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宪章800岁了!
这个数字听起来让人有些惊愕,但如果和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法经(公元前5世纪)、十二表法(公元前450年左右)、摩奴法典(编成于约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一说为公元后的头几个世纪)、民法大全(公元6世纪),甚至是5世纪之后开始编纂的日耳曼诸法典相比,这个岁数又稀松平常。即使是就英国本身而言,包括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和阿尔弗雷德大王以及忏悔者爱德华国王编纂的法典在内的一众盎格鲁—撒克逊法典(7—11世纪)、末日审判书(1086年)、亨利一世的宪章(1100—1135年),也都比大宪章更早。再者,又如霍尔特所指出的那样,与大宪章大约同一时期,欧洲大陆上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宪章或文献,这其中大宪章也并不是最早的。[1]
因此,单从法律史的长河中钩沉扒梳,单纯计算年龄,大宪章并不突出;但如果考虑到历史影响力,尤其是影响力之持久、深刻和广泛,则应该是没有哪份文件能出其右。如我们今天所知,大宪章在中世纪被重新签署颁行及确认多次,后又在17世纪在以柯克为代表的反君权神授论者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再后来又对美国联邦宪法及其人权法案、法国《人权宣言》、英联邦多国之宪法及联合国人权公约等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正如麦克奇尼所述,大宪章抓住了人们的心,激发起了民众的想象,[2]因此,我们今天看到的依然是一个沉稳却鲜活的大宪章,外表虽已昏黄,内容虽大部分已被取消,但却仍然保留了最根本性的原则,而且历久弥新,不断调适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如此,今天,全世界都在以不同的方式纪念大宪章,也就不足为奇了!
2015年一开年,全世界就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纪念大宪章,各种学术会议层出不穷,演讲、座谈彼伏此起,出版的文章书籍翻译作品也是卷帙浩繁。在英国本土,不列颠博物馆还将至今尚存的四份1215年大宪章原件(不列颠博物馆自己保存的2份,索尔兹伯里教堂的一份,林肯教堂的一份)史无前例地放在一起进行展览。而且,英国政府还将大宪章进行全球巡回展出,并于10月份抵达中国,展出大约10天。
国内也有很多类似的纪念活动,但纪念需要以事先了解、理解为前提。而要理解大宪章,只关注其文本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大宪章不止是一个历史文本,它还是一个历史事件;这个事件不止是13世纪的,而且也是12世纪的,是14、15、16、17世纪……直到今天的事;它甚至也不止是英国的事,今天它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事……所以,要了解大宪章,不能仅局限于其文本,不能仅限于13世纪,而要像麦克奇尼所指出的那样,要把它放在一个历史的长河里来考察:[3]不仅关注它本身,而且要关注13世纪之前它发生的背景,还要关注13世纪之后它的发展演变历程。因此本文想借此机会对大宪章的产生、发展和意义等诸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也算是对这个文本及其传奇的一个纪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介绍1215年大宪章产生的背景和过程;二、1216年、1217年和1225年三个不同版本大宪章的产生背景;三、大宪章在中世纪及之后的发展,主要是它被神化以及又被祛魅的过程。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大宪章总共有四个版本,分别为1215、1216、1217和1225年所颁布。这四个版本各有其颁布的背景,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毫无疑问,后三者都是以1215年的宪章为基础的。因此为了讨论的方便,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后面有关其内容的讨论都将以1215年的版本为基础,请读者明鉴!
一、1215年大宪章
(一)背景
大宪章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也是多种情绪不断累积之后的爆发,任何只强调其一点的观点都是有局限性的。经过分析,笔者将这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归纳如下。
1.一种个性
有观点认为,是约翰王的个性导致了大宪章的产生。对这种过于简单武断的观点,麦克奇尼已经进行过批判,认为大宪章的产生显然是和此前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而绝非某个人的个性能够左右的。[4]麦克奇尼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笔者也非常赞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约翰王的个性在其中就没有起到多大作用;相反,笔者认为,约翰王的个性在大宪章的产生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他个性方面的原因促成了大宪章产生时的复杂和恶劣形势,并最终为走向兰尼米德铺平了道路。一般而言,个性的问题属于历史研究中的偶然因素,好像不应该过于强调;但历史上偶然因素对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因此,此处仍将对约翰王的个性进行简略评述,以便更全面地解读大宪章的历史背景。
与大宪章产生的背景相关,约翰王的个性大致可以归纳为不忠、不孝、不仁、不义四个方面。
(1)不忠。约翰是狮心王理查的弟弟,理查对约翰不薄,鉴于后者从其父亨利二世那里未分得什么封地(这也是约翰被其父戏称为“无地王约翰”[John the Lackland]的原因所在),理查还封给了约翰格罗斯特封地。但约翰却乘理查参加十字军东征不在国内之际,与法王腓力二世勾结,图谋推翻理查取而代之。约翰这种身为人臣却不仅不为其王兄排忧解难反而趁火打劫图谋不轨的行为,堪称不忠。
(2)不孝。约翰是亨利二世最小的儿子,深为后者所宠爱,一度其父曾考虑立其为储君,但在亨利二世生命的最后两年,约翰却加入到了反对其父王的队伍中,从而实际上加速了亨利二世的驾崩。约翰这种身为人子不仅不为其父尽孝反而落井下石的做法,实乃不孝。
(3)不仁。为了加强对地方权贵的控制,约翰要求地方要员将自己的亲属,尤其是儿子,送到伦敦做人质。1212年,当他听说威尔士王卢埃林跨过边界图谋反叛之时,就下令绞死了威尔士的人质28人,其中很多都是孩子。因此,当时的编年史家称之为“阿瑟王以来最令人胆寒的国王”。此外,约翰还被怀疑谋杀了他的侄子阿瑟,因为当时后者是他最有力的王位竞争对手。约翰这种身为人君却滥杀无辜的做法,当为不仁。
(4)不义。约翰年幼之时即被其父奉为爱尔兰之主,造访爱尔兰时曾讥讽爱尔兰男人的胡须。即位之后,在已有妻室的情况下,为了打通诺曼底到其在法国南部之领地的通道,在其封臣之女已有婚约的情况下,强行迎娶,导致该贵族反戈归顺法王,并成为引发法王进攻、继而失去诺曼底的直接原因。约翰这种对待其臣下的行为,当为不义。
约翰的这些不忠不孝不仁不义之举,直接导致了当时及后人对他人格的差评。后世有很多以约翰为主角或背景的戏剧作品,其中多将约翰描述为反面人物。因此,毋庸置疑,约翰人格上的缺陷,尤其是他对待其手下贵族的态度,是导致失去诺曼底等的直接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约翰的人格因素,也是大宪章诞生的重要推动力。
2.两种传统
丹宁勋爵曾说过,英国人实际上是三种血统融合的结果,即盎格鲁—撒克逊血统、诺曼血统和丹麦血统;其中盘格鲁一撒克逊贡献的是守法的精神,诺曼贡献的是管理的天赋,而丹麦人贡献的是勇武之气。[5]单就政治和法律的发展而言,前两者对英国的贡献尤为突出。返回到大宪章的话题,麦克奇尼就认为,大宪章实际上是盎格鲁—撒克逊的自由民主传统和诺曼集权传统相互博弈的产物。[6]的确,这两种传统对英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方面的历史影响都非常大,因此,如果不了解这两种传统,就无法真正理解大宪章。
(1)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盎格鲁—撒克逊属于日耳曼传统,其最大的特点是注重个人的自由和群体的民主决策。所谓个人自由,集中体现在日耳曼人在扩张过程中及之后在西欧所编纂的各类蛮族法典中,主要内容涉及财产归属、立约、损害赔偿、继承、治安和刑事惩罚等方面;对此,布莱克斯通曾有过总结。[7]在英格兰,这些个人自由曾被盎格鲁—撒克逊诸王编纂进自己的法典,知名者如阿尔弗雷德大王和忏悔者爱德华国王的法典。后者据说流传至爱德华四世时湮灭了,但它们所记载的英国人的自由在诺曼征服之后却一直为英国人所珍视并强调,以至于在每个紧要的关头(比如遭遇外族征服)他们都会奋起抗争,直至征服者同意尊重其权利和自由为止。比如,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之后,为了安抚英国人而被迫同意沿用并尊重原先的英格兰法,即忏悔者爱德华国王的法律,这在《威廉一世之法》中已有体现。再比如,亨利一世即位后也颁布了多种特许状和宪章,对各自治市和某些个人的固有的特权和自由进行了确认。[8]
所谓群体的民主决策,实际上指的是自马尔克公社流传下来的集体决策机制,即公社内的重大事务均由公社全体成年男子集体表决。曾有史料记载,法兰克人的首领克洛维在攻下苏瓦松教堂后,要将作为一只作为战利品的广口瓶还给教堂,以缓和与教会的关系;但手下的一名士兵则掏出战斧劈碎了它,原因是对战利品的处置依照习惯应该由全体将士(即过去的公社社员)集体决定,而不是由克洛维一个人说了算。[9]这种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传统在日耳曼法中也有体现,比如部落时期的血亲复仇,以及与罗马法及后来法国民法典所包含之个人本位相对立的、在德国民法典中加入的团体本位因素等。
崇尚自由,意味着对个人权利、利益的尊重和维护;追求民主,则意味着对个人间不可避免之公共事务的集体决策,说到底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这二者加起来都是为了避免任何个人对他人事务、权利的不当干涉,是对独断专权的天然拒绝。这样的传统,加上日耳曼早期封建化过程中所采取的特恩制(即无对价的分封)和日耳曼部落的多样性,实际上使得后来的日耳曼王国林立,封建割据严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不列颠同样如此。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如果说这种传统对于形成一个统一的英格兰王国不利的话,对于那些割据一方的地方贵族领主来说则是求之不得。其结果,正如麦克奇尼所指出的那样,盎格鲁—撒克逊自由民主的传统实际上造就了一个弱的王权,[10]北欧人以及诺曼人的先后入侵和征服就是明证。
(2)诺曼的集权传统。诺曼征服的直接结果,就是在英格兰造就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强大的中央集权,而威廉一世、亨利一世和亨利二世三位国王的全部努力,就在于建立、巩固和恢复并加强这种集权。
首先,王权得以不断加强,这部分源于征服的事实和征服者威廉的个性。1086年,征服者威廉在索尔兹伯里召开王国民众大会,要求各地派代表出席,并向他直接宣誓效忠,所谓“我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这就打破了欧陆封臣只向“自己的领主”而非“自己领主的领主”效忠的格局——“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使得英国的封建体制呈现出了欧陆所不具备的集中统一的特点。其次,征服者以自己的御前会议取代(如果不是融合的话)了原有的贤人会议,成为辅佐国王进行统治的有力工具。御前会议由国王的家臣、直属封臣、主教、大主教、修道院院长等成员组成,它不仅议事并作出决策,其中的一些成员还负责落实执行这些政策,包括司法。如果从后世三权分立的角度看,此时的体制显然并非分权而是各种权力混合为一体的,立法、行政、司法都由这个以国王为核心的团体在操持。只是到了后来,为了提高统治效率,文书、财政和司法才纷纷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再者,先前的部落民众大会现在已转化为王国的民众大会,由各地各阶层派代表出席——这映射了后来的平民院。但其召开的次数已经极少,即使召开,也更多的只是为了实现国王的某种目的,比如获取王国民众的效忠、征税等。第三,亨利二世通过改革,尤其是其司法改革,实际上在不断削弱贵族的特权。这主要体现在,亨利二世通过巡回审判直接向普通民众提供司法救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剥夺或限制了领主既有的司法管辖权,从而达到了联合下层限制贵族力量膨胀的效果。最后,理顺了和英国教会的关系。通过人事变动(任命自己的好友兰弗兰克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等策略,征服者威廉确立了自己对教会的主动地位;虽然在其子统治时期有反复,亨利二世时出现了贝克特被刺等不利因素,但13世纪之前,英国国王还是取得了对教会的优势地位。因此,总体而言,从诺曼征服直到13世纪初,英国的王权和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地方贵族和教会的力量受到制约,民众能够更多地越过地方权贵而直接享受到王室司法雨露的滋润。[11]
一方面是英国人对自己固有权利和自由的坚守,另一方面是王权的不断加强,前者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后者则强调中央集权,而后者的发展势必要以前者利益的牺牲为代价,因此这二者间的交锋不可避免。其实,这种交锋在诺曼征服之时已经以非常激烈的方式得到了表现:征服者威廉杀掉了大量英国贵族,并以法国贵族取而代之;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他也不得不认可英国人固有的习惯和权利,以稳定自己的统治。所以,这一时期的交锋主要是种族间(诺曼人和英国之间)的矛盾。但亨利二世之后,这种交锋转化为了等级间的交锋,主要是国王和其贵族之间的矛盾,而正是这后一种矛盾直接导致了大宪章的产生。因此,当我们说盎格鲁一撒克逊的民主自由传统和诺曼的集权传统发生矛盾时,其实它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如果说诺曼征服之后主要是一种种族矛盾的话,那么13世纪初则是一种等级间的矛盾;前者是英国人和诺曼人的矛盾,后者则是英国内部贵族和国王间的矛盾。但无论如何,大宪章的诞生与这两种传统间的矛盾和博弈密切相关,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这二者博弈的后果。
3.四种怨忿
亨利二世之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诺曼传统之间的交锋从种族矛盾转化为了等级间的交锋,即贵族与国王间的交锋,而正是这种交锋直接导致了大宪章的产生。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化呢?主要原因在于诺曼人的英国化。在从诺曼征服到13世纪初将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经过不断的分封和继承,同时能在大陆和不列颠都保有领地的贵族越来越少。比如,诺曼征服之初,原先在诺曼底保有领地的诺曼贵族来到英格兰之后很可能在这里也获得受封,因此变成在海峡两岸都保有领地的贵族;但去世之后其领地则可能分给自己的两个或多个儿子,常见的情形是一个儿子保有诺曼底的封地,而另一个则保有英格兰的封地。如此,同时在两地保有领地的情况就会逐渐减少。这样,经过几代的传承,到13世纪初,后来的封地保有者已经和诺曼底没有太多关系了,他现在已经变成了英国贵族,他对于其诺曼老家已经不再像其祖辈那样满怀感情,而是越来越视自己为英国人。他们的领主是英国国王,而封臣则是本土的英国人,他现在是正宗的英国贵族。因此,诺曼征服之后的种族矛盾,现在已经基本消失了,并逐渐为等级间的矛盾所代替。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贵族和国王间如此尖锐的矛盾?贵族的怨忿都集中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是封建负担的沉重。12、13世纪时,所谓国库的概念尚不清晰,国王的各项开支主要来自自己的个人收入,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会向整个王国收税——如过去为了对抗丹麦人入侵而收取的丹麦金;而且这种税收一般也不会持久,在所针对事项结束后即告终止——如丹麦金后来就为犁头税所代替。据梅特兰的说法,国王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王室自领地的收益、因土地分封而从封臣那里所获得的封建收益、司法所得、出让特权和官职之所得、教会所应缴之税金、王室自领地的地租、关税等。这些都属于比较常规的收入。此外还有一些额外的收入,比如丹麦金(后来的犁头税)和后来对动产的征税所得,但这些都不是当然的收入,而是需要国王与其臣下进行协商方可征收。[12]鉴于国王将大部分土地都进行了分封,因此国王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封建收益,即其封臣的各种贡奉。由于保有形式不同,封臣所尽义务的内容也不同,就战争而言,其义务主要落在了世俗的封臣尤其是骑士役封臣的头上。这其中具体的负担此处不再赘述,但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目前已自认为是英国人、且对诺曼底无甚感情的贵族们没有多少动力前往海峡对岸作战,他们因此提出,随王出征的地域范围仅限于英格兰境内而不包括海外,而且作战的时间依惯例每年不能超过40天。这导致约翰王在其早期同法国的战争中无法得到英格兰贵族人力方面的支持,而只能依靠雇佣军。鉴于全国性的征税在当时并不普遍,那么雇佣军的军费负担就只能主要落到作为国王封臣的英国贵族头上,免服兵役税就是一个集中体现,而麦克奇尼和霍尔特的研究都表明,约翰对免服兵役税的征收无论在税率还是频次上,都大大超过了其父亨利二世和其兄理查一世,因此给英国的贵族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亨利二世看起来只在真的发生战事时才以免服兵役税之名征收钱款,在其35年的统治中共有七次;而且仅有一次税率超过了20先令……。贪荽如理查一世,在十年中显然也只征收过四次免服兵役税;即使是在国王有紧急需要之时(1194年被迫缴纳拖欠德皇的赎金以及同时为诺曼底之战做准备),税率也没有超过20先令。[13]
表一 亨利二世、理查一世、约翰在位期间免服兵役税征收情况表
┌───────┬───────┬──────────────┬───────┐
│国王 │在位年限 │免服兵役税征收次数 │最高税率 │
├───────┼───────┼──────────────┼───────┤
│亨利二世 │35 │7 │20先令 │
├───────┼───────┼──────────────┼───────┤
│理查一世 │10 │4 │20先令 │
├───────┼───────┼──────────────┼───────┤
│约翰 │17 │11 │3马克 │
└───────┴───────┴──────────────┴───────┘
表二 约翰在位期间免服兵役税征收情况表
┌──────────┬──────────┬────────────────┐
│征收的次序 │征收年份 │每份骑士领的数量 │
├──────────┼──────────┼────────────────┤
│第一次 │1198-9 │2马克 │
├──────────┼──────────┼────────────────┤
│第二次 │1200-1 │2马克 │
├──────────┼──────────┼────────────────┤
│第三次 │1201-2 │2马克 │
├──────────┼──────────┼────────────────┤
│第四次 │1202-3 │2马克 │
├──────────┼──────────┼────────────────┤
│第五次 │1203-4 │2马克 │
├──────────┼──────────┼────────────────┤
│第六次 │1204-5 │2马克 │
├──────────┼──────────┼────────────────┤
│第七次 │1205-6 │20先令 │
├──────────┼──────────┼────────────────┤
│第八次 │1209-10 │2马克 │
├──────────┼──────────┼────────────────┤
│第九次 │1210-11 │2马克 │
├──────────┼──────────┼────────────────┤
│第十次 │1210-11 │20先令 │
├──────────┼──────────┼────────────────┤
│第十一次 │1213-14 │3马克 │
└──────────┴──────────┴────────────────┘
凭良心说,约翰王带给其国民的沉重负担其实与其父兄时代的累积有一定关系。其父亨利二世统治期间也曾战事不断,其兄理查更是以勇武闻名,为十字军东征而大肆搜刮以筹备军费,在被德皇扣押后英国民众又不得不为其支付了巨额赎金。只是理查的勇武和献身于东征的“圣战”精神,得到了教会的极大赞许和支持;加之他很少呆在国内(10年的统治期内呆在英格兰的时间大约只有半年左右),民众即使有怨气,主要针对的也是像胡伯特·沃尔特这样的摄政官,理查则尽享了勇武和高尚的美名。但从上述表格可以清晰地看出,约翰实际上是将免服兵役税从一个为紧急关头保留的武器,变成了一个常规的收入来源,他还将税率提高并超过了公认的最高额2马克。而诸如协助金、继承金、骑士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等其它封建负担,也都大大超越了以往的封建惯例,基本上成为了约翰实现自己私人意愿的工具。约翰打破常规完全根据自己所需征收免服兵役税的行为,不仅加重了其臣下的负担,而且大大提高了行事的不确定性,使得其臣下无法容忍,这是导致贵族们反叛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贵族的封建特权被剥夺。随着英格兰每一寸土地的封建化,原来日耳曼部落的公社社员早已分化,一部分转变为了从国王处保有土地的贵族,其他人则下降为从这些贵族处保有土地的一般自由民,原来的部落习惯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了庄园习惯。现在的社会变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国王、贵族、自由民、农奴……庄园变成了基本的经济单位,领地成了一个个的政治单元,王国之下充斥着各个贵族的领地,因此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实质是国王与贵族的关系,其间有自治市等夹杂其中。如同国王对这些作为其直属封臣的贵族们享有一些特权一样,这些贵族对其手下的封臣也享有一定的特权,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司法管辖权。据说领主对封臣的民事司法管辖权是依封建习惯当然享有的,而刑事司法管辖权(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的获得则需要国王的特许。[14]通过行使这些司法管辖权,作为封建领主的贵族可以获得罚金等方面的收入。但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却触动了贵族们的这些利益,因为通过文秘署签发的某些令状(比如指令令状[praecipe]),当事人(比如这些贵族的封臣)可以将其案件(至少是部分案件,如关于自由保有地的权利争议)由庄园法庭转移到郡法庭(此时已由作为国王在地方之代表的郡长主持,因此实质上已经成为了王室法庭在地方的代表),或是等待巡回法官前来审判。这意味着就会有部分案源外流,领主的收入也会因此而下降。所以有人认为,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实质,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国王通过为贵族(国王的封臣)之下的自由民(贵族的封臣)提供王室的司法救济来“拉拢”普通自由民,从而削弱了贵族的领地管辖权,损害了贵族的利益。
第三,外来暴发户的专权。由于在王位继承的合法性方面有缺陷,亨利一世开始重用一些草根出身但有能力的人士,而不是仅依靠传统的诺曼贵族。这个做法在后来得到了延续,到约翰时尤甚。因大量使用雇佣军,一些雇佣军首领得到了约翰的青睐,为了收买这些人,他经常乱点鸳鸯谱,通过行使婚姻指定权将那些贵族出身的寡妇嫁给这些莽夫。而这些暴发户也成了约翰的死党,在大宪章的签署过程中是约翰为数不多的支持者。他们被约翰委以重任和大权,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飞扬跋扈,恣意妄为,为自己赚取了大量不法收益,这激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
第四,国王的恣意任性与反复无常。这主要体现在司法及国王对贵族的态度方面。前面已经提及,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为普通的自由民提供了直接享用王室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机会,而作为国王的直属封臣,他们的案件却要在国王的封建法庭上解决。理论上说这个封建法庭应该由国王及其直属封臣组成,但实际上经常是由国王和他的近臣(即御前会议的成员)在做决定。毫无疑问,这些近臣可能也是当时未成形之皇家民事法庭(Common Pleas)和王座法庭(King's Bench)的主要成员,但国王这个封建法庭无论在程序还是实体上都远没有上述两个王室法庭那样正规。个中原因可能在于,国王本人对于普通民众的事务并不关心,觉得这些交给其法官处理即可,这反而有利于王室法庭形成自己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则。但对于作为其直属封臣的贵族间的纷争,国王却相当关注。一方面这是封建原则所决定的:领主或其管家要主持此类封建法庭;另一方面,这些争执一般标的额比较大,国王经常会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再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经常会向国王或其身边的人贡奉许多礼品,以求获得国王对自己的支持。也正因此,国王对这类案件的干预要比普通案件多得多,而其恣意也就不可避免。霍尔特的书中提供了很多这方面的实例,展示出双方当事人如何竞相向国王贡奉礼品,即使有理的一方也不能例外,而结果往往是出价最高的一方获胜。因此,从享受公正司法服务的意义上说,此时的直属封臣反而还不如其手下自由民幸运,以至于霍尔特会认为贵族们对平民反倒生出许多羡慕嫉妒恨来。[15]
国王的恣意还体现在他对待贵族的态度方面。前面论及约翰的个性时曾提到他对待贵族的傲慢和不义,但这只是冰山一角,霍尔特给出了很多这方面的例子,让人觉得约翰对待其贵族的态度毫无人情可言。比如,为了保证贵族们能够到期偿还债务,约翰经常要求他们提供人质或以城堡等作为担保,并在债务未予偿还时将人质监禁或扣押城堡;后来约翰对背叛十分敏感,甚至怀疑到了之前信任的对象和支持者,为此,他要求有嫌疑者签订忠诚契据,且要发誓用所有土地或以城堡来担保;为了获取臣下的感激之情,他经常突然因某事而对其处以重罚,后再借机予以赦免,或先要求提早偿付后又放弃甚至完全免除债务,以换取他们在政治上的卑躬屈膝……[16]类似的做法不胜枚举,这导致了一种不确定和不安定的气氛,贵族们几乎无所适从!
因此,一方面是封建负担不断加重,另一方面是既有的特权不断地被侵蚀和剥夺,再加上外来新贵的冲击,国王的恣意任性和反复无常,日积月累,贵族们的这些怨忿终于压倒了最后一根稻草,他们忍无可忍,最终采取了措施,走向了兰尼米德。
4.七种力量
大宪章是诸多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列举参与这一博弈的主要力量。
第一,约翰及其保王党。这是大宪章的主角,这场历史大剧的反派人物。约翰王本人不必赘言,其雄心完全被其对待国内外各种政治力量的低级策略所摧毁,而这又与其个性不无关系。其自私、残忍、多疑、傲慢、怯懦,是造成他个人悲剧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大宪章产生不容忽视的要素。与约翰站在一起的还有他的那些雇佣军首领等人,很显然,约翰的倒下意味着他们生意的消失,因此他们支持国王也就不奇怪了。
第二,英国贵族。贵族是约翰的直接对立面,斯塔布斯将其细分为以下几个派别:①率先起事、立场最坚定的北方贵族;②准备与北方贵族合作的、来自英格兰各地的其他贵族;③在伦敦领导下的温和派,其中甚至包括国王同父异母的兄弟索尔兹伯里伯爵(the Earl of Salisbury)、忠诚的马歇尔、胡伯特·德·伯格(Hubert de Burgh)以及国王的其他一些大臣,他们的名字都可以在大宪章的序言中读到。其实在这个群体中还应该包括英格兰的高级教士,比如各大主教、副主教,修道院院长、副院长等人,他们也是国王的直属封臣,也对国王负有相关的乂务。除此之外,这个群体还应该包括当时的很多骑士。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时所谓的“男爵”(Baron)其实更多的是指国王的直属封臣,他们中有地位较高的贵族,也有国王直接分封的骑士。但后来这二者有了比较明显的分裂,前者逐渐被称为我们今天意义上的贵族,后者则逐渐沦为与普通的自由民差别不大。在召开大咨议会或后来的议会时,前者是由发给每个大贵族个人的专门召集令召集的,而后者则由郡长在郡法庭通过宣读召集令统一召集。[17]所以,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大宪章历史中提到的“baron”理解为男爵并不准确,而是国王直属封臣的统称。
这些贵族的总体特征是,已对诺曼底等大陆的领地没有了感情,因此没有动力为之而战,对国王的军事征召及免服兵役税和其它税费的征收,经历了从消极到积极抵抗的过程,是大宪章产生过程中的主力。
第三,斯蒂芬·朗顿。之所以将这位教宗任命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单列,是因为他的立场与罗马并不完全一致。英诺森三世后来因约翰的屈服转而坚定地支持了后者,并最终反对、取消了大宪章,而朗顿则更多地站在了贵族一边。他小心翼翼地在国王和贵族间维持平衡,同时还要维护英国教会的利益,但总体上和贵族的立场相近,并在整个谈判过程中给予了后者很多方向性和方法方面指导、鼓励。可以说,如果没有朗顿,也许就不会有1215年大宪章。
第四,英格兰低级教士、普通民众。前已述及,英格兰高级教士基本上可归入贵族的行列,而低级教士和普通民众(自由民)则属于一个阶层。约翰没收教产之前,他们其实更多地是站在国王一边,这部分是因为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所带给他们的好处:可以在王室法庭寻求司法救济。但教产的没收直接影响到了英格兰的教会,而由于济贫等事务都由教会负责,平民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和冲击,最终导致他们站到了反对国王的一边。
第五,金雀花帝国在西欧领地上的贵族。他们还是金雀花王朝的封臣,但与英格兰的感情已无法与其祖辈相比,而且必须考虑与其近邻法国国王的关系,因此在政治上多少有些骑墙。亨利二世和理查利用策略和自己的实力掌控了这些地区,但约翰的傲慢和失策使之付出了代价:失去了诺曼底!第一次对法战争前期的胜利后,约翰对待其功臣之傲慢和对俘虏(多为本地贵族)的虐待,终使这些贵族倒戈,反而支持法王。可以说,正是大陆领地上贵族的不支持,使得约翰的处境日渐被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人对大宪章的产生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六,法王。法王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时刻担心身边兴起一个强大帝国的法王无时不在惦记如何削弱金雀花家族的统治,况且,就原来的诺曼底和其它附近几片领地而言,他本来就是后者的领主——至少是名义上。所以,与约翰一样,腓力二世同样也在合纵连横,纵横捭阖,在众多伯爵、德国皇帝、教皇等多种势力间穿梭,争取削弱约翰而壮大自己。从结果上来说,法王腓力二世成功了,他成功地击败了约翰,夺取了其在大陆上的多片领地,为法国的统一和崛起及中央集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对大宪章的诞生而言,毫无疑问,如果诺曼底还在约翰手中,也许就不会有大宪章了!
第七,教宗。考察中世纪的欧洲,罗马教廷总是一个绕不开的角色和话题,大宪章的研究同样如此。教皇英诺森三世对大宪章的影响也许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任命了斯蒂芬·朗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而后者对大宪章的诞生贡献良多;二是他和约翰的争斗实际上使得约翰处于了非常被动的境地,而这种困境被朗顿和英国的贵族所充分利用,从而推动了大宪章的产生。这些是教皇举动的客观后果,但从主观上来看,教皇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当约翰屈服之后,英诺森三世又应约翰的请求而宣布大宪章无效,并对英国的反叛贵族和法国的路易王子处以了革除教籍。
了解了这几种主要的政治力量,我们就可以大致看清他们各自是从哪个方向、以怎样的方式参与博弈,并最终导致大宪章的产生的。
5.三个阶段
大宪章的诞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漫长的酝酿才完成的。此处所提到的各种背景、因素、过程,都是这个漫长酝酿过程中的原料,是它们的共同作用才导致了大宪章这个最终的成果。
就约翰的整个统治而言,他在位的17年都与大宪章相关。麦克奇尼将此分为三个阶段:失去诺曼底(1199—1206);与教皇的争执(1206—13);与贵族们的剧烈纷争(1213—16)。[18]
第一,失去诺曼底。失去诺曼底是约翰王一生永远的痛,如果没有这回事,也许就不会有大宪章。约翰的即位本身就存在争议,加之法王对身边存在一个强大的帝国(亨利二世建立起来的金雀花帝国)一直耿耿于怀而时刻希望瓦解之,因此便扶植阿瑟(约翰兄长杰弗里的儿子,约翰的王位竞争者)与约翰对峙。这种对峙最终因为约翰的一个失策之举而最终导致了诺曼底的丧失。
不知出于真感情还是打通诺曼底与南部领地通道的考虑,约翰决定迎娶昂古莱姆的伊莎贝拉(Isabella of Angouleme),但后者已与普瓦图的休·德·吕西尼昂有了婚约——约翰此举无疑是横刀夺爱。尽管是约翰的封臣,但也属普瓦图贵族大家的休·德·吕西尼昂转而向约翰的领主法国国王腓力二世申诉,后者于是传唤约翰到庭,并在约翰拒绝时出兵诺曼底予以讨伐。约翰先以围魏救赵之策取得了胜利,并生擒阿瑟,但其对待功臣威廉·德·罗什的傲慢态度和对俘虏(多是当地贵族子弟)的虐待,却使得其安茹、阿基坦等地贵族纷纷倒戈,转而投靠了法王腓力。当后来战事又起之时,本来就缺乏英格兰贵族支持的约翰现在又失去了其大陆领地上贵族们的支持,而谋杀阿瑟的嫌疑则更加重了贵族们对他的背离。1204年,约翰战败,诺曼底、安茹、普瓦图纷纷陷落,他在西欧的领地只剩下了阿基坦公国。
诺曼底和安茹的陷落是约翰心中最深的痛,毕竟,这是他们的老巢,其祖上就发端于此,并由此征服了不列颠。祖上积累的基业毁于一旦,任何人都于心不甘,约翰也不例外,这也为后来他力图收复诺曼底而横征暴敛及最后兵败埋下了种子。
第二,与教皇交恶。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胡伯特·沃尔特去世,这使得约翰失去了一位得力的能臣。围绕新任大主教的人选,英国的教会与约翰展开了角力。前者推举修道院副院长雷吉纳德(Reginald)就任,而国王心仪的则是诺里奇主教约翰·德·格雷(John de Gray)。双方的争执为教皇英诺森三世创造了机会,他委任斯蒂芬·朗顿就职。约翰不从,并开始报复:他没收了教会的教产——大约如后来亨利八世那样;教皇则在1208年发布禁行教权令,1209年将约翰革除教籍,1211年又下令解除英国人民对于国王的效忠义务,后来又指令法王腓力二世来执行教皇的谕令。这一连串的组合拳最终打倒了约翰,后者被迫向教皇屈服,不仅承诺归还教产、参加十字军东征,而且成为了教皇的封臣。
约翰与教皇这些年的争执实际上是使自己蒙羞,但他也因此最终获得了教皇的庇护和支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国的入侵,并在大宪章签署之后能够马上求助于教皇并使后者宣布之无效。
第三,与贵族的纷争。与教皇和解之后,约翰觉得可以安心准备收复诺曼底的事了。但归还教产后,他的财政署又空空如也,筹集军费和军队又让他必须面对本已怨气冲天的贵族。果然,贵族们找遍了各种借口来拒绝国王的要求:起初他们的理由是约翰还没有被教皇完全赦免无罪,之后的托辞则是他们对其土地的保有并未要求他们在海外服役,而且英格兰境内的征伐已使他们精疲力尽。1213年8月25日,约翰带着他的雇佣军出发前往讨伐这些拒不服役的北方巨头后,斯蒂芬·朗顿与南方显贵们进行了一次会谈,他向他们展示了亨利一世加冕时所颁布的宪章,所有在场的人都宣誓“若有所需,愿为自由而战,宁死不辞”。
约翰继续北进,但中途又返回以会见教皇特使尼古拉斯,并在10月3日于圣保罗大教堂向后者行了效忠、臣服礼,降顺教皇。在完成与罗马方面的缔盟以后,他对于击败英格兰之敌法国感到信心满满。1214年春初,约翰又掀起对法战争,但7月27日的布汶战役之败使之不得不与法王签下为期5年的休战协定,放弃其对大陆领地的所有主张。
约翰身处法国开战之际,在既未经同意也没有先行警告的情形下,他下令向每一骑士领征收前所未有的三马克的免服兵役税,最终点燃了贵族们的愤怒弹药库。当1214年10月15日约翰灰头土脸地从法国撤退回来之后,他被迫与叛乱者在贝里圣埃德蒙兹进行了谈判(11月4日),妥协已无可能:约翰催逼税款,而贵族们则断然拒绝。约翰离开之后,贵族们以到修道院进行宗教礼拜为名悄然召开了一个更加私密的会议,其间人们宣誓决定反叛约翰。温多弗的罗杰对此有生动的叙述:权贵们汇聚一堂“好像是为了祈祷,可实际上另有所谋,因为在一番密谈之后,人群中有人拿出了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顿在伦敦交给贵族们的国王亨利一世的宪章”。人们庄严宣誓,收回对国王的效忠并向国王宣战。国王也意识到诉诸干戈已是迫在眉睫,他一方面招募雇佣军,另一方面则试图通过允诺空缺主教职位的自由选举来换取教会的支持,但最终未能得逞。
1215年1月6日,一个来自叛乱者的代表团与国王会谈,前者要求国王确认爱德华时期的法律以及亨利宪章中所提出的种种自由。大主教与马歇尔作为调停者建议休战到复活节。四月份,北方贵族挥师南下,并向国王提出了正式的要求。但约翰在读到这些要求时气急败坏,“这些提出无理勒索的贵族,为什么不干脆要我把王国拱手相让?”5月5日,贵族们举行了弃绝仪式,正式宣布放弃对国王效忠,推举罗伯特·菲茨·沃尔特作为其司令官,号称“上帝与神圣教会之师的统帅”。5月9日,约翰将一份新的特许状颁发给了伦敦居民,希望换取他们的支持,但又一次失败了。次日,或许出于拖延时间的考虑,他向贵族们提出进行仲裁。因为该仲裁请求被轻蔑地拒绝了,5月12日,约翰强硬地要求郡长们不必等待“同侪之审判”而径直对反叛者采取暴力措施。贵族们拒绝了所有的提议,继续进军,直逼伦敦。5月17日,伦敦城大门洞开。此刻,约翰发觉自己已无力回天,只好同意会谈。6月15日是个星期一,双方在斯泰恩斯与温莎间一块被称为兰尼米德的草坪上正式开始会谈。
(二)签署、落实与被取消
1215年6月15日,国王与贵族展开了为期五天的会谈。当天,贵族们提供了一份《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约翰被要求首先在其上盖印确认。这很可能是此前4月下旬他们在布拉克利向国王使者提交的诉请,后来又进行了些许修改。极有可能的是,贵族们要求国王先盖印确认,然后以此法案为基础双方再进行具体商讨。到19日时,已就最终的文本达成协议,并誊写了很多份加盖印玺。同时依照第61章,由反叛者们提名、国王默许,选出二十五名贵族出任“执行人”,庄严地盖上印玺并提交了宪章的几份最终版原件,各方宣誓受条文之约束,发布第一批令状向郡长发出指令;也是在这一天,贵族们恢复了他们对约翰王的效忠与臣服宣誓。这大约就是6月15—19日双方谈判签署大宪章的简要经过。
接下来是对大宪章的落实。6月19—27日,公布宪章条款的令状被陆续签发,郡长们受命在郡法庭当众宣读大宪章,并召集其辖区内的民众按照宪章规定的形式向二十五贵族或是其代理人宣誓。国王则下令停止此前已经着手的征税行动,归还贵族城堡,释放人质,等等。但双方对大宪章的态度据说都并非严肃认真,而25人贵族委员会则尤甚。比如,佩蒂特·杜泰利(Petit — Dutaillis)认为,约翰在六、七月间的行径无可非议,是贵族委员会的背信弃义才使他不得不保卫自己。[19]但约翰在大宪章签署后不久就派人去见教皇又当如何解释呢?而贵族这边更难说是信守诺言。国王无论如何还交出了伦敦城和伦敦塔作为自己守约的担保,而贵族们却拒绝以正式宪章的形式来将其效忠条款具体化,为此国王曾吁请坎特伯雷、都柏林大主教以及一些副主教担任仲裁人,而后者则记载了国王对贵族背信弃义的抗议。此外马修·帕里斯还详述了人们发现为了限制二十五执行人的滥用权力,而有必要重新提名由两方共同组成一个38人委员会。[20]以下这个例子则更能说明25人委员会的傲慢和蛮横:有一天,他们要到王廷去“做一个决定”,此时约翰王卧病在床,无法前往接见,遂请他们去内室,然而他们却草草拒绝,坚称国王不能行走,抬也要抬到他们跟前来。[21]
于是,约翰转向罗马求援,而且双方很快进入了备战状态。北方贵族料定国王会径直违反和约,于是开始加固堡垒,粗暴对待国王的官员。同样满腹狐疑的约翰,一面函邀国外盟军,另一面焦急地等待着教皇对其诉请的答复。朗顿及主教们则仍致力于恢复和平,但教皇诏书却将朗顿驱离了英国。历史证明,朗顿在这个关键节点上的缺席是这个国家的不幸:造反者们不仅因此丧失了结盟的纽带,同时也失去了审慎的节制。他离开以后,一份签署于8月24日的教皇诏书送达(送达时间在九月底),它以最直白的语言宣布大宪章无效并将其废除。英诺森三世后来在拉特兰宗教公会上宣布,将英国的反叛贵族革除教籍。大宪章在诞生后不到3个月即被宣布无效,内战随即开始。
英国贵族们转而向法王的儿子路易表示了好感,请他担任英格兰国王,法国大军直抵伦敦。内战持续了一年多,1216年10月19日清晨,约翰在纽瓦克城堡暴卒,他与贵族的争斗终于告一段落。
二、1216,1217和1225年大宪章
(一)1216年大宪章
1216年10月28日,约翰之子亨利在格洛斯特(Gloucester)即位,并对教皇的使节瓜拉行了臣服礼,因为英格兰国王此时是罗马教廷的封臣。11月11日,彭布洛克伯爵威廉·马歇尔被任命为“国王和王国的监护人”(Rector regis et regni)。翌日,大宪章便以国王之名重新颁布,是为1216年大宪章。
一年半之后重新签发大宪章可谓意义重大,因为它意味着当政者对反叛贵族们要求的接受,是围绕在幼主周围那些温和人士的一个表态,是作为摄政者及其同僚对其基本政策的一个宣示,同时也是一个要约:要从仍依附于法国王子路易的贵族们那里获得支持。分化敌人的功用立刻见效:马上有11位主教改弦易辙,站到了国王这一边!
就内容而言,新宪章绝非旧宪章的逐字重复,而是尽力解除对当政者手脚的束缚,因此不仅篇幅从63章减为了42章,更重要的是原来极具压迫色彩的执行条款第61章也被废除了。因此麦克奇尼认为,“新宪章不再是当局面对敌人之要求而不情愿地表示同意,而是它为了自己的目标刻意接受的一套规则”。教皇最终还是批准了这个新宪章,使得局势开始发生变化,对此佩蒂特·杜泰利教授有这样的评价:法国人的入侵拯救了大宪章,而教皇的支持又将英格兰挽救于路易之手。[22]
(二)1217年大宪章
新宪章的后续效果好像并不如想象的明显,除那11位主教外,敌人并未如何分化,战事只得延续。在此情形下,威廉·马歇尔的军事才能起到了关键作用。1217年5月19日,保皇党人在“林肯之劫”(Fair of Lincoln)的战役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紧接着在8月24日,胡伯特·德·伯格摧毁了法王路易倚仗的舰队。在此情形下,路易选择了接受一些体面的条件而停战。在这些条件中,就包括“恢复英格兰贵族和王国内所有其他人的权利、遗产及先前曾主张的自由”,这实际上是对大宪章实质内容的重申。9月8—12日的谈判最终签署了兰贝斯条约或金斯顿条约(Treaty of Lambeth or Kingston)。“就实际重要性而言,兰贝斯条约并不亚于大宪章本身。”它标志着国王的顾问们最终接受了大宪章,并将其实质内容视作和平时期英格兰政府进行统治的永久性基础,而不再是一个战时的权宜之计。
条约里特别提到了财政署卷宗、犹太人宪章、约翰王时期的自由宪章以及所有其他的财政署文件。显然,由亨利来恢复权利和自由是这份条约的主要内容,这最终在1217年11月6日全部完成:颁布了经修订的自由宪章和一个独立的森林宪章。也就是从此时起,原来的大宪章成为了两个宪章:自由宪章和森林宪章。后者以1215年宪章中跟森林[23]有关的内容为基础扩展而成,此时拿出来独立成篇;前者则是将上述跟森林有关之内容除开,把原来宪章中剩下的部分重新整合而成。因此从篇幅上来说,这个以自由为主要内容的新宪章要大于森林宪章,故有人认为当时的抄写员就以“Magna carta libertatum”(自由大宪章)一词来与“Carta de Foresta”(森林宪章)相区别;但后来“Magna Carta”一词就被回溯性地指代先前的两个宪章,汉语中的“大宪章”大概由此得名而来。
(三)1225年大宪章
1225年大宪章的重新颁布,据说与贵族们对如下事实心存焦虑有关:1216和1217年大宪章的两次颁布都不是国王个人亲自所为,因此并不能反映国王对于大宪章的真实态度。因此他们有要求国王亲自颁布大宪章的心理需求。而这个需求实现的时机在1225年到来了,亨利三世因财政问题需要征收十五分之一的动产税,这成了要求国王重新签署大宪章的条件,因此便有了1225年的大宪章。
新的森林宪章实际上与1217年无异,而新自由宪章则不再记录原先那些令人不快之宪章颁布的背景,亨利在前言中声明,对本次颁布他是“出于自愿和寄予了美好的愿望”。但事实上,按照当时的规则,此时亨利并未成年(18岁);加之1227年1月,咨议会授权国王向其郡长签发令状:所有被认为有效的对土地、保有产和特许权的授予,都必须经国王的印玺加以确认——这更加剧了人们对亨利成年后会对大宪章采取何种态度的疑虑!好在1237年1月28日,作为民众授予国王三十分之一动产税的一个条件,亨利终在成年之后正式确认了大宪章。当时通过一个小宪章(parva carta),确认了包括1225年大宪章在内的过去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因此有人认为,所谓“大宪章”的提法是和这里的“小宪章”相对而言的。
1225年大宪章的意义在于:一、它更类似于一个国王和其臣民间的一个私人协定,而不像过去那样更像是对立双方签订的条约。二、本宪章确立了大宪章的最终文本,自此之后大宪章再未像过去那样屡经(3次)修订变更,而是保持不变并被收入王国制定法汇编;换言之,大宪章再无修订一说,而只是不断地重新签署、确认而已。
三、中世纪:静默的威严
大宪章在中世纪的历史,我们将以“编年体”的形式简要叙述如下。
1265年,西蒙·德·孟福(Simon de Montfort)在他短暂的掌权期间,从亨利和他的儿子爱德华(未来的爱德华一世)那里获得了一份确认,该确认模仿了约翰宪章的第61章:授权“整个王国可以反叛并尽其所能伤及吾等”。西蒙被推翻并处死之后,国王和年幼的爱德华主动通过1267年的《马尔伯勒法》第5章,确认了大宪章和森林宪章。
1297年,为换取新的税收,爱德华一世颁布了《恩准宪章》(Confirmatio Gartarum ),对1225的宪章进行了确认。《恩准宪章》类似于亨利三世1237年的那个小宪章,都是以一个单独的立法对原来的宪章进行确认。贵族们力图在《恩准宪章》中插入“非经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但未能成功。
1300年,作为对大宪章重新确认的一部分,爱德华一世又颁布了《宪章则例》(super Cartas, The Articles upon the Charters),内容涉及如何执行上述宪章。
1305年,教皇克莱门特五世宣布废除《恩准宪章》,《宪章则例》随之自然无效。
1331-1369年,爱德华三世先后通过了6部制定法,俗称《古六法》(Six Statutes),意在对大宪章的相关部分给予澄清和明确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354年的第三法,它将1225年大宪章的第29章(1215年大宪章的第39章)进行了两处修改:将原来的“free men”(自由人)修改为“no man, whatever estate or condition he may be”(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将“lawful judgement of his peers or the law of the land”(依同侪审判或依王国法律之判决)修改为“due process of law”(法律的正当程序)。
大宪章在中世纪曾被反复确认,据柯克统计可能多达32次,但也有人认为多达45次。据说中世纪英国议会开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公开宣读并请求国王确认大宪章。但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大宪章在整个中世纪的影响都不是很大,并不像13和17世纪那样波澜壮阔,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可能跟整个14、15世纪的政治形势相关。其实,这两个世纪大宪章并未默默无闻,因为如上所述,每届议会开会都要公开宣读大宪章,还要请求国王予以确认;爱德华一世和三世就大宪章所做的工作我们已经看到;晚至15世纪中期,亨利六世也对大宪章进行了确认。实际情况可能是,兰开斯特王朝开始后,王位继承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中,主张王位的各方都需要讨好议会、获得议会的支持,因此此时的议会不像都铎时期那么柔顺,更不像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那样被长期关闭,而大宪章所关心的那些权利和自由,此时都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定法予以落实和实现,因此大宪章就显得不像13和17世纪那样引入瞩目了。
四、都铎时期:冰火两重天
亨利七世强势结束玫瑰战争和亨利八世对这种强势的延续,使得英格兰的王权强大到了几乎是史无前例的地步,对王权的任何反对都被视为非法,无论这种反对是来自平民、贵族或教会,抑或其三者的联合。在这种背景下,对大宪章的解读也随之发生了转向。主流的观点是视约翰王为与教皇斗争的英雄,而对反叛的贵族和大宪章则几乎不持任何同情的立场。因此在都铎王朝前期,大宪章的影响力陷入了低谷。
16世纪末,英格兰出现了复古的热潮。当时流行的观点认为,英格兰自古就存在一套习俗和法律,只是在诺曼征服时被暂时中断了,后来又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得以恢复,并对后世的英国法影响深远。比如,时人威廉·兰巴德(William Lambade)认为,英国的议会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而且他还出版了他认为属于盎格鲁—撒克逊和诺曼的法典。培根则认为,大宪章第39条是16世纪陪审制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当时众多学者都认为,大宪章是对民众自由的宣示,是英国政府权力之最高和最基础性的来源。颇为夸张的是,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观念其时相当盛行,甚至曾有议会议员因质疑这些说法的客观性而史无前例地遭到议会驱逐。
显然,都铎后期对大宪章开始热捧与前期对大宪章的冷漠形成鲜明对比,颇像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大有冰火两重天之感。而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都铎后期这些意识形态化的观点大部分都只是“神话”,而并不是客观事实。但同样真实的却是,这些“神话”式的观点却又深刻地影响了当时以及接下来17世纪的英国人,并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后世辉格党人的观点。
五、17世纪:神话的开始
斯图亚特王朝的头两位国王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运用君权神授论来强化王权,而且——尤其是后者——经常不召开议会,这种无议会而治的专制与都铎时期有议会的专制(尽管是温顺的议会)颇为不同,让英国人颇难适应和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大宪章又被祭出以反对君权神授论。
国王的反对者们延续了都铎后期对大宪章的神化,认为大宪章认可并保护英国人的自由,将国王置于了普通法之下,还构成了陪审制的起源,并认为议会的古老起源可以直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正因为大宪章和这些古代宪制的存在,英国国王才不能也不应改变这些久已存在的英国习俗。尽管这些观点并不具有多少历史的精确性,但它们却具有某种象征性的力量,而大宪章的影响力也携都铎后期开始抬头之余威和此时日趋紧张的政治形势而不断扩大,它显然已经成为了议会中的政治家们凝聚人心、联合对抗国王的重要武器。在利用大宪章反对斯图亚特王朝国王的过程中,柯克是其中最重要的代表和领袖。
与此相关,柯克对大宪章的理解主要有两点值得强调。首先,他将大宪章提升为了一个全民而不只是部分特权阶层的保护神。柯克认为,大宪章中的“liberties”几乎就是“individual liberty”——这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前者更多的是指国王授予贵族或其他人的特权(比如开设法庭等),而后者的主体显然范围更宽泛。换言之,柯克犯了以今释古的错误,他将大宪章所保护的权利主体从主要是贵族、国王的直属封臣,扩展到了王国所有的臣民,即所有民众都平等地受到大宪章的保护。尽管这是个史学上的错误,但它显然有利于提升大宪章在全体民众中的认同感,更便于民众间的相互认同和团结一致。其次,柯克认为国王应该处于法律和大宪章之下,国王对王国的治理应该依照法律和大宪章而展开。其推理的思路在于,英国当今的宪制其实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即已存在——不仅是民众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包括像议会这样的王国治理机构;尽管后来受到了诺曼人的抑制,但这一切在大宪章之后又得以恢复,而大宪章则是记录和确认这些权利、自由和宪制的重要文献,因此它实际上就是古代宪制的见证者和载体,在中世纪又被多次反复确认,已经成为了英国政制的基础,即使是国王也应该遵守之。依此,国王并非绝对的,而法律和大宪章才是,大宪章之上没有更高的主权者。
因此,柯克极力倡导重新确认大宪章;1621年,这一动议被提出,但最终在议会中失败了。之后他又主导了《权利请愿书》的起草,不仅重申了对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还在序言中力图扩展其条款的适用范围,使之对法官也有拘束力;他还努力争取将《权利请愿书》像《古六法》或《大宪章则例》那样加入到确认大宪章的法律系列中去,但最终还是失败了。当然,在与斯图亚特王朝国王的斗争过程中,柯克并不只是一个人在战斗,其他人也不同程度地诉诸了大宪章。如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在1627年的达内尔案(Darnell’s case)中就争辩说,获取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是大宪章所支持的。只是查理一世固执己见,拒绝对大宪章予以确认。国王认为自己不需要受到法律之限制,而且议会派所主张的那些历史和法律情形并不真实清楚,因此拒绝了他们的主张,并对其展开镇压,内战遂开始。
可以看出,柯克对大宪章的解释其背后是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和目标意图的,因此必然会出现(如果不是刻意出现的话)一些历史时代性的错误。正因为这种错误,包括与柯克同时代的、他的对手大法官埃尔斯米尔(Lord Ellesmere),同是17世纪的罗伯特·布雷迪(Robert Brady),以及后来的历史学家特纳、霍尔特,都对柯克这种不加批判、混淆年代的工具主义立场进行了批评。但无论如何,以柯克为首的议会派借助于大宪章,通过对大宪章进行神化,形成了(如果不是简单延续过去的话)一种新的、革命性的意识形态话语,使之成为了鼓舞英国人民反对专制国王的重要精神支柱,而且为后来的辉格党史观提供了基础。
共和时期大宪章是否得到了适用存在疑问,弥尔顿视之“高于法律和习惯”,克伦威尔则鄙视之,轻蔑地称之为“Magna Farta”,但他同意依其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而治。
平等派(Levellers)则拒绝了同时期的主流观点,而采取“反诺曼”的立场。约翰·李尔本(John Lilburne)认为,大宪章所包含的并不是那样一种自由:人们假定它存在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后来却为诺曼人所摧毁。理查·欧弗顿(Richard Overton)则视大宪章为“包含有许多令人无法忍受之奴役的可怜虫”。但二人都视大宪章为对自由的宝贵宣示,能够用来对抗人们不满意的政府。李尔本就说过,“我把我的自由建立在英格兰的大宪章基础之上、欧弗顿则在遭逮捕时紧紧抓着柯克论大宪章的本子,并高呼杀人!杀人!他们夺走大宪章赋予我的权利和自由!”
掘地派的首领杰拉德·温斯坦莱则认为大宪章是我们的先辈经再三请愿才从国王那里获得的英格兰最好的法律,然而这些最好的法律却是锁链,它将一些人变成了另一些人的奴隶:教士和有产者获得了自由,普通人仍然而且一直都在为他们所奴役!”
但这一时期也有为数不多的人对大宪章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客观审视,罗伯特·布雷迪就是其中的代表。布雷迪认识到大宪章所包含的自由是有局限性的,其有效仅仅是因为国王的赋予。他驳斥了议会古老性和法律连续性的说法,通过将大宪章置于其历史的语境中,他质疑了大宪章在当时的政治含义。但可惜的是,布雷迪的历史主义的立场却为光荣革命所带来的逆流所扼杀。
六、光荣革命之后:辉格史观及其挑战
光荣革命强化了17世纪初以柯克为代表的、对于历史的意识形态化的解释,这在后来发展成为了辉格党人对历史的解释。[24]借助于洛克的观念,辉格党人认为英国的宪制是一种社会契约,建立在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这些历史文献基础之上。作为辉格史观的重要代表,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在《英格兰宪政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中认为,大宪章在型塑英国民族的过程中意义重大,并认为在兰尼米德签署大宪章的不只是贵族,而是全体英国人民。因此,在对待大宪章的问题上,辉格党人采取了浪漫主义的立场,对此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值得强调:一、如前文所述,他们将历史作为工具加以运用,为了今天的目的而工具主义地解释历史,为了其政治立场而别有用心地解释大宪章,这实际上是对历史的歪曲。二、与第一点相关,大宪章因此而被神圣化,其条文被视为神圣而不可取消、改变。针对这二者,从18世纪开始,就有一些反对的声音。
首先,如前所述,辉格史观的工具主义立场其实发端于都铎后期的复古思潮,对此,伊莉莎白一世时期就曾有议员对这种不客观的解释提出过质疑,却不幸遭议会驱逐。早在17世纪,布雷迪也曾逆当时之潮流而力图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解读大宪章,但终被光荣革命之后的逆流所吞没。19世纪,德国兰克学派(注重史料的客观真实性)的方法和观点传到英国,这极大地影响了英国的历史研究。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在《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中为大宪章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更为学术化的历史背景,从此开始逐渐将大宪章从神话回转到历史现实中。1904,甄克思(Edward Jenks)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了《大宪章的神话》(TheMyth of Magna Carta)一文,对传统上对大宪章的神话进行了相当激烈的批判。波拉德(A. F. Pollard)则同意甄克思的观点,认为是柯克“发明”了大宪章,兰尼米德的大宪章并不是保护了所有人的自由。豪伊特(William Howitt)也认为,那种将约翰大宪章和制定法中的大宪章等同视之的说法只是神话,并将那些贵族视为英格兰有史以来最大的反叛者。而作为一个新的革命时代的先知,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则藐视了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理由是它们并非由民选代表设计出来的成文宪法。今天,经过麦克奇尼、霍尔特等一系列学者的认真研究,大宪章发生的真正历史已经不断地被揭示,大宪章也在不断地被“祛魅”。
其次,针对大宪章的条文能否像一般制定法那样被废除、取消和改变的问题,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激进者如弗朗西斯·伯德特(Sir Francis Burdett)认为,大宪章的条文不可被取消。格兰维尔·夏普(Granville Sharp)则认为,大宪章是我们宪制中最基础的部分,取缔其中的任何部分都将是叛逆。但1716年通过《七年任期法》(将先前立法规定的议会之3年任期修改为了7年)后,议会关于法律性质的看法也开始发生变化:它不再认为过去的法律是神圣不可变更的;加之议会主权已经取代王权至上,议会马上意识到大宪章过去对国王的限制现在很可能也会转变为对自己的限制。因此,议会对大宪章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1829年开始,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变动的大宪章,其条文终于开始被逐步取消;时至今日,大宪章只有3个章节还保留了效力:即第1、9、29章(1225年大宪章),分别对应1215年大宪章的第1、13和39,40章。[25]
由上可以看出,大宪章从16世纪末开始被误读、利用,并脱离了其真实的历史而被别有用心地构建,这显然与17世纪反对专制王权的需要密切相关,但也不能说与英国人对自己权利的珍视以及愿为之拼死奋斗的传统毫无关系。但无论如何被利用、误读和神化,无论它如何地被祛魅,在众多中世纪的文献中,大宪章仍然是英国人反对专制统治的号角和旗帜,是英国人权利和自由的守护神,也是构建英国民族身份的基石。
七、大宪章的世界影响
随着英国世界影响的不断扩展,大宪章也影响到了其它国家的宪政之路和宪法发展。美国联邦宪法及其人权法案将大宪章视为了自己的先驱;为此,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于1957年在兰尼米德捐建了大宪章纪念亭。1976年美国独立200周年时,英国还曾将现存四个大宪章原件中的一份借于美国展览。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津巴布韦等英国过去的自治领,包括今天英联邦成员国的宪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大宪章的影响。此外,法国的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法律文献据说也都曾受到过大宪章的影响。
综上,本文梳理了1215年大宪章产生的背景、过程,以及后来1216年、1217年和1225年三个版本大宪章的基本情况,追踪了它在中世纪的被反复确认以及都铎前期和后期所受到的不同待遇,分析了它在17世纪后被神化的原因和19世纪后被祛魅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大宪章的历史差不多就是一部英格兰的宪政史,是英格兰这个民族的发展史。因此,对大宪章的考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能仅从它的条文本身出发,而要将之作为一个事件来整体看待,顾及到这个事件的背景、过程、结果和影响;也不能仅停留在13世纪,而是要向前推及12世纪甚至更早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往后则直至今天;不能仅仅视之为一个封建性的协议,而是要看到它在宪政以及法律和政治各个方面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只是对大宪章研究的一个小小尝试,希望能够拋砖引玉,吸引更多人的关注。
时光飞逝,800年过去了,今天当我们再次注目大宪章,重温它的历史与内容,兰尼米德当年的一幕仿佛就在眼前。我们今天感叹大宪章之伟大,但不应忘记它仍然只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英国宪政的成功虽然与其密切相关,但也远非大宪章本身毕其功于一役的,后世历代英国人的拼搏奋斗、赴汤蹈火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值得敬佩和艳羡的是,英国人将大宪章作为了一个很好的起点或台阶,并对之进行了充分的挖掘和利用,从而建成了今天的宪政伟业。很难想像,如果没有大宪章,英国的宪政之路会是怎样的。反过来,如果没有后世英国人的前仆后继,大宪章的命运又会是什么呢?英国的宪政之路又会是怎样的呢?也许,也曾出现过各种宪章(如前文所引霍尔特的列举)的欧陆会是一个很好的比较研究对象——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因此,大宪章不仅是自我成就的,因为它本身就具备了很多内在的价值;同时也是后世历代英国人成就的,是全体英国人民共同成就的,这其中的古今配合之默契也许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去玩味的!
(责任编辑:徐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