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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话语中的现代性之缺位
(日)棚濑孝雄,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
一、法的继受与现代化 19世纪90年代,日本基本上以当时的德国法为蓝本制定了其主要法典。然而,对日本百年来法律继受的经验的评判却莫衷一是。毋庸质疑,日本拥有一整套的现代法体系,国内人民也普遍接受了法治思想。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发现法律在日本的运作是(与在西方)有差异的,也听到国内法学者和法务专家们不断呼吁更为严格地推行法治。从某个角度看日本是有“法”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事实却并非如此。更为复杂的是,一些人认为是日本国的独特文化阻碍了对外来法的接受,而另一些人则声称这样的文化不存在或并不构成对接受外来法的阻挠。这些相互冲突的评价可能并不独存于日本,它们事实上是伴随着外国法继受的复杂过程的一种反映,对它们的学术性评析也包含在此过程之中。而通过对于日本的个案分析来揭示法继受的复杂过程也是本文之目的。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法继受之下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现代化”过程。法律被引进一个东道国,目的在于使该社会现代化。从杜克海姆到韦伯以及帕森斯,[1]许多理论都把法描绘成现代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并且,所有的国家都希冀现代化所带来的经济繁荣和国势强盛,人民也寻求更大的自由度和更文明的待遇。在日本,尽管是国家主导了现代法的引进,但市民在接受法律方面的努力也功不可没。在这一意义上,现代化以及法的继受很容易成为人人参与其事的一项全国性目标。 但是对现代法的引介并不总是顺利的。首先,社会有可能缺乏容纳这些法律的必要基础(比如:法官与律师必须受专业的训练,相关资源必须投入到法的实施中来,等等);再则,内蕴于法的价值理念会遭遇到本土文化的冲击并受到排斥,既得利益的抵制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文化冲突。因此为了分析法的继受,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本土价值、既得利益以及不充分的资源所带来的问题如何去抵制在法的继受方面的努力以及这些问题又是如何被克服的。 在日本,资源的匮乏并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这里已经有了良好的教育体系、有威信的政 府和受到良好规训的民众。当然,如果更为细致地去考察,像法官的合理训练或执行权力的有效部署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它们的确影响到外来法在日本的适用实施。但这些有意义的问题通常会被其他更迫切的问题所掩盖。文化问题始终是围绕接受外来法的争论的核心问题。毫不夸张地说,日本所有的研究都以日本文化的探讨为出发点。现在众多学者发现他们自己过分沉迷于对文化的讨论,这令他们停止这样的讨论,并转而开始对日本文化成为全国性的时髦话题这一现象进行思考。由于在有关法的问题上频繁地涉及到对文化的讨论,因此对这一现象加以追问也是理解法继受的一个必要的步骤。 为什么如此大量地谈到法与文化的关系?答案看似简单。因为外来法具有其自身的理念与价值,它与继受国人民的理解力和世界观存在冲突,结果法在民众的眼光中既失去其正当性,同时也被视作对日常生活的一种威胁。然而法并不仅仅是一些特殊规则的堆砌物,它还拥有自己的“世界”,所以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如果我们将冲突仅仅简单地视为外来的与本土的两种文化之间的倾轧,我们就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因为这些冲突根植于现代化进程之中。外来的法文化处于攻势而本土的文化处于守势,前者最终一定会赢,而后者会输。这一倾斜的竞技场域产生了更多的文化讨论——因为对逝去文化的情感性的追溯是那些注定要输的一方的最有效的武器。[2]不仅如此,它还被用作一种动力装置,因为“法律的叙说”承载着理性、普适性和未来的能量,而本土的文化则被视作非理性的、偏狭的和落后的。这一启蒙话语产生了一种制度性的权威:置法律位于人民之上。真理就是权力,反过来说,是追求现代化的全国性共识所产生的权力创造出了真理。这一权力与真理的网络关系产生了更多的讨论,而其后的法律的叙说又出自这种启蒙的权威。 在理解法继受中的文化问题时还必须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无论是现代化还是法的继受,都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或否定,这些都需要文化的修辞来创造一种反映大众消费需求的社会形象。 为了便于理解,让我们看一看美国的日本法专家的一些评论。例如,阿普翰姆(Upham)于1990年提出,日本人微弱的法意识并不真正是他们传统固有的态度。相反,它实际上是一种“虚拟的传统”,伪造出来以便服务于日本掌权阶层的利益,因为他们不希望人们去主张自己的权利。[3]这种理论并不时新。战后日本学者以不同的方式指出,20世纪20、30年代的日本在观念和意识形态上要求一种强有力的国家主义以支持战时的经济,超出这一紧迫需求之外的发挥市场以及合理统治的功能的法律范围受到限制。结合对霸权性话语的洞察,我们看到了日本“传统的”无讼观变成自然化的话语的倾向。据说,日本的国民被执政者引领着去相信:他们对权利的不予主张的态度和观念是他们自由意志的选择,虽然事实上它是一种压制的结果。[4] 这里面的确存在部分的真实。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分析正是一种导向法律必胜的现代化的话语。就像发展理论,它在二战之后积极倡导法的继受,其中潜藏的假设就是人们天然地景仰、赞美法律,如果他们不是这样,那一定是出于上层势力集团外来的压迫或操纵。这一故事在日本百年法继受经验中被反复论及。那些知道法的优点的人启蒙了沉溺于传统文化中的大众,而对更多的法的倡导恰正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现代化是一种让社会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的过程,它前进的动力来自于对现存社会的扬弃以及对一个理想社会的憧憬。对现代化本身历史的明显而客观的分析深蕴于对于社会的两分法:社会的一部分要被推翻和超越,而另一部分则应予以承认和保留。 但是这种对于更多法律的不断追求必然会被现代化的另一方面所阻遏,即这个社会需要整合以获得资源的合理配置。例如,为了便于统治和管理,人们必须对自己的国家有身份上的认同感并且乐意效忠。为了获得经济上的成就,人们必须不仅使自己成为合格的工人或企业主,而且能够吃苦耐劳、坚持不懈。这种整合的需求主要是从对现行社会的确认中获得的。如果人们没有各司其职,它会让国家花费大量精力去重新组织人民以恢复这种有效的整合。[5]这样,当现代化矗立于这种对于现行社会的并存的肯定与否定的态度之上时,这样的图景比单纯赞赏法律的人描绘的画面更为复杂错落。 进而言之,现代化所必需的法律可能并不是单一化的整体。许多现代国家和那些日本从中移植了法律的广义上的西方国家,在现行法律和法律体系上存在着众多的差异。在美国某种法律可能大肆鼓励个人的主动性,但是在欧洲相关法律可能更为强调国家的主导性。就像许多研究所显示的,在差异的背后存在着对于国家、社会和民众的本质含义的不同理解。所以我们可以期望某种习惯法既合乎日本人的世界观又能为便利市场或政府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 同时,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法律,在任何社会中都被认为是对于善德的一种有害的或破坏性的因素。在法律上,你被允许甚至被期望去保护自己并击败对手,这是与日常生活中的美德相背离的,因为道德要求你愿意承认所犯的错误并作充分的道歉。或者就像通常所言,法律所假设的人际关系是“一臂开外”,它有别于更贴近的、多侧面的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所以。为了使法律有效、社会化以及现代化,它同时要肯定和否定原有社会的完整性。 因此,既然现代性和法与所处的社会有可能是矛盾对立的,那么在分析法继受的问题上我们对于两者的关系就不能做过于简单的设想。那些最初为了现代化而引进法律的国家在对待法律的问题上可能会有强烈的矛盾心理。本文所要揭示的“事实”也是个相似的矛盾体。法的永久性胜利并非那么确定,这里有许多的曲折与弯路,而且日本人暂时妥协所接受的法律可能与输出国的原初的法具有重大的区别。接下来我试图论述,外来法如何被驯服以适应日本的社会和完成日本现代化的任务。 二、历史背景和法的低适用性 当日本于19世纪90年代制定了大多数主要的法典,即明治维新的二十年后,那些瓜分了亚洲大部分国家的西方国家的殖民化倾向对日本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无疑,制定法典对于建立一个工业化的、现代的民族国家以及主张国家的主权是极为必要的,同时也可以向西方国家表明,日本是一个能够主张平等伙伴关系的现代国家。西方的法律,特别是欧洲大陆的法律,事实上是现代法律的一个标准,并且也是日本制定法典的一个范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西方法律都能与日本的相关法律一一对应。法国法首先成为范式,但是他们被认为不合于明治政府的体制。一个著名学者曾经提出了这样的口号:“民法成而忠孝亡”。这清楚地表达了对于继受法国法的抵触情绪。在其后的政治纷争中,德国法占了上风,新的法律也随之制定[6](田中,1976:173—184)。 我们同时也不得不记住法律必须代表一种普适的理念,所以法律起源国的身份必须被弱化。事实上将法律归咎于起源国是一种不信赖此法的典型姿态。最为突出的例子是右翼集团对于二战后美国占领下制定的新宪法持否定的态度,保守主义分子声称宪法是“美国所强加的”,并且要求“自决”。这种态度在引进外来法方面也是普遍常有的。由于法典最早是明治时期所制定的,政府就有各种机会去教化人们认同法律的权威性,但是人们经常目其为西方法而抵制这种教化。这些法律是因为能带来现代化而被制定的。回溯到明治时期、战后直至现在,现代化一直被简单地默认为“西方化”。人们认为西方国家代表了日本所要努力去成就的现代国家的模型,但是一旦通过法继受而实现的现代化看起来太具有威胁性的话,他们就会把这种法和西方联系起来并抵制它。 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法律是日本所需要的?这样的发问其实已经掩盖了围绕着法继受所展开的政治斗争。如果法律被引进并且随之游戏规则发生变化,就一定会有(利害关系上的)胜者与败者,所以政治上的角逐与争斗不可避免。在这个问题上,法学者通过底层人民与掌权者的面对面的力量对抗来衡量与分析权利与法的运作。他们认为人民要求更多的法律而掌权者则认为太多,进而言之,如果人们并不需求法律,是因为他们被掌权者误导陷入错误的意识中。而且,对法的要求可能因为特别的历史条件而发生变动。既存在一个全国性的适当契机去唤醒人们从事法律的继受,同时也会有一个较长的消化期以便回归“常态”。我并不否认这些复杂的因素,通过更为细致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有关法继受过程的一个更为真实的图景。但是,我们仍旧能够讨论在法继受的过程中流行于日本的主导模式。精英阶层与普通民众之间的截然的区别被过分夸大了,实际上掌权者从来不能随心所欲地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即便在独裁专制的政局下也不得不去诉诸大众的支持,这样就意味着研究此问题时应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回到对于现代化来说法律是必要的这个问题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被想当然地认为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是必要的。最广为人知的是韦伯的观点,即形式合理性的法有助于合理的预期和风险的估计,这是资本主义存在的必要条件。随着对于这种类型的法的获得,前现代的社会开始向一个现代社会转变。但是这种理论并没有精确地告诉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法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必要的。韦伯也承认英国能够通过较少的形式法的因素去达致资本主义。所以形式合理性的法能够带来合理预期的观点无疑会受到质疑。相反,企业家在他们的市场交易行为中需要预期的程度可能也并不是那么高。考虑到这些限制因素,制定法在日本与在西方的适用程度是差不多的。如果我们以法在形式化层面上有效的制度构建来考虑制定法的适用程度,那么日本在这一点上已经达到了现代化的要求。因为在日本,司法部门的构建、法律职业者的培训以及法学家提供的阐释性的著作基本上是充分的。 然而,如果我们看一看法律在各种各样的交易行为中的实际适用程度,就会发现:法律并不是日本现代化的一个先决条件,至少没有达到“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先决条件”这一绝对性论断所暗示的那种程度。日本试图去建立一个没有法律的现代国家。事实上,日本之所以能取得现代化的成就,就是因为它将法的适用减少到最小。对于一个像日本这样的后发型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在仍旧弱小的工业基础上加强资本积累是十分必要的。曾经使用过各种各样有助于此目的的积极的手段,比如将国有土地低价卖给工业主,提供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等。政府也通过提供全国性的义务教育和镇压罢工来规训工人。而对于采取这些措施的政府部门来说,法律常常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法律使政府在其统治之下,虽然它们并不是让政府无所作为。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或“精英集团”需要更少的法律,而民众需要更多的法律。精英/民众的区别被极大的模糊,他们为了现代化的共同目标而不得不站在同一条战线上。 简言之,法律对于现代化来说是必要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还会有有利于实现现代化的其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法律在日本民众中的低适用性,基本上便利了而不是阻碍了日本现代化的进程。而且现代化理论,功能性分析也揭示了日本在法的适用性和现代性之间的某种关联。一位研究日本宗教并将其与日本的现代化相联系的社会学家贝拉(Bellah)提出了一种有意思的命题。他指出,日本的流行宗教培育了一种把对成就的追求与特殊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日本民族的精神气质,它正是西方清教徒精神气质的功能替代物。纪律规训以及工人和企业家对于公司的忠诚义务等精神层面的力量促使日本更快地实现了现代化。[7] 最近,交易经济学告诉我们,在某些条件下依靠组织纪律而不是市场规律去调控经济交易行为是更有效率的。[8]当公司之间形成长期的贸易伙伴关系时,它们就能够因为特定的关系而进行安全的投资行为,而这些资产将有助于整个生产力的提升。这种现象说明了为什么日本式的管理模式在十年以前能够对本国经济的成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9]在这种模式中,法律则被小心地搁置在一边,而大量的管理有赖于非正式的社会制裁。现在由于日本正处于严重的经济萧条中,上述观点受到攻击,日本式模式被认为导致了管理的低效率。但是,至少在日本工业化历史的一百年的进程中,这种长期关系型模式的存在是毋庸质疑的,它揭示了日本的现代化不借助法的运作而得以实现的秘密。 三、法在现代化中的建设性作用 然而“现代化”却是一个受到争议的语词。在日本,我们经常听到有关日本尚未实现现代化的评断,认为日本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社会而不是现代社会。这种想法看似奇怪,但是当人们这样说的时候,是指日本缺乏作为现代社会基本特征的某些实质要素,而法治则是这些要素之一。所以,这里的法律并不被认为是现代化的一种工具,它毋宁是现代社会的构成性要素之一。如果从这种视角与定义出发就会认为,法律未受重视和保护的社会并不是现代社会。 但是也不能将此观点绝对化。从更深层的角度观察日本,日本人觉得,或更精确地说是被指引着去相信本国缺乏现代社会的核心要素。我认为,这种关于现代性缺位的独特感觉对于任何一个将法律作为现代化工具而引进的国家来说都是很普遍的。文化的否弃与发掘同时映现在这一基本过程中。以法律为例,法律必须在一开始被适用时就筛除输出国的特有文化以使其能够被引进,与此同时被输入的法律由于要适应输入国而发生转变,这样就需要采用输入国的文化。但是这一迎合输入国文化要求的法律就与原初的法律产生差异,由于原初的法律被认为是普适的,因此继受的法律就被否认是一种“真正的法”。 接下来,我会通过更多的日本经验的细微处的启示来解释这一过程。作为方法论上的提示,我认为这是用一种解释学的进路去理解日本人如何去阐释他们自己的经验。“现代化”这一语词并不简单的是一种学术化的分析性概念,它也是一种民俗性的指称。人们理解将一个社会予以现代化意味着什么,而且人们对现代化所赋予的涵义可能与一个外在观察者的认识存有分歧。民众所坚持的有关“现代性缺位”的集体意识是通过这样的民间性解释而产生的。日本人所体验到的日本社会是一种双重的社会:在表层,它是一个已具备必要的现代性条件的工业化社会;然而在底层,或者甚至可以说在核心处,它是中空的,虽然里面填塞着所谓现代性的物质。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集体意识决定了人们对于涉及法律的事件的反应方式,以及外来法在日本社会的土壤里扎根的特殊过程。我认为,日本人生活的外在的现象世界是随之而来的现代化的必要的伴生物。现代化意味着对构成社会的特有传统的否弃,它在日本人的心灵深处植入一种罪恶感,这种感觉源自于一种对于不能实现现代化的羞耻。这种对于现代化的结果性的、强制性的追逐,只不过带给人们一种绝望——因为他们最终发现自己并没有真正拥有现代化。我相信,这个追逐现代化的、复杂而错误的心理怪圈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日本人的行为方式以及对于现行法律的反应。 四、现代化学派 为了确证这个看法,我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化学派”的目标出发(进行考察)。这种学派在二战后的大约十年间培养了涉及经济学、政治科学、社会学和法律学的各个领域的知名学者。它符合在被粉碎的旧政权的残余上重建日本的时代需求,并且在决定战后重建的全国性的日程表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除了能带来某种迅速的成功外,现代化学派还具有一种持久的影响力,因为它决定了我们思考的框架和有关现代性的基本论调。 现代化学派所表达的现代性意味着三个方面:工业化、民主化和个人主义,这些都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大体上相对应。 首先,在“工业化”方面,西方提供了一种其他国家所应予效仿的发展经济的模式。但是日本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强有力影响下,日本的经济学家有成效地致力于把握本国资本主义的性质,并把它定位于适当的发展阶段。这些经济学家的思想也影响到了法学者的讨论与观点。通过这些讨论达成的基本的认识是:日本法应该为政府采取强有力的商业政策服务,因为这些商业政策是日本资本主义后期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现代法的基本构架对于市场体系的形成是绝对必要的。但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束缚政府手脚的法治理念必须被搁置。通过抛弃现代社会的精神内核,日本用现代化武装了自己,即获得了工业化的成就。这种“缺乏现代性的现代化”的认识的确是现代化学派的基本的论调。 我们还能够在现代化的第二个方面,即“民主化”方面发现同样的观点。这里,人们被期望去批判性检验政府的运作和核查权力的潜在性的滥用。法律对于实现这一目标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赋予个体以权利,给他们必要的力量来对抗政府非法地运用权力。在日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的尊严受到保护的理念与传统的屈从权威的观念恰好形成对极,而这种屈从权威和作为结果的威权主义的政权极易导致人们对于政府的不合理要求的屈服。所以,对现代法的引进是希望它能带来政治的民主化。 但是这种希望并没有被充分的具体化,战后日本民主的发展极为复杂。“民主”这一语词主要是为左翼分子发起的运动所利用,但是他们组织的构成方式与宗旨却与个人所应有的不妥协的权利理念具有很大的差距。日本虽然拥有民主制度的全套装备,但它实际上主要被自民党(LDP)的主要派阀、官僚和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所操纵,而其中则渗透着传统的威权关系。所以,民主化的实现就像现代化一样,在它的核心处并没有“现代”这一因素。 考察现代化的第三个方面,即“个人主义”,情况还是一样。战后,当个人主义的新观念如两性平等或隐私权刚刚传人日本的时候,在民众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和忧虑,但是渐渐地日本人开始习惯于这种观念并开始支持它。现在绝大多数的人认为它对于人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如此,人们对于个人主义的实践还是有别于西方。在西方,个人主义建立在个体与个体的绝对分离的基础之上,并且一个人应该对其他人侵入自己的私域保持必要的警觉。另一方面,当日本人再次发现个体的价值时,它往往更多的是指一种生活方式,经常被称为“我的小家庭一主义”(my home—ism),或更轻描淡写地指一种“新人类”(new breed of mankind)——他们并不喜欢压倒一切的、支配性的道德观或上一辈的集体主义的精神,但同时也避免与其他人发生对抗,因为那会使他们的生活过于紧张。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个人主义虽然是现代化学派所宣扬的,但是日本人喜欢的却是一种不具有个人主义精神内涵的个人主义。 所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中,同样的“没有现代的现代化”的情形又重现了。通过十来年的现代化学派中知识分子对于采纳现代性的鼓吹,日本人发现他们自己在取得现代化成果之后仍然渴望获得现代性,而且他们被告知现代化在没有现代性的前提下就无法实现。日本人对于他们自身历史的矛盾情结在民谚“和魂洋才”——可以翻译为“日本人的精神加西方的技术”——中表露得一览无遗。这一谚语在明治时期广为流传,因为当时日本第一次遭遇到技术上占绝对优势的西方的冲击。它的目标是使现代化在“洋才”这一狭窄的领域中实现,而当西方的技术保持“和魂”时,日本的精神却丝毫无损。但是这恰是为现代化学派所抨击的二元性,在它的后面是一种颇为苦涩的认知——即正是日本的精神促成了这一法西斯主义国家去发动战争。我们必须用“洋魂”去替代“和魂”,即被鼓吹的西方的精神。但是我们又一次失败了,这次失败更为明显,因为日本虽然取得了所能取得的大部分的成就,但最终却并没有获得西方现代精神的真谛。 五、现代性缺位之后果 “现代性缺位之后果”——这意味着什么?我想指出它的两种后果。 首先,日本的法律正是在这种“缺失的现代性”上繁盛起来的。对于现代性的需求时时笼罩着日本人并且影响到我们对于法律的论断。当我们看到一些新闻,例如关于侵犯人权、官僚腐败或不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方面的报道,我们就会像自家的隐私被揭露一样感到羞耻。我们不止一次地被提醒着我们的非现代性的状况。法律在日本作为现代化的一个方面,它在缺乏现代性方面表现为要求民众对于法律的一种特殊的服从。日本的司法界,法律职业阶层,甚至是官僚阶层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去开掘法律的这种现代性权威以提升他们的统治的合法性。 20世纪80年代的早期,日本有这样一桩案例:一对夫妇因为他们儿子的死亡而起诉他们的邻居,声称作为家庭主妇的邻居因为疏忽致使他们的儿子在邻近的水塘中淹死了。这个作为邻居的主妇仅仅让这对夫妇的儿子与她自己的儿子在她家附近玩,她并没有照看他们,虽然 这种临时的照看行为为邻居间所普遍履行。这则新闻激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反感这对夫妇起诉邻居的行为的人就用匿名电话和恐吓信来骚扰这对夫妇。司法大臣介入了此事并教导公众:每个人都享有的法律诉讼的权利,它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必须得到尊重。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不管在一个现代的共同体里构成一个好邻居的真正的要素是什么,也不管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必要的权利和法规是什么,司法大臣仅仅援用了老掉牙的法律去谴责公众——它是一种权威的体现,它并不是那种传统官僚权威所使用的基于权力和利益关系的呵斥。 现代性的话语假定并进而创造了等级性的权威,一种横亘在具有接近现代性特权的人们与不具有这种特权的人们之间的权威。通过关于大量存在的这种格局的频繁立法,这一垂直的自上而下的差序格局的观念扩散并转入到社会原则中去。基于这样的原则的法律秩序与基于个体权利拥有者的平等之上的法律体系当然是很不相同的。作为社会原则的制度性权威预设了日本的现代性的话语。所以,现代性的缺失对于日本人来说一开始就是注定的,好比是一种原罪。 其次,我想指出日本人的这种独特的历史情结的另一种后果,即被我称之为“限定法律的边界”的后果。为了解释这一点,我必须稍稍地岔开去澄清“法律自治”的概念,它是指司法审判必须保持独立,这样政治或道德的不良影响就不会侵害到司法判决。在法律审判的自治系统起动之前,任何问题都应被转化为法律问题,而这需要法律的解答。正当化可能性的问题即是一个例证。当我们仅仅狭窄地聚焦于从法治主义方面对法律的界定,那么自闭的法律系统的自我参照性——即“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那样循环论证的属性——就昭然若揭了。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界定是更微妙的和更像一个事实问题这样的事实时,这种自我参照性就会导致一个很强的自闭性系统。例如,当一个人要求依法来主张自己的要求而另一个人则认为他的要求不仅仅应当由法律来决定时,如何决定呢?它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呢?这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弱点所在。即追问“决定某一问题为法律问题的妥当性”的可能性会被决定这一问题是否为法律问题的同一个法律机构判断为那是一个不适当的、不相关的问题。 在法的自我完结性方面,日本由于现代性的缺失经常有以上这样的提问。我们的缺乏现代性的感觉促使我们强迫性地去搜寻这一失落的现代性,但同时它也使我们注意到日本现代性的空缺地带。使用后现代的术语,日本法是“去中心化”的,它的中心处是空的,需要临时根据具体状况而加以填充。日本司法对于常识的过度依赖是个典型。同时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如果一些人使用“权利的话语”,常常会使我们觉得不自然。在日本人的眼中,法律的道德性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它的合理性需要更深层的论证,这些都来自于法律被置于日本社会的繁密的道德网络中之后。 虽然这一法律的正当化问题的确也存在于西方,但是它并没有被较好地理论化而成为现代法的核心教义。法律通过取消惯习道德使自身成为一种普适的真理。当代的某些法学理论质疑法律的这种地位并且认为法律是无根基的。但是,由于这些理论并没有质疑法律的有效性问题,而且事实上仅仅从自己的意愿出发去塑造法律,并同时攻击别人对法律的阐释是无根无据的,产生的结果无非是更多的法律。现在几乎每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都被改造成一个法律问题,并获得大家的热烈的讨论。虽然法律的某些特别的部分可能会受到质疑,并且会被认为是有欠缺的或者是无根据的,但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却获得了如同道德性真理一般的长足发展。当与德沃金一起在法律的核心道德问题的探讨上分享快乐之时,哈贝马斯(1996)甚至把它比做他自己的那个失落的“公共领域”。[10] 然而,我们应当在假设法律在社会中的中心地位时保持审慎。当社会越来越复杂,个体更为自由地追求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时,法律会被赋予更重的使命。法律的这种发展可能是无法避免的,但同时它肯定遭遇到其他的发展。当人们在当前的生活领域中愈显渺小和服从时,并且当每个人同时又生活在多重的情境中之时,拥有强有力的意志并且在所有的生活领域都能保持行为的一致性的现代意义上的人开始变得易受怀疑。反之,那些与现代性的要求相去甚远的,但在与他人的人际关系上处事灵活,随时能制定可操作的行动计划的人,可能正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在这种前提下,在继受现代西方法的过程中,日本人因为自身的现代性的匮乏所产生的那种对于法律的建设性的怀疑主义可能应该转向另一种对于现代性的反思之上了。
【注释】

*棚濑孝雄,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教授;张薇薇,北京大学法学院02级法律史博士研究生。 [1]Talcott Parsons(1966)called the law one of“the evolutionary universals”,which were the necessary precondition for a modern State to arise.See Parsons,T.(1996)Societies:Evolutionary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Ens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 [2]lvy(1995)pointed out the incessant discours of the“modernity’s other”in Japanese modernization.See Ivy,M.(1995)Dis—courses of the vanishing:Modernity,Phantasm,.Japan(Chicago,Ⅲ.: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3]Upham,F.(1998)“Weak Legal Consciousness,as Invented Tradition”in s.Vlastos(ed.),Mirror of Modernity:lnvenud Tra—ditions of Modern Japan (Berkeley,Cal.: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pp.48—64. [4]Again,this Point was made forcibly by Mark Ramseyer(1985).see Ramseyer,M.(1985)“The Costs of,the Consensual Myth: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Institutional Barriers to Litigation in Japan”。94 Yale Journal 604. [5]Cluck,C.(1985)Japan’s Modern.Myth5:ideology in the Late Meiji Period(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chap.6. [6]Tanaka,H.(ed.),The.Japanese Legal System (Tokyo: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pp.173—184 [7]Bellah,R.(1957)Tokugawa Religion:The Values of Pre—Industrial Japan(New York.:Free Press). [8]Williamson,O.(1996)The Mechanisms of Governan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h.4. [9]Vogel,E.(1979) Japan as Number One:Lessons.America (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0]Habermas,J.(1996)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of Law and Democracy(Cambridge,Mass.:MIT Press),chs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