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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学术争鸣、批评是学术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的表现形式,本刊也体认这一原则并乐于为这一目标而尽绵薄之力。本期编辑的专题所刊发的三篇关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的进化模式和路径的争论文章,从不同的侧面,基于不同的公司本质的视角,在不同的社会变迁模式下,而得到了不同的命题。 董淳锷博士的《公司法改革的路径检讨和展望:制度变迁的视角》基于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强制性和诱致性的划分理论,在商事法律的“自由一强制”框架下,基于对中国公司法近20年来的变革历史的梳理,而刻画了作为规制或带有强制性、家长作风的公司法如何在公司利益群体,尤其是投资者的对策方案下,逐步被推动改革的。而曾宏伟博士的《公司法变迁中的商人角色》则与之相对,从组织一社会的角度,刻画了公司特性,以及公司法本身属性在社会变迁中的变化,强调了公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得到了公司法的发展日益嵌入到广泛复杂的社会生活之中的结论。沈朝晖博士的《监管的市场分权理论与演化中的行政治理》则基于市场一行政的划分结构,以一个更为具体的视角,刻画了中国模式的混合特性,对中国上市公司的保荐人管理模式所反映出来的制度弊端进行了分析。这三篇文章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呼应而相互竞争,反映了年轻学人的理论功底和现实洞察力。对相近的社会现象的不同视角的解读,“横看成岭侧成峰”,不仅反映了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变迁中的不同矛盾、动力、机制和路径,而且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学术发展脉络上的理论多元竞争的趋势。 公司法的进化路径涉及诸多的层面,不仅和公司本质属性的争论紧密相关,也取决于对待公司法的观念,更取决于不同的法理观念。这充分地表现在本专题讨论中的不同视角(当然,我的提炼并不能完全反映三篇论文的丰富思想),但传统规范法学的“自由一强制”框架,法律现实主义的“组织一市场”框架,以及现实制度分析下的“政治一市场”框架,在三篇文章中都有所表现,而且可贵的是,这三篇文章都结合了“法律与社会科学”式的研究结论或分析框架。 公司法上的这一进化路径和模式的命题,在国际语境下更多地和“法律的竞争”相联系,比如围绕着美国特拉华公司法领先地位、欧盟出现的规制竞争的争论,对不同法律体系和模式的评价。而中国的情形更为复杂,制度转轨中的不同法律规范、法律文本乃至于法律理论,无论在学术研究之中,还是在立法、司法、行政、规制的实践之中,都在呈现着生物多样化和强烈的进化竞争。无论是实践本身,还是对实践的解读或解释,本期专题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这种多姿多彩的局面。 邓峰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