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方金枪鱼概况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99年7月30日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就Southern Bluefin Tuna(SRT)争端规定临时措施。Southern一词这里是指南半球海洋或南太平洋而言。SBT可译为南方金枪鱼。
SBT是一种宝贵的高度回游鱼类,列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的名单中。SBT分布甚广,横跨南半球的公海区,也穿过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专属经济区和领海,而远离日本。SET的成熟期不确定,不少于8岁(日本说法)或12岁(澳新说法)。产卵鱼种的平均年龄超过20岁,可活到40岁以上,重200公斤、长两米。SBT作为一种长寿鱼类具有较长的未成熟期,几乎终身都会受到捕捞的压力。与其他短命鱼类相比,这一鱼种恢复起来很慢。[1]
一条成熟的金枪鱼价值高达3—5万美元。90%的金枪鱼是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日本消费710,000吨或全世界捕捞的金枪鱼和箭鱼种群的半数”。[2]
近年来金枪鱼已过度捕捞。三年前世界野生基金会宣布其为一种受到高度危害的鱼类。绿色和平组织方面则宣称,“金枪鱼象黑犀牛和大猩猩一样,濒临灭绝的边缘”。[3]
这一争端的核心涉及金枪鱼的未来,世界上仅次于生产果子酱的鲟鱼最宝贵的鱼种。[4]
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控告日本的案件中向法庭提出了规定临时措施的申请。澳新两国声称,日本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行动就等于在养护南方金枪鱼中未能合作。指责日本1998—1999年开始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严重威胁南方金枪鱼或对该鱼种总数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要求日本立即停止1999年6月开始的单方面试验捕捞金枪鱼。澳新两国引用了题为“南方金枪鱼种群地位的科学观察”一文说:SBT处于历史上最低水平。相等于1960年水平的7—15%,与以往业已灭绝的其他鱼种相类似。据科学委员会1998年称,SBT母体生物量(Parental biomass)继续下降是值得严重关切的。1998年SBT母体生物量的水平,相等于通常生物安全种群的临界线。据最近SBT的评估,母体生物量大大低于1980年水平。自然环境的改变任何时候都可能同脆弱的资源状况相结合引起对鱼种的进一步损害。
澳新两国还指出,1993年养护SBT公约的非当事方,在单一产卵基地大肆捕捞SBT,很少或没有限制。日本在接受的管理SBT鱼种计划外进行单方面试验捕鱼,从而要鼓励非当事方在养护和管理中合作,成为1993年公约的成员就更加困难。日本在单方面试验捕鱼的过程中,任何增加捕捞都可能使恢复原状归于失败,并延缓鱼种的重建。日本的单方行动是在处于历史上最低水平鱼类中采取的,增加对这一鱼种的威胁,削弱管理SBT的原定计划。如不采取临时措施,日本的单方行动可能对澳新两国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这不是附件七
仲裁法庭任何其他裁决所能弥补的。[5]事各方未能就解决它们之间争端的实质问题达成协议。澳新两国将它们同日本的争端提交按照《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
仲裁法庭。在
仲裁法庭组成前,澳新两国按照《公约》第290条(5)款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这是1995年加拿大炮艇切断西班牙拖网以来最严重的海洋渔业争端。[6]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按照《公约》第287条,它们可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
仲裁法庭或特别
仲裁法庭。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用书面声面的方式作出选择,以解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澳新两国要求法庭规定的临时措施如下:[7]
(1)日本立即停止单方面试验捕捞南方金枪鱼;
(2)日本在任何特定捕鱼年将其捕捞限制在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先前同意的国家配额,减少日本在1998—1999年单方面试验捕鱼的过程中捕捞的南方金枪鱼数量;
(3)在争端最后解决前,当事各方在捕捞南方金枪鱼中应遵照预防原则行事;
(4)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可能使提交附件七
仲裁法庭的争端恶化、扩大或更难解决的任何行动;
(5)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有关实施附件七
仲裁法庭就实质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可能损害其各自权利的任何行动。
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8]
澳新两国认为,日本从事单方面试验捕鱼,未能采取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特别是SBT的必要措施,因而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64条和第116—119条及预防原则。澳新西国指出,它们同日本的争端是有关1982年《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
《公约》强调沿海国和远洋捕鱼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性,规定这些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合作的义务。在澳新两国看来,日本在以下各项规定中违反共同养护枯竭的高度回游鱼种的义务。
依照《公约》第64条(1)款,沿海国和其国民在区域内捕捞高度回游鱼种的其他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期确保在专属经济区以内和以外的整个区域内这种鱼种的养护和促进最适度利用这种鱼种的目标。在澳新两国看来,《公约》第64条就课加给日本作为远洋捕鱼国的义务,与沿海国澳新两国合作,完成养护这种高度回游鱼类的目的。它们还声称,1993年《公约》通过适当管理保证SBT的养护和适度利用。但是,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的行动,未能合作养护SBT鱼种,使1993年《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毁于一旦。
依照《公约》第117条,“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从澳新日三国有关管理SBT由来已久的关系来说,日本理应与澳新两国合作为其国民采取养护严重枯竭的SBT鱼种的必要措施。恰巧相反,日本却未能履行这项庄严义务。
依照《公约》第118条,通过设立渔业组织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包括SBT的生物资源。在本案情况下,这样的组织业已成立,第118条要求日本与该组织及其成员合作以养护和管理SBT,而日本的行动恰巧违反了该条所规定的义务。
依照《公约》第119条,各国在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获量和制订其他养护措施时应采取措施,其目的在于根据有关国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数据,并在各种有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在本案情况下,澳新两国有权要求日本不采取可能对SBT鱼种有重要不利影响的措施。日本加入1993年公约,有关严重枯竭的鱼类已获得了制约澳新两国的利益。同时,日本却追求专为自身利益的单方行动,这同《公约》第119条是背道而驰的。不仅如此,日本从事单方面试验捕鱼,也是违反预防原则这一习惯国际法。预防原则见于1995年缔结的《执行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按照协定第7条,“各国应广泛适用预防方法,养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这项规定在联合国渔业会议上受到了广泛支持。澳、新、日三国都是该协定的签字国。
日本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行为严重威胁SBT种群或对该种群造成无可挽救的损失,是同日本根据1982年《公约》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鉴于这种威胁和不确定性,澳新两国认为,日本决定进行试验捕鱼是违反预防原则的。许多种群预测,到2020年SBT的母体种群将恢复不到1980年水平。长此下去.过度捕捞将使这一种群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早在1950年南方金枪鱼的重要商业收获就已开始。1961年全球的南方金枪鱼捕获量高达81,000吨。到了80年代,南方金枪鱼已严重过度捕捞。1985年澳新日三国就全球可容许的总捕获最(Total allowable catch)达成了协议。1989年商定的可容许的总捕获量为11,750吨,日、澳、新三国配额各为6,065吨、5,265吨和420吨。尽管如此,母体鱼种继续下降,1997年估计为历史上最低水平1960年的7—15%。
澳新日三国都是1993年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的缔约国。随着该公约的生效,成立了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三国都是委员会成员。按照该《公约》第9条.科学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报告SBT的种群状况,并就SBT的养护、管理和最大利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决定可容许的总捕获量及各成员国间的国家配额。澳新日三国都同意,目前SBT严重枯竭引起人们的关注。委员会的目标是,到2020年,将SBT的母种恢复到1980年水平。根据预防原则,有关各国捕捞SBT时应加以约束,不采取可能使种群枯竭的单方行动。
如前所述,日本年度配额6,065吨,超过可容许的年度捕获嚣11,750吨的半数。但这仍然满足不了日本渔业的需要,继续施加压力,要求更大配额。自1995年起,日本建议增加可容许的总捕获量,但未能达成协议。该委员会决定自1998年起不变更可容许的总捕获量。然而,日本却一意孤行,着手所谓试验捕鱼。1998年,日本在试验的伪装下较配额多捕捞1,464吨。在同一借口下,日本渔船可望增捕另外2,000吨。[9]
澳新两国声称,这主要是为日本的商业目的,很少科学收获,从而增加对SBT的威胁。这同1996年委员会确定的宗旨和原则是相违背的。委员会进行的试验捕鱼规划应是当事各国间合作的产物(第2段),不应危害SBT母种的恢复(第4段),而应旨在促进有效而有意义的科学成果(第5段)。
1998年2月日本声称,为了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的目的今后三年每年增捕2.010吨。同年3—6月,澳新日三国举行谈判,但对日本提出的试验捕鱼规划仍未能消除分歧。日本提出了一项修订建议,拟于当年7月中旬开始为期三年的400吨试验捕鱼规划。澳新两国正式表示不接受这项建议,要求日本不开始试验捕鱼规划。然而,日本却于1998年7月10日—8月31日在南印度洋进行了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日本较之配额又多捕了1,400吨SBT。日本1998年单方试验捕鱼超出先前同意的可容许的总捕获量12.5%。日本还表示其1999年的单方试验捕鱼可能捕捞2,400吨SBT,增加20.5%。
澳新两国不接受日本的单方捕鱼是由于:(1)日本1998—1999年建议都不符合1996年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2)日本单方捕鱼是对当前SBT种群估计的不确定性的一种误导;(3)试验规划和分析基本上是无效的、有缺陷的。[10]澳新两国于1998年8月31日递交外交照会,通知日本争端的存在。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违反了它的国际法义务,已如上述。
1999年6月23日,日本照会澳新两国,它准备根据1993年公约通过调解(mediation)解决争端。澳新两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条件是:(1)日本同意停止单方面试验捕鱼;(2)调解应在合理的迅速时间表上进行,建议1999年8月31日完成调解。在上述条件遭到拒绝后,日本通知澳新两国准备按照1993年公约第16条(2)款将争端提交仲裁(arbitration)解决,但重申它不准备停止单方面试验捕鱼,而是继续增加多于先前同意的捕捞配额。
澳新两国照复日本,日本1999年7月2日和9月14日照会,无异于拒绝澳新两国有条件地接受调解。澳新两国不接受日本建议的按照1993年公约第16条(2)款仲裁,代之以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开始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在根据《公约》附件七将争端提交的
仲裁法组成前,按照《公约》第290条(5)款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11]
五、日本的答复和反请求[12]
日本于1999年7月30日对澳新两国临时措施的申请作了答复。在其复照中,日本要求法庭否定澳新两国请求的临时措施。日本还提出一项临时措施的反请求。日本的论据和反请求可概括如下:
(一)日本的试验捕鱼规划(EFP)科学上是正确的。日本声称,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邀请的独立科学家及澳新两国专家都同意,试验捕鱼规划是最近将来减少SBT种群不确定性的合理方法。因此,当事各方曾打算开展联合试验捕鱼规划,澳大利亚准备接受的试验捕鱼规划较日本提议的试验捕鱼规划仅少500吨。使当事各方分手的微不足道的差异少于1998年可容许的总捕获量的3%。事实上,日本的试验捕规划科学上是正确的,是科学家们多年来交换意见的产物,已产生并将产生宝贵的数据,有助于减少SBT种群的不确定性。根据1998年试验捕鱼规划的结果及新西兰的假设和估计,2020年可能完成1980年水平的96%。
(二)澳新两国所要求的临时措施并不能有效地保护过SBT种群的损害。日本企图转移人们的视线,引用科学家Poladeek和Beddlington的话,对SBT种群损害的主要危险来自1993公约的非缔约国。近年来非缔约国巨大的不正规的捕捞远超过日本试验捕鱼规划的数量。
(三)设有紧急情况可为临时措施辩解。日本声称,日本的1999年试验捕鱼规划8月31日即将结束,这一剩余期间的总捕获量不超过几百吨,这一数字不能被认为是造成紧急危险。试验捕鱼规划将于2001年完成,届时附件七的法庭程序即将结束。澳新两国也承认缺少紧急情况,只提到对中长期SBT种群的威胁。澳新两国没有一次认定直接损失的任何威胁。
(四)澳新两国没有也不能指明无可挽救的损失的威胁。日本声称,它的试验捕鱼规划并不比澳大利亚提出的规划范围更大,因而对SBT种群不应造成无可挽救的损失的危险。从一开始日本就承担义务调整其未来商业捕捞对SBT种群的不利影响。这样,即使试验捕鱼规划引起重要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其后调整日本未来几年的商业捕捞有效地得到补偿。独立科学家也确认,将来减少国家配额就会抵销试验捕鱼规划的任何重要不利影响。其后调整配额就足以补偿1999—2001年试验捕鱼规划的任何不利影响,届时附件七
仲裁法庭就有足够时间结束任何程序,并规定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补救,包括调整日本的国家配额。澳新两国也以不同方式承认,未来补救试验捕鱼规划任何不利影响的有效性,不少于事先要求补偿不良影响的任何表示。日本还辩称,如果SBT种群水平令人担忧,如澳新两国所说,它们就应敦促降低国家配额,而不应提出使国家配额原封不动,它们就会转变长线捕捞,减少其SBT种群大托拉网捕捞的不利影响。事实上,澳大利亚较日本每年捕捞的SBT更多。这是由于澳大利亚捕捞的目标放在小鱼上。从中长期来说,捕捞小鱼更会使SBT枯竭。
(五)日本强调,这一争端不是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不属于附件七
仲裁法庭的管辖范围。日本对澳新两国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的管辖权表示异议,认为只有按照《公约》附件七有关案件提交的
仲裁法庭具有管辖权。才可颁发临时措施令。日本辩称在
仲裁法庭组成前,这样的
仲裁法庭没有管辖权,从而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没有命令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日本声称,这一争端是由1993年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引起的,因此争端应参照该公约规定的程序解决。这是科学家可能有争议的科学问题,不是法律原则。澳新两国不许可继续进行谈判,尚未满足按照《公约》第15部分第2节成立管辖权的程序条件。
日本强调,这是当事各方根据科学家意见所要解决的争端。该委员会拥有独立的科学家,它们得出的结论是:试验捕鱼规划在科学上是正确的。是减少SBT的不确定性不可缺少的。如果法庭决定,这一争端交给法庭是合适的,按照《公约》附件七法庭初步证明,日本要求法庭规定:(1)当事各方应紧急而善意地重新开始谈判,以便就可容许的总捕获量,2000年国家配额,并在联合基础上继续试验捕鱼规划达成协议。(2)如六个月内未能就这些事项达成协议,澳新两国必须同意将这一问题提交当事各方从事这项工作的独立科学家解决。
六、公开审讯
依照《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7条(2)款,如果在受理一项争端时,法庭上有属于当事一方国籍的法官,争端任何地方可选派一人为法庭法官参加。在本案中有一个日本国籍的法官。澳新两国共同提名Ivan A.shearer为其专案(adhoc)法官。Shearer是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国际法教授。在专案法官就职前,也必须郑重宣誓,他将公平而自觉地行使其权力。这一庄严宣誓是在法庭审理案件的开始前公开场合进行的。宣誓典礼后,该法官将以与其他法官同等身分参加诉讼程序。
在公开审讯中,首先由新西兰代表Tinothy Caughley(外交与商务部国际法律顾问)发言。继而由澳大利亚总检察长Daryl L.Williams发言。他引用了联合国粮农组织最近报告中的一句话:“目前世界上可开发的鱼类已完全开发、过度开发、枯竭或需要恢复”。他说,SBT种群严重枯竭,处于历史上最低水平。他把单方面试验捕鱼描绘为“过度捕捞骇人听闻的例证”。澳大利亚律师英国剑桥大学whewell国际法教授Jarnes Crawford断言,“日本的行动决不是科学的”。新西兰代表Bill Mansfield呼吁“海洋自然资源必须加以保护”。
日本派出了以美国著名律师Robert Greig和日本国际法学会会长Ando为顾问的28人庞大代表团出席1999年8月19日举行的法庭听证会。由此可见,鱼类消费最多的日本人多么重视这一案件。非当事方印度尼西亚、韩国、乃至我台湾省,也密切注视法庭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本案,日语连同英语和法语是增设的一种语言,费用由日方担负。
七、管辖权问题[13]
如前所述,澳新两国指责日本单方面策划并进行试验捕鱼,未能履行《海洋法公约》第64条和第116—119条、1993年养护SBT公约规定及国际法习惯的义务。
日本则强调,SBT这一争端只是有关1993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无关。日本否认它没有遵守澳新两国所提到的《海洋法公约》任何规定。
法庭不同意日方的说法,指出SBT争端不仅涉及1993年养护公约,而且是同1982年《公约》息息相关的。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第64条和第116—119条,当事各国有义务直接或通过适当国际组织,以保证养护并促进高度回游鱼种最适度利用的目的。法庭断言,(1)当事各国在按照1993年公约成立的养护SBT委员会的表现及其与该公约非当事各方的关系,是有关评价当事各国履行其按照《海洋法公约》承担义务的程度。(2)1993年公约在当事各国间适用,并不排除其引用《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南方金枪鱼的各项规定的权利。(3)澳新两国引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为
仲裁法庭的管辖权找到依据。(4)当事各国曾进行过谈判和磋商,澳新两国认为这些谈判不仅根据1993年公约,而且也是根据1982年《公约》。
在法庭看来,当事各国认为解决的可能性已用尽时,并不一定要遵循《公约》第15部分第1节的程序,引用《公约》第15部分第2节程序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因此,法庭裁定,
仲裁法庭初步证明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
八、法庭命令规定临时措施及当事各方的反应[14]
按照《公约》第290条(5)款,如果根据初步证明认为将予组成的法庭具有管辖权,而且认为情况紧急有此必要,可按照本条规定临时措施。然而日本声称,在本案中没有规定临时措施的紧急情况,已如前述。对此,澳新两国指出,按照《公约》第290条(1)款,法庭可规定临时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各自权利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
法庭考虑到下面一些情况:(1)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根据《公约》第64条和第116—119条侵犯了澳新两国的权利。特别是日本未能履行其根据第64条和第118条承担的当事各国合作养护并管理SBT鱼种的义务。日本的行动已引起对这一鱼种的威胁。(2)在
仲裁法庭审理这一案件前,进一步捕捞SBT就会导致对澳新两国权利的直接损害。(3)养护海上生物资源是保护海洋环境的一个因素。当事各国间没有不同意见,SBT种群严重枯竭,处于历史上最低水平,这是值得深切关注的。(5)可得到的科学证据表明,根据试验捕鱼规划捕捞的SBT数量,可能危害这一鱼种的存在。(6)当事各国已通知法庭,SBT的商业捕捞可望继续到1999年以后。
法庭认为,当事各国在上述情况下应谨慎行事,保证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防止对SBT鱼种的严重损害。当事各国还应加紧努力,在捕捞SBT时同其参与者合作,以保证养护和促进这一鱼种最大利用的目标。
关于养护SBT种群所采取的措施有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当事各国间对至今采取的养护措施是否会导致SBT种群的改善也论说不一。尽管法庭对当事各国提出的科学论据不能作出评估,但它裁定,应当采取措施作为紧急事宜,以保全当事各国的权利,防止SBT种群的进一步恶化。法庭认为,除根据商定的标准外,在试验捕鱼规划框架内进行的捕捞不应导致总捕获量超出当事各国为每一方规定的水平。
随着1998年进行的小规模规划,日本目前计划的试验捕鱼包括1999、2000、2001三个年度规划。法庭考虑到,日本在1999年8月20日听证会上承诺,1999年的试验捕鱼规划到8月31日为止。而1999年后的任何试验捕鱼规划日本却没有作出承诺。因此,法庭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临时措施是必要的、适当的。
法庭在断定它拥有对这一争端的管辖权后,规定了下列临时措施:[15]
(一)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保证不采取可能使提交
仲裁法庭的争端恶化或扩大的行动。
(二)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各保证不采取可能损害实施
仲裁法庭就实质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
(三)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保证,除另有协议外,其每年捕获量不超过当事各国先前同意的分别为5,265吨、6,065吨和420吨年度国家配额的水平;在核算1999和2000的年度捕获量时,不得有损于
仲裁法庭的任何裁决、应考虑1999年的捕获量作为试验捕鱼规划的一部分。
(四)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除经其他当事方的同意,或除估计试验捕鱼配额外,各不从事涉及捕捞南方金枪鱼的试验捕鱼规划。
(五)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应立即恢复谈判、以便就养护和管理南方金枪鱼的措施达成协议。
(六)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应进一步努力,同从事捕捞南方金枪鱼的其他国家和渔业实体达成协议,以便保证养护并促进适度利用种群的目的。
此外,法庭还命令每一当事国就它们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步骤提交初步报告,以保证迅速遵从所规定的措施。这项报告不迟于1999年10月6日提交。法庭还决定,法庭书记处应通知属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各国涉及捕捞南方金枪鱼的所有国家。
澳大利亚代表W.M.Campbell在1999年10月6日给法庭的报告中代表澳新两国对法庭规定的临时措施表示完全遵从。但澳新两国和日本对日本减少捕捞试验捕鱼规划的时间却有不同意见。澳新两国不相信1999年日本提出的时间安排是与法庭命令相一致。由于日本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的结果,它们对1999年超额捕鱼仍表示关注。
然而澳新两国欢迎所有当事各国重新开始合作,在1993年公约框架内养护和管理SBT种群。在计划实施临时措施的其他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其他国家和渔业实体的关键问题从事捕捞SBT及促进养护SBT委员会的运行上已取得了进展。法庭所规定的临时措施将会继续支持当事各国间对SBT及对未来管理和养护SBT的建设性讨论。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当事各国履行其1982年《公约》、1993年公约及习惯国际法的义务。
总之,澳新两国对法庭的临时措施较为满意,认为这些措施是建设性的,将会促进当事各国养护SBT义务的履行。[16]
日本外相Komura在1999年8月27日的声明中指出,法庭命令不否认试验捕鱼规划的必要性,也没有命令停止试验捕鱼规划,但命令未经三国一致协议而进行的试验捕鱼规划必须在国家配额内进行。日方认为法庭未能充分理解其观点。
另一方面,日本要求澳新两国重开谈判。法庭命令指示三国立即恢复谈判。十分明显,法庭接受了日本的反要求。
日本在供词中强调,日本是一个负责的渔业国,竭尽全力养护包括金枪鱼在内的渔业资源。日本还坚持,试验捕鱼规划主要是搜集必要的科学数据,客观估计鱼类状况,来自第三国的独立科学家大都支持试验捕鱼规划。[17]
显而易见,日方对法庭接受其反要求重新开始谈判也是满意的。但一再强调,SBT是当事各国根据独立科学家论断所要解决的争端。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所规定的每一项临时措施都采用“各”(each)字样,对澳新日三国一视同仁,毫无偏袒一方而歧视另一方之意。法庭接受澳新两国的请求,但也支持日本的反请求。从策略上讲,法庭这样作是恰当的,深得人心的。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1]Australia,Statement of Claims and Grounds Grounds on Which it is Based,pp.2—3.
[2]The Times,25,August,1999.
[3]The Guardian Observer,22,August,1999.
[4]同上。
[5]Australia Request for Provisional Measures,pp.3—5.
[6]The Guardian Observer,22 August,1999.
[7]ITLOS,Order of 27 August,1999,pp 13—14.
[8]同上,16—18页。
[9]The Times,25 August,1999.
[10]Australia,Statement of Claim and Grounds on which It is Based,p.7.
[11]同上注[1],p.13.
[12]In the Dispute Concerning Southern Bluefin Tuna,A Rrief Outline of the Arguments,by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13]同注[7],pp.18—21.
[14]同注[7],pp.23—25.
[15]同注[7],pp.23—25.
[16]W.M.Campbell to the Registrar,ITLOS,6 October 1999,p6.
[17]Statement by Foreign Minister Komura,August 27,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