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法律学说的内容不一定是政治性的,但政治风潮却难免通过影响法学家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学说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自然法发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观察的范本。人皆曰自然法曾在19世纪末“重生”于欧洲,[1]又有论者言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的“复兴”。[2]重生也好,复兴也罢,自然法于学术界两次出场之间必然有一段时间的沉寂,否则无以言“复兴”。为了书写更完整的自然法学史,除了探讨一次又一次的自然法复兴的缘起,我们也需要了解复兴之后的自然法如何丧失吸引力。有鉴于此,本文把目光投向19世纪末的重生和二战后复兴之间一段自然法退居幕后的时间,以法国自然法学说的发展为例,试图从学说史的角度解释自然法这一次退场。而且,本文会把学说的发展置于其时代政治生活背景之下,从而丰富关于政治运动与学术发展之间关系的讨论。
自然法1880年左右复兴于法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限制随着共和国建立之代议制民主而扩张的立法权,二是为了改变对民法典过分自由主义的解释以缓解工业发展带来的贫富分化问题、避免社会革命。所以从内容上看,19世纪复兴了的自然法一方面主张通过回归正义理念可以让法律解释适应社会发展、不需要对既有立法进行大的修改;另一方面则悄然用强调个人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思维代替了把个人作为抽象理性主体考虑的自由主义一重商主义哲学。[3]第一次世界大战打断了对国内经济社会问题的思考,并把法学家的目光拉向了国际局势。1914—1918年期间,法国法学家竟然把对自然法的忠诚看作爱国主义的一部分,法国俨然成了普世理想法的捍卫者,对抗德国惟实力是问的现实主义。[4]
然而“其兴也勃,其亡也忽”。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岁月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分水岭。虽然许多历史研究都把历史的转折点放在1914年,[5]但从1918到1933年这一段相对和平的日子恰恰是1914年所区别的两个年代之间的不同得以酝酿成型的时段。风光一时的自然法学在1919年迅速走向没落,其中缘由,不可不察。对这段学说史的研究,在目力所及范围内的国内文献尚未有涉及,而在法国学界,尽管有一些讨论两战之间学术史的研究,但却无专研自然法变迁者。
虽然“自然法学并非独立存在、也非依照其自身学术发展逻辑演进,而是随着政治—社会情势不断变迁”一类的说法大体上不会有错,但我们关心的不是自然法学到底是不是因为政治—社会的发展而改变,而是“何种政治—社会发展如何导致了自然法学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溃败”。在讨论一个特定时代的自然法学之前,有必要先简单地提出关于自然法理论的一般特点,否则我们很难理解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心智状况和一般学术风潮对自然法学所提出的问题和挑战。
阿列克西(Robert Alexy,1945~)在他的告别演讲中把当代的法哲学分成了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两种主要立场,其标准乃在于是否认为法的效力与法的道德性有联系。[6]如果置身现代关于法律效力和法律概念的讨论之内,阿列克西的分类无疑是周延的。然而现代的讨论某种程度上肇始于分析实证主义自身的问答,最多只能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关于法律效力的争论,而难以接续更久远一些的学术史。[7]职是之故,或许更可靠的办法是从内在于法学的自然法学自身之立场出发来探讨自然法学的特点。历史中存在的自然法学说或许真的有一些不变的宏大问题和永恒特点,然而我们限于讨论范围,在此仍主要把考察局限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关于自然法的作品。而在这个特定的时代,“自然法学”有两种明显的特点。
(一)讨论自然法是主张一种理想性法律秩序的存在
最早在巴黎法学院恢复“法哲学”课程的布瓦斯泰尔(Alphonse Boistel, 1836~1908)曾经把自然法定义为“从理性上看必须由外部强制予以实现的规则之加总”,“自然法因而也作为某种类型的实证法、作为立法者必须实现的理想出现”。[8]他的立场在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界得到普遍接受。卡皮唐(Henri Capitant,1865~1937)在他《民法学导论》的第五版仍把自然法等同于启发立法者的理想。[9]
(二)讨论自然法也是在捍卫法律理想的普世性
近代法哲学致力于建构一种可以和数学和物理学媲美的普世知识。[10]如果说19世纪的法学家越来越少坚持自然法原则的永恒性,他们仍然坚持每一个时代都可以找到属于自己的普世理想。[11]在曾经用以保证自然法普世性的神意论于多元主义和怀疑论攻讦下退却时,[12]人类的普遍理性成了替代性的形而上学基础。最坚定的天主教思想家惹尼(Fran?ois Gény,1861~1959)也在《自然法的世俗性》中承认:“自然法根据其存在的理由和自身目的必须具有普世特征,方能为所有人接受而成为他们交往的圭臬。因而它必须立足于共同的基础——自然,通过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方式加以认识——良心和理性。”[13]
尽管第一次世界大战本已让美好年代的乐观主义、进步主义迅速灰飞烟灭——精神分析的兴起、达达主义、浪漫主义文学才应该是20世纪初精神状态的体现,可是寻找法律理想的努力仍然因为特殊的历史条件而在1914年以后得以存续。简单地说,让法律理想主义得以存续的历史条件包括:①在法学界,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但是两大阵营军事实力的较量,更展现为法国所象征的、继受自启蒙思潮的普世自然法与德国所象征的、强调力量和必要性的“现实主义法学”之间的争斗;[14]②苏联革命让总体上偏向保守的法国法学家意识到,无产阶级完全可能建立政权,所以曾经尝试社会化的自然法学忙不迭地转向反共产主义;[15]③强调天主教传统、主张“回归秩序”的传统主义在面对社会意识混乱时回潮,一度世俗化、并与共和国相调和的自然法学重新表现出保皇色彩和宗教色彩。[16]
然而,自然法学作为一种论说法律理想的语言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整体失势。“欧洲的灯火灭了。我们有生之年都无法见到它们再亮起来。”[17]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格雷勋爵(Edward Gray,1862~1933)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便看着窗外的伦敦灯火发出了以上叹息。此后,自然法所代表的理想主义和普世主义仍在法学讨论中勉力支撑了数年。形式化的法律技术取代了社会正义,成了法学界面对社会经济挑战的回应。[18]除了伴随技术的依赖而产生的对法哲学的冷淡情绪外,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学术语言则让自然法学的不景气变得顺理成章。1933年的莱比锡德意志法学家大会似乎是另一个分水岭。在人类又一次陷入世界性冲突的泥淖的那一刻,自然法的复活还是伴随着法学的美好年代结束了。
自然法学之所以失势,其实是因为普世主义的野心在民族主义的挑战面前一败涂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占主导性的心态,除了理想主义的衰落、虚无主义以外,还有急剧扩张的特殊主义意识:每个民族都是不同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应该得到优先对待。民族主义思潮当然由种种各不相同的主张组成。在1919—1924年间执政的“国民共和阵线”(Bloc républicain national),便联合了从中间派到极右派等多个政治派别。他们的局限和优点同样明显:“民族主义最多不过是几种理解和服务于民族利益的方式之一。人们混同了国民阵线和民族本身。所有那些不和国民阵线站在一起的人都站在民族的对立面。工人国际法国分部就是一个例子,既然它并不在国民阵线之中,那么它就仅仅因为这个事实而背叛了民族共同体。”[19]但上述各种主张之间的共性却也明显,它们都倾向于合理化各种通过纯粹偶然因素界定的群体。对特殊性的珍视就这样取代了普遍性之梦:“人们把民族想象为有限的事物,因为即便是最大的民族,就算他们或许涵盖了十亿个活生生的人,他们终归有一个边界,哪怕这个边界是可变的。没有任何一个民族会把自己想象为全人类。”[20]对全人类的想象恰恰是自然法两大支柱特征之一。
在“两战之间的民族主义思潮导致了普世自然法的衰落”这种过简化的命题背后,其实隐藏了学说史上的渐进过程,而我们关心的正是这个过程。实际上,民族主义与自然法的交汇有一前提,那就是把“民族”从一个政治概念变成法律概念。这一转变能够实现,恰恰因为当时法学自身对法律技术的依赖和对规范本身反思不足。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学者们主张他们的建构完全是技术性的,独立于政治倾向和意志,因而是所有国际法上的主体都能接受的。[21]也恰恰是当法律实证主义在国际法学大获全胜之时,一个由该领域教师、法律顾问和高级外交官组成的专家共同体出现了。[22]专家们对中立性的追求让他们不加反思地维系于当时的国际体系,换言之,一个由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所缔结的条约建立的新国际秩序。国际公法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有个相对独立的根基:一个是具有强烈价值色彩的“文明国家”说,另一个则是否认价值判断的实证主义。[23]如果说一战前的国际法学仍因为与条约的具体内容保持一定的距离而得以保存文明国家说的话,一战后的国际法学则因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极大发展而彻底拋弃了对条约进行反思批判的功能,条约的措辞、术语也自然而然地宰制了国际法学。
此时,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也在法国兴起。莫拉斯(Charles Maurms,1868~1952)所领导的“法兰西行动”(1,Action fran?aise),融合了保皇主义、民族主义、反犹主义和天主教等各因素,成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力量。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仍然支持自然法的法学家正好往往也是天主教徒,并涉入法国思想界的传统主义回潮之倾向,他们也总是和保皇主义、反犹主义相连。所以,对于仍然抱持普世主义的法学家而言,要么坚持与民族主义划清界限,并因而成为这一政治活动的敌人,要么接受民族主义而压抑或彻底放弃普世主义。是在如此意义上,学说的发展最终无法彻底与政治脱钩。而成为民族主义运动的敌人,所付出的不仅是政治上的代价,也有科学上的代价,稍后将予以介绍的“塞尔事件”和“耶慈事件”就是明证。
接下来的部分将首先剖析,以“民族”为核心概念的国际法学说如何脱胎于一战后的条约语言。然后,我们将呈现形成于国际法学的语言如何通过在法学家群体内部的交流和酝酿而成为各法学领域都使用的语言,并最终替代了自然法赖以自我表达的一套普世主义语言。但民族主义首先并非一场学术运动,而是政治运动。所以我们也必须考查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对科学研究产生的直接影响。
一、民族主义法律语言在国际法中的形成
对于20世纪初的法学家来说,法学方法革新的浪潮已经过去,他们重新成了实证法谦逊的解释者。因此,法学家往往使用现行法所使用的词汇和概念。新国际秩序赖以形成的基础性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便具有了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了解这一套语言就无法理解国际法学和法学之整体在二十年代以后的发展。
(一)围绕“民族”概念建立的新国际法语言
根据诞生于宗教战争之中的古典国际法“主权平等”观念,无论一个国家如何组织其国内的政权、宗教和其他事务,别的国家均不得干涉。[2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缔结的一系列条约并没有放弃主权平等原则,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丰富该原则的内涵,更多强调的是均质性的民族国家——而非帝国——作为首要的国际社会成员。此时理解的民族国家乃是单一民族的国家,而帝国政治中各种多元主义做法则成为了历史。特别是在保护少数民族方面,实证法和学说除了强调这些族群之特殊性、并且因为这种特殊性而主张应当给予其建国独立之权利之外,似乎别无他法。本节希望说明,正当化、自然化民族之间差异性的话语正是在此背景下成了实在国际法的语言。
一战后的国际公法学家以建立一个保障永久和平的国际体系为目标。如果说此目标之全面实现因为缺乏一个可以有效协调国际事务的全球政府而不现实的话,建设欧洲联盟的计划却成了学术界和外交界热烈讨论的话题。[25]另一项带有强烈理想主义色彩的计划则是如何用国际法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圣日耳曼条约》《讷伊条约》和《特里亚农条约》都把“保护少数民族”列为原则。[26]国联的热情支持者、法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鲁伊森(Théodore Ruyssen,1868~1967)也强调:“现代国家的集中化与绝对化之外观冲突于各少数民族的自治主张,造就了民族问题。”[27]曾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作为自然法上权利得到捍卫的民族自决权,[28]如今倒成了法学家们争相要引入国际条约中的内容。随着新国际秩序中旨在保护人权的实证法律规范逐渐丰富,在捍卫少数民族权利的时候似乎只要援引各种国际条约就够了,回归到自然法传统中反而变成了多余的举动。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一套同时有实证主义和普世主义色彩的新词汇,边缘化乃至取代了旧有的自然法话语。一旦曾经得到自然法背书的主张进入了实证法体系,原来为它们声辩的理想化原则就成了明日黄花。
为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秩序张目的理想本是国际主义,在最后缔结的条约文本中,却为民族主义语言所替代。正如时任议会联盟秘书长的挪威驻国联代表朗格(Christian Lange,1869~1938)所言,“《国联条约》把普世性作为国联所必须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在此意义上它是一份国际主义的条约”,然而“国联与一系列欧洲国家签订的关于少数民族的条约则为国际主义提供了法律表达”。[29]朗格表现出了相当的乐观主义,也说明建立国联以维护凡尔赛和平的初衷至少不是民族主义的。但希望制约大国的计划却吊诡地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各国民族主义势力的更快崛起,继而产生了更多的国内和国际矛盾。国际主义的努力,落实到条约中则转变成以“民族”为核心概念的话语体系。《凡尔赛条约》从序言部分便围绕着“有组织的人民”和“民族”两个概念来安排国际社会。而两战之间国际秩序的象征——国联,也把类似的观念作为基础。“民族”一词在整个《国际联盟公约》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仅从第11条和第22条的用语便可看出。
《国际联盟公约》在一战后的国际秩序中固然是实证国际法,却也是国际道德之基础。国联大会主席、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布儒瓦(Léon Bourgeois,1851~1925)便在阐述其“国际连带主义”时提出,国际交往“建立在对法律的尊重和对道德规则的发现上”,而且“只有各民族接受了人类事务的一致观念时方能存在”。[30]“各民族的接受”作为一种事实,代替了“人类的理性”,变成国际交往之规则的基础。和平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支持者因而也适应了国际条约围绕“民族”概念形成的语言。过去由民族主义者在与和平主义者、国际主义者激烈的论战中使用的语言,[31]如今时过境迁,竟也在分歧并未消除的情况下由对方分享和掌握了。恰恰是一种强调各群体之不同的语言,取代了追求普世性的语言,真正获得了普遍的运用。
但这种语言能够得到如此广泛的接受,不得不说和两战之间国际公法学界乃至法学界整体所共享的法律意识有关。下一部分将具体解释。
(二)条约语言宰制的国际法理论
19世纪的国际法学还因为对“文明国家”概念的执着而尚未受实证主义的完全支配,而20世纪国际法学的重要特征之一则是对实证国际法规则的被动接受。[32]国际法学上的实证主义在20世纪初主要表现为对条约法的重视,以及与之相伴的意志主义。实证国际法规则仅仅因为“缔约国相同的意志”而诞生。[33]因此,两战之间的国际法学跟随着当时的国际法规则,转而使用内在地假设了各个民族身份性特征、往往是恣意决定的地理边界的语言。吊诡的是,普世正义理想的衰落至少部分源于国际法学家们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免遭强国蹂躏而安排国际秩序的野心。一名布鲁塞尔的教授把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的理论拿来,放在新局面下审视,认为如今承认各少数群体的国际条约殊值赞许,因为这些条约“肯定了种族、语言或宗教的少数群体”,不惜限制“国家对其自己国民所能够行使的权力”。[34]国际法学家在国际秩序的建构过程中找到了“理念的复生”“把中世纪理论应用于当世的努力”,曾经的理想现如今“终于成了眼前的现实,成了我们可以据以展开现代生活之条件的事实”。[35]然而,格老秀斯的普世主义路径却在他的论述中仅仅处于边缘的地位。一战本身起源于国内的民族矛盾。世界性危机所带来的政治后果在国际法中也得到表达,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少数民族、防止战端再起的理想自然化了把人类共同体切分为不同群体的主张。如果坚持格老秀斯等古典国际法学家的立场,少数民族的成员应该得到保护全然是因为他们也和其他群体的成员一样是平等的个人。战后生效的一系列条约希望引入的则是一套保护弱小民族的机制,主张那些在语言、宗教、种族、文化上与一个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大相径庭的群体,恰恰因为其不同而有权保留其共同体的身份,而不能为主体民族所同化。群体之间深刻的不同让个人作为群体之成员而得到保护。人首先是民族共同体的一员,最弱小的民族作为一个共同生活的意义体也应该得到保护,所以任何国家不能压迫少数民族的成员。虽然结论别无二致,论证的根据可却大相径庭了。
过去的自然法主张现在却成了正当化民族主义观点的论据,立足于连带主义的法国国际法学派[36]都意识到了上述矛盾,却无法解决。无论是天主教保守派的勒弗尔(Louis Le Fur,1870~1943)还是同情社会主义的塞尔(Georges Scelle,1878~1961),都表达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强烈保留”,[37]说明“少数民族权利”对于人权在国际法上的实在化来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威胁。在私法上,批判来得更晚一些。直到民族社会主义于德国当权时,《国际私法新刊》才从政治和科学两方面拒斥以“种族”为基础概念的纳粹法学。[38]但总体来看,对条约语言的批评都仅局限在小范围内。接受了凡尔赛和平的法国国际法学家不得不同样接受与此紧密相连的另一套价值体系——民族主义。以凡尔赛和平为核心部分的国际政治创生了一系列新需求,国际法学家必须考虑如何平衡“国家利益的要求和对国际社会的忠诚”。[39]作为国际法实证基础的条约法更是促使专家们用民族主义的语言工作,盖以实证主义为主要路径的国际法学以系统阐释国际条约体系为第一要务,条约的语言自然而然地也成了国际法学的语言。强调各民族之间区别和地理界限的语言吊诡地得到了普遍性的适用,而国际法学家在大战末期想象新国际秩序时所畅谈的普世性、理想性,则湮没无闻。
伴随着国际条约对民族的强调,“老派和平主义,或曰尊重民族自卫的日内瓦式法律和平主义”[40]也成了两战之间主要的和平主义流派。嵌刻于凡尔赛和平体系的老派和平主义秉持着现代国际法上的传统,认为国际法上的首要主体乃是主权国家,个人在国际法视角下仅具有派生性价值。受布儒瓦连带主义启发的法国法学家把国际社会比作由共处的民族形成的共同体,正如国内社会乃是由共处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主权国家通过组建国际机构而协调彼此行动,消弭冲突。但如此一来,其他保障和平的方式便边缘化了,其中便包括否认群体之重要性而致力于保障个人价值的思路。
国际法学的实证主义方法让条约的民族主义语言成了探讨国际法学时的基础语言。条约语言的影响力却并不仅仅限制在国际层面,而是通过国际法学在法学界之作用,进入了对国内秩序的探讨中。很难说法国在1940年以前有明确的民族主义立法,但法学家还是积极地让自己的主张与民族利益相符。其中最有趣的例子莫过于“人权联盟”的成员关于外国人权利的讨论。
二、民族主义语言国内化及其对自然法学的影响
(一)国际法语言的国内化
在大战期间,各国的法学家都需要为战争找一个理由,以说明人们的牺牲都是为了正义的目的。德国法学家强调德国发动战争乃是为了保护德国作为文化与科学庇护者的地位,[41]而法国法学家则主张法国参战是为了捍卫自然法、对抗代表着民族主义和扩张主义的德国军队。[42]法国法学界普遍把一战描述成保卫普世价值的战争。所以,投笔从戎并在战争中负伤的法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莱维—于尔曼(Henri Lévy—Ullmann,1870~1947)才会强调,他从军队回到学校后的第一本著作乃献给“为捍卫法律而牺牲的同志们”,而在“完成我们使命所不可避免的漫漫长夜中,我们与那些可爱的人敞开心扉、交流了许多问题”,其中便包括“法律和作为法律之目的的自由”。[43]普世性的自然法成了法国民族主义的同义词。法国成了自然法的守护者。为法国牺牲即是为了自然法和普世的正义而牺牲。
战争结束后,爱国主义和普世主义的奇异关联立刻消失。只要看看“人权联盟”(Ligue des droits de l'homme)在两战之间的会议发言纪要即可理解本来孕育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学中的民族词汇如何成为国内政治讨论的语言。人权联盟本来是在德莱福斯事件(L'affaire Dreyfus)中诞生的、以捍卫个人权利为宗旨的协会,却也在战后拋弃了以前的普世主义主张。
在讨论巴勒斯坦地位问题的时候,时任协会主席巴什(Victor Basch,1863~1944)强调巴勒斯坦问题委员会不能仅仅由“远在巴黎的犹太建国主义者组成”,而必须能够代表全体巴勒斯坦人口的意志。这位出生在布达佩斯的日耳曼学教授的建议得到了其他代表的支持,认为委员会中必须也有阿拉伯人和基督教徒。[44]平心而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的文化、宗教、阶级身份,是摆脱启蒙主义过于抽象的人权观不可缺少的一步,有助于人们更全面地看待人权的复杂性。但须知人权联盟最重要的任务一直包括了对抗反犹主义和排外主义,是普世抽象人权观的代表性机构,并因此在法国沦陷后遭到德国纳粹和维希政府的联合打压,巴什本人即死于维希民兵团之手。在联盟之内主张用民族一文化身份把个人分门别类竟然曾在该机构历史中存在和发展,本身便说明民族主义已占上风。类似的论调虽然是整个联盟历史中的另类,在两战之间却并非孤例。不仅如此,国际法上出现的民族话语也用于探讨信仰共同体的问题,批评世俗化政策可能造成少数民族的同化。[45]在1926年的人权联盟大会上,当皮卡尔(Roger Picard,1884~1950)高呼“如果外国人的权利是神圣的,那么法国人的权利也绝不应让步”时,掌声经久不息。[46]
当人权联盟开始接受并内化了一套强调人群区别的语言时,原本作为协会基础的捍卫个人权利、反对排外主义的任务并未在名义上悬置,可是国民/外国人的二分到底不再遮遮掩掩。甚至在主张改善外国人处境的人眼中,两者的区别也变得明显、甚至自然起来。要知道人权联盟并不是一个可以轻视的社会组织。最初作为一个联合德莱福斯派的法律人、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组织,联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已经成了进步派人士和犹太裔名流之间交流的重要平台,法国公法巨擘狄骥(Léon Duguit,1859~1928)、先后出任总理和总统的布鲁姆(Léon Blum,1872~1950)、塞尔、莱维一于尔曼和布儒瓦均是其中成员。[47]可见人权联盟的话语转变可以代表法国政法两界中恰恰是较疏离于民族主义的一部分人之心态转变。如果连人权联盟的核心成员都发现民族话语无法避免的话,其他理论家则更难抵挡它在国内法领域的流行。即便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在下面的部分介绍一下自然法学家有意抵抗民族主义的努力。只不过他们的努力注定以失败告终罢了。
(二)反对民族主义的自然法
自然法似乎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唯一一种拒斥民族主义法学语言的力量。对普世性和理想性的坚持让自然法与强调特殊性的多元主义格格不入。19世纪末最重要的法国自然法学家惹尼强调:
法律的根源在于义务性的正义理念。事实无法创造法律,就连那些形成国家的事实也不能。正义理念有待进一步定义和具体化。但归根结底,每个人都假设它的存在……传统上我们因为来源于事物的本质而称为自然法的法不但先于人类的安排存在,更决定着这些安排。如果人们愿意,也可以称之为理性法或客观的法,就算它并非由一纯粹的理念构成,而是表现了经由良心认识的道德事实。[48]
法律并不来源于事实,而民族的存在及其独立性无非是一种事实。惹尼的评论确实揭示了自然法和民族主义之间对话的不可能性。对身份特殊性的信念自然化了民族的存在和重要性,可民族在哲学家眼中最多也只不过是对观察到的事实的描述而已,没有任何的规范性价值。
除了惹尼以外,另一位自然法的捍卫者在面对民族主义威胁时则提出了一系列更谨慎的主张。勒弗尔首先批评的反而是国际主义。他认为国际主义的内核是“扩大小群体并使之成为一个更大却更松散的联合体的主张,借以满足日益增加也日益严苛的群体需要”。[49]它不但是一个乌托邦,而且还会造成不正义,因为它希望消除国家,可是国家和个人、家庭一样,有自己的目标和权利。尽管如此,民族和民族主义也并非解决之道。相反,一种同时更谦逊也更坚实的国际主义则是可行的,只要“它能避免夸大,同时不仅回应经济现实、也回应在事实中逐渐显现的法律现实”。[50]
勒弗尔确实在别的地方表现出了对民族主义运动的一些智力和政治同情。他认为国际法上的民族主义混同了“民族”和“国家”,并可能因为对本民族的自私和国际社会的无序而倒向绝对主权理念。他所批评的民族主义和所谓国家有机体理论非常接近如果民族代表的是情感,如果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国的心脏,那么国家就是大脑,代表着冷静清明的意志。[51]对于这名传统自然法的捍卫者而言,国际秩序建立的根据只能是普世、理想和永恒的自然法原则,而不能是民族主义。自然法原则对于国际秩序和国内秩序同等重要。法学家的语言中越来越多地出现民族主义的词汇,对他来说是可悲的。
无疑,自然法学内部对民族主义的反对很直白。在民族主义尚能作为一种学说主张而讨论的范围内,所有依赖普世性的话语都激烈地批评它。当时,无论是托马斯主义、新教还是康德主义的自然法,都无法舍弃人性普遍论。但人性普遍论在民族主义挑战前已然式微。所以在民族主义话语进入实证法体系时,自然法却只能留在学术讨论中,成了时代精神的逆流。而且当学术界整体遭遇政治运动时,自然法学本身也不能幸免。本文第四部分将跳出对学者作品的考察,转而介绍作品写成的环境,并解释政治运动对法学的涉入。
三、法学院中民族主义的胜利
尽管自然法对政治争论并不陌生,像民族主义运动这样不追求在学说上得到证成的政治运动却是全新的对手。思想家习以为常的解决之道不再灵光,质疑一种政治主张的正当性基础变成对牛弹琴。民族主义最重要的成功是政治性的,不是学术性的,却成功吸引了不少法学家投身其中。正是通过主张政治活动的首要地位,或者至少政治相对于宗教权威的独立性,世俗政治运动在准确来说属于科学的领域施加了巨大的影响。自然法的衰败实在不是意外。在简单以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最重要的民族主义运动“法兰西行动”为例阐明该思潮的政治本质后,我们将透过法国天主教学者对法兰西行动的接受,管窥政治运动在政治—宗教—学说之关系中的优势地位。然后,我们将以发生在巴黎法学院的两次政治风波阐明民族主义所掀起的政治风波对法学本身的冲击。
(一)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并不是语言或者种族意义上的,而首先是政治的。”[52]莫拉斯在《法兰西行动报》的专栏中如是宣称。民族主义并不作为一种哲学倾向参与理念的竞争。它一直是一种群众性政治活动。[53]整个民族主义运动的历史是“政治上得势和哲学的贫困”[54]之奇妙结合。在法国两战之间主要的民族主义和传统主义运动(“法兰西行动”)的历史上,我们也不难发现哲学上的极端贫困。尽管法兰西行动总是主张天主教的虔诚和民族精神的纯洁性,它却无法深入年轻化的天主教和新政治视界之讨论。实际上,法兰西行动除了对君主制的怀旧情绪以外,无法为“完整民族主义”(le nationalisme intégral)提供任何新的思想。[55]特别是在法律职业中,法兰西行动的渗透力非常弱。[56]莫拉斯的确批评过法国法的普世主义倾向:“一百二十年来,法国法撒下了弥天大谎。它把那些不属于法兰西民族的犹太人也当作法国人来对待。立法必须和事实相符。它必须依据理性、正义、人性,而给犹太人一个犹太人的国籍。”[57]民族主义的阴影在两战之间促使法国人自视为一个由相似的人组成的群体,一个同质的整体,一个由文化、语言、历史等方面的遗产界定的不可分割的共同体。所以当莫拉斯使用“理性”“正义”“人性”等术语的时候,他抽离了其中的普世成分。他坚决反对那种认为个人因为人的理性同一性而应享有同样权利的康德式形而上学观念。相反,他的正义观认为不同的人就应该得到不同的对待,比如犹太人就是不该拥有法国国籍。
确实,在法律学说中,这种右派主张的地位非常边缘,简直不见踪迹。可一种强调人民和领土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想法并不需要哲学家。它需要的是哲士、记者,还有那些乐于身处街头运动而非图书馆的积极分子。如果受民族主义运动鼓舞的写作者真的想要从理论上为其辩解,那么他们必须在其他地方,而不是民族主义本身寻找他们意识形态的理想基础,传统、宗教甚至进步主义都是可能的选择,但哲学却不是。同情民族主义的时人讥讽希望寻找民族主义哲学根源的想法人们的印象是,门生反而要比宗师走得更远,而且希望在哲学中寻找对万事万物的解释,同时全然无视经济规律、纯粹政治性的考量、无意识的传统、种族直觉、统治阶级的成见和野心、国家领袖的个人主张。“[58]”纯粹政治的考量“”无意识的传统“”种族直觉“并不需要哲学,哲学也并非对它们的补充。然而本身不关心理论的民族主义却仍然在理论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下面将以天主教学术界为例做一说明。
(二)改变天主教普世主义的政治运动
”完整民族主义“在理论界的主要庇护所是《天主教法律评论》(Revue catholique des institutions et du droit)。该杂志自始便因为其主创人员的政治倾向而偏向保皇派,而且也并不掩饰对莫拉斯反犹主义和保皇主义的欣赏。法兰西行动主要的活动家之一,瓦拉(Xavier Vallat, 1891~1972)从1924年开始经常在天主教法学家大会(Congrès des jurisconsultes catholiques)发言,并从1929年起担任《天主教法律评论》的编委。这位一战老兵关心行动而非理论,与其他编委貌合神离。但人们却认为他的意见相当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即使在涉及立法计划的学术评论中。[59]
作为一份在政治上保皇主义倾向明显的期刊,《天主教法律评论》和法兰西行动合流本来并不奇怪。但需要注意的是,倒向民族主义是与这本刊物自创刊以来的宗旨相违背的。整个第三共和国时期,笃信天主教的法学家一直是为自然法辩护的重要力量。上文提到的惹尼和勒弗尔都是其中的代表。但除了这些在公立法学院教书的天主教徒以外,还有一些希望躲避政府的世俗化运动而选择在天主教法学院教书的法学家。[60]《天主教法律评论》就成了这些选择自我边缘化的天主教法学家交流学术意见的平台。[61]而且又因为他们往往对共和派政府的世俗化政策、乃至共和派政府本身心怀不满,《天主教法律评论》一向是借助自然法的批判性力量反对宣扬民主制、[62]公立义务教育、[63]驱逐教团、[64]离婚[65]等共和派政策的刊物。
虽然这些论文本身质量堪忧,但在与法兰西行动合谋之前,《天主教法律评论》本是自然法的重镇,又因为供稿人本身受高等教育行政系统内部压力较小,得以展现未必见容于官方政治话语的思想,从而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天主教自然法的传统。
所以,倒不能说民族主义完全无法在学术探讨中发声。只是那些在科学期刊上为民族主义张目的文章往往过分急于为作者的政治倾向背书,从而牺牲了学术上的价值,乃至于彻底成了政治的附属物。《天主教法律评论》和法兰西行动之间的关系恰是一例。当莫拉斯1913年因为激烈的反犹主义言论而入罪时,《天主教法律评论》借一读者来信之名批评该判决是”荒谬且恶名远扬的“.[66]该年度另一期则在评论贝斯主教(Jean—Martial Besse,1861~1920)关于自然法的书时比较了贝斯和莫拉斯的自由观念。[67]哪怕在庇佑十世于1914年谴责了莫拉斯以后,该杂志仍以”法兰西行动和天主教“为题为其辩护。[68]评论称赞教皇对自由主义和民主的批评,却也指责教皇本身囿于天主教会成见而无法正视现代政治。[69]不难看出,《天主教法律评论》几乎是唯一会严肃对待法兰西行动的刊物,所捍卫的却不是其民族主义立场,而是其同时主张的传统主义和明眼人都知道无法实现的保皇主义。同时代表着自然法和整体民族主义的勒弗尔就说,他”肯定不会全盘接受莫拉斯的观点“,[70]但是后者对民主制的批判却是”所有有信仰的人都能从中获益的“.[71]为了维护政治倾向,该刊物的供稿人乃不惜与宗教权威背道而驰,可是他们对莫拉斯政治主张的辩解和解说,对于更关心政治成功的民族主义本身来说实在微不足道。
1926年教廷第二次申斥莫拉斯以后,他的名字倒是很少在《天主教法律评论》上出现了。只是编委会的成员仍然与法兰西行动党过从甚密。[72]从中不难看出一个矛盾。一方面,从杂志许多呼吁重建神法主权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天主教的理论家不住批判自由派或现代派的神学主张;另一方面,他们似乎又同情那种认为宗教只在公共生活中占据次要地位的政治主张。法兰西行动著名的宣言”政治优先“对教会而言便意味着”宗教次之“.1926年的申斥之后,莫拉斯的信条在好天主教徒眼中一定是异端,因为他的信条并不关心上帝,认为政治生活有一套世俗的逻辑。[73]
近年对法国右派运动日益丰富的史学研究表明,教廷对莫拉斯的谴责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变成了一次”把法国天主教徒从过去所受之限制中解脱出来的政治事件“.[74]从政治的角度说,一个保守派的教皇竟然标志了天主教和保皇派之间的分离,实在令人惊讶。对于法国天主教徒中的法学家而言,决裂是否总是一种解脱,就很难说了。一边是难以拒绝的”教皇不谬论“,另一边是与他们本身反共和主义主张暗通款曲的反动政治方案。似乎唯一可行的方案是把宗教信仰和教廷权威分离,然后按照政治的逻辑继续参与整体民族主义的活动。传统主义者往往批评自由派天主教徒不忠于教会对信条的权威解释。风水轮流转,这次倒是他们自己拥护起了和对方无甚差异的立场:宗教权威对世俗政治的阐述并不拘束天主教徒。甚至,他们的立场并不意味着一种如”双剑理论“所表述的那类双重忠诚,而是在教会和莫拉斯代表的整体民族主义之间选择了后者。其实法国天主教徒已经不是第一次拒绝教皇指令了。早在利奥十三世呼吁法国天主教徒与共和派政权和解的时候,《天主教评论》的创始人就已经如此而为。[75]我们当然不是说宗教在此事件中相关性不如政治高。完全有可能是法学家中的天主教徒为了践行他们的信仰而选择了某种政治策略。历史研究显示的只是,哪怕教廷谴责他们为”现代派“,他们也要和莫拉斯的运动站在一起。
那些兼具天主教徒、法学家和保皇党人三重身份的人因教廷和君主派正当的冲突而处于前所未见的两难局面。对于现代派来说,情况还说不上太令人着恼,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强调政治与信仰之区分而从困境中脱身。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上述冲突正是可以利用的政治资源,让他们既攻讦莫拉斯式的保皇思想,又反对教会对世俗政治的干预。但普世教会和政治派别之间的矛盾同时挑战着希望通过完整民族主义政党在议会政治中实现复辟而重建基督教秩序者的信仰和政治决心。对于致力于为普世理想法则辩护的保皇派而言,更棘手的问题是,恰恰因为所谓”基督教秩序“往往呈现为一种经由自然法背书的秩序,教会和民族主义运动之间的张力简直无法调和,而只能选择一边。
吸引我们兴趣的不是民族主义在哲学上的贫困和对理论的漠不关心,而是全无理论方面兴趣的政治运动对自然法学说带来的影响。一般直觉是,自然法的普世性主张和民族主义对边界、起源的强调水火不容。有趣的事实却是,曾经在哲学上拥护自然法的人,现在可能在政治上支持民族主义,而在同时也是天主教徒的法学家身上,上述冲突表现得尤其明显。当教皇在1926年谴责莫拉斯、他的法兰西行动以及完整民族主义之后,尚有不少天主教徒表达对他和他领导的运动的同情、暗示教皇不该干预政治,而其中也包括了相当数量的学者和天主教理论家。[76]如是状况一方面说明了罗马整合普世教会的能力在下降,另一方面也说明政治整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强,甚至可以让持有普世信仰、主张普世理想法的学者支持与他们声称的意识形态完全不同的政治运动。政治运动对学术语言的改变乃是促使学者主动地放弃一套语言,而不是像前文所讨论之民族概念进入法学那样,让人不自觉地使用一套迥异于以前的语言。(三)渗入法学院的政治运动
1933年4月,《时代报》(Temps)上刊登了《讨反犹主义檄》(Contre l'antisémitisme),作为法国知识界对德国国内政策的反应,签名者中包括了一系列知名法学家:商法耄耋里昂一卡昂(Charles Lyon—Caen,1843~1935),民法学家、后来维希政府的教育部长里佩尔(Georges Ripert,1880~1958),商法学家、中华民国政府法律顾问艾斯加拉(Jean Escarra,1885~1955),宪法学家、后任维希政府司法部长的巴特勒密(Joseph Barthélémy,1875~1945),国际法学家、自由法国运动领袖卡森(René Cassin,1887~1976),宪法学家、财税法学奠基人和埃塞俄比亚法律顾问耶茨(Gaston Jèze,1869~1953),还有民法学家、在德占期间倾向纳粹法学的卢阿斯特(André Rouast,1885~1979)。[77]签名者在浩劫到来时的政治选择迥异,本身也说明了此类宣言不具备多少体察参与者政治倾向的意义。但类似宣言却可以从侧面反映法学家的政治参与。除了一些以失败告终的竞选尝试,法国法学家在整个第三共和国期间较少参与政治,一般也不愿意表明政治立场。类似获得了大规模法学家签字的集体宣言实在是极端时期的现象。1914和1917年分别有两份支持政府在一战中立场的宣言,[78]其他的例子只有1935年的《保卫西方宣言》、[79]1937年的《告西班牙知识分子书》[80]和1939年的《支持捷克独立和在欧洲重建法治书》。[81]此类宣言在三十年代的密集出现,本身说明了法学无法于政治风波中独善其身,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法学院本身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了解政治运动中的法学院之前,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一下法国法学院、特别是巴黎法学院在第三共和国的政治意义。法学院的政治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它是培养政治精英的摇篮,也是代表共和主义的法律学说自我生产的场所。
法国知识界把法国在普法战争中的失利理解为法国教育体制的失利:传统的大学系统和工程师学院都没有培养出可以在内政外交上与普鲁士的文官相媲美的人才,因此需要新增专研攘外安内之术的机构,以重塑法国的公职人员队伍。[82]正是在此风潮下,自由政治学院(?cole libre des sciences politiques)于1871年建立。于是,从表面上看,第三共和国的政治精英培养主要依托三类机构:圣西尔军校(Saint Cyr)、自由政治学院和法学院。人们较为熟知的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因为主要培养的是教师和学者,所以并没有被计算在内。其中,圣西尔培养的是不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年轻军官,他们的社会地位大部分归功于其家庭;法学院培养的是专精于法律的知识精英,即便法学院的学生和老师大多数出身于中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83]政治学院则致力于培养外交和行政方面的专门人才。[84]然而,两个因素让法学院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垄断地位:①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数量远远超过另外两个机构。圣西尔军校因为对学生出身有实质的歧视,政治学院因为本身规模的限制,所以学生数量非常有限。②人们往往认为政治学院构成了对巴黎法学院的挑战,实际上两者的关系更倾向于合作而非竞争。的确,政治学院的创始人布特米(?mile Boutmy,1835~1906)曾针对法学院的教条主义说对我们这样的学校来说,最不该做的就是脱离严肃精神的运动、远离生活的声音。我们的长处之一就是,大部分的教师并不把自己困在他们的书和手稿包围的孤室中。”[85]但因为政治学院在整个第三共和时期都不能颁发教育部所认可的文凭,所以大部分政治学院的学生同时也在法学院注册,其中,来自中国的留学生马建忠便是一例。又因为巴黎法学院毕竟云集了优秀的法学家,所以政治学院经常延请巴黎法学院的教授前来授课。
巴黎法学院又是一直处于危机和丑闻中的第三共和国官方公法学说的阵营。第三共和国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一直不曾有一部宪法,作为学科的法国宪法学却是在这段时间建立的。在宪法先后于1882年和1889年分别成为博士和本科阶段必修课后,巴黎法学院在挑选担任宪法学教师的学者时严格要求其学术观点符合共和主义的宪法观,具体说来,候选人必须全心全意地接受议会民主制,并且抱持一种立法至上主义的法哲学观念。[86]与此同时,共和主义宪法学的地位也因为巴黎法学院得到的特殊优待而得以维护。巴黎法学院的教师工资本来就是外省法学院同级别教师的两倍,[87]学院本身也能获得更多的政府资助,[88]而且巴黎的公法学博士生数量也往往是所有外省学校公法博士生之总和。
所以,尽管法国的法学教师参与政治活动的比例较低,但法学院、特别是巴黎法学院仍因为本身是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而难以免于政治风波。在民族主义政治运动兴起的时候,法学院也受到了波及。1925年的“塞尔风波”和1936年开始的“耶慈风波”恰是明证。
1925年,巴黎法学院国际公法教席出缺。学校向公共教学部长提交的名单上,雷恩大学教授勒弗尔是第一候选人,第戎大学教授塞尔是第二候选人。勒弗尔在政治上是天主教保守派。塞尔则是左翼和平主义者,强烈地反对法国对鲁尔区的占领、积极支持德国加入国联。2月25日,部长于巴黎法学院宣布由塞尔出任国际公法教授的时候,在主要由保皇派和天主教学生组成的保守派学生中引起了轩然大波,认为让在学校名单上排在第二顺位的塞尔取代勒弗尔完全是政府任人唯亲的结果。于是整个三月,那些加入了法兰西行动或其青年团的学生在拉丁区组织了多次示威,高喊“去监狱里吧,塞尔!”,并封锁了通往法学院的道路。巴黎法学院的院长巴特勒密因为制止学生不力,而遭停职。法兰西行动的学生还成功说服巴黎总学生会宣布全体巴黎学生的总罢课,并得到了一些外省学生会的响应,只有“共和派与社会主义大学行动”组织的学生才公开反对罢课。此次学潮影响如此深入,甚至当届政府在4月因为财政计划问题的倒台也与之不无关系。最终,法兰西行动取得了胜利,勒弗尔获任命为巴黎的国际公法教授。[89]
“耶慈风波”某种意义上是塞尔风波的翻版。当墨索里尼执政的意大利在1935年威胁侵略埃塞俄比亚的时候,耶慈正是埃塞俄比亚国王的国际顾问,并代表埃塞尔比亚在常设国际法院上起诉意大利。他1935年9月作出了一系列公开声明,表示同情非洲人、支持埃塞俄比亚抵抗意大利侵略、谴责后者发动战争。此举激怒了支持墨索里尼及其帝国主义行动的法国右翼势力。于是参与法兰西行动的学生联合了其他的右翼派别,组织了抗议耶慈的活动,并阻止他继续授课。在长达两个多月的示威活动中,正在倒向法西斯主义的右派学生和反法西斯的左派学生针锋相对,让气氛十分紧张。到了年底,学生罢课,总共有约76000名学生受到动员,法学院再次关闭。[90]后来成为法国首个社会党国家元首的密特朗(Fran?ois Mitterrand,1916~1996)当时也作为极右组织的一员参与了反对耶慈的游行。而一直到1936年底,在海牙居住以便代理埃塞俄比亚案的耶慈本人必须隐蔽行藏,避免暗杀。[91]
塞尔风波首次展现法兰西行动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并且让莫拉斯的民族主义在年轻一代法律人中深深扎根。耶慈风波则说明三十年代中期的法国右派已经高度法西斯化。出生于1900至1915年之间的法国法学家大多作为学生经历过其中一场风波,他们继而在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的法国占据了共和国总统、部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各个法学院院长等重要的位置,所以1925年和1935年的两次风波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一样,是形塑这一代法学家集体意识的重要事件。两次风波说明,过去法国法学家强调学说中立性的努力虽然可以保证学说本身并不倾向于特定的政治风潮,[92]却无法保证法学院不受政治运动波及。诸如法兰西行动这样的民族主义政治运动,并不是通过科学上的辩论,而是通过煽动年轻学生采取行动,实现对法学院、法学教育的影响。在两次风波中,受到威胁的法学家本人、巴黎法学院的院长、他们的同事,都选择了沉默,而不是公开表达立场,又令法学家整体更加被动。
从此,支持普世主义立场的人和其他与民族主义针锋相对的人在法学院逐渐失去了吸引力。民族主义伴随着法兰西行动在法学院站住了脚跟。深受民族主义鼓舞的法史学家伯纳卡斯(Julien Bonnecase,1878~1950)[93]称自然法为“第二种法学浪漫主义”,“无法提出清晰的改革方案”。[94]他转而提倡一种“纯粹是政治性的”帝国主义的法哲学,[95]其基础在于“每个个体或集体的存在都有自我发展和支配别人的倾向”。[96]而且,既然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民族,那么“在国际法的阐述中,就必须有限考虑种族帝国主义所形构的那种独特倾向”,而且“要是我们想要在国际法上有所作为,就绝不能忘记种族帝国主义”。[97]所以,从三十年代起,作为一种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确确实实找到了影响法学院和法学的方式,并在法学中找到了回音。
对于自然法学来说,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一代的青年,同样还有他们的学生。促使自然法在19世纪末复兴的动力至此再也无法驱动新一代的法学家转向对自然法的研究。虽然也有维莱(Michel Villey,1914~1988)力主复兴自然法,但毕竟是孤例,甚至连他自己的学生都无法吸引。
四、结论
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在政治和实证法体系内都留下了印记。它在法学理论上亦产生了影响。法律科学与美好年代的普世主义信仰渐行渐远,也不再自满于主张自己的体系立足于普遍人性了。首先通过构成国际秩序的国际条约所选择的词汇,然后经由讨论国内法时对相应词汇的接受,法律界慢慢接受了“个人首先是民族一员”的观点。尽管民族主义自身对成体系的理论并不感兴趣,却也既作为一种政治领域的替代性方案、与对君主制的旧梦结合而挑战共和国,也作为一种信念、让法学家远离对于自然法而言不可或缺的普世主义。曾经用于回应特定时代社会政治需要的自然法理论本身也无法在风波诡谲的政治运动中独善其身。追求普世性和理想性法律体系的话语慢慢淡出人们对法律的讨论。但普世性毕竟是一种自然法无论如何割舍不掉的特征。如果说自然法学已经在语境变迁中无数次改变自我以适应新的情势,这一次,面对民族主义的自然法注定失败。
本文的首要目标当然是解释为何在19世纪末复兴的自然法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心态变迁中苦力维持,却在1930年左右兵败如山倒。国际上,政客与外交家认为通过保证小民族之自主地位和自决权便可以预防惨祸再次发生,所以推出了围绕着“民族”话语建立的一套国际秩序;国内则是民族主义者如法兰西行动的支持者用激进政治活动的方式,既搅动天主教法学家的立场,又煽动法学院的右派学生,从而让自然法让位于民族主义思潮。但是,其中也有国际法学界整体实证主义倾向从而不加反思地接受条约使用的语言、法学家避免涉足政治讨论从而对政治的侵入无能为力的原因在内。捍卫学说的中立性而拒绝参与政治议题不失为一个崇高的理想,但法学家、法学院、法学教育却是政治社会中的部分,难以在政治运动或风潮中独善其身。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文或许也能为反思科学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