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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
本刊编辑部,《中外法学》

一、国际法学论文数据与分布
  本报告以2010—2011年公开发表的国际法学期刊论文为评价对象,考察我国国际法学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学术成就,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国际法学未来的发展表达一点浅见。
  (一)期刊范围
  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12—2013年)目录》(CSSCI来源期刊目录)确定的核心期刊范围,本报告筛选其中三类期刊,作为本报告国际法论文来源期刊范围。这三类来源期刊是法学来源期刊(21种)、高校综合性学报来源期刊(70种)以及综合性社科期刊来源期刊(50种)。三类来源期刊共收录141种期刊。
  本报告没有选择经济学来源期刊(73种)作为本报告论文来源期刊范围,主要原因不在于经济学来源期刊缺乏国际法论文。实际上,在本报告看来,经济学来源期刊发表的不少文章,与国际法学者尤其是国际经济法学者所研究的对象没有本质区别。但是,鉴于经济学来源期刊发表论文涉及外国法制度、比较法制度的内容较多,界定某一篇论文属于法学文章还是经济学文章、属于国际经济法文章还是经济法文章的成本过高,可能引起的争议较大,因此,我们没有将经济学来源期刊作为本报告论文来源期刊范围。
  (二)国际法学领域
  本报告评价的国际法学论文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私法(冲突法)三个领域的论文。其中,国际私法论文归入国际经济法论文中进行统计。{1}出于统计和评价便利角度考虑,本报告尝试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各自所包含的领域予以进一步细分。将国际公法进一步分为国际公法基本理论、领土海洋与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若干细分领域;本报告将国际经济法进一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等若干细分领域。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对国际法学三个领域以及更多细分领域的划分,仅仅是为了统计和报告的方便,并不代表本报告认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各自应该或者不应该包含的细分领域或范围的立场。
  (三)筛选方法
  在从前述三大类来源期刊筛选国际法学论文的过程中,本报告参考前述国际法学领域范围,逐一阅读三类来源期刊的所有文章,逐一确定是否属于国际法学文章。最终确定进入本报告评价范围的国际法文章共982篇。
  近年来,国际法学讨论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国际法学内部的交叉研究逐渐增多,国际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甚至国际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交叉的研究也在逐渐增多。同时,学者对国际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边界还存在不同认识,对国际法学内部应该包含的不同领域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因此,本报告采用的筛选方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本报告试图涵盖尽可能多的国际法学论文,所以,本报告筛选的982篇国际法文章可能包含了法学其他学科(如经济法)甚至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如经济学)文章。从这个角度来看,读者需要谨慎对待本报告的统计数据。
  (四)国际法学论文概况
  附件一展示了国际法学论文在三大类来源期刊的分布情况,同时也展示了国际法学两大领域(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分布情况。此外,该附件还进一步展示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各自细分领域的论文发表情况。
  从总体情况来看,在所有982篇国际法学论文中,国际公法领域共计452篇论文,国际经济法领域共计516篇论文,其他14篇论文归属不明,即无法确定属于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经济法。两大领域论文发表情况差别不大。从两大领域在三类来源期刊的分布情况来看,在法学来源期刊、综合社科来源期刊和高校学报来源期刊中,国际公法论文分别有205篇、103篇和144篇,而国际经济法论文分别有275篇、104篇和137篇。两个领域发表论文数差别也不大。
  进一步讲,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各自细分领域的文章发表情况来看,既存在传统领域依旧是热点领域的情况,也存在部分领域开始成为热点领域的现象。比如,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金融法依然是论文发表的热点领域。在三类来源期刊中,国际私法论文分别有86篇、20篇和22篇,共计128篇论文;国际贸易法论文分别有86篇、37篇和48篇,共计171篇;国际金融法论文分别有21篇、15篇和32篇,共计68篇。又比如,在国际公法领域,由于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日益增多,哥本哈根会议以及之后的一系列气候谈判成为全球关注热点,国际海洋法和国际环境法论文数量在这段时间内相对较多。在三类来源期刊中,领土、海洋和空间法论文分别有31篇、14篇和30篇,共计75篇论文;国际环境法论文分别有26篇、25篇和27篇,共计78篇论文。
  二、国际法学论文的特点
  2010-2011年这两年期间,国际法学论文呈现出三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国际法学论文表现出对中国问题的极大关注、国际法学论文继续扩展诸多新研究领域、国际法学论文开始出现跨领域、跨学科的研究趋势。
  (一)国际法学论文对中国问题的关注
  2010-2011年这两年期间,国际法学论文讨论了国际法领域涉及的相当多中国问题。因此,本报告的评价对象重点集中在这些讨论中国问题的国际法学论文,而将那些介绍某一国际法制度的论文、比较不同国家做法的论文,或者讨论一般性国际法问题但没有重点论述这些问题与中国关系的论文基本排除在本报告重点评价的范围之外。
  1.国际海洋法
  在东海和南海,中国和日本、东南亚部分国家有关岛屿、海洋权益的争端继续成为这一时期国际法学论文关注的热点问题。
  就钓鱼岛问题而言,国际法学论文讨论了诸多技术性问题,比如,从国际法层面看钓鱼岛问题是否存在争端的问题、{2}钓鱼岛争端中关键日期的确定问题、{3}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问题(全效力、半效力还是零效力)、{4}钓鱼岛争议是否应该通过国际法院途径解决问题{5}等等。就东海其他国际法问题(如海洋划界问题)和南海问题而言,国际法学论文既涉及对技术性问题的讨论,也涉及宏观政策层面的分析。就前者而言,有学者分析了南海诸岛问题通过国际仲裁的可能性,主张不单纯依靠目前的双边外交谈判机制解决有关争议。{6}就后者而言,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否存在国际法上的障碍、搁置争议本身是否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某些强制性争议解决制度的要求,有的学者也做了非常全面而详尽的分析。{7}
  此外,这段时间发生的若干国际性事件,由于该事件对中国的直接影响,也成为国际法学论文关注的问题。比如,2009年3月,美国军事测量船“无暇号”在中国海南岛南部约120公里处侦测水下中国军事目标,遭到中国船只的驱离。该事件成为全球各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并一度引发了中美双方的冲突,被称为“无暇号”事件。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法学者对沿海国(如本事件中的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管辖权的进一步讨论。{8}又比如,2008年底,日本政府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主张以冲之鸟礁为基点对大陆架划界,主张海域面积达到74万公里。由于这直接涉及中国(以及韩国)的海洋权益,中韩两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认为冲之鸟是礁而不是岛,不能以其为基点主张大陆架和外大陆架。{9}
  2.国际环境法
  1992年,150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此之后,与全球气候变化有关的议题成为国际法学者关注的热点。1997年,《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发达国家气候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第一个气候减排承诺期于2012年届满。从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开始,各国围绕2012年之后的气候减排义务承担进行谈判。全球气候变化、各国减排义务成为国际法学者继续关注的热点。
  在这方面,国际法学者关注的中国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问题是中国是否应承担节能减排义务。这个问题的背景在于,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个气候减排承诺期中,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节能减排义务,但近十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使中国成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中国应该承担节能减排义务。因此,国际法学者或者从政策层面提出了若干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策略,{10}或者从文义解释角度讨论我国应该如何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既强调我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较低的人均 GDP水平,以区别于发达国家承担的减排和提供资金义务,也关注我国经济和国家实力快速增长带来的负责任大国义务,共同应对全球气候问题。{11}
  另一方面,由于哥本哈根会议以后,各个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方面达成的共识有限,哥本哈根会议甚至没有达成任何有效力的法律问题,因此,部分国家开始采取单边立法等措施,将本国或者本法域的单边性做法强制适用于其他国家身上,从而引发国家之间的争端。比如,美国2009年试图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规定,如果2020年之前主要排放国(包括中国)没有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的话,那么美国将使用“边境调节措施”。国际法学者对于包括碳关税、欧盟航空税等单边做法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12}
  3.国际贸易法
  由于中国近年来与主要贸易国家贸易纠纷的增多、中国使用WTO纠纷解决机制的增多,国际法学论文高度关注这些涉及中国的国际贸易纠纷。{13}这些纠纷涉及的领域或产品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传统货物贸易领域、传统服务贸易领域以及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诸多问题。
  在传统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法学论文讨论的纠纷包括2009年美国、墨西哥和欧盟分别向 WTO提出申诉,认为中国对特定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WTO规则的争议案件;{14}在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法学论文讨论的纠纷包括2007年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认为中国有关出版物和视听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限制措施违反了WTO规则的争议案件;{15}在新能源产品贸易领域,国际法学论文讨论的纠纷包括2010年美国根据WTO规则请求与中国就中国向美国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补助、资助和奖励措施进行磋商的案件;{16}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领域,国际法学论文讨论的纠纷包括2008年中国向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认为美国对四类中国产品(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双反措施不符合WTO规则一案,{17}以及2009年中国提出的、认为美国对中国出口轮胎采取的限制措施不符合WTO“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的案件。{18}此外,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法学论文讨论的纠纷还包括2010年美国提出的、针对中国银联系统对于外资银行支付业务的限制违反WTO服务贸易协定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的争议案件。{19}
  4.国际金融法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2011年欧洲又发生欧债危机,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受到较大冲击,在国际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和国际合作的立法努力。同时,发达国家经济和金融实力受到削弱,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等“金砖国家”经济和金融实力相对得到提升,这也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一股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完善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和规则的浪潮。
  在这一段时期,国际法学者重点关注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改革、合作对中国的影响,{2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和其他改革,尤其是提升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投票权和话语权的举措,{21}国际货币体制改革以及对中国的影响,{22}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如巴塞尔III出台对中国的影响。{23}此外,作为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设中国自己的国际金融中心的举措之一,即上海国际板的建设,也得到了诸多国际法学者的关注。{24}
  5.国际投资法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除了中国外商投资(对内投资)以外,中国的对外投资和并购,即“走出去”业务,得到了相当多国际法学者的关注。在这个阶段,国际法学论文几乎涉及了“走出去”的各个方面问题,比如平安保险投资荷兰富士通银行巨额亏损引发了学者对海外投资间接征收风险的关注,{25}ICSID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得到相当程度的关注,{26}中国在能源领域对外投资可能面临的东道国国有化措施风险也是国际法学者重点关注的领域。{27}
  除了这些基于个案或者某个行业问题引发的国际法学者对具体问题的思考以外,在国际条约层面,由于中国对外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或者说,中国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国向同时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角色的转变,国际法学者开始更加深入地讨论,在中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中,应该如何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权益,而不是单纯强调对某一方的保护;{28}应该如何增加和完善环境条款,以保护中国所投资的东道国的生态环境,{29}甚至增加和完善“人本”条款,提高中国所投资的东道国的人权标准、强调中国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等。{30}
  6.国际私法
  2010年10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获得通过,成为这一时期国际法论文重点关注的问题。国际法学者既讨论了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31}也指出了系统化不彻底、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观念保守、缺乏可操作性、缺少统筹兼顾等诸多问题。{32}
  (二)国际法学论文继续扩展新的研究领域
  2010-2011年期间,国际法学论文涉及了一系列以往少有研究、甚至没有研究的新领域、新课题。
  1.北极问题
  近三十年来,北极地区出现海冰大量减少、大陆冰川退缩、海洋增暖等一系列快速变化,这既引起了人们对北极脆弱的生态环境的严重担忧,同时也刺激了对埋藏在冰层底下丰富资源的渴望。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学者围绕北极地区的自由航行、科学考察、环境保护等问题和国际合作撰写了相当数量文章。{33}这些文章从不同角度提出中国应该采取的相应战略和策略,包括提出便利国际交通原则以保护北极冰川融化后新增航道的自由通行权、增加北极全面科学考察的频率、以环境保护为议题促进北极问题的国际合作等。
  2.南极问题
  南极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南极条约》早在1961年正式生效,我国1983年加入该条约距今也有二十年时间。但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资源争夺日趋激烈以及相关科技发展的背景下,各国对于开发南极地区的兴趣进一步提高,各国也同时重新审阅《南极条约》提出的、暂时冻结各国对南极洲主权要求的原则。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法学者提出了中国的应对策略,包括加速国内立法、以国内立法形式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主权要求,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应付大陆架等权利尚未界定可能带来的问题。{34}
  3.国际能源法——国际核安全问题
  2011年日本福岛发生核事故。这是继1979年美国三厘岛核事故、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以后第三次严重核事故,引发了全球对核安全问题的关注,也引发了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和中国国内核安全法律建设的讨论。部分国际法学者不仅分析了日本在处理核事故过程中违反或者可能违反1996年的《核安全公约》、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问题,以及因向海洋排放核污水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问题,同时也呼吁认真规划中国的核安全法律体系,尽早制定核安全法,采取强化中国核能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措施。{35}
  4.国际空间法——国际电信联盟(ITU)空间频率轨道资源分配问题
  2011年,我国北斗卫星系统第八颗卫星发射成功,标志北斗区域卫星导航系统的基本系统建成。中国计划一共部署5颗静止轨道卫星和30颗非静止轨道卫星。中国北斗系统剩余卫星的发射,涉及到卫星轨道和无线电资源的协调问题,主要是根据国际电信联盟规则,与同时正在建设、但进度落后于中国的欧洲伽利略系统的协调问题。国际法学者由此开始关注国际电信联盟分配频谱资源规则中的两种模式,即先验模式(为未来发展中国家保留频谱资源)和后验模式(先占先得频谱资源)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应该采取的态度和策略。{36}
  (三)国际法学论文开始出现交叉学科研究的趋势
  从2010—2011年期间发表论文来看,国际法学同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研究还不多见,或者说,交叉性研究更多的表现在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学者对国际法领域问题的研究,少见国际法学者“跨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法问题。目前的国际法学交叉性研究,基本属于国际法内部各个领域之间的交叉性研究。
  比如,由于国际法内部各个领域本身存在交叉现象,如WTO规则和国际环境法规则的交叉,国际法学者开始将国际环境法(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公约)、传统国家公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贸易法(WTO框架下对单边域外PPM贸易措施的支持、单边征收的碳关税等){37}等诸多国际法领域问题加以综合分析,不再局限于传统国际法学论文主要处理某一个领域问题的做法。
  除了国际法各领域本身存在的交叉现象带来的交叉研究以外,部分国际法学者开始以问题为导向,分析某一问题中蕴含的各种国际法领域问题,从而出现一种新的交叉研究趋势。比如,部分国际法学者在研究中国海外投资问题中,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中国税法问题,形成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税法两个领域的交叉研究。{38}又比如,部分国际法学者在研究中国海外投资问题中,发现私募基金在海外投资中发挥的作用,从而形成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领域的交叉研究成果。{39}
  三、国际法学亮点论文
  国际法学涵盖的领域和细分领域相当庞杂,本报告不试图罗列每一个国际法领域或细分领域的研究进展情况。相反,本报告仅试图对国际法学部分亮点论文加以评述。本报告没有讨论亮点论文的领域或细分领域,不代表该领域或该细分领域没有任何研究进展。对亮点论文的选择和评价,仅仅反映本报告作者的偏好。
  (一)总论
  何志鹏的《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一文指出了中国当前的国际法研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未能深入探索国际法前沿问题、未能充分体现中国立场、未能充分论证遵循学术规范的问题。根据何文的研究,以论证不足为例,仅就注释数量而言,《美国国际法杂志》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160个,《哈佛国际法杂志》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300个,《欧洲国际法杂志》的论文平均每篇130个,而2004—2008年中国主要学术杂志发表的国际法论文平均每篇注释30个,最少的只有两个。国际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因此,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也有共性,比如管理标准的数字化忽视了学术质量,重视发表文章的数量,形成重量不重质的知识生产方式,造成了出版社、杂志社的寻租和各种各样的学术腐败。当然,对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国际法学自身的原因也起了相当作用。比如,资料成果的语言劣势、国际法学者的国际参与意识不足、理论实践的制度疏离,造成很多国际法学者客观上难以了解中国立场、中国问题,主观上不愿意考虑中国处境,宁愿分析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
  (二)国际公法
  1.国际人权法
  龚刃韧的《论人权条约的保留——兼论中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问题》所讨论的人权条约保留制度不能算一个新问题。该文讨论的条约保留制度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已经形成了当时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即“全体一致规则”: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有得到其他所有缔约国的明示或默示才能成立。即便“全体一致规则”被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的保留问题咨询意见加以否定,允许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保留这一新规则的出现也发生在半个多世纪以前的1951年。同时,龚文所评论的中国法学界集体课题,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课题,早在2002年就已经完成。龚刃韧2010年发表这篇论文,其直接动因在于国际人权法领域的新发展,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如何看待中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具体法律技术问题和中国应承担的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
  正如作者文章最后一段指出,联合国网站公布的人权事务委员会2010年7月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4号一般性意见指出,“考虑到言论自由与《公约》中其他权利的关系,虽然对第19条第2款某些内容提出的保留可以接受,但对第2款规定的权利的笼统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因此,龚文才旧事重提,指出中国法学界集体课题本意虽然是促进中国尽早批准《公约》,促进中国人权的发展,但所提出的中国应该对《公约》第19条(表达自由)和第22条(结社自由)提出符合中国法律的“解释性声明”,无论从人权条约的保留性质来看(即“解释性声明”属于对条约的保留),还是从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来看存在诸多问题(即“解释性声明”所作的笼统性保留可能被认为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所以,在龚文看来,对人权条约提出保留固然重要,但为了促进中国的人权事业,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应按照《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尽快改进国内法。
  2.领土、海洋与空间法
  张新军的《国际法上的争端和钓鱼诸岛问题》一文针对的是2010年9月日本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扣押中国渔船及船长詹其雄事件引发的问题,即日本根据其国内法对中国渔船及中国公民采取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义务的问题。张文讨论的是中国和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是否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从而使得争端双方都负有一定国际法义务(如和平解决争端义务),这一问题直到今天都具有现实意义。张文归纳了支持存在国际法意义上争端的三个方面证据,即否认争端国家在立场上的自我矛盾、同类型争端为国际司法仲裁受理的先例和国际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张文认为,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是无可质疑的。就否认争端存在的日本政府而言,其立场基本上是自相矛盾的。国际司法仲裁中也受理过与钓鱼岛争端实体主张类似的争端。此外,在钓鱼诸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国内外已经有大量研究对中日双方在实体问题上的是非曲折进行了讨论。因此,张文的政策意义在于,在日本否认争端存在的情况下,中国是否还可以主张存在争端?是否还可以进一步继续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张新军的另外一篇文章《中国周边海域争端处理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再考》虽然不仅仅针对中日钓鱼岛和东海争议问题,但该文章的进路和上一篇文章有很大的相似性。在这篇文章中,张新军讨论的是中国政府单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是否符合国际法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比如,如果某一国际法规则规定了争端的强制性解决程序,中国固然愿意“搁置争议”,不对争议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处理措施,但这是否违反了该国际法规则规定的强制性争议解决程序?是否能够防止他国诉诸该强制性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在本报告看来,张文的亮点不在于他对中国政府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提出书面声明的讨论。根据张文的论述,该声明表示,就第298条规定的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和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司法或仲裁管辖,因此,“搁置争议”不违反国际法规定的强制性争端解决义务。张文的亮点在于他对“搁置争议”是否意味着中国不受《公约》第15章的其他“第三方解决”的程序的制约或影响。这里的“第三方解决”程序包括强制性调解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的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可能由国际海洋法法庭给出的与上述争端相关的咨询意见。在这方面,张文提出了一些隐忧。比如,中国政府的书面声明并没有排除强制调解,争端它方可以将争端提交至调解委员会。因此,张文提出,就中国政府的“争议搁置”政策而言,有关争端最好也可以依法从强制调解程序中被排除。
  姚莹的《解决中日东海争端通过司法途径探悉》一文试图探索的是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中日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东海争端的可能性。这与中国政府目前采用的“搁置争议”、通过中日外交谈判解决的思路不同。姚文在回顾1969年以来国际法院裁判海洋争端所体现的若干趋势的基础上,大胆预测了中日东海争端如果提交国际法院可能出现的三个结果。第一,中国基于自然延伸原则提出沿冲绳海槽的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的主张可能难以获得支持,而日本基于距离标准主张200海哩大陆架的主张也不会完全得到支持,最后的划界可能落在双方“权利重叠区域”。第二,虽然中国主张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当分别进行,但为了避免一国大陆架之上是他国的专属经济区,从而导致该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使受制于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处于行使不能的境地,因此,最终界限的绝大部分极有可能是重合的。第三,钓鱼岛主权归属难以预测,但中国的主张更为有利,如果将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将钓鱼岛列入日本领土确定为“关键日期”,日本试图主张“关键日期”之前钓鱼岛属于“无主地”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国际法院支持;同时,无论钓鱼岛最终判归哪一方,由于它属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它不可能在东海划界过程中具有“全效力”。2012年开始,钓鱼岛问题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姚文提出的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中日东海争端似乎不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姚文对中国通过国际司法方式解决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东海争端的利弊分析,对中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外交解决思路,是否可以考虑国际司法解决方式,以及分析对方是否会考虑国际司法解决方式,都有一定的政策参考意义。
  (三)国际经济法
  1.国际贸易法
  张乃根的《论WTO法下的中国法制变化》一文总结了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法制带来的巨大变化,尤其是归纳了中国入世后将WTO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三种具体方式:第一,对应式转化,即将WTO法的某一协定(如WTO《反倾销协定》)对应转化为国内法(如《反倾销条例》第二,归纳式转化,即根据WTO法有关协定内容(如《中国入世协定书》第5条贸易经营权)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如《外贸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规定);第三,分散式转化,即将WTO法的某一项协定或条款(如WTO服务贸易协定,TRIPS)分散转化为有关国内法的规定(《专利法》第11条增加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商标法》第14条增加驰名商标的认定等)。
  不过,张文似乎希望着重指出的是国内实施WTO法的困境,即WTO法没有中文版本、中国入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按照《宪法》程序批准过WT0法的所有协定,也没有通常批准加入国际条约时已有的中文版本。因此,前述三种方式转化WTO法为国内法固然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但同时也反映了WTO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困境,属于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一个特殊问题,并具体表现为宪法对中国和政府间组织签署协定的批准程序问题、WTO法在国内的司法解释困境和进一步规范等问题。
  2.国际金融法
  曲冬梅的《国际板上市标准的定位——以境外交易所上市标准为例》一文讨论的是2010-2011年期间的一个非常热点的问题,即中国计划允许外国公司到上海国际板上市的问题。同时,曲文讨论的是国际板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中国应该制定什么样的上市标准、吸引什么样的外国公司到国际板上市并能获得国内投资者认同的问题。曲文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定位上市标准的实质,即对全球上市资源的争夺,也非常客观地分析了影响上市标准定位的因素,即境内投资者的认同和境外拟上市公司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曲文认为,“中端上市标准”是我国国际板的恰当定位。换句话讲,上市标准不能太低,太低则不利于保护国内投资者,同时,采用“低标准竞争”或者“向低端看齐”也不一定有好的结果,反而可能带来证券市场的一系列问题;上市标准也不能太高了,太高了影响境外上市公司的积极性,难以实现建设国际板的初衷。
  3.国际税法
  崔威的《境外税务透明主体的处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问题及其解决》一文讨论的是2009年国税总局出台的一个具体税务规则,涉及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但作者试图阐述的更宏观的问题是,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中国和外国税法间如何相互影响的问题。这种相互影响,简单来讲,体现在中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收入根据外国税法是否要交税,不但取决于外国税法如何规定,还要取决于中国税法如何规定。常见的例子是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外国设立或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再投资该东道国某机构获得收益,收益在合伙企业层面是否不被东道国征税(被视为“透明税务主体”),只对中国企业或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征税,而中国企业和个人则可以根据中国与该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申请抵免部分所得税,从而获得较为有利的税务处理。长期以来,中国税务机构需要处理的或者是境内主体是否“税务透明”问题,或者是外商投资中国背景下外商使用投资主体的“税务透明”问题,唯独没有涉及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使用境外主体的“税务透明”问题。崔文所举的例子和相关讨论所反映的是,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中国本国法律缺乏与国际规则接轨,从而给造成“自伤”本国企业的后果。
  4.国际私法
  陈卫佐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得与失》一文对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做了回顾和总结。在陈文看来,该法的颁布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重要一个环节,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方兴未艾的世界各国国际私法法典编纂运动的组成部分。该法在规模、范围、内容、方法和技术诸方面都朝着现代化目标向前迈进了一部,但它并不意味着国际私法法典编纂任务已全部完成,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法典编纂应是将迄今为止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和创制,集中制定于同一部立法文件中,完成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逻辑化。
  郭玉军的《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虽然也肯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诸多成就,但郭文的重点在于对该法的立法反思。在郭文看来,这部法律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它虽然实现了相当程度的“法典化”,但系统化不够彻底,某些问题仍需使用二十多年前颁布的《民法通则》;这部法律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观念保守、缺乏可操作性、缺少统筹兼顾。郭文甚至指出,“有法不善的不良后果有时甚至胜于无法可依,法治推进者的当务之急不仅仅是解决制度的缺失、填补立法空白,而更应该是追求‘良法’。”
  四、国际法学论文发展前景展望
  (一)国际法学的规范性研究范式和交叉学科研究范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增多,国际法学者采用传统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撰写了相当数量的案例分析文章,对中国向WTO提起的或者被“提起”的争议进行了分析。这类案例分析文章与传统民法、商法的研究进路类似,给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带来了不小变化。部分法学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法”,或者即便“有法”但没有规则的适用或执行的认识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法学研究和其他传统法学研究的对接。因此,随着中国继续主动或者被动利用WTO机制解决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议,国际法学者继续获得更多的研究和写作素材,规范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或者更为广义的规范国际法研究,以及传统式案例分析方法,都将可能继续成为国际法学研究的一种被追捧的范式。
  但是,正如传统规范法学研究面临创新问题一样,规范国际法学研究者也会面临日益增强的跨学科研究压力。这种跨学科研究的压力一方面来源于国际法研究学者本身的自省。比如,何志鹏在《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一文中提出,国际法诸问题的研究应当突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门槛,在内部充分贯通,并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还应当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横向联合。”其中,问题的本质仍然在于,即便国际法的规范研究、国际法的案例分析可以归为规范性研究,其所涉及的规则、分析的方式同传统的刑法、民法的规范研究仍然存在很大不同。同时,部分国际法学者对国外学者采用的交叉学科性质的国际法研究的介绍,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法学内部对跨学科研究的追求。比如,田洪鎏的《国际私法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就介绍了美国波斯纳法官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冲突法(国际私法)的“管理优势说”。{40}
  另一方面,跨学科研究的压力也来自其他学科学者对国际法学的“入侵”。如前所述,本报告没有从经济学来源期刊筛选文章,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学来源期刊的很多文章可能不会被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经济法学者认为是国际法论文或者法学论文,而很可能被标签为经济学或者国际经济学论文。但是,从这些文章所涉及的领域或者论题来看,在本报告看来,它们和国际经济法学者写作的论文没有太大差异。比如,有关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提升中国话语权的文章、{41}有关外汇体制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文章、{42}有关外商投资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文章等。{43}
  因此,在继续采用规范法学方法推进国际法研究的同时,国际法交叉学科研究可能也会成为今后部分国际法学者追求的方向。
  (二)国际法学“专业性”、“碎片式”现象和可读性之间的矛盾
  在不少法学学者眼里,国际法学论文或者晦涩难读,或者专业性太强,或者感觉同日常生活隔得太远,由此造成国际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研究的隔膜。即便是国际法专业杂志编辑,能够做到游刃有余、阅读国际法各领域论文而不存在太大阅读障碍的恐怕也是少数。这种现象由来已久,原因很多。
  首先,国际法学涉及的领域和细分领域相当广泛,几乎任何一个细分领域,比如海商法,或者国际私法,其知识容量也堪比任何一个其他法学学科如刑法或民法的内容。其次,国际法学中的相当多领域似乎“不接地气”,除了少数政府部门(如外交部或商务部),或少数研究学者有需求以外,相当数量的学生、学者恐怕对国际法与自己有什么关系都存有疑问。相比而言,经济法虽然领域也异常庞杂,但或多或少和周围生活中的现象有些关系。因此,国际法研究存在先天的缺陷。最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并由此产生对国际法研究的需求,恐怕也是近些年的事情,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事情。上述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国际法学论文给人以“太专业”、“太细致”、“过于晦涩难读”的印象。
  从目前国际法学各领域的格局来看,由于国际法学涵盖范围相当广泛,专业化、碎片式的研究进路恐怕还将长期存在。因此,这又将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强化国际法学内部的“分工过细”局面,造成国际法学内部不同领域学者沟通的隔阂,也可能会进一步造成国际法学者与法学其他学科学者沟通的障碍。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恐怕将寄希望于两个层面的努力。
  一个层面的努力在于以问题为导向,逐渐打破国际法内部各个领域的研究界限,包括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界限,也包括上述三个领域内部各个细分领域的界限。前文提到的国际法内部交叉研究的出现,比如国际投资法与国际税法的交叉研究、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的交叉研究、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的交叉研究,由于这类交叉研究结果来源于国际法学本身的发展,这类交叉研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文提到的问题。但是,这种交叉研究的进度可能仍将受制于目前国际法领域已经存在的“既有的分工格局”的影响。比如,国际贸易法主要通过WTO机制实行,国际货币制度主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两种国际制度(贸易和金融)的分工是二战后形成的格局,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另一个层面的努力,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努力,将取决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和写作方式的自我变革。国际法学者做的任何研究、写的任何论文,恐怕都需要问一问自己,这个研究和论文希望阐述的一般性道理是什么?从一个国际贸易法的问题和现象中国际法研究者希望说明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一般性问题?某个海洋法规则的分析对帮助我们理解其他社会现象有什么一般性意义?这种自我反省可能会帮助国际法学者不仅仅掌握某一细分领域的技术规则,也可能会促进国际法各领域学者的沟通,从而促进国际法知识的积累和创新。
  (三)中国问题意识、热点问题讨论和理论高度
  如前文所述,国际法学论文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这类中国问题甚至有不少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比如东海、南海问题,中国与其他国家近几年发生的贸易、金融和投资纠纷问题。对正在发生的中国问题的持续关注,将继续成为今后国际法学论文的一个趋势。对国际法规则、外国制度、外国理论的介绍,虽然仍然会出现在国际法学论文中,但可能不会继续得到主流国际法学者的关注和认可。
  但是,目前关注中国问题的国际法论文,尤其是讨论热点问题的不少文章,似乎都是在论证或者确认某一政府政策或立场的合法性、必然性,仅仅是用学者语言来重新诠释一遍已有的政策和立场。这类文章当然必不可少,尤其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政策、立场再加以讨论和论证的文章。但是,国际法学者更应关注的恐怕是某一政策、立场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是采取某一政策立场可能忽略的其他可能性和途径。此外,国际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恐怕仍需追求研究的趣味性。一个有趣的国际法研究,能够扩展我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增进我们对人类自己的理解。因此,如果一个对国际海洋争端规则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其他一个毫不相关的现象和制度,比如对人口老龄化现象的理解。这样有趣味的国际法研究也应该是可以探索的路径。
  因此,提倡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提倡对中国现在发生的问题的关注,仍然需要国际法学者保持一定程度的自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更为中立地去审视正在发生的现象,从中发现可能被忽略的问题,发现有趣味的问题。
  附件一 2010—2011年国际法学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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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细分领域{44}    │高校综合性学报│综合性社科期│法学来源期刊│合计    │
│        │                │              │刊          │            │        │
├────┼────────┼───────┼──────┼──────┼────┤
│国际公法│国际法基本理论  │35            │27          │57          │119     │
│        ├────────┼───────┼──────┼──────┼────┤
│        │国际争端解决    │11            │10          │13          │34      │
│        ├────────┼───────┼──────┼──────┼────┤
│        │领土、海洋与空间│30            │14          │31          │75      │
│        │法              │              │            │            │        │
│        ├────────┼───────┼──────┼──────┼────┤
│        │国际环境法      │27            │25          │26          │78      │
│        ├────────┼───────┼──────┼──────┼────┤
│        │国际组织法      │10            │5           │11          │26      │
│        ├────────┼───────┼──────┼──────┼────┤
│        │国际刑法        │17            │11          │31          │59      │
│        ├────────┼───────┼──────┼──────┼────┤
│        │军事法          │4             │2           │11          │17      │
│        ├────────┼───────┼──────┼──────┼────┤
│        │国际人权法      │10            │9           │25          │44      │
│        ├────────┼───────┼──────┼──────┼────┤
│        │小计            │144           │103         │205         │452     │
├────┼────────┼───────┼──────┼──────┼────┤
│国际经济│国际贸易法      │48            │37          │86          │171     │
│法      │                │              │            │            │        │
│        ├────────┼───────┼──────┼──────┼────┤
│        │国际金融法      │32            │15          │21          │68      │
│        ├────────┼───────┼──────┼──────┼────┤
│        │国际投资法      │18            │12          │27          │57      │
│        ├────────┼───────┼──────┼──────┼────┤
│        │国际税法        │3             │7           │9           │19      │
│        ├────────┼───────┼──────┼──────┼────┤
│        │国际知识产权法  │7             │7           │27          │41      │
│        ├────────┼───────┼──────┼──────┼────┤
│        │海商法          │7             │6           │19          │32      │
│        ├────────┼───────┼──────┼──────┼────┤
│        │国际私法{45}    │22            │20          │86          │128     │
│        ├────────┼───────┼──────┼──────┼────┤
│        │小计            │137           │104         │275         │516     │
├────┴────────┼───────┼──────┼──────┼────┤
│归属不明                  │0             │4           │10          │14      │
├─────────────┼───────┼──────┼──────┼────┤
│合计(列)                │281           │211         │490         │982     │
├─────────────┼───────┼──────┼──────┼────┤
│占所有文章比例            │28.62%        │21.49%      │49.9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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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归属不明表示不确定该文章是否属于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横向合计(行)表示三大类期刊中某一细分领域论文总数,纵向合计(列)表示三大类期刊中某一类期刊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文章的总数。所有文章总数为982篇,“占所有文章比例”表示筛选的各类期刊文章占所有文章的比例。
       (责任编辑:唐应茂)

【注释】

{1}需要强调的是,本报告对国际法学领域的分类,以及将国际私法论文归入国际经济法论文进行统计,并不代表本报告作者赞同或者反对国际法学应该或不应该包含的领域及细分领域的任何观点。本报告对国际法学不同领域以及不同细分领域的分类和统计仅仅是为了报告研究结果的便利。   {2}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和钓鱼诸岛问题”,《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3}任虎:“领土争端中关键日期问题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4}罗国强、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5}姚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司法路径探析”,《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6}余敏友:“南海诸岛争端国际仲裁的可能性——国际法分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7}张新军:“中国周边海域争端处理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再考”,《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罗国强:“‘共同开发’政策在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实际效果:分析与展望”,《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罗国强:“多边路径在解决南海争端中的作用及其构建——兼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8}郑雷:“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以‘无暇号’事件为视角”,《法学家》2011年第1期。   {9}管建强:“日本‘变礁为岛’的行为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法学》2010年第4期;金永明:“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论析——以冲之鸟问题为研究视角”,《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   {10}唐双娥:“我国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面临的压力与谈判策略——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分析”,《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曹明德:“哥本哈根协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起点——兼论中国在未来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定中的策略”,《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   {11}王小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哥本哈根协议》和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12}鄂晓梅:“气候变化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覃华平:“欧盟航空减排交易体制(EU ETS)探析——兼论国际航空减排路径”,《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13}胡加祥:“中国入世十年争端解决实证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14}黄志雄:“从‘市场准入’到‘资源获取’——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引发的思考”,《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胡加祥、彭德磊:“WTO语境下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6期。   {15}王衡:“WTO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之解释问题研究——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为例,《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陈卫东、石静霞:“WTO体制下文化政策措施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思考”,《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曾令良:“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法学》2010年第8期。   {16}黄志雄、罗嫣:“中美可再生能源贸易争端的法律问题——兼论WTO绿色补贴规则的完善”,《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17}廖诗:“评‘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18}李娟:“‘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述评——以WTO相关规则为参照系”,《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19}彭岳:“例外与原则之间:金融服务中的审慎措施争议”,《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20}韩龙:“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法学家》2010年第5期;黎四奇:“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的难点及对策分析”,《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21}李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职能趋向”,《法学》2010年第4期;李仁真:“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代表性改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余锋:“后金融危机时代 IMF总裁选任制度改革的国际法思考”,《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2}廖凡:“国际货币体制的困境与出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23}韩龙、包勇恩:“巴塞尔HI对规制资本规则的修订与影响”,《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24}曲冬梅:“国际板上市标准的定位——以境外交易所上市标准为例”,《法学》2011年第6期;郭茂佳:“创建国际板:深圳不应该当旁观者”,《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冯果、袁康:“国际板财务欺诈风险的防范与法律控制”,《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年第5、6期。   {25}梁咏:“我国海外投资之间接征收风险及对策——基于‘平安公司—富通集团案’的解读”,《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26}肖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法学家》2011年第6期。   {27}何力:“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与国家契约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8}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9}刘正:“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环境条款评析与完善思考”,《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   {30}刘笋:“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31}陈卫佐:“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陈卫佐:“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得与失”,《清华法学》2011年第2期。   {32}郭玉军:“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33}刘惠荣、韩洋:“北极法律问题:适用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思考”,《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贾宇:“北极地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探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董跃、陈奕彤、李升成:“北极环境治理中的软法因素:以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为例”,《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梅宏、王增振:“北极海域法律地位争端及其解决”,《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刘惠荣、刘秀:“北极群岛水域法律地位的历史性分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刘玲、赵颖、张璐:“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科考相关问题初探——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为例”,《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刘惠荣、陈奕彤:“北极法律问题的气候变化视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董跃:“论欧盟北极政策对北极法律秩序的潜在影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杨凡:“生态保护视角下北极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完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刘惠荣、李静:“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在北极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适用”,《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董跃、刘晓靖:“北极石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唐建业、赵嵌嵌:“有关北极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刘惠荣、董跃、侯一家:“保障我国北极考察及相关权益法律途径初探”,《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刘惠荣、陈奕彤、董跃:“北极环境治理的法律路径分析与展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韩逸畴:“论联合国与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4}梁咏:“对南极地区的国际法展望与中国立场:人类共同遗产的视角”,《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郭培清、石伟华:“《南极条约》50周年:挑战与未来走向”,《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35}彭丁带、陈玮:“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国际法问题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36}夏春利:“ITU空间频率轨道资源分配与协调规则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37}鄂晓梅:“气候变化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38}崔威:“境外税务透明主体的处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问题及其解决”,《比较法研究》2011年2月,页26—38。   {39}赵骏、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角色与作用”,《浙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40}田洪鎏:“国际司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   {41}这方面的论文相当多,参见张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背景、原因、措施及中国的参与”,《国际经济评论》2010年第1期。   {42}这方面的论文相当多,参见高海红、余永定:“人民币国际化的含义与条件”,《国际经济评论》2010年第1期;姚晓东、孙钰:“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影响与人民币区域化进程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10年第3期。   {43}这方面的论文相当多,参见史宇鹏、何兴强、顾全林、部光:“法律起源与外资进入模式:来自中国的经验”,《经济研究》2011年第12期。   {4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各细分领域的划分,参照了国内部分教科书的提法。这些教科书主要包括: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王慧:《国际贸易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韩龙:《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潇剑:《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郭瑜:《海商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   {45}国际私法部分包含了研究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文章,即研究我国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