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罗马在位于地中海与亚得里亚海交汇处的亚平宁半岛兴起时,希腊文明已走过她的辉煌年代。透过希腊哲学、艺术、建筑以及民主制度投射在历史中的背影,罗马选择法治作为立国基石。《十二表法》是一个起点,随着罗马将她的势力从一个城邦扩展到横跨欧亚非的帝国,罗马法律观也散播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像野草一样生长。剑桥大学古典学家Mary Beard指出,道路、法律和公民身份,建构了罗马帝国。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法典编纂,是罗马公民身份体系化的规则表达,是罗马市民人格生长的土壤,是罗马共同体建构的系统工程。可以说,不是罗马成就了民法,而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成就了罗马。
民法对国家的建构功能是通过建构市民的人格而展开的。共同体是由人组成的。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希腊城邦时说过,城邦不是由城墙围合的空间,而是分享权利并分担义务的人的集合。市民或公民的人格,决定共同体的灵魂。民法是关于人的法,它调整共同体内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空间和时间的关系,市民人格不过是这些复杂关系的总和。民法典就是市民人格和精神气质的肉身。
欧洲民族国家起起落落,政治地理版图大开大合,不仅有枪炮和战士搏杀的身影,也有民法的竞争。枪炮是硬实力,民法是软实力。通过民法典编纂来系统性地宣告一种有吸引力的生活方式,不仅可聚拢本土民心,亦可吸引异邦人心,在根本上,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国家整合和竞争策略。《拿破仑法典》以及其后的《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等,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罗马法建构功能的模仿。
民法典编纂是国家主导的工程,这反映出国家对民法所具有的市民人格塑造和国家整合功能的高度重视,在很大程度上也重申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战略决断。历经四十年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有了巨大发展,但市民人格塑造和国家整合的历史性命题,在四十年后改革再出发的端口,也显得越发紧迫和必要。在这一承前启后的历史性时空节点,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是对前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回望和盘点,它是对社会变迁背景中市民生活方式的反思和重述,它是对市民人格和精神气质的体系性导引,它是对市民生活社会法律基础的加固。在探寻共和与法治历程的百年求索中,民法典并非横空出世,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民法典汇聚了几代法律人的梦想和努力。一路走来,披星戴月,风尘仆仆,而念念不忘,终有回响。这是法律人不断求索的结果,更是国家意志的决断。
国家主导的民法典编纂,必然贯彻和体现国家意志。强有力的国家意志与市民人格之间具有二元张力。一方面,国家意志及其力量,是发展市民权利和自由人格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国家意志及其力量,也可成为侵害市民权利、压制人格自由的潜在威胁。无论是公民人格尊严、意思自治、财产权利,还是信息化时代的隐私和安全,都折射出国家与公民之间此种复杂的二元张力。面对国家意志与市民人格之间的张力,需要以民法培育市民人格,更需要以宪制塑造国家品格,二者缺一不可。
市民生活在国家之中,不可避免地成为公共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国家之中,市民即国民,国家对法治和市民的态度,决定了法治的品格和国民的人格气质。国家如何看待和对待市民权利,是法治的根本。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赋予了民法一种温情和浪漫主义色彩。但不无反讽意味的是,他写这段文字所讨论的问题,恰恰是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收。财产征收(Eminent Domain)是主权与私人权利冲突的典型领域。国家以何种态度、何种方式、何种程序、何种公平来处理冲突,决定了民法眼中的光,到底是慈母还是严父。
现代国家早已超越了罗马时代的国家功能,与十七、十八世纪的民族国家也大不相同。在当今的“行政国家”时代,公权力对社会和个人生活全方位渗透,编织起权力对权利影响和制约的关系网络。技术手段的跃迁,强化了公权力对个人和社会的全方位管理,甚至可能催生“监控型国家”的兴起。在这个背景下,藉由民法典编纂而宣告和重申权利,尤为必要;但对权利保障而言,却远非充分。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系统性工程,在这个系统中,民法典编纂只是局部,只是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治理基本方略和蓝图的部分展开。权利保护和自由人格塑造的命题,惟有安顿于以“依宪治国”为引领的法治国建设的大系统中,方得求解。
民法典编纂是集法律界几代人心血和努力而成就的盛事,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法治建设历程的一个重要节点。为庆贺这一盛事,本刊推出“国家治理与民法典”专题。这里刊印的专题文章,映射出法律学人对民法精神和法治信念的执着和向往。法律人的信念和坚守,型塑着这部关于人的法典的品格,但这项立心立命的事业,还需经受时间和生活的考验。民法典是市民权利的宣言,但市民权利如何从宣言成为生活实践,任重道远。生活体验比法典编纂更重要。民法典应是一个法治新征程的开始。
《中外法学》主编 王锡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