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专题是相互关联的而又独立成章,主题交错但又各自旗帜鲜明的三篇论文。但在编者看来,近期讨论诸多的信托、基金等问题,一方面,折射了中国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寻求更多自由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行为的需求,在“公共”化比较强的领域受到了规制之后,社会和商业诉诸于“私”的形式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则折射了在我国这个“代理”等纵向关系上缺乏的历史传统中,对以“代理”为中心构成的法律制度、原理和规则的空白填补的新探索。编者选择的这些文章,更侧重其中所发现之问题的理论意义。尽管作为一个探索,结论和推理可能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推敲、辩难和延展,但是问题本身的发现和提出,无论是基于传统法律框架,还是基于实证制度的发现,都代表了一种值得推崇的研究方向。
金锦萍所提出的对信托的法律行为性质的探讨,代表了一种用民事行为理论统帅商事信托活动的努力,而这样的方向,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随着研究问题的具体化趋势,在诸如“我同意民商合一”的简单主张下,被遗忘了。近年来的发展更多是走在具体化的道路上,但仍然需要一般化的理论努力,而这当然更具有挑战性。
同样是与信托相关,姜雪莲的文章则提出了另外一个视角:公司的诚信义务并不能简单适用于更“私”一些的信托,而独立的竞业禁止义务仍然是必须的。尽管类似的命题也可以从一些学界的已有研究中得到推论,但是这篇文章仍然颇为新颖地提出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命题。不仅如此,注意到公司的独立人格对诚信义务的影响,进而从信托的视角,澄清一般坊间将信托义务与诚信义务混同的错误,也是一个值得称道的贡献。
发源于代理而产生的诚信义务,不断扩张到信托、合伙、公司之中,并且和各种不同的组织关系,乃至于合同行为相结合,而形成了分化。每种组织基于其特性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进化方向,梁爽的论文也是一个例子。作者关注的是公司法中诚信义务的划分结构,当然这即便是在美国法上,也是“针尖上跳舞”的命题。不过这样的前沿命题的跟踪和分析,对实践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法律制度和规则总是不断进化的,新的问题总是伴随着已有的共识而不断涌现。关注到理论上的空白,结合制度运行的逻辑和趋势,进而关注到这些理论空白点对法律规则的统帅,具体化到司法实践中,是本期的这个专题的价值所在。命题有待探讨,结论尚需深化,但是这样的方向,反映了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敏锐的问题意识,始终也是本刊一贯坚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