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人才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之基,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成为新时代国家的战略需求。
在新的发展阶段,为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可持续、高质量推进,我们需要总结以往经验,分析当下不足,探讨未来推进路径。在此方面,已有相关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参考和启示。但已有相关研究大多基于所在高校或某些高校的探索实践展开,主要从供给侧思考改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举措,包括课程设计、教材建设、师资培养、国际合作交流等,缺少基于需求侧情况的考察,缺乏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支撑,相关建议未免存在对焦不准、根基不稳的问题。而在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侧方面,国际组织是涉外法治人才就职的重要场所,国际组织人才是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参与全球治理、开展多边外交的主要平台,在制定国际规则、协调国际事务、配置国际资源、提高国家的国际制度话语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也十分注重培养和输送国际组织人才。因此,本文将在回顾和检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历程的基础上,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维度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情况和中国籍法治人才在国际组织任职情况进行考察,总结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需求,并进一步思考和提炼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路径,为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我国法学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有四十余年的探索。结合我国涉外法治的建设历程,可以尝试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划分为1978—1999年、2000—2011年、2012—2018年、2019—至今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1999年)得益于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交流的实践需求推动。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1979年,王铁崖和魏敏在《人民日报》联合撰文,呼吁在新时期国家应重视国际法的教学研究。北京大学法律系创办了我国高校第一个国际法本科专业,并率先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此后一些高校开始陆续建立国际法系、国际经济法系或国际法研究所,进行国际法人才培养和国际法研究。如1980年武汉大学设立国际法研究所,1983年北京大学成立国际法研究所,198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设立国际经济法系,1985年华东政法大学设立国际法系等。1982年,国家教委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使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成为平行的三个法学学科。
在涉外法治层面,这一阶段我国的涉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极为迅速,以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构建为主线,我国还制定了涵盖外汇、税收、海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涉外法律,初步建立起涉外法律体系框架。同时,积极推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转化、落实《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通过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为规范条约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文件的谈判、签署、批准程序,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民事诉讼法》(1991)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涉外案件的管辖、送达、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问题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等。
在这一阶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以国际法人才培养为主,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和涉外法律体系的快速建立为这些毕业生提供了广阔舞台。其中相当一批人才活跃在外事部门、教学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
第二个阶段(2000—2011年)得益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实践需求推动。在履行WTO承诺的驱动下,我国开启了升级涉外立法体系建设的进程。对标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义务,围绕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我国通过立、改、废形式升级法律法规,为各类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这一阶段也制定了多部专门性涉外立法,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我国也从学习者逐渐转变为参与者、利用者。这一阶段的涉外法治建设对外使我国正式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和多边贸易体制,对内促进了改革开放的升级,也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旺盛的实践需求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这一阶段,更多高校开始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各类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或试验班先后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得到拓展。例如,2003年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举办法学硕士学位项目,2005年开设了全英文授课的中国法硕士学位项目。
第三个阶段(2012—2018年)开始的标志是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牵头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提出应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司法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复合型法律人才。随后,有22所高校入选“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更多高校入选省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在涉外法治建设层面,这一阶段以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为标志,我国开启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2013—2018年,国务院先后批复设立了上海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则在制度层面正式开启了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序幕。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对接,我国对其他经济领域相关涉外法律也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如2017年、2018年先后两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涉外法律也先后得到修改。
在这一阶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持续推进。各高校开始思考如何基于区位优势、办学基础和学科优势,进行差异化、特色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些高校开始探索区域性特色培养模式,基于所在地的地域优势或专业优势开设特色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如侧重培养面向东南亚国家的涉外法治人才。
第四个阶段(2019—至今)开始的标志是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指出,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这标志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进入加快推进阶段。
这一阶段,我国涉外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也得到大幅拓展。先后制定了《外商投资法》(2019)、《出口管制法》(2020)、《生物安全法》(2020)、《数据安全法》(2021)、《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反外国制裁法》(2021)、《对外关系法》(2023)、《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等相关法律。商务部还制定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等规章,以对抗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相关活动中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严重损害我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措施。为促进国际法的遵守和实施,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用航空法》,在“承运人的责任”规定方面,借鉴、转化了《蒙特利尔公约》(1999)的相关条款。2022年10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在《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的基础上,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缔结条约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做了细化规定。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我国现行有效的303部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4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52部。
在这一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央和地方层面政策支持得到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得到提升。中央和地方多个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2021年,教育部、司法部启动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15所高校入选;2022年,教育部、司法部启动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20所高校入选;2023年,教育部办公厅、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名单的通知》,51所高校入选。司法部正在加快建设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积极推动律师、仲裁等法律服务业“走出去”,加快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提出,加快打造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广东省司法厅推进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积极办理谈判法律事务;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召开涉外法治工作建设会议,组建广东省涉外法治人才库、涉外法治青年人才库等。
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检视
历经四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取得一定成绩,但相较于新时期的国家战略需求仍存在诸多亟待优化之处。从“供给侧”和“需求侧”方面分别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与积累的经验进行观察、审视与总结是进一步优化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基础。
(一)从“供给侧”审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情况
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供给侧”来看,我国高校已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人才。近十年来,国内高校共培养法学类本科生75.9万余人、法律硕士15.7万余人、法学硕士10.2万余人、法学博士9700余人。律师事务所已经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分支机构160多家,拥有涉外律师1.2万人。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培养出了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和调解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等杰出人才。
随着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日趋重视,国内高校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展开了多种形式的探索。这些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类:综合培养模式、特色试(实)验班模式和专业复合模式。其中较为成熟的“外语+法学”、“法学+外语”专业复合模式已形成基本共识。目前,我国高校大多实行“法学+外语”双学位制或通过“法学院+外语学院”“政法院校+外语院校”联合培养的方式,使学生既能获得法学教育资源,又能获得外语教育资源,实现两者的交叉融合。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尚不能满足新时期国家的战略需求。一方面,现有涉外法治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有学者指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面临以下挑战:国际法学科地位弱化、人才培养体系落后、外语交流能力较弱、国际事务应用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当前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普遍存在国际公法人才紧缺、国内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同质化、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可见,学界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不足及其体系优化的需要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对如何优化尚未有清晰的路径。
(二)从“需求侧”观察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际效果
面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供给侧”与“需求侧”失衡的问题,我国学者已做了相关探讨,但大多聚焦于对“供给侧”进行分析,鲜有针对“需求侧”的实证分析。在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侧方面,国际组织无疑具有代表性,是涉外法治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场所之一。有学者建议,要有针对性地着力培养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关键岗位所需高端法律人才,选派得力人选竞聘主要国际组织关键法律岗位,加强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因此,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选任途径等维度对在国际组织任职的中国籍法治人才进行观察、统计和分析,以洞察其中的人才培养和成长规律,有助于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提供借鉴。
截至2023年底,全世界大约有70000个国际组织,其中我国参加了5584个国际组织,位列世界第29位。考虑到国际组织与国际法治和我国涉外法治的密切性,通过选取专业性国际组织中的争端解决机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两类国际组织,具体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国际商会(ICC)、联合国国际法院(ICJ)等27个国际组织,对这些国际组织中国籍任职人员的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进行统计分析,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在国际组织任职的中国籍人员的情况。
以国际争端解决组织为观察视角,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联合国国际法院、联合国上诉法庭(UNAT)、联合国争议法庭(UNDT)、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MTFE)、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及国际刑事法庭余留机制(MICT)作为数据检索源,时间跨度锁定为从该国际组织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经由统计可以获知,国际争端解决组织中国籍工作人员任职信息70条,共53位专家。其中,世界贸易组织共有22条任职信息,包括20位专家组指示性名单的专家及2条WTO工作人员任职信息,共21位专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有30条任职信息,共16位专家;国际商会有1条任职信息;联合国国际法院有7条任职信息;联合国上诉法庭有1条任职信息;联合国争议法庭有1条任职信息;国际海洋法法庭有4条任职信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1条任职信息;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有2条任职信息;国际刑事法庭余留机制有1条任职信息。
图1 争端解决组织任职人员统计
图2 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任职人员统计
以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为数据检索源,将时间跨度锁定为从该国际组织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检索公开网络中可查询到的高级官员任职信息。据统计,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任职人员任职共22位专家。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位,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UNESCAP)3位,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DIR)2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联合国训练研究所(UNITAR)、国际海底管理局(ISA)、联合国秘书处(UNSG)、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气象组织(WMO)、国际电信联盟(ITU)、联合国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部(DP;PA)、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各1位。
根据联合国2022年8月18日公布的2021年联合国人力资源数据报告可知,当年中国籍任职人员数量为1471人,其中担任高级职位的人员仅有22人。可见,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中中国籍任职人员人数较多,但所担任的职务级别相对较低。
从教育背景来看,在争端解决机构任职的中国籍人员中,除2位的教育背景未能考证外,有38人具有国(境)外留学经历(包括本科、硕士、博士或访问学者)。在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中任职的中国籍人员中,13人具有国(境)外留学经历,合计占比67.1%。在争端解决机构任职的人员中,48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任职的人员中,15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合计占比82.9%。由表1和表2可知,在争端解决机构任职的人员中,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占比83.3%,远高于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中拥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员占比(17.4%)。其他专业教育背景中排名居前列的为政治学(10位)、外国语言文学(10位)和经济学(9位)。
表1 两类国际组织任职人员教育背景统计
表2 两类国际组织任职人员非法学专业背景分布情况
表3 两类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工作经历
从工作经历来看,由表3可知,争端解决机构任职人员中有22人具有国际组织任职经历,占比40.7%;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任职人员中,11人曾在其他国际组织任职,占比50.0%。国际组织任职经历包括在该国际组织以外的其他国际组织任职和在同一国际组织连任。前者如张玉卿、张月姣曾在WTO和ICSID先后任职;后者如赵厚麟在2014年10月23日当选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2018年11月1日再次高票当选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争端解决机构任职人员中有39人,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中有3人曾有在高校任职的经历,占比分别为72.2%和13.6%,呈现明显差别。在国内公职任职经历方面,争端解决机构和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任职人员占比分别为63.0%和77.3%,相差不大。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争端解决机构的任职人员要求有更高的专业积累,也有更高概率在该领域继续进行学术深耕,而联合国及专门机构的任职人员更注重专业实务能力,较少投身于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
对于中国籍法治人才在国际组织任职情况的观察,为我们从“需求侧”梳理和总结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需求提供了重要视角。以上统计分析显示,我国在国际组织任职的人才数量少,其中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才更少,从而印证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与需求存在一定程度失衡的判断。
三、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需求
尽管理论与实务界已围绕如何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诸多意见建议和实践方案,但多数观点仍呈现碎片化特征。由此,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具有现实紧迫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既要有效回应前期工作存在的不足,也要适应新时代国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需求,明确具体的培育导向、学科规划、规范路径和目标指向。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亟待明确综合素质培育导向
国际组织任职人员的复合型教育背景共性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路径启示。例如,国际组织任职人员选拔中较青睐能熟练掌握外语或对国际政治经济具有相应知识储备的候选人,以及看重选拔交叉领域的人才。这一点在联合国专门机构中表现更为突出,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前秘书长柳芳的教育背景即包括外国语言文学、国际法学与航空及空间法学专业。同时,对国际奥委会99名委员的履历进行分析,发现学习管理学、法学、医学、经济学专业的人次占总人数超过七成;对能源环境相关国际组织职员招聘的专业背景进行分析,发现其对一般职员有自然科学专业背景的要求,而对高职级职员则既要求有自然科学背景,又要求有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背景。
因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亟待明确综合素质培育导向,尤其是将跨文化交际能力、全球胜任力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的基础核心能力。关于“跨文化交际能力”,美国学者金洋咏较早作了界定,认为其包括言语交际能力、非言语交际能力、语言规则和交际规则转化能力、文化适应能力。国内外学者均对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构成要素展开了进一步探讨,如认为其具体包括全球意识、文化调适、交际实践,以及态度、技能、知识和意识等。与此同时,《英语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大学英语教学指南(2020版)》也已将跨文化交际能力列入外语教学的核心培养目标,标志着现今外语人才的核心能力要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培养单一的语言能力。在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基础上,近年来,学者还提出了升级版概念——全球胜任力,具体是指审查本土、全球和跨文化问题,理解和欣赏他人观点和世界观,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相互尊重的有效互动,并为集体福祉和可持续发展采取行动的能力。大学生全球胜任力的核心内涵包括国际化理解能力、跨文化交流能力、专业化竞争能力等,具体表现为国际组织人才应该具有国际视野,善于理解、宽容文化差异。联合国专门机构人才聘用标准显示跨文化交际能力或全球胜任力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人才招聘时的共同要求。这表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向与国际组织的人才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在学科建设、课程设计、标准构建等方面均融入关于综合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才能真正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综合能力,回应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呼唤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
对标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呼唤进一步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目前,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推进力度和实践成效来看,以“法学+”为代表的学科建设模式相比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而言,仍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对此,现有研究尝试从提升学科体系、建设高水平师资团队、构建协同培养机制、打造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加大经费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有学者亦提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定位不应仅仅停留于理论知识的整合,而应致力于打造以高校为核心、法律实务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实践课程体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要大力建设以国际法、国别法、比较法及案例、实务、研讨等为核心模块的涉外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全面有效统筹校内外教育教学资源,开展量身定制模式,联合实务部门共建协同育人机制。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建议各院校积极调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支持开展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相关的师资队伍建设试点,多途径拓宽对外交流渠道等;建议改进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结合各高校实际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抓好核心教材、编好主干教材、开发新形态教材等。这些建议和措施都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法学+”学科建设模式,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对法学教育,包括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带来的影响也亟需纳入到“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整体考量之中。总体而言,目前迫切需要从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等方面进一步整合资源,围绕我国涉外法治教育形成整体性、系统性的学科体系建设思路,致力于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实操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推动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为保障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性、稳定性,应尽快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制定完善相关国家标准,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参照系”,为全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明确、协调的规范指引。
通过对中国籍法治人才在两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情况的考察,发现其均有较为长期、丰富的国内外教育、工作经历。其他国家的相关实践也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长期性和系统性提供了佐证。有学者研究了多国培养和输送国际组织人才的经验做法后,将之归纳为三种模式,即自下而上,注重人才培养的美英模式;自上而下,注重人才输送的日韩模式;上下联动,人才培养与输送并重的瑞法模式。三种模式均体现出“政府—高校—社会”三方长期联动的特点。还有学者总结了德国的国际组织人才螺旋发展模式,主要包涵人才孵化、派出历练、回巢哺育、晋升与联结四个主要阶段。该模式打破了一种单线型的职业发展路线,强调人员和知识的多向流动。换言之,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内嵌、国内法和国际法知识的熟稔、涉外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育无一不需要依赖长期的学习和涉外法律实践才能练就。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长期性和系统性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长期的、系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进程,往往会受到复杂多变的主客观环境影响,造成涉外人才培养体系和具体方案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尤其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在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这在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人才培养质量的参差不齐。因此,国家层面有必要在前期研究和实践基础上,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设计、师资力量、考核要求等内容建立相对明确、统一的标准,形成具体规范。通过规范体系完善,明确由相关部门依照标准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有利于缓解全国范围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机制等的分散化,有利于督促不同主体参照标准,切实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
(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依托需求和供给的动态平衡
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存在优化的空间,主要还体现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供给侧”与“需求侧”失衡的结构化矛盾仍较为突出。在供给侧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受限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分思维的影响,国际法学科发展积弱,影响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有学者认为,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高等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压缩了国际法学科、取消了国际法专业、削减了国际法课程、脱离了国际法实践、忽视了学科交叉融合、减少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数量,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在需求侧方面,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仍不成熟。涉外立法体系虽已建立,但面临转型需求;涉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的发展水平有待提升;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付之阙如,尚未建立起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在此种情况下,政府、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能够提供的涉外法治人才岗位严重不足,学生毕业后找到涉外法治对口工作岗位的几率不高。“出口”预期的不明朗影响了“入口”的积极性,导致高校难以鼓励、吸引更多优秀学生将学业重点投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相关项目或专业方向,进一步造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结构性失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二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缺一不可。这一关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定位同样适用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从改革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再到参与全球治理;从国家教委设立国际法学科到《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再到《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的发布,每个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的背后都离不开政策的外在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内部推动。政策引领直接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的启动和发展,市场需求则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推进提供内在动力。两者产生合力,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供给侧与需求侧迈向平衡,有利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推进。
四、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路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面向新的政策要求,立足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经验和不足,特提出优化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四个基本路径。
(一)以跨文化交际能力为核心,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胜任力体系
跨文化交际能力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密切相关,构成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的基础性核心能力。优化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要求以跨文化交际能力为核心,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胜任力体系,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重要指标。
结合学界的前期研究成果,我们尝试将涉外法治人才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概括为语言技能、认知能力和共情能力。其中,语言技能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第一层面组成部分,要求涉外法治人才能够在法律语境下熟练使用一种以上外语有效开展工作;认知能力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第二层面组成部分,要求涉外法治人才了解、理解其他国家、民族的语言背后的文化、思维方式、社会心理、民族性格、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等;共情能力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第三层面组成部分,也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对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具有包容力、接纳力和同理心,具有克服民族中心主义、种族主义等交际障碍的意识,不用本民族、本国的价值观、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衡量其他国家、民族。
“胜任力”指的是与成功完成涉外法律实务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技能、特质和行为总和。关于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体系构成,我们或许可从国际组织的胜任力相关研究和实践中获得一些启示。联合国秘书处于1999年发布的《联合国面向未来的胜任能力》(United Nations Competencies for the Future)报告,提供了联合国胜任力模型,该模型包括3项核心价值观、8项核心胜任力与6项管理能力。其中,核心价值观包括正直、专业和尊重多样性,核心胜任力包括沟通、团队合作、计划与组织、责任、创造力、以当事人需求为中心、持续学习、技术意识,管理能力包括领导力、视野、赋予他人权力、建立信任、管理绩效、判断和决策。在《联合国面向未来的胜任能力》的基础上,2009年联合国秘书处发布《联合国价值观和行为框架》(UN Values and Behaviors Framework)。这一框架包括包容、正直、谦逊、人性四项价值观,以及联系和协作、分析和规划、交付有积极影响的成果、学习、发展五项行为。其中,在包容价值观中特别提及要采取行动减少自己对其他个人、群体、文化、语言、组织和方法的偏见、成见和臆断,表现出对跨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并意识到在其他文化中可能会如何看待有关行动和行为;在人性价值观中特别提及要以同理心、同情心和善意对待他人。
以此为借鉴,我们认为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体系应至少由价值观、跨文化交际能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四个部分构成。在国际法律环境中执业的律师需要掌握交流、谈判、讲介、项目管理的技能,需要发展跨文化沟通的意识和能力。按照传统基础学科分类,将外语、法学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基础学科的旧课程体系已不能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具有政法与外语双重教育资源背景的学生通常拥有扎实的外国语言功底及跨文化交际能力,对语言与跨文化交流的敏感度也会更强烈。因此,跨文化交际能力需要通过外语专业和法学专业深度融合,相互赋能,共同实现。
第一,需通过法律外语系列课程(融合听、说、读、写、译多种语言技能)促进外语技能和法律语境的融合。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背景下,国际组织几乎所有岗位都要求申请者熟练掌握英语,大多数岗位将了解英文之外的联合国官方语言作为一种应聘优势。涉外法治人才的外语技能除一般工作交流外,还必须达到足以胜任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要求。故需积极引导学生将语言学习作为了解目标国家法律文化与国家制度框架的基础,并特别强调法律外语技能的训练。第二,需通过设置经济、政治、文化等通识性课程,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对于其他国家、民族的认知能力。外语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一般情况下呈正向关系,但当外语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外语能力对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影响会显著变弱,相关文化专业知识需要加强。强外语技能不等于强沟通效果,从实践来看,我国高校优秀学生在国际组织实习时因习惯委婉表达的低语境交流模式,导致沟通交流仍存在一定隔阂。第三,创设跨文化交际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交际实践也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新的思路去开辟跨文化交际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在国际组织层面,建议争取将更多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我国,这有利于拓展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在国际组织实习和任职的机会。例如,日本长期从政策、资金、人员、机构设置等诸多层面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吸引了39个国际组织入驻,东京也成为亚洲地区国际组织落户最多的城市。同时,还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搭建国内外虚拟交流平台,促进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互补充、互相融合,如开发、建设多语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虚拟仿真实验室,为学生提供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跨国企业等多种虚拟仿真实习场景和实践项目。
(二)推动法学与其他专业的交叉融合,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学科体系
跨文化交际能力是在国际组织实习或任职的先决条件,但若要成为有竞争力的国际公务员,乃至未来的领导人,还需要进一步搭建和完善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结构。国际组织人才在具备某一学科背景的同时,应该拓宽领域,接触更多跨学科工作,拓展知识面,力争成为综合型人才。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训练对国际组织人才发展有着特殊贡献,而在专业性国际组织,如材料和能源领域相关国际组织中,自然科学背景往往也是必备条件。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美国大学的课程建设特点之一便是构建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结构;德国的国际律师人才培养也强调通过跨学科路径来学习法律,除了需掌握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技能外,还需了解经济环境,对商务和管理有一定认知。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致力于构建“法学+”学科体系,不仅要聚焦与传统社会科学专业的交叉融合,还要重视与自然科学专业的联合培养。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从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自我创新和自我提高出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致力于构建“法学+”学科体系,也契合之前我国提出的“新文科”建设理念。新文科的最大特点是学科交叉,秉持新教育理念,适应新时代发展潮流,把纯文科转向文理交叉的学科,引导文科学生锻炼理科思维,提高把握时代科技发展方向能力。其中,进一步打破学科专业壁垒,培养能够将不同学科与法学深度融通的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是新文科建设的重点。
为适应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全球治理和学科发展的需求,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应基于自身办学特色和学科基础,培养法学与其他学科深度融合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例如,综合性大学,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数据科学和法学方面具有良好学科基础的高校,可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法学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设立“人工智能法学”等新兴专业;语言类高校可重点推进法学与外语学科、区域国别学的深度融合,致力于培养综合性涉外法治人才等。此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加强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深度交叉融合,培养具有跨学科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交叉复合型法治人才。具体可尝试在本科阶段设立法学与理工农医等学科的双学位班,以及与校内其他院系采取成绩互认等主辅修方式,鼓励法学专业本科生到其他院系辅修其他课程,或其他专业本科生到法学院系辅修法学课程,也可采取“4+3”等本硕跨专业连读模式或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培养模式上的交叉融合。
(三)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范化,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体系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已经明晰——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但如何通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仍不明确。我国应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的涉外法治人才评价标准官方认证体系,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供需平衡提供有力评价标尺。目前,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标准方面的研究可谓凤毛麟角。有学者基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质标准,包括知识标准、能力标准、素质标准。其中,能力标准包括较强的语言能力、国际商务谈判的能力、处理国际纠纷的能力、运用国际法规则的能力、国际礼仪与国际交往的能力。但并未提及如何具体培养及评估上述能力。面向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存在的缺陷和规范化标准化构建的需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应重点涵盖课程体系、师资认证体系、考核标准体系等方面。
1.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规定,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识课、专业课;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我们应以《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的课程体系框架为基础,对应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指标体系,进行补充性、改良性课程体系建设。
对应金字塔型的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指标体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也为金字塔型体系。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模块,对应的教学目标是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指标体系中的价值观。该部分课程可基本按照《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开设。另一方面,在《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的基础上,通识课程模块和法律外语课程模块对应的教学目标是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指标体系中的跨文化交际能力,需要根据各高校的办学基础和特色,适当增加通识课程,开设法律外语系列课程;国内法课程模块、国际法课程模块和全英法学课程模块对应的教学目标是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指标体系中的专业知识,需要增加国际法课程,将部分国际法、比较法和外国法课程开设为全英法学系列课程,通过法律英语、法学知识和法学思维的同步学习和交叉融合,培养直接以外文学习法学知识,并进行运用、思考的能力;涉外法律实务实践课程模块对应的教学目标是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指标体系中的专业技能,需要补充涉外法律咨询、涉外法律谈判、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及跨境争议解决方面的实践课程。我国应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规定各法学院开设上述课程的基本比例要求和课时标准,并允许各高校根据自身特色和资源优势开设更高比例或更多类型的课程。
2.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认证体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高校需要建设能够胜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师资团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家标准应在《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关于教师队伍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从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研究和涉外法治服务的教师比例或数量要求,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认证标准。
跨文化交际能力或全球胜任力要求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区别于一般法治人才培养师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给教师带来了新的挑战,教师还需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更新思维方式、研究方法,不断优化跨学科知识结构。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仅依靠教师自身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恐难以充分应对。因此,立足涉外法治人才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认证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
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的认证,虽然我国个别高校已在此方面有初步探索,但尚未能全面认识其重要性并进行系统性规范构建。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最早开始关注全球胜任力问题。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一些学术机构或专业组织开始将全球胜任力的要素纳入教师专业标准。美国督导与课程开发协会(Association for Supervision and Curriculum Development)专门针对教师开发了“教师全球胜任力学习连续体”(global competency learning continuum),从态度、知识及技能3个维度出发,明确了12个基本要素。其中,态度维度包括同理心和重视多元视角、致力于促进全球公平2个要素;知识维度包括了解全球状况和时事、理解世界相互联系的方式、对多元文化的体验式理解、对跨文化交际的理解4个要素;技能维度包括教学设计技能、教学语言表达技能、课堂教学技能、检查学习效果技能、说课与听评课技能、教学反思技能6个要素。基于3个维度,12个要素的测评,将教师的全球胜任能力划分为萌芽、初期、发展、精通、先进5个能力层级。以上实践可为我国提供借鉴,结合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实际需要,研发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或全球胜任力认证标准。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认证体系应作为对从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研究和涉外法治服务的教师进行奖励和培训的基本依据。以师资认证体系为基础,应进一步建立配套的培训体系和奖励体系,以助力相关认证标准转化为具体实践。例如,基于教师的全球胜任能力认证层级,提供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包括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机会,助力教师实现持续性成长。培训课程和培训机会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有利于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系列讲座,资助教师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国际研修、从事国际合作研究,选拔推荐教师到涉外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交流,或者到国际组织、国际期刊任职等。同时,应对参与实务教学的人员提供工作保障、奖励激励、资助补贴等,保障认证标准的有效落实。
3.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考核标准体系
为便于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成效和培养质量作出评估和反馈,国家还应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和师资认证标准基础上,同步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考核标准体系。
与涉外法治人才胜任力体系构成相对应,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考核标准体系包括四个维度:价值观、跨文化交际能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这四个维度的指标体系中,价值观位于第一层位置,跨文化交际能力位于第二层位置,专业知识位于第三层位置,专业技能位于第四层位置,呈现金字塔型。价值观包括思想政治和法律职业道德。思想政治方面的指标包括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原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促进国际法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指标要求涉外法治人才除具备一般的法律职业道德外,还需具有家国情怀,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大局观。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指标包括语言技能、认知能力和共情能力。专业知识方面的核心指标包括系统掌握国内法学基本理论和规则体系;熟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规则体系;熟悉涉外法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专业技能方面的核心指标包括:具备较好的法律分析、推理、检索、研究、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
在上述指标体系的考核评估方面,价值观的评估应进行全过程考查;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评估建议在《中国英语能力等级量表》和“法律英语证书(LEC)考试”的基础上,研发跨文化交际能力等级量表予以考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评估可尝试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附加涉外法治人才职业资格考试,补充考察对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涉外法治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
应当明确的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是各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标准,应允许和鼓励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办学特色,在共性基础上建设个性化、更高标准。同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家标准也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施定期动态调整,建议我国在教育部设立指导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常设机构,并授权其组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等。
(四)拓展涉外法治人才的市场需求,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供需对接体系
在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我国应有意识推进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侧”改革,以市场需求来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摆脱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分思维的影响,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指引,提升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涉外法治不同于国内法治之处在于其“双面向性”。涉外法治的国内面向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国际面向是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和国际法治的向内投射,是联结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和纽带,既涵盖我国国内法治中涉及对外事务的内容,也涵盖我国通过参与国际法制定、实施、解释和国际司法合作而融入国际法治的内容。因此,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过程中,应着力破解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治宣传部门将国内法和国际法进行严格划分的思维定势。在国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建设中,考虑处理涉外事务和保护海外利益的需求和情形;在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开展国际司法合作过程中,考量对国家、人民利益的可能影响,考虑与国内法规范的衔接和协调。
第二,围绕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方面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缓解制度环境塑造与涉外人才培养需求之间的脱节。涉外法治涉及面广,联动性强,涵盖内容较多,这就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结合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具体要求的转变提供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一是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要求培育的法治人才应具备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完善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二是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要求司法实务工作者能够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聚焦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致力于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三是增强涉外守法体系建设,要求涉外法律服务者具有良好的法制国际传播能力,通过法律法规普及,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打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理论根基。目前,已有涉外法治相关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度、锐度及创新性不足,应对策略研究缺少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多为口号式、标语化的主张,难以在涉外法治实践中发挥作用。对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切实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系统性、聚焦性开展涉外法治理论问题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法学会等部门加强涉外法治研究相关课题指南设置和资金支持、制定《加强涉外法治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完善科研评价机制,并提高涉外法治领域高质量研究成果在科研评价体系中的等级等。
第四,推动政府、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拓展涉外事务岗位,切实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侧”改革。建议处理涉外事务的政府部门设立涉外法务工作机构,设立涉外公职律师岗,以提高政府对涉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有海外业务的企业设立涉外法务岗,加强对企业海外经营法律风险的把控,提高企业海外业务的拓展能力和重大海外业务的决策质量;在我国驻外使领事馆设立法务参赞岗等。截至目前,已有政府部门开展相关探索,如广州市司法局设立“涉外法治工作处”,成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设立的第一个涉外法治工作专门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举办“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高地启动仪式”,其中包括重点加大对高端紧缺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服务力度,对领军型、拔尖型和急需型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浦东法律服务业协会联合上海多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10个涉外律师高薪岗位等。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36条规定,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建立涉外仲裁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仲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组织优秀仲裁人才赴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国际组织交流、实习、培训和任职;支持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等在鉴定评估、域外法律查明、海事事故处理等领域培养仲裁领域的专业人员。
五、结语
2024年7月23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高校面向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国际组织等关键领域布局相关专业,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需要根据人才培养实际成效和不同时期的国家战略需求进行同步更新和系统优化。对标新时代国际、国内制度环境对深化法学教育的新要求,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维度审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不足,进而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优化的路径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远发展所需。明确综合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导向、“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供需关系的平衡等,构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优化的方向指引。循此逻辑,我国应以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为核心,通过推动外语专业与法学专业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语言技能、认知能力和共情能力;应结合自身办学基础和特色,构建“法学+”学科体系,推进法学与其他专业的交叉融合;应设立指导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常设机构,并授权其组织推动课程、师资、考核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应积极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侧改革,打造有利于涉外法治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以此引领和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无疑,只有通过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才能加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助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王锡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