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0月10日,武昌事起。其后,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1911年12月18日,南北和谈开始。经过各方政治势力反复博弈,清帝于1912年2月12日颁布《清帝退位诏书》(下文简称《诏书》),正式宣布退位。《诏书》由三道旨构成,分别是《清帝宣布退位旨》、《优待条件旨》和《劝谕臣民旨》。其中最为重要的《清帝宣布退位旨》曰:
奉旨: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各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 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外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1}
《诏书》的颁布被视为清朝终结的标志,对此,政学两界并无疑义,但这一诏书的宪政意涵却没有被充分挖掘。无论是基于“启蒙—革命”的“进步”立场,抑或赞成“告别革命”的“保守”立场,在历史言说中都没有给予《诏书》足够的重视。“启蒙—革命”范式往往将一定的政治势力与“先进”、“落后”等基于线性史观的评价直接关联起来,这种做法极易阻碍对政治人物、行为、文本和事件的深入考察。{2}在“启蒙—革命”范式下,清王朝的覆灭和共和国的建立被认为是历史大势所趋。于是,《诏书》淹没在滚滚历史洪流中,很难成为历史学家的分析对象。而主张“告别革命”的学者,虽注重对清末政改经验的考察,试图为当下改革提供历史、思想资源,但在具体的学术工作中,他们着力的法政文本是《宣示预备立宪谕》、《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等,而非标志清朝终结的《诏书》。在他们看来,《诏书》不过是一个政治符号—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就此结束,中华第一共和登场。也就是说,除了时间上的象征意义之外,并无特别含义。
在居主导地位的“启蒙—革命”范式影响下,一般知识人对辛亥革命(清王朝—中华民国)的印象是断裂的,即辛亥革命是一次以武昌起义为开端的暴力革命,其领导者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表达了官方的定位:“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也就是说,“封建帝制”是被革命力量“废除”的,而不是主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但是,对《诏书》的分析表明,无论从形式主义的法理上来讲,还是从实际的政治运行来看,中华民国的诞生(和合法性)至少部分来自于清帝的禅让。辛亥革命不止是一场暴力革命,还具有“和平”革命的性质,可谓中国版的“光荣革命”。鼎革之际,各种政治势力展开激烈角逐,但其内在关怀并无不同,即在保持帝国领土、人口和主权完整的前提下,实现从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避免中华帝国走向解体。{3}政治精英之间能达成妥协,盖出此因。
与一般的思想史论文有所不同,本文坚持一种语境化的进路。剑桥学派的历史学家斯金纳指出:“任何言说必然是特定时刻特定意图的反映,它旨在回应特定的问题,是特定语境下的产物,任何试图超越这种语境的做法都必然是天真的。”{4}缺乏政治和社会语境层面的考察,我们不可能准确把握思想言说或历史文本的真实意图。不过,与斯金纳强调的“特定语境”略有不同,笔者倾向对“语境”作广义界定。这意味着对《诏书》的解读,既应放在清末民初的历史“小”语境中进行,亦应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大”语境中展开。只有从大历史的视角解读《诏书》,才能超越大部分文献史家津津乐道的细枝末节,“发现”二十世纪中国政制变革中“变与不变”的辩证法。为达致上述目标,本文对《诏书》的分析将力图贯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方法,兼顾宏观历史结构和微观行动分析的平衡。
一、法律抑或政治:谁是民国之父?
统治权从清政府向共和政府的转移是如何完成的?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并不容易回答的问题。稍具史识的人对1911年10月10日爆发的武昌起义印象深刻,甚或对1912年2月12日的清帝退位也有所了解,但对上述两时点间一百多天的历史并不熟悉。教科书对这段历史语焉不详,相关史学著作虽给予一定份量的篇幅,却往往将之诠释为“野心家”袁世凯一步步弄权—向清廷逼宫,窃取革命果实,最终成为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的过程。这种处理人物和事件的方式显然过于简单和粗糙。实际上,鼎革之际的形势波诡云谲、瞬息万变,身处历史现场的政治精英亦会茫然,甚或产生无力感。无论是革命派的风云人物孙中山,还是代表传统政治势力的袁世凯,皆小心谨慎、步履维艰,都在运用其政治智慧争夺共和国的创始权和领导权,以期塑造中国的现实和未来。双方高调政治宣言的背后是互不信任和激烈角逐。那段时期留下了丰富驳杂的史料,如官方档案、报刊舆论、文集、回忆录等,这加大了我们重建史实的难度,如何穿透历史的“迷雾”成为首要任务。
革命爆发后,南方十四个省区先后宣布独立,出现了南北对峙局面。在最初的两个月(10月10日—12月18日),双方处于战争拉锯局面。11月1日,北洋军攻下汉口,11月27日,北洋将领冯国璋攻克汉阳,北方在军事方面暂居优势。受过良好训练的北洋军战力更强,但北方并无全面开战的意志和决胜把握。一方面,袁世凯的地位并不稳固,宗社党处处与袁作对。另一方面,朝廷财政困难,军费支细。由于列强承认南方民军为交战团体,严守中立,清政府无法从列强处取得贷款。南方省份则是各自为政,矛盾重重,缺乏统一的政治重心,亦不具备北伐的决心和能力。鉴于交战前途不明,议和之声四起,部分革命派人士、立宪派、旧官僚和在华列强均支持双方停战议和。革命派的汪精卫和立宪派的杨度还组织了国事共济会,主张诉诸于“国民之公意”:“用是两党之人联合发起,以成斯会,意在使君主、民主一问题不以兵力解决,而以和平解决。”{5}1911年12月7日,清廷授袁世凯为全权大臣,负责与南方和谈,袁随即委任唐绍仪为全权大臣总代表。12月9日,南方省份共同推举伍廷芳为民军代表。12月18日,双方代表在上海正式开议。
1911年12月18日至31日是南北和谈的第一阶段,双方代表分别是伍廷芳和唐绍仪,先后举行五次会议(12月18日、12月20日、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就停战、国体、优待清室等问题展开谈判。对于伍廷芳提出的民主共和,唐绍仪个人颇为倾心(用他自己的话说“我在美国留学,素受共和思想影响”),但作为北方代表,他坚持用召集国民会议的办法来决定君主民主问题。在唐绍仪看来,“开国会之后,必为民主,而又和平解决,使清廷易于下台,袁氏易于转移,军队易于收束。窃以为和平办法,无愈于此也。”伍廷芳对此表示肯认,并为此作出解释和辩护:“唐使犹以开国民会议为言者,不过欲清帝服从多数之民意,以为名誉之退位而已。且传之万国,知民国政府以国民多数之意见使清帝服从,不徒用兵力,尤为文明待遇,实历史上光荣之事。”{6}伍廷芳所以赞成用召开国民会议的方式决定国体问题,是为了减少支持清室的政治力量的阻碍,最终达到以和平方式成立共和政府的目标。对此,不能解释为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先天软弱性所致,而须考虑到当时混乱且复杂的政治形势,以及南北双方综合实力的对比。
唐绍仪并没有坚持到南北和谈的终局。1912年1月2日,袁世凯以唐绍仪越权谈判为由,准其“辞去”北方谈判代表资格,由袁与伍廷芳直接“往返电商,以期简捷,冀可早日和平解决”,{7}谈判由此进入第二阶段。袁氏单方面中断唐绍仪与伍廷芳的和谈,被伍廷芳批评为“违例之举动”,违反基本的政治诚信,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唐绍仪“被辞职”一方面源自北方的政治压力。一部分资政院议员坚持“国民会议选举章程,必由内阁起草,会场必在北京”(而不是唐伍两和谈代表倾心的上海),并指责唐绍仪“在上海并未与彼党评论君主民主之利害,先自赞成共和。其电奏一味恫吓,竟全堕彼党之计中,实不称议和之任,请迅速调回。”{8}唐绍仪“被辞职”的另外一个触因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1911年12月29日,南方各省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发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定国号为“中华民国”。袁世凯指责南方违背和谈协议,擅自成立共和政府。在袁看来,此举“与前议国会解决问题相违。特诘问代表此次选举总统是何用意。设国会议决为君主立宪,该政府暨总统是否亦即取消?”伍廷芳回应道:“民军光复已十余省,不能无统一之机关……若以此相诘,请还问清政府,国民会议未决以前,何以不自行消灭,何以尚委派大小官员……设国会议决为共和立宪,清帝是否立即退位?盖国民会议所以能和平解决者,在其议决能使两方依从。”{9}据此解释,南方不过是成立与北方“中央”对峙的南方“中央”政府,其目的是统一南方行动。显然,袁世凯并不认同伍的解释,取消唐绍仪的代表资格是在表达对南方的不满。
袁的初始考虑是,如果国民会议议决国体为君主立宪,则保留清廷,以袁氏内阁为中央政府,届时将出现北方“吞并”南方的格局。如果议决国体为民主共和,则南北合并,成立统一的共和政府。在袁看来,虽然南方各省事实上已脱离清廷独立,但既已委派代表进行和谈,则和谈结束前不应在政治上有重大变动。南方成立共和政府,实际上是在争夺“中华民国”的首创权。如果国民会议议决国体为民主共和,则国号势必为“中华民国”,届时将会出现南方“吞并”北方的局面,这对袁氏个人政治前途将极为不利—袁世凯很想成为共和政府的首任总统,无论是临时大总统,还是正式大总统。孙中山多次表示一旦清帝退位,定将大总统位让袁,但袁世凯并不想从孙中山那里“承继”临时大总统之位,因为那无异于承认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正统地位。虽然袁世凯极力反对,但不得不接受南方成立共和政府的事实,只是,通过举行国民会议来议决国体的提议被抛弃,和谈继续,博弈亦继续。
袁世凯是一个精明的政治家,他清醒地看到,共和乃大势所趋,坚持君主制对他并没有什么好处,何况清廷还曾深伤其心。他并不反对共和,他考虑的是大总统的承继和南北合并的程序问题,因为这关涉袁氏共和政府的法理基础。袁的政治打算是,既要逼迫清廷主动退位,又要取得南方临时政府的让步,进而创建统一的共和政府,成为中华民国的首任大总统。
为逼迫清廷退位,袁世凯软硬兼施,一方面在和谈中尽力为清廷争取“优待条件”,另一方面警示清廷,如果不能俯鉴大势,顺应民心,恐将面临类似法国大革命时期路易十六的悲惨下场。1912年1月26日,段祺瑞等42名北洋将领致电内阁、军咨府、陆军部并王公大臣,“恳请”清帝退位,宣示中外,立定共和政体。{10}南方革命力量也对清廷发出最后威胁:若不能立即宣布共和,则“优待条件”将逾期作废。{11} 1912年1月17日至30日(1912年1月17日、18日、19日、20日、22日、30日),清廷多次召集御前会议商讨政治前途,初始王公贵族意见不一,但在严峻形势下最终同意共和。1912年2月3日,清帝授袁世凯以全权,与民军协商退位条件。
为取得南京临时政府让步,袁世凯与孙中山展开了政治较量。孙中山固然表现出高明的政治技艺,袁世凯亦是不逞多让。本来,只要清帝退位,孙中山即宣布辞职,从而实现南北统一,由袁世凯担任新共和政府大总统之位。正因此,袁世凯加快了向清廷“逼宫”的步伐。但是,在和谈即将成功之际,孙中山致电伍廷芳(1912年1月18日),提出辞职的五项条件:“为民国前途计……今以五条件要约如下:一、清帝退位,其一切政权同时消灭,不得私授于其臣。二、在北京不得更设临时政府。三、得北京实行退位电,即由民国政府以清帝退位之故电问各国,要求承认中华民国彼各国之回章。四、文即向参议院辞职,宣布定期解职。五、请参议院公举袁世凯为大总统。”四天后(1月22日),孙中山再次致电伍廷芳,将上述五条件改为:“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电知民国政府,<言>现在清帝已经退位,或转饬驻沪领事转达亦可。二、同时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同共和主义。三、文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四、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总统。五、袁被举为临时总统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乃能接受事权。”{12}这意味着孙中山以列强承认南京临时政府作为辞职的首要条件,而袁世凯亦须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且要遵守南方制定的约法。由此,双方合并的实质就变成了南方“吞并”北方,袁世凯不过是在“继承”孙中山的大总统之位。孙中山的这一严苛条件,不仅袁世凯难以接受,就是伍廷芳也极为不满。在伍看来,只要建立共和政府的目标达致,其他皆在其次,而孙中山的做法使他陷入失信境地。在此,孙中山与伍廷芳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孙中山不仅要争取共和政府的成立,而且要为南京临时政府和自己争取“正统”地位。但袁世凯并不理会孙中山的辞职条件,他的意见是北京君主政府和南京共和政府同时取消,由其在天津设临时统一政府,作为清帝退位后解决全国政权的办法。由于孙袁意见差异太大,和谈就此难以达成共识。
双方避重就轻,就清室“优待条件”问题继续展开谈判。“优待条件”经双方多次修改,于2月6日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最后修正案,并电告袁世凯。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清帝宣布退位旨》曰:“……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虽然清帝宣布退位,但全国统一政府的组织问题并未解决。依据《清帝宣布退位旨》,清帝授予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之权。袁在清帝退位第二天即发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布告,宣示北京临时共和政府在法理上受禅于清帝:“现在共和国体,业经宣布,世凯忝膺组织临时政府之任,力小荷重,深惧弗胜。窃念政府机关,不容有一日之间断。现值组织临时政府,所有旧日政务,目下仍当继续进行”;“现在改定国体,采用共和,业经大清皇帝明白宣布”。同时,袁世凯电告南京临时政府,宣布赞成共和:“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之所公认。今由帝政一跃而跻及之,实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国无疆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远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13}
“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表明,只有在清帝退位后民国才算开始,从而在法理上否定了南京共和政府的正当性。由此,在1912年2月13日这样一个历史时点,中国事实上存在南北两个共和政府:
下一步要解决的是南北两个共和政府的合并问题。2月13日,孙中山就辞职引退和推荐袁世凯致电南京临时参议院:“此次清帝逊位,南北统一,袁君之力实多,发表政见,更为绝对赞同,举为公仆,必能尽忠民国”同时提出解职的三项条件:定都南京;新总统到南京就职;新总统遵守南京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14}2月15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全票推选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2月16日,袁致电南京临时参议院表示接受。此后,双方就首都设在南京还是北京,以及袁世凯的就职仪式等问题反复博弈,最终以定都北京、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结束。3月8日,袁世凯将就职誓词电告南京临时参议院,并由孙中山于3月9日通电布告全国,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正式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3月11日,尚未解职的孙中山公布了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决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6日,袁世凯完成组阁,得到南京临时参议院批准。3月31日,袁世凯任命黄兴为南京留守。4月1日,孙中山宣布解职,统一的共和政府正式成立。
如何从法理上分析南北政府的合并程序?1912年2月21日,袁世凯致电孙中山:
孙大总统来电所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极为正确。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一层,无足再论。……北方军民,意见尚多纷歧,隐患实繁。……今日之计,惟有由南京政府将北方各省及各军妥筹接收以后,世凯立即退归田里,为共和之国民。当未接收之前,仍当竭智尽愚,暂维秩序。总之,共和既定之后,当以爱国为前提,决不欲以大总统问题,酿成南北分歧之局,致资渔人分裂之祸。{15}
为实现国家统一,袁世凯向南方作出妥协,不再强调清帝禅让,而将北京临时共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寄托于北方民意(“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由上述袁电可见,袁同意由南京临时共和政府“吞并”北方共和政府,但在南京临时政府接收北方之前,袁仍须留在北方维持政治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袁愿意承认南京临时政府的“正统”地位。但这只是一种政治修辞,显然不是他的真实想法。实际上,袁世凯的意思是,南北合并乃大势所趋,问题在于合并的实质程序。统一共和政府的政治和法理基础既非单方面来自清帝禅让(和北京临时共和政府),亦非单方面来自南京临时政府,而只能是两者的一种妥协或者说合作,而袁世凯则是南北统一的联结点。袁世凯固然需要获得南京临时政府的肯认,但南京临时政府也需要袁世凯的承认。虽然袁接受了南京参议院制定、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政府的内阁成员亦须经南京临时参议院批准,但是,内阁核心成员皆是袁氏亲信,首都仍设在袁的根据地北京,袁本人也没有到南京宣誓就职。袁世凯实际上是以南方取“名”(法统)北方取“实”(政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又满足了他个人的权力欲望。就此言,孙中山和南方取得了形式和法理意义上的胜利,而袁世凯和北方则赢得了实质和政治上的果实。
但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从法理上讲,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成为民国建立的基本宪法文件,袁世凯亦同意接受其约束。北京临时共和政府确实没有制定类似《临时约法》的宪法性文件,但是,北京临时共和政府基于清帝禅让而成乃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对此,孙中山和南方革命派在主观上不愿承认,而袁世凯在不同时期基于政治需要,或强调此点,或“否认”此点。亦即说,《临时约法》基于革命事实,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诏书》基于政权和平转让的事实,由清帝颁布,它们共同构成民国的法理基础。虽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诏书》都自认基于全国民意,具有全国性的法理和政治正当性,如前者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后者宣布“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外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有在北京临时共和政府的领袖袁世凯接受之后,才得以成为事实上的全国性宪法文件。同样,《清帝退位诏书》亦是在南北统一后成为事实上的全国性宪法文件。它们皆属于民国的建国文件,统一之后的共和政府都应该遵守。不错,孙中山和袁世凯的临时大总统位皆经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且孙先袁后,但两次选举具有不同的法理和政治意义,因为选举孙的临时参议院当时只是南方的临时参议院,北方并不承认其合法性,而选举袁的临时参议院则是南北皆认可的。
由上分析,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袁世凯是中华民国之父。因为袁是南北统一后的中华民国共和政府(R3)第一任临时大总统,而孙中山只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共和政府(R1)第一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共和政府(R3)固然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共和政府(R1)有承继关系,但两者并非完全对应关系,或者说,南京临时政府只是中华民国共和政府的部分来源,中华民国共和政府(R3)承继的是南北两个共和政府(R1+R2)。
当下国人常惋惜孙中山之主动辞职,只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当时的国际和历史环境下,孙中山不得不辞职,因为袁世凯是更具威望的政治家。就国内言,立宪派、旧官僚、民族资产阶级等各种政治力量更支持袁而非孙,何况袁还掌握着当时最强大的军事力量。革命党内部组织和纪律十分涣散,而袁世凯及北洋集团则构成一个相对强固的权威中心,符合国内各阶层建立强大政府的政治愿望。即使孙中山本人对袁世凯的政治能力也表现出相当的认同,他曾将袁与自己作比:“维持现状,我不如袁,规划将来,袁不如我。为中国目前计,此十年内,似仍宜以袁氏为总统,我专尽力于社会事业,十年以后,国民欲我出来服役,尚不为迟。”{16}南京临时参议院在1912年2月15日推选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时赞誉袁为“中华民国之第一华盛顿”,并认为“统一之伟业,共和之幸福,实基此日”,{17}这实际上肯认了袁世凯的“国父”地位。
就国际言,列强和国际舆论支持袁世凯而非孙中山,期望袁为“将来中国之真主人”,此为“吾外人之大幸也”,“于大局最有希望,而得操最后之胜利,以底定中国者,亦惟袁一人而已”。{18}虽然孙中山在1912年1月1日公布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强调,共和政府的对外方针是“与我友邦益增睦谊”,但南京临时政府一直没有得到各国的承认,直到南北统一后的袁世凯统治时期,共和政府才得到在华列强的正式承认。既然南京临时共和政府从没在国际法意义上代表中国,那么,孙中山的“国父”地位就名不副实,袁世凯才是货真价实的民国之父。
如何理解孙中山的“国父”地位呢?中国国民党尊崇孙中山为中华民国“国父”,中国共产党亦肯认此点。但是,孙中山成为辛亥革命的正统和“国父”乃国共两党营建的正统史观之结果,并不契合历史的真实。1925年,孙中山在北京病逝。1928年,国民党取得北伐胜利,在形式上统一中国。为建构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国民党启动了塑造孙中山形象的政治和文化工程。国民党官方通过形象的物化(中山陵的修建)、主义的独尊(三民主义)、符号的圣化(总理遗教、奉安大典)、仪式的推展(总理纪念周、谒陵纪念)等种种手段,打造了独具特色的“孙中山崇拜”。1940年4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发布训令:
本党总理孙先生,倡导国民革命,手创中华民国,更新政体,永奠邦基,谋世界之大同,求国际之平等,光被四表,功高万世。凡我国民,报本追远,宜表尊崇。兹经本会常务委员会第143次会议一致决议,尊称总理为中华民国国父在案。相应录案函达,即希查照,通令全国一体遵行。{19}
国民党对孙中山形象的塑造是为了凝聚国民党党员和国人意志,强化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建构统一的民族国家认同。“孙中山政治象征的存在,促进了中华民国的统一进程。即使中共也推崇孙中山,因此,孙中山符号成为抗战时期国共合作的重要政治象征。可见,孙中山符号最终成为中国的民族国家象征,是促成国民国家认同和社会整合的重要政治文化因素。”{20}在现代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政治神话的塑造是必要且具备积极意义的,不宜以不符历史真实而否定其价值。政治“神话”多是近代民族国家为了建构“想象的共同体”发明出来的,是近代建国运动的产物。{21}辛亥百年之际,海峡两岸应基于共同的孙中山认同和历史记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诏书》作为立宪契约:中国的“光荣革命”?
一般史书往往强调武昌起义作为辛亥革命的象征性事件,以凸显其暴力革命的性质。但是,辛亥革命应被视作是包括武昌起义、南北和谈、清帝退位、共和政府成立等在内的一系列事件,其中有暴力革命的因素,但也有和平变革的意涵。清帝退位虽是不得不然,但在形式上并非暴力直接推翻,而且,清帝的禅让至少构成中华民国共和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之一。清帝退位后,孙中山在电报中两次使用“清帝逊位”的说法,实际上默认了清帝退位的禅让性质。伍廷芳也在电报中两次使用“光荣”一词,并认为“清廷以争一君位之故,不惜流全国之血,必为人道所不容”,最佳选择是主动退位以享受“国民之优礼”和“文明待遇”。{22}对于清帝逊位,袁世凯更是高度赞誉:
现在改定国体,采用共和,业经大清皇帝明白宣布。凡我国民,须知此次改革,为我国从来未有之剏局。非舍故君而代以新君,乃由帝政而变为民政。自兹以往,我中国之统治权,非复一姓所独擅,而为四百兆人所公有。我中华国民,不论满、汉、蒙、回、藏何种民族,均由专制朝廷之臣仆,一跃而为共和平等之人民,实我中华无上之光荣,亦世界罕闻之盛举。{23}
就此言,辛亥革命与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具有一定的家族类似性。当然,英国在“光荣革命”后保留了君主制,而中国却走向共和制。何以至此?清末改革何以没有保住君主制?
清末宪政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巩固君权,官方对《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作出如下解释:“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虽君民上下同处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24}1911年5月出笼的“皇族内阁”体现了清廷集权皇族的用意,但这一举措使清廷尽失人心,形势很快急转而下。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张绍曾、蓝天蔚等新军军官于1911年10月29日发表“滦州通电”,提出“政纲十二条”。各方压力之下,清廷迅即在11月3日抛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政纲十二条”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基本精神是“虚君共和”。可见,为了“保位”,清廷愿意放弃一切实质权力。但是,形势的发展已非清廷所能预料和控制,它在危急时刻起用的“救世主”袁世凯并不是一个坚定的君主主义者,而来自南方革命势力的压力则日甚一日。在1912年1月19日召开的御前会议上,当隆裕太后征询各位王公贵族对“君主好,还是共和好”的意见时,皆对曰“臣等力主君主,无主张共和之理”,并建议太后捐出宫中金银玉器充作军费以求再战,但隆裕太后却发出“胜了固然好,要是败了,连优待条件都没有,岂不是要亡国吗”的感叹。{25}清最高统治者已然缺乏力挽狂澜的意志,而“优待条件”在清帝退位过程中则发挥了积极的功能。经由南北协商,最终以清帝名义颁布的《优待条件旨》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覆奏,民军所开优礼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钦此。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略)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略)
由于清帝系主动赞成共和,故而民国政府要优待大清皇帝,这是一种政治交换(契约)关系。也就是说,《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以及其他“优待条件”)是宪法性质的文件。《诏书》三道圣旨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样,皆属于民国的建国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共和政府的法理基础。对此问题,民国政府顾问、日本法学家有贺长雄早在民国二年即发表专文进行探讨。他从历史和法理的视角讨论辛亥前后统治权的移转问题,认为“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26}这种看法虽不全面,但显非无稽之谈。
正因民国与大清王朝存在法理上的承续关系,具有宪法文件性质的《优待条件旨》对民国政府具有约束力。饱受非议的袁世凯政府“善后大借款”的一个直接考虑即是为了履行对逊清皇室的“优待条件”。每逢传统节日及清室庆典,袁世凯皆派员致贺,并发布《禁售排满及诋毁前清书籍令》、《保护旗人公私财产文》、《保护皇室宗庙陵寝令》、《善后办法》等。光绪的崇陵如制妥修,如数拨给皇室经费。{27}1913年,隆裕太后去世,袁世凯高度赞誉其之于中华民国的功绩:“中华民国总统谨致书大清皇帝陛下:前于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大清隆裕皇太后懿旨,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命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凡我五族人民皆有进于文明、跻于太平之希望。此皆仰荷大清隆裕皇太后暨大清皇帝天下为公,唐虞揖让之盛轨,乃克臻此。”{28}“袁记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第65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以制宪形式确认“优待条件”的最高法律效力。当然,袁氏政府对清皇室也并非一味尊崇,其在1914年制定的《善后办法》对清皇室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内容有:清皇室应尊重中华民国统治权,除“优待条件”特有规定外,凡一切行为与现行法令抵触者,概行废止;清皇室文书通行民国纪年,不适用旧历及旧时年号等等。{29}
契约必须遵守。1917年间(7月1日至12日)的清室复辟是否违反了政治契约?由于清室是复辟运动的潜在受益者(假如成功的话),因此无论如何都难逃责任。但我们必须看到,复辟运动的始作俑者是张勋,主要推动者是部分前清遗老(郑孝胥、王国维、罗振玉、沈增植等)、“保皇派”(康有为等)和紫禁城中的孤臣(陈宝深等),年仅11岁的溥仪不可能有什么成熟的政治考虑和自主意见,前清王公贵族也并非复辟积极分子。复辟失败后,清室发布一份“内务府声明”将责任推到张勋头上:“六载以来,备极优待,本无私政之心,岂有食言之理。不意七月一号张勋率领军队,人宫盘踞,矫发谕旨,擅更国体,违背先朝懿训。冲入深居宫禁,莫可如何。”{30}本来在复辟失败之际,清室已再度拟好退位诏书,准备为复辟事件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但诏书并没有发出去。在溥仪看来,这是北洋元老有意袒护清室的结果:“由自认‘临朝听政’的退位诏,一变为‘张勋盘踞,冲人莫可如何’的内务府声明,这是北洋系三位元老与紫禁城合作的结果。想出这个妙计的是徐世昌太傅,而执行的则是冯国璋总统和段祺瑞总理。紫禁城在这次复辟中的行为,被轻轻地掩盖过去了。紫禁城从复辟败局那天所展开的新活动,不再为外界所注意了。”{31}正如历史学家吕思勉所指出的,“是时执政柄者,为清室旧臣,自谓不忍于故君,遂忘服民国应尽之责任”。{32}复辟失败后,清室没有遭到惩罚,复辟分子也大多没有承担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责任。民国政府决定继续履行“优待条件”。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政治违约事件?复辟分子又是如何为运动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复辟分子大多指责共和政制的失败,认为清帝禅让是一次错误决定。既然共和表现不佳,那么,清帝收回统治权、恢复帝制,实乃名正言顺。1917年2月,复辟团体中兴会发表《敬告国民》宣言:“先隆裕皇太后以如天之量,将庶政公之全国,试验彼等所称之共和究竟是否适用,不料数年以来,政治扰乱,社会恐慌,财政则益加困难,用人则尽属霄小,视贪官污吏若柱石,集流民匪类为国会,士夫则廉耻丧尽,妇女则礼法荡然,法律不施于权贵,教育日趋于衰微,如此现象,国将灭亡。亡国罪魁,岂非共和二字。”在他们看来,袁氏洪宪帝制所以失败,乃是因为袁“乃叛君无法之徒,毫无恩德及民”,而“我皇上复辟,则平素名分既定,天泽尊严”。{33}复辟初始,张勋等上奏清帝指出:“共和实行以后,上下皆以党贿为争端,各便私图,以贪济暴,道德沦丧,民怨沸腾……恭请我皇上收回政权,复御辰极,为五族子臣之主,定宇内一统之规。”{34}复辟失败后,张勋再次辩解:“我国自辛亥以还,因政体不良之故,六年四变,迭起战争,海内困穷,人民殄瘁,推原祸始,罔非共和阶之厉也。……惟念此次举义之由,本以救国济民为志,决无丝毫权利之私搀于其间。”{35}
只需对民初历史略有了解,就会发现上述指责并非空穴来风。尤其是在袁世凯去世后,中国缺乏统一的政治权威中心,南北分裂,军人干政(清室复辟本身也是表现之一),议员缺乏操守(被讥讽为“猪仔议员”),中国进入所谓的“军阀政治”时代。{36}只是,共和政府表现糟糕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回归帝制。在当时,任何政制结构上的巨大变动都可能会给中国带来动乱而非和平,因而难以获得普遍的支持。何况,在共和国建立后,民主共和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它已成为民初强有力的思潮之一,“在新思想的影响之下,绝大多数中国人不再能接受帝王制了。人们拒绝帝制的决心,并不因为对民国政治的失望而动摇。”{37}复辟失败虽然没有给清室带来直接的负面后果,但它对君主制威望的打击是毁灭性的。{38}
1924年10月23日,第二次直奉战争交战正酣之际,冯玉祥率部回京发动“北京政变”,曹锟和吴佩孚控制的直系中央倒台。11月5日,摄政内阁通过《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同日,溥仪被“驱逐”出宫。{39}修正条件如下:
第一条大清宣统帝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该归民国政府所有。
民国政府违约了吗?在清帝被驱逐的当日,著名自由派知识分子、北京大学教授胡适即致函外交部长王正廷,认为民国政府缺乏信义:“我是不赞成清帝保存帝号的,但清室的优待乃是一种国际的信义,条约的关系。条约可以修正,可以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真是民国史上一件最不名誉的事。”{40}清室更是谴责修正条件违背基本的法政原理。清室先是致函各国大使,希望列强伸张正义:“夫优待条件者,乃民国产生之根本,最初之信条,载在盟府,布诸友邦。一国信用之机关,即列邦之观瞻所注。今以片面之词,不待商榷,以众军之势,逼令允从,揆诸各国法理,断断不能生效。”其后又致函民国内务部:“查法理原则关于刑律之规定,凡以强暴胁迫人者,应负加害之责任。其民法原理,凡出于强暴胁迫、欺罔恐嚇之行为,法律上不能发生效力。兹特专函声明,所有摄阁任意修正之五条件,清室依照法理不能认为有效。”{41}清室还请南方革命领袖孙中山主持公道。但是,孙回信指出,清室早已失信违约在先:
民国六年复辟之举,乃实犯破坏国体之大青,优待条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毁弃无余,清室已无再请民国政府践履优待条件之理。虽清室于复辟失败以后,自承斯举为张勋迫胁而成。斯言若信,则张勋乃为清室之罪人。然张勋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谥,是实为奖乱崇叛,明示国人以张勋之大有造于清室,而复辟之举实清室所乐从。综斯诸端,则民国政府对于优待条件势难再继续履行。{42}
就形式上的法理分析,清室违约在先(张勋复辟),但民国政府不仅没有追究清室责任,且继续履行“优待条件”,这意味着契约继续有效。如此,1924年民国政府单方面修改“优待条件”就构成了违约,其行为并不因清室曾经违约而具有合法性,因为它与张勋复辟是相隔七年的两次政治事件。由于双方均出现了违约行为,因而都不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
若超越形式主义的法理分析,认为法律文本背后是政治实力的较量,那么民国政府作为强势一方做出单方面修改“优待条件”的政治决断并不无可,但必须基于审慎的政治理性,即要充分考虑到可能的政治后果。就此言,民初政府的表现并不理想,在该惩罚清室的时候轻易放过,而在清室被“非法”驱逐后却没有及时对之进行抚慰,并监控其行动。溥仪此时已经是一个有着强烈自尊心的19岁青年,被“无礼”驱逐对他的心灵不可能不发生影响。在遗老的簇拥下,溥仪“蛰居”在日本公使馆和日本租界,逐渐走向“借外力谋恢复”的道路。
1928年,国民党北伐取得胜利,国民革命军第6集团军第12军军长孙殿英盗挖埋葬乾隆和慈禧的清东陵,对溥仪造成难以弥补的情感上的伤害,其“复辟、复仇的思想,这时达到了一个新的顶峰”。{43}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欲扶植溥仪在东北成立傀儡政权“满洲国”,蒋介石政府急忙派人接洽溥仪,试图以恢复“优待条件”安抚之,却遭到溥仪的冷嘲热讽:“国民政府早干什么去了?优待条件废了这么多年,孙殿英渎犯了我的祖陵,连管也没有管,现在是怕我出去丢蒋介石他们的人吧,这才想起来优待。”{44}1932年3月溥仪就任伪满洲国“执政”,1934年3月就任满洲帝国皇帝,彻底站到民国政府的对立面,直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战败投降。
1912年的清帝逊位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给予清室“优待条件”可谓民国成立付出的必要政治代价。但是,中国的政治局面并没有因此改观,革命也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良好的新秩序。清帝国因无力应对内忧外患而走向崩溃,但清帝逊位后的共和政府同样是一个失败政府。袁世凯主政下的民国尚有一个政治重心,在其因称帝失败忧愤而死后,作为“中央”的共和政府更加软弱无力。由于政局更迭频繁,民国政府一直缺乏足够的政治智慧和能力去“驾驭”清室。1917年的张勋复辟本身是民国政治危机的一个表现。如果民国政府是一个具有强大国家行动能力的政府,清室复辟的事件不可能发生。即使单方面修改或废除“优待条件”,恐怕也不会产生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光荣革命”是一次不彻底的革命,一次失败的革命。在共和政府成立十余年后,孙中山及其继承人以南方为根据地,发动国民革命,冀望解决“光荣革命”的后遗症。由此,1912年的第一共和是失败的共和, 1928年国民政府的成立乃是一次“再造”共和的努力。由于国民革命的主体被认为是继承了孙中山衣钵的国民党,而且新政府的首都设在南京,故而,新政府被认为在政统上承续了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而非1912年南北统一后的北京共和政府),孙中山也被追认为“国父”。但是,国民政府并没有真正解决“光荣革命”的后遗症,而且,这一政权因日渐腐败无能而失去了合法性。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后,“光荣革命”的后遗症才得以克服。在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末代清帝溥仪亦被成功改造为共和国的一位普通公民。
三、“五族共和”:帝国转向民族国家
《清帝宣布退位旨》曰:“……即由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优待条件旨》曰:“……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优待条件旨》除了“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外,还包括“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和“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清帝退位诏书》反复强调民族(族群)问题,有何政制意涵和深远意义?欲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清帝国的形成史、清帝国的多元性以及清帝“天下共主”的地位有所了解。
明王朝晚期,女真部落再次兴起于东北地区,其最初国号定为“金”,但随着其成功扩张,它改女真为满洲,改国号为“清”,并否认满洲为女真人之后,力图将自己纳入中华王朝的正统。定都北京后,清王朝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对明朝多有承续,官修明史,获得多数汉人士大夫的认同,清朝君主成为真正的中国皇帝。1635年,皇太极下令选译辽、宋、金、元史,并从察哈尔林丹汗处获得传国玺,以此证明他承元朝皇帝兼蒙古大汗。清帝不仅尊儒(如康熙具有极高的儒学修养),还扶植蒙藏地区普遍信奉的喇嘛教,在意识形态和文化上具备“蒙古化”特征。由此,清朝不仅获得了蒙古人的认同,并最终确立在西藏的统治地位(当然有武力作为后盾)。1727年,雍正在西藏设立驻藏大臣;1750年,乾隆在西藏实行政教合一、达赖与驻藏大臣协同管理的噶厦体制。1760年,清朝征服新疆地区,根据蒙古、汉族和维吾尔族等不同聚居区的情况,分别实行蒙旗制、郡县制和伯克制(任命维吾尔封建主为各类官员,管理南疆各城、村事务)。清朝皇帝虽然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但他在帝国不同统治区域的政治意义并不完全相同。“从皇权的角度看,由于统合了汗统和皇帝的双重内含,当清朝统治者将自身纳入中国王朝谱系之中的时候,‘中国’的含义与宋明时代已经有了重要的差异。”{45}如果说宋明具有较强的汉人王朝性质,清朝则成为一个真正的多民族帝国。为适应帝国的多元特点,清朝被迫采取非常复杂的、杂糅了郡县制和封建制的统治体制,在这种政治安排中,清帝具有“共主”性质,{46}清帝成为帝国统一的维系和象征。
正如罗友枝指出的:“清朝的统治范式不是民族国家,统治的目标不是构建一种民族认同,而是允许多元文化在一个松散的人格化帝国之内共存。近代意义的民族性并不存在,同时国家也不想去创造这种民族性。”{47}但到了19世纪,清帝国的统治受到西方民族强国的冲击,民族主义思潮传入国内,{48}被迫向近代民族国家(nation)转型。革命派为推翻满清统治,鼓吹单一民族建国思潮,“驱除鞑虏”实际上是排满的“小民族主义”,而立宪派的梁启超、杨度则力主“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的“大民族主义”,塑造中国的国族“中华民族”,杨度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国民统一策”。{49}在梁启超、杨度看来,革命派提出的“种族国家说”、“君主国家说”忽视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复杂性,如果采取单一民族建国,势必导致中国分裂。但是,革命派对满清统治的批评也并非毫无根据,因为清王朝在倡导“满汉一体”的同时,实行民族(族群)隔绝和不平等政策,这是清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占统治地位的多民族帝国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50}正是为克服这一内在矛盾,以民族强国竞争于外,晚清时期,最高统治者启动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在新疆建省,在蒙藏地区进行新政改革,推动边疆行政体制和内地的一体化;{51}鼓励关内居民向东北移民,促进民族融合和边疆开发;化除满汉畛域,等等。晚清政府的政制规划是“五族君宪”,即在保持君主制的前提下将中国从一个多民族帝国转化为民族国家,将对清朝皇帝统治的服从转化为近代意义的民族国家认同。
只是,这一规划因革命爆发而中断。革命的目标是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但它也加剧了中华帝国分裂和解体的危险。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央驻藏的官员和士兵被藏人驱逐,叛逃在外的达赖喇嘛于1912年5月回到西藏,然后于“1913年1月回到了一个自18世纪以来第一次没有中国驻军和中国官员的拉萨”,{52}西藏在事实上处于独立地位。蒙古的形势则更加严峻。1911年11月30日,部分外蒙上层王公、贵族和喇嘛即在俄国支持下宣布“独立”,12月16日外蒙成立所谓“大蒙古国”。{53}对于外蒙分裂分子来说,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衰弱和外部势力的挑唆,另一方面是“由于其与清朝皇帝都信奉喇嘛教,又倾慕于皇帝的‘德’,才‘归顺’了清帝国,若清朝不复存在,那么,从属于中国的意义也就随之消失了。”{54}在他们看来,推翻帝制的革命将意味着蒙古与中国的政治和文化纽带被切断,帝国解体意味着他们可成立自己的国家。而另一部分蒙古王公贵族则是清帝的拥护者,力阻清帝退位,抗拒共和,他们致电伍廷芳表示“只知有君主,不知何所谓共和,更深惧诸君子少数专制之共和”。这部分蒙古王公贵族的态度在南北和谈期间有所软化,但坚持听从清廷“御前会议”的决定:“如决定共和,我蒙古无不加入大共和国家”。{55}正因如此,清廷的态度以及帝制向共和转变的法律程序就变得特别重要,“优待条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就凸显了出来。如伍廷芳所言:“满蒙王公所注目者,不仅在本族之位置,尤在清帝辞位后待遇之厚薄。果使清帝辞位得蒙优待,则皆以为清帝且如此,满蒙诸族更何所虑。设其不然,则皆以为清帝犹不免如此,满蒙诸族更无待言”;{56}“一面优礼清室,俾逊位后,不失尊容;一面巩固共和国体,俾民国基础不致动摇。实已斟酌妥善,想必为诸王公所愿纳。至关于满、蒙、回、藏各民族之待遇条件,如满、蒙、回、藏各民族赞成共和,则五大民族同建民国当然有此办法。”{57}
既然革命使“五族君宪”难以实现,那么,在君主制终结的历史关头,避免中国走向分裂的唯一方法就是“五族共和”,此即《清帝宣布退位旨》中所言的“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五族共和”意味着建构统一的国族认同(中华民族)和统一的共和国家(中华民国),即中华民族—国家(nation),成为中国国家转型的方向。实际上,面对国家分裂的危险性局面,清最高统治者固然忧心忡忡,革命派也迅即摒弃狭隘的“排满”民族观,转向曾经的论敌梁启超、杨度等所主张的“大民族主义”。清帝逊位前,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共和政府时即强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58}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3条)清帝逊位的次日,袁世凯秉承清帝授权在北京成立临时共和政府,亦表达类似的政治主张,并高度赞誉清帝退位之于民族和国家统一的重要性:
近则库伦、伊犁、呼伦各处纷告独立,西藏变动屡见,内多糜烂之局,外动干涉之机……只得以国家为前提,以安上全下为目的,以多数舆论为从违。当奉懿旨,与民军先商优礼皇室,暨待遇满、蒙、回、藏等条件,此实朝廷两害取轻,万不得已之苦衷,果能双方同意和平解决,皇室既可永享尊容,为前所未有,而满、蒙、回、藏世爵各旗俸饷均可照旧,不致停废。{59}
正因为南北双方有着相同的考量,才有可能通过和谈以给予清帝、皇族和满、蒙、藏、回等少数民族优待为代价,换取清帝主动退位,从法理上避免国家在统治权转移时走向分裂和解体。袁世凯政府成立后,立即发表关于民族政策的声明(1912年4月22日):
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为我中华民国之民,自不能如帝制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统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民国政府于理藩不设专部,原系视蒙、藏、回疆与内地各省平等,将来各该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现在统一政府业已成立,其理藩部事务,著即归并内务部接管,其隶于各部之事,仍划归各部管理。在地方制度未经划一规定以前,所有蒙、藏、回疆应办事宜,均各仍照向例办理。{60}
民国政府既要保持与清帝国在边疆民族政策上的连续性,又不断调整地方政制以强化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1912年5月21日,袁世凯政府在内务部下设蒙藏事务处,于1912年6月改为蒙藏事务局,“蒙藏事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掌管理蒙藏一切例政,并规划蒙藏设治事宜”。{61}1914年5月4日,又改蒙藏事务局为蒙藏院,直隶大总统,凸显袁世凯政府对边疆民族问题的重视。在外蒙独立问题上,袁世凯政府予以坚决反对。外蒙独立分子、政教最高领袖哲布尊丹巴责问袁世凯“吾两国均系前清之臣民……君非前清之子孙,又非其同姓,何以强言理应承受其原管领土?”袁世凯答曰:“前清以统治权让于民国,民国人民以总揽政务权,举付于本大总统,承前清之旧区域内,有外蒙古一部分,本大总统受全国付托之重,理应接管。至库伦独立,前清并未允行,中华民国亦断无允准之理。库伦本为民国领土……甚盼熟筹利害,使我民国受于前清之领土及统治权完全无缺。”{62}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第3条),明确表明民国在人民、领土和主权方面与清帝国的继承关系。正是基于上述法理辩护,经过艰苦谈判,并以武力为后盾,袁世凯迫使哲布尊丹巴于1914年6月9日宣布取消外蒙独立。由此,不能不肯认中国“光荣革命”之于中国国家统一和国家建设的积极意义。
就政治哲学层面分析,在清帝国的多元政制安排下,各族人民长期和谐共存,这就是中国的古典“共和”;清朝君主正当统治的基础是天命、天德和民意,这就是中国的古典“民主”(与西方形式意义上的民主共和政制有所不同)。《清帝宣布退位旨》曰:“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外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劝谕臣民旨》曰:“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养人者害人……若拂逆多数之民心,重启无穷之战祸,则大局决裂……俾皆晓然于朝廷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两道圣旨中反复出现的“民心”、“民命”、“天命”、“天下为公”等词汇清晰地表达了中华帝国及传统君主制中的“民主”和“共和”因素。清帝逊位固然是形势所迫,但从君主制到共和制的和平过渡可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寻得依据。辛亥革命不过是重新激活了中华帝国这一“人民帝国”政治哲学传统中的“人民”、“民主”和“共和”因素,{63}就此言,从帝制到共和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中华政制文明中的延续因素,而非断裂因素。
就短时段的历史来看,清帝主动退位彰显了最高统治者的政治美德,使“五族共和”顺利实现,有利于民国政府抵制边疆少数民族的分离运动,从法理上为国家统一进行辩护。从长时段的大历史来看,清代的帝国建设与近代民族国家建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延续关系。清代的帝国建设“最重要的遗产就是奠定了当代中国的疆域、人民与治权的基本格局,也就是说,清帝国几乎为当代中国提供了近当代意义上的主权秩序的几乎所有决定性的重要因素。”{64}我们必须认真审视清代的帝国建设所留下的正面遗产,它绝不是“专制帝国”这一源自西方的片面理论说辞所能概括的。{65}如果说,由于君权和政府日渐衰弱,清王朝无法承担起整合国内各民族(族群)以建设一个近代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nation)的重任,那么,经由辛亥革命建立的共和政府就毫无疑义地承担起这项历史使命。
只是,民国政府仍然是一个孱弱的政府。在袁世凯去世后,中国陷入北洋军阀混战状态。虽然蒙古和西藏没有获得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承认,但蒙古和西藏长期处于事实上的独立状态,中央政府鞭长莫及,中华民国一直面临着国家分裂的危险。以外蒙古问题为例,1919年,北洋政府颁布《蒙古待遇条例》,1920年,民国总统徐世昌重申优待蒙古令,令文指出:“共和肇造,五族一家,向来中央对于蒙民,无不优加待遇,各蒙古王公喇嘛,亦多深明大义。故外蒙自治暨呼伦贝尔特别区域,均经先后呈请取消。”{66}但在苏联支持下,外蒙于1924年再次宣布独立。国民政府时期,蒋介石亦无力保卫中国对外蒙的主权,在1945年被迫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条约》,正式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一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孱弱,无力应对内忧外患、维护国家统一,根本原因在于,它的诞生固然基于“民心”,但却逐渐沦为军阀、官僚、资本家等少数人的“共和”,无法真正代表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没有充分激发各族人民的力量进行革命和国家建设,因而注定要被中国人民抛弃。
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的第二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共产党人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利益,和作为人民代表的其他民主党派参加到这场伟大的革命斗争中,正是在这些人民代表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建立起独立民主的人民共和国。”{67}第二共和实现了中国的古典共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多民族融合、和谐共存)与西方意义上的共和政制的有机结合。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得以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家,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二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再仅仅是“五族共和”,而是五十六个民族的“共和”,拥有比第一共和(中华民国)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如果说,在传统的中华帝国,“奉天承运”、“天下共主”的君主是最高领导者,那么,在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这一“现代君主”就是最高领导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视共产党为现代君主:“现代君主……不可能真有其人,也不可能具体指哪个个人;他只能是集体意志已在社会上被承认,或多或少以行动表现了自己的存在,并开始采取具体形式时出现的成分复杂的社会有机体。历史已经提供了这种有机体,它就是政党。”{68}“现代君主应该是而且也不能不是精神和道德改革的宣扬者和组织者,这也就是为民族一大众的集体意志的今后发展,以全面达到现代文明的高级形态奠定基础。”{69}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又是中华民族“集体意志”的凝聚者。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四百余万的人民解放军必须解放中国各民族,即不但解放汉族人民,而且解放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人民”,{70}中共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的内部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71}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上述政策予以宪法化,并宣布民族区域自治为国家的基本宪政制度,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并积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1982年)既通过历史论述有力地展现了中共领导地位和“党国体制”的正当性,{72}同时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为中国“达到现代文明的高级形态奠定基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四、结语
本文运用宏观历史结构与微观行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清帝退位诏书》作为切入点进行“深描”,力图昭示《诏书》的宪政意涵。对《诏书》的解读表明,《诏书》对于共和政府的诞生具有重大的法理意义,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起构成民国建国的基本宪法文件。也就是说,辛亥革命兼具暴力革命和“光荣革命”的双重性质,在大清王朝和中华民国之间存在一种历史连续性。中华民国的成立是南北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的积极意义非常明显:它结束了南北对抗状态,有利于政权的和平过渡;《诏书》中有关“五族共和”的宣示客观上发挥了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有利于民国政府抵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分离活动。但妥协性意味着革命的“不彻底性”,民初时期的宪政争衡表明,中国的“光荣革命”引致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后遗症,中国最终不得已走上更为激烈的革命道路。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宪制架构才算基本稳定下来。革命建国、以党建国、以社会主义立国,乃是20世纪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辛亥百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回到历史的原点,穿透政治的迷雾,重新审视20世纪中国宪制变革和国家转型的内在逻辑。既要看到革命所彰显的“变”,又要看到隐藏在“变”后的“不变”;既要看到历史发展的断裂,又要看到历史发展的连续性。无论是改良抑或革命,都是为了实现“保国”、“保种”、“保教”这一最基本的目标。在“漫长的革命”过程中,中国的政治合法性理念和国家形态得以“创造性转换”—传统的“天命”和“民本”观转换为群众路线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传统社会中的消极民众被改造为积极能动的政治主体;传统中国的“共和”精髓获得了现代“共和”政制的肌体;传统帝国转型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73}“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在完成救亡图存(保国、保种)的历史任务后,我们尚需继续发扬革命精神,承担起“保教”的文化使命。我们必须自觉地意识到,中国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民族国家”,还是一个“文明国家”,她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还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文化共同体。中国必须打破西方的政治和文化霸权,为世界提供另外一套政治体制和文化理念,从而昭示一种新的历史可能性。
本文无意对辛亥革命的性质重新定位(虽然事实上有这种效果),而是想指出,即使在宏大的革命范式下,对革命对象进行“深描”不仅可能而且必要。有效的革命意识形态辩护不是简单地抹黑革命对象,而是在同情理解革命对象的基础上剖析其难以克服的局限。对我们而言,对历史的“温情理解”(钱穆语)以及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均不可或缺。我们既要深入历史的内部结构,又要超然于外,不被历史细节所淹没。通过对历史文本(本文中指《清帝退位诏书》)的“深描”,既彰显其政制意涵,又在更高的层面上为中国革命和政教体制进行辩护。笔者同意张旭东教授的如下论说:
知识的立场后面必然有一个价值立场和政治立场。……社会主义和大众革命的问题对今天的中国人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而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根据和合法性问题。……只要我们真正有能力、有方法去处理和把握20世纪中国的社会历史政治、社会生活这种巨大的复杂性,它的矛盾,它的悲剧,它的各种各样的选择和方案,成功的失败的种种问题的话,我们就已经是在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性的层面上进行学术和思考活动了。{74}
如果在哲学层面上缺乏自我界说、自我辩护的能力,我们不可能树立政治和文化自信,不可能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就会在前进的道路上失去方向感。
【注释】
{1}“清帝宣布退位旨”,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72。《清帝退位诏书》也被称为《清帝逊位诏书》。
{2}参见章永乐:“共和的诤友: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注”,《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页228。
{3}最近已有学者开始突破传统观点,试图发掘这一隐藏在近代中国政治变革和转型中的内在逻辑。常安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视角对《诏书》进行了初步解读,肯定了《诏书》中“五族共和”的法理宣示对国家统一的特殊意义,指出它“成为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维护国家统一、反对边疆分裂势力的法律武器”。参见常安:“清末民初宪政世界中的‘五族共和”,,《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361-362。在另一位年轻学者杨昂看来,清帝国以和平方式退场,彰显了维护中华一统的政治德性,它“留下的是完整的疆域,整合的政制体系,多元融合的民族,自由发展的宗教”。清王朝交到民国手中的基本上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正是这一辽阔国土和多元族群规模成为今日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根基。参见杨昂:“中华太平盛世:清帝国治下的和平(1683-1799)”,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71-72。
{4}(英)昆廷·斯金纳:“观念史中的意涵与理解”,任军锋译,载丁耘等主编:《思想史研究》(第一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77。
{5}杨度:“国事共济会宣言书附简章”(1911年11月15日),载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页539。
{6}伍廷芳:“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1911年12月20日)、伍廷芳:“致南京及各省电”(1912年1月2日),载丁贤俊等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页392、417 。
{7}“袁世凯关于议和一事直接电商致伍廷芳电”(1912年1月2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53。
{8}“宣统三年十一月□日资政院议员毓善等致内阁总理袁世凯函”,载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页156。
{9}观渡庐(伍廷芳)编:《共和关键录》,转引自张礼恒《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近代社会的演进》,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页314;伍廷芳:“复袁世凯电”(1912年1月6日),载《伍廷芳集》,见前注{6},页426。
{10}参见徐勇:《近代中国军政关系与“军阀”话语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版,页318;张海鹏等:《新政、立宪与辛亥革命》(中国近代通史第五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页462;伍廷芳:“伍廷芳关于段祺瑞等联衔电奏请定共和政体致大总统等电”,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58。
{11}“伍廷芳关于清廷应即宣布共和逾期优待条件作废致袁世凯电”(1912年1月27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59。
{12}孙中山:“致伍廷芳电二件”(1912年1月18日)、“致伍廷芳及各报馆电”(1912年1月22日),载《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页26、34。
{13}“袁世凯关于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布告”(1912年2月13日)、“袁世凯等为改定国体致各督抚等电”(1912年2月13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76、79;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见前注{1},页24。
{14}“孙文为辞职引退致参议院咨”(1912年2月13日)、“孙文为推荐袁世凯致参议院咨”(1912年2月13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80-81。
{15}袁世凯:“致孙中山电”(1912年2月21日),载《骆宝善评点袁世凯函牍》,岳麓书社2005年版,页335-336。
{16}孙中山:“与某人的谈话”(1912年9月3日),载《孙中111全集》(第二卷),见前注{12},页440。
{17}“参议院为选定临时大总统致袁世凯电”(1912年2月15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83。
{18}“欧报对于中国革命之舆论”,载《辛亥革命》(八),见前注{8},页497 -498、508。
{19}《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45号(1940年4月3日),页11。转引自李恭忠:“孙中山崇拜与民国政治文化”,《二十一世纪》,第186期(香港,2004年12月)。
{20}陈蕴茜:《崇拜与记忆:孙中山符号的建构与传播》,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568。
{21}参见(英)霍布斯鲍姆等:《传统的发明》,顾杭等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22}“孙文为推荐袁世凯致参议院咨”(1912年2月13日)、“孙文为引退复袁世凯电”(1912年2月13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81;伍廷芳:“致南京及各省电”(1912年1月2日)、“致南京代表团电”(1912年1月12日),“致孙文电”(1912年1月28日),载《伍廷芳集》,见前注{6},页417、437、460。
{23}“袁世凯等为改定国体致各督抚等电”(1912年2月13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79。
{24}“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页56。
{25}溥伟:“让国御前会议日记”,载《辛亥革命》(八),见前注{8},页112-113。
{26}(日)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转移之本末”(1913年10月),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08。
{27}喻大华:“《清室优待条件》新论—兼探溥仪潜往东北的一个原因”,《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1期,页169。
{28}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页88。
{29}喻大华,见前注{27},页169。
{30}爱新觉罗·溥仪,见前注{28},页105。
{31}同上注,页106。
{32}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页385。
{33}“中兴会扶持清室复辟的《敬告国民》宣言”,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页1258-1259。
{34}转引自汪朝光:《中国近代通史》(第六卷民国的初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页179。
{35}“张勋历述复辟问题抄电”(1917年7月18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见前注{33},页1264。
{36}参见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美)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杨云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曾亦:《共和与君主:康有为晚期政治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7}周明之:《近代中国的文化危机:清遗老的精神世界》,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87。
{38}“神圣之君主大宪,经此牺牲,永无再见之日。度伤心绝望,更无救国之方。从此披发入山,不愿再闻世事。”参见杨度:“反对张勋复辟公电”,载《杨度集》,见前注{5},页621。
{39}“摄政内阁公布‘修正清室优待条件’文”,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二),见前注{33},页1474。
{40}胡适:“致王正廷”,载耿云志等编:《胡适书信集》(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345。
{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页68 -69 ;“此项条件,纯为双方合议之条约契约,按之法理,决非单独片面所可修正,以更改而取消之也。……夫法律不得以命令变更废止之,而以四人摄阁代理之政府,更何能取消参议院所议决之优待条件。”参见“满蒙协进会等致张作霖呈文”(1924年12月),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页70。
{42}孙中山:“复清室内务府函”(1925年1月9日),载《孙中山全集》(第十一卷),见前注{12},页545 。
{43}爱新觉罗·溥仪,见前注{28},页231。
{44}同上注,页283。
{45}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4年版,页536。
{46}“清朝的最高统治者集中国皇帝、诸汗之汗和活佛身份于一身”。参见(美)罗友枝:《清代宫廷社会史》,周卫评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247。
{47}同上注,页6。
{48}“民族主义,稍输入于我祖国,于是排满之念,勃郁将复活”。参见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梁启超法学选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3;朝廷御史江春霖也观察到,随着“新学种族之说”的兴起,不逞之徒“乃倡为排满,以簧鼓天下”。参见“御史江春霖奏化除满汉畛域为治标之术请勿轻听群议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见前注{24},页946。
{49}“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于对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参见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梁启超法学文集》,页55;“满、汉混为一家,大殖民于蒙、回、藏地,人民之交际既密,则种族之感情易消,混同自易。蒙、回同化之后,不仅国中久已无满、汉对待之名,亦已无蒙、回、藏之名词,但见数千年混合万种之中华民族,至彼时而益加伟大,益加发达而已矣。余之所谓国民统一之策,至彼时乃告厥成功”。参见杨度:“金铁主义说”,载《杨度集》,见前注{5},页369。
{50}汪晖,见前注{45},页544-545。
{51} 1906年,一篇时论建议在西藏设立行省。参见“拟改设西藏行省策”(1906年3月19日),载卢秀璋主编:《清末民初藏事资料选编(1877-1919)》,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56- 160。
{52}(美)梅·戈尔斯坦:《喇嘛王国的覆灭》,杜永彬译,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9。
{53}汪朝光:《民国的初建(1912-1923)》,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页74。
{54}(日)松本真澄:《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鲁忠慧译,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页77。
{55}转引自华国梁等:“民国初年蒙古王公对‘五族共和’政策的民族认同”,《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页103-104。
{56}伍廷芳:“致孙文黎元洪各省都督电”(1912年2月17日),载《伍廷芳集》,见前注{6},页498。
{57}伍廷芳:“致孙文、国务各总长、参议院议长电”(1912年2月6日),载《伍廷芳集》,见前注{6},页480 - 481。南北和谈时,伍廷芳时刻关注民族分离运动,并多次致电安抚和劝慰蒙古各界。参见伍廷芳:“复内外蒙古王公电”(1912年1月24日)、“致库伦电局商会电”(1912年1月30日)、“致北京蒙古联合会电”(1912年2月2日),载《伍廷芳集》,见前注{6},页441、466、471。
{58}孙中山:“ 临时大总统宣言书”(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二卷),见前注{12},页2。
{59}“袁世凯等为改定国体致各督抚等电”(1912年2月13日),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77-78。
{60}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12年1月至6月),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1年印行,页453-454。
{61}“国务会议审议蒙藏事务局官制及其理由”,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政治(一),见前注{35},页38。
{62}转引自常安:“清末民初宪政世界中的‘五族共和’”,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2辑,页362。
{63}“人民帝国”的说法来自柯小刚博士,参见柯小刚:“儒法关系与人民共和的古代历史渊源”,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页39-40。
{64}杨昂:“中华太平盛世:清帝国治下的和平(1683-1799)”,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页64。“中国是这个世界上唯一一个将前19世纪帝国的幅员、人口和政治文化保持在主权国家和民族范畴内部的社会。与所有帝国分裂为主权国家的形式不同,中国近代的民族运动和国家建设将前19世纪混合型的普遍主义帝国体制的若干特征和内容直接地转化到民族—国家的内部结构之中。”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见前注{45},页21。
{65}用“专制”概念来概括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并不准确,对此,甘怀真有专文进行反思,参见甘怀真:“皇帝制度是否为专制”一文,收入氏著:《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在该书自序中,甘指出:“那些为了解决当代问题而引入的西方概念……可能误导我们理解中国史。”张分田亦指出,“民主”和“专制”的二分法无法合理地解释许多重大的历史现象,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来自西方主流学术界的误导。参见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专制概念最初源自欧洲对土耳其政制特点的总结,表达的是西方对东方的偏见:“西方与东方是截然分开的实体,有不同的发展路径和社会—政治关联的不同方式,且前者高于后者—是与启蒙运动关于东方专制的假设一起诞生的。”(阿斯勒·齐拉克曼:“从暴政到专制:启蒙运动对土耳其人的无知图画”,昝涛译,载林国华等主编:《欧罗巴与亚细亚》,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页54);“到了18世纪,随着殖民开发和扩张,最初从土耳其接触而形成的观念,在地理上的涵义越来越向东扩展,先是扩大到波斯,然后是印度,最后是中国。随着这种地理涵义的扩大,最初在土耳其发现和局限于土耳其的一组特征就逐渐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概念。政治‘专制主义’的概念由此而诞生了。”(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495。)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中国“专制”的经典界说(“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经由日本“转出口”,因梁启超的译介而在清末思想界流传开来。参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辛亥前后,无论孙中山还是袁世凯均以“专制”概念评价清代政治体制,如“至专制政府既倒”(孙中山“临时大总统誓词”)、“夫中国专制政治之毒,至二百余年来而滋甚”(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我中华国民……均由专制朝廷之臣仆,一跃而为共和平等之人民”(“袁世凯等为改定国体致各督抚电”)等等,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见前注{1},页1、79。
{66}转引自李国栋:《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7月版,页129。
{67}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页127 。
{68}(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现代君主”,载《葛兰西文选》,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页115。
{69}同上注,页117-118。
{70}“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新华社社论,1949年9月2日),载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第一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405。
{71}周恩来:“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1949年9月22日),载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第一编),页414。
{72}“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此成为当代中国的第一根本法,中国宪制的第一原则,一切具体的权力—权利分配和制度改革都必须以此为前提和基础。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49-150;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页283-296 。
{73}笔者对“帝国—民族国家”范式的有效性并不是毫无保留的,只是由于篇幅原因,以及学术研究本身难以避免的“深刻之片面”特点,对这一范式的局限性暂不在此展开分析。实际上,民族主义的历史和政治叙事是伴随着近代西方民族强国的形成及其对外扩张而获得“合法性”的,在运用“帝国—民族国家”范式分析相关问题时,必须保持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反省意识。
{74}张旭东:《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西方普遍主义话语的历史批判》(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