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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犯罪控制策略体系及其借鉴
葛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自20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学者罗伯特·马丁森在提出“矫正无效论”之后,美国的刑事政策逐步从“矫正模式”转向“公正模式”,[1]继而形成了对严重的犯罪人处罚更加严厉、对轻微的犯罪人处罚更加轻缓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尽管两极化刑事政策受到不少批评和质疑,甚至被简单地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重刑化刑事政策,[2]但美国的犯罪率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不断下降却是不争的事实。根据统计,美国的犯罪率从1991年峰值的5897.8人每十万人,持续下降到2012年的3255.78人每十万人,降低了约45%,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分别从1991年峰值的758.2人每十万人和5140.2人每十万人降低到386.9每十万人和2859.2每十万人,回落到了六七十年代的水平。[3]

事实上,大多数对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批评,都只是针对某个或数个法案、项目,从法律层面进行论述,[4]这就如盲人摸象,未能窥其全貌,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内涵却远非如此。20世纪以来,晚期资本主义的困境使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犯罪浪潮持续不断,而现代社会不断尝试依靠国家刑事司法来达到犯罪控制的目标却屡屡遭遇挫折,国家逐渐无法独立承担起控制犯罪的责任。面对大众对社会失序的恐慌,国家势必要找一个突破口,由此而诞生了两极化刑事政策,而这一刑事政策的背后,是一整套完整而精密的犯罪控制策略体系。在这套犯罪控制策略中,国家通过建立公私合作的犯罪预防伙伴关系,标示并严惩高危群体来扩张控制网络,选择性地施展严厉的打击力道,精确地将被认定为不具备投资价值的危险分子从社会中隔离;而矫正宛如风险投资,有限的资源只施用于有挽救价值的对象;同时,国家利用社会公众不断累积的不安全感和潜在的“集体被害人”心态,以维护社会安全和提升生活质量为旗帜,强迫他们“自愿”地加入到控制犯罪的力量中去,并运用情境预防等社会控制方式,维系着复杂社会的运作,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对社会细密的监控。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被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借鉴,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很多学者也认为在技术和逻辑上与两极化刑事政策基本一致,本质上并没有区别。[5]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背后的犯罪控制策略体系进行完整的剖析,以期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好实施有所启示。

一、犯罪控制责任的扩散与被害人情结的营造

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推行首先源自于国家刑罚资源的匮乏和传统犯罪控制策略的失效,从而导致了犯罪控制整体策略的变革:犯罪控制不再由国家所专擅,尽管对重罪的处置仍然由国家所把持,但对数量更多的轻罪的控制则由国家与社会力量分担。

长久以来,国家一直通过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关垄断性地行使着犯罪控制的职责,这是国家赖以维持其存在的基础,犯罪控制的权力是仅限于统治权威才能行使的排他性力量。然而,当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社会和经济同时出现危机的时候,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节节上升,累犯率居高不下,尤其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大幅上升,社会治安恶化,犯罪问题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以监禁刑为主导的美国现代刑罚体系中,单纯地依靠国家力量无论是从打击犯罪行为还是从矫正犯罪人的角度都无法抑止犯罪率上升的势头,国家无法独力完成治理社会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的控制不得不由国家一力承担转向于国家与社会力量合作,籍由此延伸国家机关的触角,将犯罪控制的一部分责任转移给社会公众。[6]七十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开始采用一系列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控制策略,其关键词包含了“公私部门协作”“跨机构合作”“协助自助”“合力创造安全”等,[7]此时,犯罪控制的工作不再只由国家的刑事司法机构所独占,而成为国家与社会成员的联动,由公权力部门和地方自治团体、社区工作委员会、物业保安公司等私部门结为伙伴关系,共同开展犯罪的防控工作;犯罪控制的场域也从警察、监狱等刑事司法机构向社区扩散,其边界日益模糊。相应的,警察的角色也不再仅是犯罪后的事后侦破,而是转为致力于“问题为导向”的社区警务,将事前的越轨行为的预防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与上述社会组织互相合作并分享犯罪预防策略的决策权。[8]另一方面,一大批私营保安公司迅速发展起来,他们负担起来了许多原来由公权力部门所负责的社会保安工作,包括社区保安、门卫、银行运钞、家庭保全、商店防盗等,被政府视为维护治安与犯罪控制的重要合作伙伴。这些情况表明,政府已清楚地认知到在现代社会最合适的社会控制方法,不再是建立一个强调自上而下进行管理的、独占式的主权式国家,而是通过组织和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完成社会治理目标。

然而,让社区和其他私部门共同担负起这个一向由国家掌握的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据社会契约论,每个公民都让度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形成国家权力,以维持社会共同体的秩序和安全,这种权力来源的设定尽管可能是虚构的,但对刑罚权的行使和对犯罪的控制而言,长久以来由国家完全掌控却是一种实然的状态,公众已习惯由国家提供社会安全服务,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自己却只需尽到遵守刑法规范的义务。因此,要让社区和其他私部门接受犯罪控制责任的分配,就需要努力营造一种普遍的被害人情结,从而激发起公众参与犯罪控制的责任感。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美国政府和媒体一直在致力于在社会公众中营造一种“下一个被害人就是你”集体被害人情绪,透过大量的深度调查、脱口秀、访谈节目、问卷调查等传播活动,将一个个动人心魄、感染力极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被害经历传递给与被害人具有类似背景的公众,[9]个案当中的被害形象在公众的意识中被不断地强化和复制,甚至一些特别的法案也常常用被害人的名字来命名,而当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这些法案的时候,被害人的家属频频出现在聚光灯下,引起广泛关注,最终达到引起社会公众普遍的对被害的恐惧和对犯罪的同仇敌忾。在美国,大多数民众的心目中都过度地放大了犯罪率升高的严重程度,认为无论哪一种犯罪类型皆是如此,并且对于传统刑事司法体系是否能够继续有效地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于是乎,政府与媒体藉由一个个极度震撼的犯罪事件,轻易地撩拨起大众对于犯罪歇斯底里的惧怕与愤怒。[10]尽管美国的社会早已发展为涂尔干所称的“有机团结社会”,但是这种刻意营造出来的集体愤怒,仍然产生了强烈的惩罚与报应的要求,[11]而对犯罪的严惩与报应又反过头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集体被害情结,并且通过已经发生的具体个案在各类传播媒介中的反复展现,将一件件犯罪的恶行蚀刻在每一个正直善良公民的脑海当中,将无数个尚未发生的潜在事件,营造成为潜在的被害想象,进而逐渐摆脱具体个案的被害经验,而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抽象的、普遍的心理印象。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迦兰就明确地指出,被害人已经不再是个别的掩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遭受犯罪侵害的不幸市民的形象,而是一个有着普遍共性(Commonand Collective)的被害经验的代表性角色,这当中蕴藏着“下一个被害人就是你”的隐喻。[12]总而言之,在当社会公众对大量犯罪案件的关注焦点从具体犯罪人转移到具体被害人,再转移到潜在被害人的过程当中,社会公众的心中已被成功地播下了恐惧的种子,借助不断放大的不安全感,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是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并且明确认识到如果自己没有尽到“守望相助”的义务,国家根本无法确保犯罪不发生,一旦发生了犯罪只能归咎到自己没有防范得当,从而创造出一种自我的责任感,使公众与犯罪控制自觉地联系起来,自己既是被整个社会细密的监控网络所监控的对象,又是这个监控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一个巨大无比的监控网络。

此外,要让社区和其他私部门有能力接受犯罪控制责任的分配,还需要通过构建一种福柯所称的“监狱连续统一体”,即将整个社区、实施矫正的机构、场所和监狱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宏大的规训机制,使规训网络的日益发展,各种社会机构与刑法机构的交流日益扩大,将司法功能大规模地转交给它们,让医学、心理学、教育、公共援助、“社会工作”等承担愈来愈多的监督和评估权力。福柯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教师-法官、医生-法官、教育家-法官、社会工作者-法官的社会里,规范性之无所不在的统治就是以他们为基础的。每个人无论自觉与否都使自己的肉体、姿势、行为、态度、成就听命于它。”[13]人们必须习惯于生活在规训的机制之中,同时也习惯并且能够行使规训的权力。

二、借监狱卷土重来的隔离策略

美国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严厉层面,主要是通过隔离策略实现。所谓隔离策略,是指通过刑事制裁等措施将犯罪人或有人身危险性的人从社会中分离出去加以控制,排除在社会之外,或使其远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从而防止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控制策略。在18世纪,通过流放制度对囚犯进行隔离是英国等欧洲国家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因为各种社会历史原因,隔离策略在各种犯罪控制中的重要性逐步减弱,直到20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监狱的功能发生翻转,隔离策略重新成为当代美国主要的犯罪控制策略。

当“公正模式”在美国兴起之后,监狱的功能受到了比以往更多的质疑和批判,有人认为监狱对矫正犯罪人来说,“长期的实践证明,高压势态下的犯罪矫治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14]而有的人认为即便有些许效果,但投入的成本过于高昂,因而是无效率的。[15]基于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标签理论则认为在监狱中对犯罪人实施的矫正工作,都是在贴附犯罪的标签,反而会再度刺激新的犯罪,还不如在社会中加以矫正以实现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目的。[16]但是,监狱并没有因为人们的指责而消失,它依旧是对抗犯罪的重要手段。英国著名社会学者查尔斯·默里指出:“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使用监狱。如果我们问监狱能否让越轨的年轻人变得有用,能否让失业者不再失业以及能否让惯犯改邪归正,那么答案都是否定的,但如果你问监狱能否对犯罪起到威慑作用,那么你可以得到一个肯定的答案,至少在这一点上监狱是有用的,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你问如何避免那些已经定罪的人继续犯罪?那么监狱将是唯一完美的答案。”[17]当监禁刑取代公开的酷刑以后,监狱一直是犯罪控制的规训策略实施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规训技术和犯罪学理论的研发工厂,大量的关于控制人的躯体的知识都是从监狱中诞生的,但当监狱作为矫正场所的运行逻辑濒临破产的时候,监狱的功能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后矫治时代的封闭式监狱不再强调犯罪人危险人格的矫正与再社会化的培养,而是将重点放在将犯罪人隔离出社会,消极地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18]

根据美国联邦司法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最新报告,截止到2016年底,尽管监禁率近年来有所下降,达到了1997年以来的最低点,但所有年龄段的监禁率高达450名每十万人,每十万名年龄在18岁以上美国居民中就有582名囚犯,其中,每十万名成年男性有1108人服刑超过1年,占美国成年男性比例1%。[19]也就是说,每100个成年男性中,就有1个人被监禁超过1年,这个比例冠绝全球,直接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甚至出现服刑人员住帐篷的帐篷监狱,根本不具备进行矫正的现实可能性。盖尔·芬克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美国各州监狱在矫正工厂中从事劳动的百分比从1885年的90%下降到1979年10%;[20]罗伯特·格雷泽等学者在1983年对各州矫正系统的一项调查中得出类似的结论,他们发现各州监狱系统中参加劳动的罪犯不到10%。[21]

从监狱的形式来看,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修建了许多“最高警戒模式监狱”,从这些监狱看起来似乎是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的极致表现,但是实际上却欠缺圆形监狱的核心精神,美国社会学家鲍曼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并认为此类监狱缺乏规训的技术以及劳动习惯的培养,仅仅是单纯进行排除的工作,通过空间禁闭(Space-confinement)的手段,接收着现代社会中被全球化运作逻辑排除并丢弃的残余物。[22]从这些监狱的运作模式中可以更加深刻地看到这一点,例如,在伊利诺伊斯监狱,囚犯一天的监禁时间长达23小时,只有1个小时的时间可以离开监房放风,可以到图书馆看书,也可以到室内运动场所锻炼身体,一周只能沐浴3次。其余时间每一个囚犯都与其他囚犯隔离开来,一日三餐都是直接送到监房中。根据监狱的设计,囚犯和工作人员也处于隔离状态,与工作人员走的路都是分隔开的,监狱各个区域和监房遍布安全摄像头,工作人员可以连续不断地对囚犯进行远程监控,安全门也是通过计算机操作,避免囚犯越狱。[23]另一方面,美国的监狱也发展成一种收容精神异常、具有毒瘾和贫困之人的处所,配合“零容忍”(Zero-tolerance)及“提高生活质量”政策,以更为积极的逮捕程序,将这些被视为商业利益或生活质量的妨碍人排除于公众空间之外。[24]总之,在两极化刑事政策之下,监狱从劳动习惯的规训场所摇身一变,走向强调隔离与控制的安全戒护模式。

当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严厉层面,在很大程度上与中世纪的酷刑一样,也是一种权力展现策略的体现,在通过长期监禁,将不具有改造价值的犯罪人进行隔离的同时,发挥着宣示国家在严厉打击犯罪的象征作用。迦兰指出,《刑法》的设立及刑罚的执行有没有在实质上控制犯罪的能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人民感觉到国家为打击犯罪努力,并让人民相信严厉的惩罚是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人民的失序感。[25]不过,由于监禁刑执行的封闭性,社会公众通常不能直观地感受到刑罚的严酷,因而这种权力的展现主要是体现在公开的刑事审判之中,籍由媒体的传播而得以实现,而监禁刑的执行主要还是承载着犯罪控制的隔离策略。

三、成为风险投资的社会化规训策略

在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轻缓层面主要是采用规训策略对轻微的犯罪进行控制,通过犯罪标签的反复贴附,筛选出有价值的对象进行矫正并促使其复归社会。所谓规训策略,指通过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这三种基本的规训技术手段,使犯罪人这种异质个体能够重新遵守社会规范,恢复为社会有机链条中的正常组成部分从而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这里的规训(Discipline),是指福柯最先提出来的“对于躯体进行外部控制与训练,通过对人体的不间断的监控,通过尽可能严密地划分时间、空间和活动编码并以纪律的形式来实施的,最终造就或者生产了驯服的个人”的方法。[26]当社会演进为规训社会以后,以规训机制为主的现代监禁刑自然而然地替代了中世纪的酷刑,成为犯罪控制的主要手段。[27]当代美国仍然是通过对犯罪人的规训,对其进行矫正并促使其复归社会,然而和20世纪七十年代之前的“矫正模式”相比,现在的规训策略无论是行使的对象还是实施的场域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当马丁森提出“矫正无效论”以后,刑罚福利主义和矫正刑在20世纪七十年代受到很大的质疑,“矫正模式”在表面上呈现出衰败之势。但尽管如此,大部份矫治机构却并没有被取消,大多数教育刑理论发展起来的技术与知识仍然持续在使用,少年法院与缓刑、假释继续扩张其适用范围。[28]特别是到了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针对社区与监狱中犯罪人的矫正计划数量上反而有了显著增长,矫正工作仍然非常重要。然而,现在的矫治与以往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政府更重视的是犯罪控制效果与矫正的成本收益比,而不是把重心放在犯罪人的福利之上,如果治疗计划不能有效地防止再犯风险的发生,则应采取其他的犯罪控制策略,比如通过监禁或各种禁止令进行隔离。如果说过去的刑事政策是以社会福利的提升为目标,那么现在的刑事政策则是注重于更加有效的社会控制。[29]也就是说,现在的矫治,更像是一种风险管理与投资活动——是通过对矫正对象的价值就进行评估之后,将有限的刑事福利资源投入到有投资价值的那一部分。首先,犯罪人将被区分为“值得投资”与“不值得投资”的两种类型,[30]对于“值得投资”的犯罪人,投入相当的刑法资源予以矫正,对于“不值得投资”的犯罪人则以隔离、监禁,并作为废物利用般地强制从事最繁重的劳作。

从“投资价值”来看,在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暂时失足的一些中产阶级显然是主要的“值得投资”的犯罪人,这部分人通常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学历、工作、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可谓是“优质资产”。由于监禁刑的种种弊端,如果将他们投入监狱服刑,很容易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或感染犯罪恶习,再难复归社会,这是对社会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不如通过缓诉、假释等转处程序将其分批回流社会,重新赋予其正常的社会人身分,让其继续为资本主义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且从“投资价值”的另外一个层面——矫治的成效来看,与其耗费心神处理一些投入大、见效慢的根本性社会矛盾,不如拿此类在市民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犯罪人开刀,不但可以展现改善的功效,同时亦可巩固大众对刑事司法的信赖感,取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当这部分犯罪人被筛选并定位为尚具备矫正的可能性的人之后,将矫治资源大幅灌注在这一批人身上,通过多样化的处遇方案进行程度不一的规训,分别依照行为人背离社会规范的质与量,科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等不同的处分,并辅以职技训练、就业咨询、心理辅导等社会福利措施帮助其复归社会。而如此一来,有形监狱的规训功能在刑罚体系或规训策略中的角色就不再那么的重要,通过各种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就可以将福柯所称的“圆形监狱(全景敞视主义)”的规训机制扩散出去,透过社区及其他社会力量来实现对这些可以挽救的犯罪分子进行规训的目标,使社会道德重新内化,并把理性公民的身份重新加以确认。社区与那些社会内处遇的机构就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过去监狱作为社会缩影以及人体实验工厂的地位,成为崭新的规训场所。在美国,短期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界限正在消失,行刑社会化的理念被引入监禁刑之后,监禁刑与各种社区矫正措施之间形成了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控制着社会中从轻微的违法行为、越轨行为到最严重的犯罪,不过,在晚近年代,监禁刑已更多地成为严惩犯罪以恢复公众的法秩序感和安全感以及将高度危险的犯罪人隔离在社会之外以社会防卫工具,规训的重心和主要场域已转移到社区之中。

另一方面,相对于中产阶级的失足份子,其他犯罪案件往往是对无再“投资”(规训)之必要的下层阶级所实施的。这类犯罪人通常缺乏良好的教育和工作技能,游手好闲,居无定所,大部分靠社会福利救济过活,有的甚至将犯罪当作家常便饭。面对这一批矫正“投资回报率”低、规训可能性亦低的下层阶级犯罪人,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宽松层面不再以矫正他们的价值观与劳动态度,使其复归社会为目的,政府也不愿意再耗费多余的福利资源来改造这一批人,[31]所谓的矫正只不过是在严密的社会内监控之下以“矫正”为名,让他们反覆堕入累犯、再犯的循环,从而宣告这批人终究在本质上不可挽救并名正言顺地将其排除出社会。对于这一批回流到社会上的“危险源”来说,社会内处遇的各种“矫正措施”已失去了它们最初的改善和教育的目的。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大量罪犯在重新犯罪后被送回监狱,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是被假释后违反假释规定重新入狱的,这个比例一直在不断增长,1983年有20%被收监的罪犯是假释人员,1987年增加到26%, 1993年增加到了30%,主要原因不是重新犯罪,而是违反了假释的监管规定。[32]1991年,近一半的缓刑犯在考验期内仍犯新罪,包括1.3万起谋杀、3.9万起抢劫以及几万起其他案件。著名学者彼得西利亚(Petersilia)的研究表明,在加州所有的缓刑人群中,有65%的人又被逮捕,有51%的人被判有罪,有22%的人被收监狱。在1992年,有25%被指控持枪的罪犯正是在缓刑中的人,因而学者们指出,缓刑作为英美社区刑的主要类型,其表现实在不敢恭维。[33]事实上,这种表面的高复发率正是两极化刑事政策运作框架下,宽松层面的“矫正”所隐藏的重要功能之一。可以说,对这些人施以矫正只不过是作为“矫治无效”、再犯后严罚倾向的合理化、正当化的依据而已。当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国家无力消除犯罪根本原因,也没有足够的矫正资源倾注于所有的犯罪人时,这些在一开始的刑事转处程序中就被打上“无投资价值”标签的犯罪人,将“注定地”沦为屡教不改后被排除出社会的牺牲品。事实上,两极化刑事政策根本不可能也没有打算去消除再犯或累犯的问题,反而是假借了初犯和累犯的分类,去制造出反复再犯的情境,通过国家一次次赐予改过自新“机会”的矫正活动,将“理应排除”的标签彻底地粘贴在无法顺利适应社会的那些人身上,从而理直气壮地以严厉的隔离措施除之而后快。[34]

总之,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轻缓层面,并非是在人道主义旗帜下一味地实施刑罚轻缓化,对于数量众多的轻微犯罪,国家以节省诉讼成本与矫治资源为根本目的,以多样化的社会内处遇措施,将各种犯罪人的形象和价值进行分析并将其予以定位,根据社会生产对劳动力资源的不同需求,分批进行操控。对于有矫治可能性且符合假释、缓刑或其他转处措施的犯罪人,将其置于社区进行矫正,而通过以情境控制理论所建构的严密监控网络,将犯罪风险降低并将其锁定在社会内的阴暗角落,以保护其它民众的安全;同时,通过犯罪标签的不断贴附名正言顺地将那些不具有投资价值的“社会垃圾”永久性地隔离出社会,藉由高度的社会监控措施与隔离措施双管齐下,使社会更顺畅地运转下去。

四、情境预防为主线的社会控制策略

在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轻缓层面之下,社区矫正不断发展,规训的场域逐渐转移,大量本该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安置到社区,尽管解决了刑罚资源不足问题的同时又攫取了人道主义的美名,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些罪犯成为了新的危险源,于是问题的焦点从能否让犯罪人顺利地复归社会,逐步变成了如何能在资源有限的现状下保护公众安全,因此,在20世纪六十年代后期,犯罪学领域先后诞生了社会联系理论和情境预防理论,[35]情境预防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发展,成为了社会控制策略新的主线和社区矫正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36]

与矫治主义对人性具有完善可能性(可矫正性),并将犯罪视为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假设不同,社会联系理论对人性持有比较悲观的看法。延续了霍布斯关于人类并非天生就会顺从社会规范的论点,社会联系理论的创始人特拉维斯?赫希认为,犯罪是每个人的本能,每个人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而大多数人之所以从未犯罪,是由于有诸如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形成的社会控制机制将其抑制。如果一个社会中这种控制机制受到削弱或消失,犯罪就会不受约束地成为一种普遍的状态,因此,应该从加强社会联系(SocialBonds)的方式来实现社会控制,包括增强个人对家庭、学校、社区、朋友的依附(Attachment)、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Commitment)、合乎规范行为的参与(Involvement)以及对共同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信仰(Belief)等。[37]

社会联系理论和社会学中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如出一辙,事实上,这种社会联系或纽带对于美国早期的犯罪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尽管在当时并没有任何相关理论的存在。美国是在殖民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长达两个世纪的殖民时期,社区、家庭和宗教是维护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的基石。同一定居点的殖民者往往具有相同的国别、文化背景和共同的宗教信仰,很多人互相之间具有血缘、姻亲关系,为了对抗印第安人的袭击,团结一致是定居点的基本要求,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定居点的生活是有序而相对封闭和独立的,每一个定居点都形成了一个具有紧密社会联系的社区,宗教中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对社区居民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因此,尽管在美国大陆上殖民者和印第安人、白人统治者与黑人奴隶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社会秩序反而是相对比较稳定的,犯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38]这段历史也证明了社会联系理论中犯罪成因观点的正确性和普遍性,在美国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尽管移民在不断增长,城市在不断扩张,但这些社会联系作为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一直对犯罪有重要的抑制作用。然而,在20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生活急剧变迁,很多地方传统的社会纽带迅速消解,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越来越力不从心,特别是当社区矫正高速发展,大量危险源回流到社会之后,公众的安全保障成为首要问题,通过加强社会联系(Social Bonds)的方式使自我产生内在的控制力来实现犯罪控制尽管仍然很重要,但是见效太慢,缓不济急,因此情境预防理论迅速发展起来,情境控制成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新措施。

所谓情境控制,是指对于某些普遍常见的犯罪类型(如财产犯罪与轻微的暴力犯罪),对可能产生犯罪事件的微观环境加以系统地、持续地控制、操纵以及管理,以便增加犯罪的困难,减少犯罪的收益和机会,从而防止犯罪发生。[39]情境预防理论不再探究犯罪是如何发生的,而是从实用主义出发致力于寻找阻却犯罪的切实方案,从而将社会控制的视野从犯罪的社会成因移向犯罪行为时的具体环境,颇有“治标不治本”的嫌疑,但正是由于“治标”见效快,成本低,可复制性强,针对特定的高发性犯罪预防效果良好,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公众而言,环境的改变是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的,围墙、栅栏、摄像头等不一而足的情境预防措施可以持续增加其安全感,很大程度上可以消解危险源回流社会带来的不安和营造的集体被害人情结的负面影响,因而情境控制成为了与社区矫正相搭配的社会控制策略的主线。

在美国广泛实施的情境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提高犯罪成本、增加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几个方面:[40]

第一个方面是提高犯罪成本。主要是指增加犯罪的困难度,其措施主要包括目标固化(Target Hardening)、进入控制(Access Control)、出口筛查(Screen Exits)、犯罪转向(Deflecting Offenders)、控制便利因素(Controlling Facilitators)等几种类型。目标固化是指对犯罪目标设置物理性的障碍措施,最常见的措施就是加防盗锁。进入控制是指在安全脆弱的区域设置可控制的进入通道,比如为社区修建围栏和有安保的大门,在停车场采用电子准入制度,机场登机的安检入口等。出口筛查是指在特定场所的出口处对违禁品和未付款物品进行筛查,比如在超市出口安装感应器,地铁站出口的检票装置等。犯罪转向是指给潜在犯罪人提供转向到合法行为的选择,在公共场所多修建厕所,避免行人随地大小便。控制便利因素是指控制可能刺激犯罪发生或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助于犯罪顺利完成的各种便利因素,如在一些特定场所限制带入刀具、枪械等武器,采用不容易被犯罪利用的专用设备,如在酒吧或监狱的餐区采用塑料杯子和餐具,防止在斗殴时候被用作凶器。

第二个方面是增加犯罪风险,主要是指通过具体的环境改造,增加犯罪被查获和抓捕的可能性,消除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措施:一是增加守护(Extend Guarianship),是指增加守卫、保安等对财产的看护因素,当看护人增加的时候,犯罪实施的难度和风险会相应增加,当代美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措施就是“邻里守望”计划,它是社区居民邻里之间互相帮助的自愿性机制,邻里守望组织一般与当地警方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其社区互助以及增进邻里关系等理念深得美国民众的认同和欢迎,加之它在警方指导下的运作规范、可操作性强,社区犯罪的预防效果良好,所以这个机制已成为目前全美最有效和最普遍的社区安全与互助机制。二是增强监控(Assist Natural Surveillance and Strengthen Formal Surveillance)包括便利自然的监控和加强正式的监控,前者是指增加第三者能够在日常活动中发现犯罪现场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从而增加犯罪被他人发现和举报的风险,例如改善街道照明,剪除遮挡视线的灌木,安装透明的玻璃窗户等。后者是指通过配置专门的安保设备或人员对犯罪易发地进行监控,如加装摄像头、安装汽车报警器等。三是减少匿名性(Reduce Anonymity),是指通过实名制等方式,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匿名行为,从而增加犯罪后暴露真实身份的风险,例如手机、网络用户实名注册、银行开户实名制、出租车司机向乘客表明身份、学生和服务行业穿着有标识的统一制服等。

第三个方面是降低犯罪可能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让使犯罪的对象变得不再有价值,或将对犯罪人有价值的目标置于其控制之外,从而降低犯罪对潜在犯罪人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其一,隐藏犯罪目标(Conceal Targets),是指让犯罪人难以发现有价值的犯罪目标,例如撕毁废弃信封或包裹包装上的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要炫富等。其二,消除犯罪目标(Remove Targets),是指避免容易成为犯罪侵害对象的目标进入潜在犯罪人的视野。如将皮包等值钱的财物从车辆的座位上拿走,用信用卡或旅行支票的替代流通防止盗窃和抢劫等。其三,标定财产(Identify Property),是指给使财产特定化和标记化,使财物无法在公开市场上流通或者一般人也很容易发现原物主。比如对汽车采取不动产的管理方式进行登记,强制要求在发动机上打上识别码。其四,瓦解黑市(Disrupt Markets),是指让犯罪获取的赃物无法通过黑市流通,不易变现,从而丧失收益。其五,否定收益(Deny Benefits),是指通过其他办法让行为人无法获取通过犯罪获得的包括快感和乐趣在内的各种收益,比如24小时定时清除街头涂鸦,将道路的交通指示牌更换木质,使飙车族无法通过射击交通牌听到刺耳的撞击声而获得乐趣。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方面之外,情境预防还包括减少挑衅,消除借口,促使犯罪人产生罪恶感及羞耻感等,其具体措施不胜枚举。克拉克指出,实践中创新的情境预防策略会被理论逐步吸收,而情境预防理论也会不断提出新的防控策略,正如犯罪手段随着新兴科技而日新月异,情境预防的具体措施也会高速发展。[41]

总之情境预防理论的提出,为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的犯罪人这一“危险源”可能产生的社会安全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由此产生的以情境控制为主线的社会控制策略,除了预防一般社会公众的犯罪之外,更负有监控在社会中服刑的轻微犯罪人的任务,为社区矫正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此外,社会联系理论也为矫正策略的社会化提供了正当性的依据:既然实施犯罪行为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倾向,犯罪的发生是由于社会控制的减弱,社区、学校、家庭就应当承担起预防犯罪的责任和义务。只要加强了社会控制力度,就可以减少在社区内服刑的犯罪人再次犯罪,无论是在其服刑期间还是刑期结束之后,因而,藉由“集体被害人”意识的营造以及“公私部门协同对抗犯罪”的提倡,社会力量被充分调用起来;同时社区监视系统、人脸识别、DNA与指纹建档、IC卡门禁、电子监控等犯罪管理措施和情境预防措施也得到迅猛发展并为人们所接受,使国家的控制网扩张出去,达到了对社会的严密控制。

五、美国当代犯罪控制策略的借鉴

(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真实逻辑

当解构了美国晚近年代犯罪控制策略的种种变化之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真实逻辑逐渐清晰。可以说,围绕着犯罪规训策略的社会化逐步形成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其核心逻辑就是对有限的刑罚资源进行开源节流,一方面挟裹社会力量与国家共同治理犯罪,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另外一方面将不具备矫正价值的人以最小代价排除出社会,这是国家在无力独自承担犯罪控制的情况下的一种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必需的权力技术实现方式。在两极化刑事政策运作构架下,监狱行刑制度构成了它的严厉层面,而社区矫正在各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措施的搭配下,构成了它的宽松层面,二者各自调节互补,紧密结合而成为一整套完整的犯罪控制策略,一旦其中的一个环节有失,即可能对整个控制成效产生妨害。

首先,以监禁刑为中心的严厉面刑事制裁体系与社区矫正制度为中心的轻缓面刑事制裁体系可以互相作为对方合理化的根据。面对高犯罪率的社会,刑事司法系统无力处理那么庞大的案件量,因而以社区矫正制度为中心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应对措施势在必行。然而这些措施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其实是不能接受的,毕竟基于社会防卫的思想,这些措施代表着公众的安全将会受到严重的妨害。要消除民众对于公共安全的疑虑,同时又能够解决案件负担量过大的问题,除了发展安全与监控措施(如电子监控装置)之外,另一个有效的途径便是以严厉的惩罚措施来宣示国家捍卫民众的决心。[42]但是,过去自诩为进步、理性、重视自由与人权的资本主义民主精神并未完全消退,单纯的严刑重罚虽然可以满足民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但是这也会让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产生时代退步、走回头路的疑虑。相对的,对于那些质疑重刑的人来说,社区矫正等相对和缓的刑事制裁措施无疑是美丽的糖衣,可以缓解他们对严罚政策的疑虑。在美国现行的刑事制度下,轻缓刑事政策的设计实际上也并非是以实体上的除罪化来调整罪刑对价关系的,而是以程序上的转处措施来达到和缓对待和分类处理的目的。如此一来,即可通过实体法上犯罪化的认定,将不能适应社会的群体标识出来。首先是以犯罪的轻重来进行分类,对触犯重罪者固然是直接予以严罚并隔离,对触犯轻微罪者,则适用转处程序或其他替代自由刑方案,将其置于社会进行进一步的筛选,并通过严密的社会监控网络,将犯罪风险降低,以保护其他民众的安全。同时,通过不断的监控、检查和规范化裁决,将没有挽救余地和价值的社会边缘人从中甄别出来,打上人身危险性严重的标签,这部分群体纵然通过转处程序被置于社会服刑,但随后并不会将更多的福利或矫治资源灌注于上,当其再次越轨时即以屡教不改的名义隔离出社会。这样,一方面能够达到节省刑罚资源之目的,另一方面,转处与刑罚替代方案作为“法外施恩”的宣称,也可以让刑事制裁体系巧妙地平衡,而不至于显得过度严酷。

其次,在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架构下,二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和替代。监禁刑作为严厉面刑事制裁的中心,其刑罚机能发生了蜕变,当代美国监狱的规训功能已经减弱了许多,它们现在的重心在于集中收容那些透过严厉面刑事政策加以排除的人口。因而监禁刑的主要机能除了向民众宣示作为主权者有能力解决犯罪问题、确认法秩序的存在的象征意义外,就实际层面来说,已嬗变为彻底地将不能适应社会的“不良品”排除在社会之外的工具和场所,由此便需要通过社区矫正制度,搭配以情境控制措施为辅助的社会控制策略,塑造出新的规训与社会控制的场域,而多样化的社会内处遇措施纵使没有监狱中的高墙、电网和哨塔,其所发挥的监视与规训的力量却有增无减。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在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构架下肩负着积极地筛选与重新定位国家人口资源的作用的同时,成为了培养国民自我控制意识与自律的新规训场域。

(二)借鉴

二战以后,尽管欧陆国家《刑法》的体例与美国家截然不同,但是在晚近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状况下,大陆法系国家所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与英美并无二致,同样需要社会各部门与社区的力量分担犯罪控制的责任,因此在犯罪控制模式方面也明显受到了美国的影响,均向两极化方向发展。[43]在我国,刑事政策从“严打”逐步转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多学者认为后者与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逻辑上都基本一致。[44]尽管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仍然存在区别,[45]但从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中,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着许多同样的社会问题,如刑事资源匮乏、转型期社会矛盾等,甚至在某些方面更为严峻,因此,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及其背后的犯罪控制策略体系,对中国而言仍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这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犯罪控制中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

在美国当代犯罪控制策略体系中最值得中国借鉴之处是犯罪控制责任由国家与社会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分担。在中国,刑罚资源的匮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中国社会乃至全球社会的快速变迁导致传统的社会规范瓦解、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伦理道德的沦丧、单位社会的瓦解导致社会控制的削弱等等社会原因,导致了犯罪率的迅猛增加,刑事立案数量从20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每年50至100万件,增加到2012年的600多万件,增加了5倍以上。[46]然而,各种司法资源严重不足,以警力为例,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我国民警的比例只占到万分之十一左右,而发达国家都是在万分之三十以上,美国平均267人中有一个警察,英国平均288人中有一个警察,日本平均434人中有一个警察,而中国928人中才有一个警察。[47]尽管有文献指出,以上数据统计的只是正式的在编民警,此外还存在大量没有编制的合同制民警、辅警、群防组织、警察部队没有被统计,实际上与发达国家的的差距并没有那么大。[48]但是,一方面这些编制外的非正式警察无论是在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都不能和经过严格训练的正式警察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哪怕算上这些“非正规军”,警民比例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是存在的,在发达国家,即便这么高的警民比例,国家依然不足以独力承担有效控制社会发展过程中高涨的犯罪浪潮的责任。因此,强化社会力量对犯罪控制的参与是解决刑罚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中国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就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一再强调要依靠群众,[49]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实际上仍然是在国家的领导下“自上而下”地进行犯罪治理,无论是政策制定和执行,还是组织安排、经费保障、资源调配都是政府专门机构为主导,承担协同责任的部门也多以公共行政部门为主,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意识不强,参与机制并不健全。随着单位社会的解体和社会流动的加强,社会上人际关系日益复杂和冷漠,越来越多的人对发生在身边的轻微违法犯罪视而不见,参与犯罪控制积极性越来越差。近年来,尽管也有一些非正式的社会力量加入到犯罪控制之中,如银行的安保工作、现金押运等业务已经不再由经济警察负责,全面外包给了保安公司。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为保安行业参与犯罪控制提供了合法性,但我国的保安公司或多或少都带有官方背景,并非单纯的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也不愿意为了追求效益而承担政治风险,将治安承包、招标破案等市场机制形成制度而普遍推行。因此,在当前的犯罪态势下,社会治安的治理必须作出相应的改变,加强公众力量的自主参与,充分实现社会力量的价值。因此,加强社会公众犯罪控制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方便、合理的途径,是当前国家真正能与社会在一定范围内分担犯罪控制责任的基础。当然,为了防止出现私刑滥用、践踏人权的现象,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主要环节仍然应属于国家权力专属范畴,并通过严格诉讼程序和完善的民主机制进行约束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控制,主要应是在犯罪的防范阶段、刑罚的执行阶段以及刑事立法创制阶段。[50]除了在制度层面的完善以外,还应该大力支持非官方组织的群众自治性团体的发展,从信息技术方面增加群众参与犯罪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引导社会和犯罪研究关注的焦点从犯罪人移焦到被害人及潜在的被害人,激励公众自发地参与犯罪控制。

2.规训策略的社会化

我国当前实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严打”刑事政策失效的理性反思之下提出来的。[51]“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尽管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重者更重、轻者更轻”有所区别,但该政策仍然有严厉层面和宽松层面两个层面。在历史上,中国从未放松过重刑为特征的权力展现策略,长期以来的“严打”,刑事政策中“重”的一面运行良好,已经够“重”,无需更“重”,当前犯罪控制最主要的问题是解决好“轻”的一面,只有这样,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法定犯激增导致犯罪率持续攀升时,才能在刑罚资源投入增量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地分配刑罚资源,有效地控制犯罪,而规训策略的社会化则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监禁刑作为传统的规训策略的载体,尽管在犯罪的特殊预防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成本高,矫正人数受限于监狱等设施的规模,资源投入和矫正效果成正比等特点,在当代犯罪数量激增的情况下,监狱人满为患、矫正效果差几乎成为每个国家的通病。在我国,随着1997年新《刑法》和历次《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刑事法网日益严密,犯罪圈不断扩大,但通过对各年刑事生效刑事判决案件的统计中可以发现,犯罪的增量部分大多数都是法定犯。[52]一般认为,法定犯大多是因为社会快速变迁导致不适应社会规范的变化所产生的,较自然犯而言,反社会性格和危险倾向较小,对于这类犯罪,应该作出不同于自然犯的制度安排。[53]在当前社会规训机制更加成熟,并且已经具有涂尔干所称的“有机团结社会”明显特征的情况下,将部分规训的场域从监狱等设施内转移到社区,将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在一定范围内的替代,对于大多数冒犯“集体意识”不是那么严重的法定犯而言,将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为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具有更多的“恢复性制裁”的特征,不仅比监禁刑表现得较为温和,而且成本较低,通过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规训机制实现对犯罪人的矫正,也更加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对于法定犯而言,大多数犯罪人都表现出对各种规则的不尊重和任意践踏社会规范的特征,虽然和自然犯相比人身危险较低,但这种漠视社会规范的反社会异常人格并不意味着没有规训的必要性。社区矫正一方面充分利用了社会现有的规范体系,根据每一个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自动生成它所应遵循的规范,并由社会公众或其他社会部门进行裁决。它的规范标准不同于监规那种过分强化的纪律,而是社会生活中正常人普遍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监视方式多元化和多方面强化的检查技术,也极大提高社区矫正的犯罪人违反规范的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因而这种社会化的规训策略是以比监禁刑更加相对温和而延绵不绝的方式,培养异质个体对各种社会规范的遵守,消除法定犯人身危险性的同时而不致于出现犯罪人适应了监规,出狱后却对社会规范无所适从现象,更加有利于矫正对象复归社会。

在中国,从2003年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开始以来,社区矫正实践取得了巨大成绩,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然而,尽管社区矫正适用的绝对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增长,但是更多的原因是犯罪总量的增加,而非适用社区矫正人数的比例在增长。从《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来看,缓刑的比例不足30%,管制的比例不足1%,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比例仍然远超判处缓刑和非监禁刑的比例,假释的适用比例也非常低,截止到2015年,假释的人数年均不到3万人,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和美国差距巨大。[54]根据美国联邦法务部2018年的统计,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美国有453.7万人在社区服刑,其中缓刑有357.3万人,假释[87].5万人,每10人中就有7人社区服刑,在联邦和地方的监狱服刑的仅有216.2万人,在服刑人数中的比例不到30%。[55]因此,社区矫正的发展还有巨大的空间。

第一,应进一步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范围。其一,对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建立明确的量化考察机制,使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有据可依,从而避免由于司法人员观念保守等原因,可适用可不适用就不适用的情况;其二,可调整监狱对罪犯的奖励政策,改变减刑为主的奖励结构,扩大假释适用面,放宽对老病残罪犯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范围;其三,还可以尝试改革监狱行刑方式,采用累进处遇制,借鉴外国的学习释放、工作释放、周末放假、周末监禁、中间监狱等措施,从而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此外,还应该增加管制的适用,凡是根据《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管制刑的,优先选择适用管制刑,尤其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应当大量适用管制刑。

第二,将社区矫正由一种刑罚执行方法扩展到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由于社区矫正被定义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在中国的刑罚体系之外,还存在《治安处罚法》为核心的针对普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体系,因而导致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刑之中,却无法适用于在美国适用群体最多最广的青少年越轨行为和轻微的社会危害行为。这种情况,制约了规训场域的扩张,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社区矫正本应具有效力。因此,可以借鉴美国“中间制裁”的立法模式,[56]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社区矫正独立出来,从单纯的刑罚执行制度转化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制裁措施,既可以独立适用于轻微的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附加适用于机构外处遇的缓刑、假释等转处措施。

第三,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目前的中国社区矫正的矫正内容主要还是偏重于对罪犯的管理,体现理念仍然是以“社会为本”,目的是防止矫正对象再犯罪而不是复归社会。矫正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以法制、时事政治、监管规定、社会道德为主,而社会适应和职业培训所占的比重相当小,而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更加缺乏。从帮教扶困工作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和法律援助是当前各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的最主要的帮助措施,而就业帮助和入学帮助实施较少。但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非常重要,根据美国监狱局调查,在美国释放前获得监狱提供的就业帮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27.6%,没有获得相应帮助的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是51.8%。[57]因此,首先要完善分类机制,要建立以罪犯人身危险性为主要分类标准的分类体系,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统一的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与分类制度,对于不同矫正对象应当采用比较有针对性具体执行方式。其次,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的评估机制,通过量化的检查督促,用指定时间地点汇报和不定时抽查的办法,掌握他们的动态,在矫正过程中随时根据矫正的效果调整矫正方式;其三,建立多层次的奖惩机制,以激励犯罪人自新。其四,要防止在犯罪人与普通人之间制造鸿沟。随着社区矫治的深入发展,除了对犯罪人的监管之外,应当加强对犯罪人的保护和帮助,提供各种免费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重视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给予救助,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协助他们与被害人、社区公众的沟通以避免遭受歧视和报复,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最主要还是如何有效控制日益增加的法定犯的问题,而通过社区矫正的继续发展,尽可能地使规训策略社会化将是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

3.加强情境预防措施

在美国的诸多犯罪控制策略中,对情境预防为主线的社会控制策略的借鉴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证明,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率上升是必然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这是由多种社会因素所决定的。[58]转型期的中国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国家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失序、贫富差距扩大、价值异化和文化冲突等导致犯罪率上升的因素不可避免,社会问题的解决也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既不能因为犯罪率升高而压制社会发展的进程,也不可能违反社会规律在短期之内消除引发犯罪的社会原因,而在刑罚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实践证明严刑重罚并不能对所有的犯罪类型起到良好的犯罪控制效果,一味地依赖刑事司法的的威慑功能,并不能阻止犯罪率的持续攀升。而从犯罪的个体成因和犯罪发生时候的情境入手,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和接受的范围之内,则是当前能够立竿见影的犯罪控制策略,因此,情境预防措施尽管具有“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但是胜在见效快、成本低,可以为转型期的中国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从根本上治理犯罪争取时间。

近年来,中国的城镇已广泛引入了部分情境预防措施,例如在道路和社区安装监控摄像头,单位、小区、楼宇入口设置电子门禁,人口流动较多的商业区域、车站、机场设置流动警务站,地铁机场等入口进行安检,网络和银行普遍实行实名制等。特别是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应用,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据统计,2017年中国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包括机场、火车站和街道)共装有1.76亿个监控摄像头,而在美国只安装了大约5000万个摄像头,预计在此后三年内中国安装摄像头的数量会增加到6.26亿个。[59]这些情境预防措施,在对盗窃、抢劫等常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大量治安案件的防控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实施的场所主要是在人口稠密的市区和学校、交通站点、商业场所等公共区域,而广大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城市里一些老旧社区却实施较少,究其原因,仍然是资源的不足制约了情境预防措施实施的范围,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向美国借鉴:

第一,应该打通社会各部门的界限,合理规划情节预防措施的实施,可以借鉴美国的CPTED项目,[60]在不同的区域和社会领域,针对特定的犯罪,在经过专家的评估和设计之后,系统性地设置情境预防措施,[61]而不是为了满足一时之需随意实施,尽量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第二,可以大力借鉴美国以“问题为导向”的社区警务模式,从消除城乡结合部等警力薄弱、安防设施较少的区域的无序和混乱现象入手,将可能引发犯罪的各种问题纳入警察活动的视野,加强对高发案率的地区的巡逻、设立流动警务站,借助警察部门的防控犯罪的专业技能,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提供适合情境预防方案和建议,配合街道、社区管理部门设置和改善情境预防措施,提高情境预防措施的运行效率,以达到“好钢用在刀刃上”的目的。

第三,在各社区,特别是警力难以深入,情境预防硬件设施难以架设的偏远地区和广大农村,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邻里守望”计划。与我国的“群防群治”组织不同,我国的“群防群治”是在各级综合治安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官方色彩,组织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农村叫巡防队,城市叫治保队、安保队、反扒队等,活动方式比较单一,以组织社区成员带着红袖箍巡逻查访为主,很难得到大多数居民的配合。[62]而美国的“邻里守望”计划与我国的“群防群治”相比,则具有以下几点优势,其一,它是一种完全的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邻里互助的自愿性机制,“邻里守望”组织和当地的警务部门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这种单纯由社区居民自愿和自发形成的组织,开展的活动又与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比较高;其次,尽管“邻里守望”组织是自愿组织,但却是在警务部门的专门指导下进行预防犯罪活动的,在犯罪识别、操作规范、防范技术等方面有严密的行为实施细节,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其三,注重情境展示和氛围营造,例如参与“邻里守望”项目的社区都会房屋上显著的位置悬挂“邻里守望”的标志牌,上面印着“私人区域,此处有狗和摄像头”等文字,使陌生人进入邻里守望区域后能够意识到可能处于社区成员的监视之下,从而可以增加犯罪的风险,消除其实施犯罪行为后逃避的侥幸心理。因此,美国的“邻里守望”计划由于社区自助和增进邻里关系等理念深得社区居民的认同,且兼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成为美国最普遍和有效的犯罪预防机制,[63]其优点均值得我国的“群防群治”工作借鉴,这样不仅可以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犯罪预防的积极性,而且通过一些情境展示,让潜在的犯罪人随时可以感觉到犯罪的风险,可以弥补情境预防硬件设施不足的问题。

六、结语

一言蔽之,当代美国的犯罪控制策略,是国家联合社会力量,排除不可挽救的,规训可以矫正的犯罪人,以此实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犯罪的有效控制。由此而形成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其宽松层面的默默温情,掩盖了资本主义利益最大化的残酷和现实。如果以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罪刑均衡等传统的刑法理念来考量美国两极化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控制策略体系,很可能会得出一个糟糕的结论,甚至会产生美国的刑事政策正走向重刑主义观点,然而对于美国这个具有实用主义传统的国家而言,尽管1970年制定的《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1994年的《三振出局法》、“9.11”事件之后的《爱国者法案》等法案也受到一些争议,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推行却没有受到实质上的影响,没有什么比犯罪率的持续降低更具有说服力的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管发轫于对“严打”刑事政策的修正,在内在逻辑等方面与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并不完全相同,但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与美国两极化刑事政策形成时期的社会问题非常相似,因此,当代美国犯罪控制策略中诸多优点,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责任编辑:车浩)

【注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犯罪控制策略研究——以刑罚变革为背景”(项目编号:16FFX011)的阶段性成果。
  [1]See David Garlan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in Contemporary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21.
  [2]See Leon Radzinowicz, “Penal Regressions”,Cambridge Law Journal, Vol.50, No.3, 1991, pp.422-444;林东茂:“累犯与三振出局”,《台湾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第108-115页;林山田:“刑法改革与刑事立法政策”,《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第8-25页;黄华生:“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批判”,《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第71-77页;
  [3]数据来源:“Source book of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Online”,美国奥尔巴尼的纽约州立大学网站的统计资料,https://www.albany.edu/sourcebook/index.html;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统计资料,http://www.bjs.gov/,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4日。
  [4]参见李波:“当代美国刑事政策发展新趋势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第170页。
  [5]参见陈晓明:“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隐忧”,《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30页;王顺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我见”,《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22页;梁根林:“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新走向”,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刑事政策与刑罚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李波,见前注[4],第170页。
  [6]See Garland, supra note [1], pp.124-127.
  [7]参见许福生:“论风险社会与犯罪治理”,《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4期,第87页。
  [8]参见高英东:“美国城市犯罪控制模式的变革”,《城市问题》, 2016年第2期,第94-95页。
  [9]See David Garland & Richard Sparks, “Criminology, Social Theory and The Challenge of Our Times”,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40, No.2, Special Issue: Criminology and Social Theory, 2000, pp.189-204.
  [10]See Malcolm M. Feeley & Jonathan Simon, “The New Penology: Notes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Implications”,Criminology, Vol.30, Iss.4, 1992, pp.449-474.
  [11]这也是美国20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惩罚的“公正模式”和重刑政策得以采用的原因。
  [12]Garland, supra note [1], p.121.
  [13](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49页。
  [14]Albert R. Robert, Social Workin Juvenile and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Springfield: 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 1997, p.69.
  [15]据美国会计总署(The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统计,1994年全美(包括州和联邦)所有监狱的成本开支为177亿美元。该年度,全美监狱共关押罪犯110万名,也就是说,每名罪犯一年的花费是1.61万美元。参见“GOA Report and Testimony FY-97GGD-97-15”,转引自沈海平:《寻求有效率的惩罚——对犯罪刑罚问题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0页。
  [16]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4-1193页。
  [17]Murray Charles, “The Ruthless Truth: Prisons Works”,UK: Sunday Times, 12. January.1997.
  [18]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开放性和半开放性的监狱和社区矫正制度紧密相连,仍然在行使着矫正的功能,但是现今美国封闭式监狱的主要功能却不在于此。
  [19]E. Ann Carson, “Prisoners In 2016”,https: //www.bjs.gov/index.cfmty= pbdetail8-iid= 6187 , 后访问日期:2018年2月23日。
  [20] See Gail. S. Funke, Assets and Liabilities of Correctional Industries,Lanham: Lexington Books, 1982, p.27.
  [21] See R. C. Grieser &N. Miller &Gail. S. Funke, Guidelines for Prison Industries ,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1984, p.15.
  [22] See Zygmunt Bauman,“Social Issues of Law and Order”,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 Vol. 40, 2000, pp.205 -221.
  [23]R. A. Sheppard, “The Prisoners,Accomplice”,Policy Review, Vol.79, 1996, p.69.
  [24]Ibid., at79.
  [25]David Garland, “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s: 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 Vol.36 , No.4,1996 , pp.449-471.
  [26]张海斌:“福柯《规训与惩罚》解读”,《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6期,第71页。
  [27]参见(法)福柯:《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页。
  [28]See Garland, supra note [1], p.101.
  [29]See Garland, supra note [1], p.176.
  [30]参见李茂生:“少年犯罪与二分论的刑事政策”,《新世纪智库论坛》1999年第5期,第92页。
  [31]See David Garland & Richard Sparks, supra note [9], pp.189-204.
  [32]N. Holt, “The Current State of Parole in America”,inJ. Petersilia(ed.), Community Correc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28-41.
  [33]参见赵星:“缓刑制度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6页。
  [34]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三振出局法”。美国在1994年制定《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法案》(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1994),号称是美国史上最大的犯罪控制法案,共耗费30亿美元,也就是俗称的“三振出局法”。该法案针对前以触犯两次严重犯罪的重刑犯或前曾犯一次以上严重犯罪之暴力重罪犯(杀人、加重性虐待、劫持、勒索等),或一次以上严重犯罪之毒品犯,若再犯一次暴力重罪时,将被处以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美国三振法案历经将近十年的实践,已经有非常多的研究证明,第一次犯罪后所给予的恩典,并不会去改变行为人继续堕入犯罪循环的命运,因为造成这些犯罪的原因绝非透过严刑吓阻可以消除。因此初次犯罪的恩典只是让执法者与社会大众在随后的第二、第三次的加重处罚时更觉得理所当然,而毫不考虑其累再犯的根本性的原因。See Elliott Currie,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 New York: Mtropolitan Books, 1998, pp.48-49.
  [35]社会联系理论(Social Bond Theory)又称为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为了区别该理论和社会学领域中的社会控制理论及本书中的社会控制策略,本文采用社会联系理论这一概念。参见吴宗宪,见前注[16],第1160-1161页。
  [36]本文中的社会控制是指平等的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以及文化、建筑、社群关系等客观存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来防止越轨行为发生的措施,主要是指没有外部的第三方自上而下干预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
  [37]See T. Hirschi,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9, p.76.
  [38]参见刘强:“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法控制的演变史研究——兼对我国的借鉴与反思”,华东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26页。
  [39]See Ronald V. Clarke, Situation Crime Prevention: Successful CaseStudies, Albany: Harrow and Hesston, 1992, p.4.
  [40]Ibid., p.12.
  [41]Clarke, supra note [39], p.15.
  [42]See Garland, supra note [25], pp.449-471.
  [43]David Garlan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erface. Ⅸ.
  [44]参见王顺安,见前注[4],第22页;参见梁根林,见前注[4],第554页;李波,见前注[4],第169页。
  [45]参见黄华生:“‘宽严相济’与‘两极化’之辨析”,《法学家》2008年第6期,第101页。
  [46]参见刘娜:《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以犯罪预防未视角》,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5页。
  [47]参见中国网:“公安部:我国警力长期不足,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http://www.china.com.cn/txt/2007-01/23/content_770010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6日。
  [48]郑震:“犯罪压力下的警力资源不足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66页。
  [49]1986年2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众路线。不能只靠哪一个部门,而是要靠全党全社会”。徐显明、刘远:“理念与模式——‘入世’对社会治安工作的启示”,《法学论坛》2000年第6期,第10页。
  [50]参见卢建平、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种基于治理理论的场域界分考察”,《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第69页。
  [51]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法学家》2008年第5期,第69页。
  [52]从每年刑事审判的案件统计来看,1997年以后犯罪增量的贡献主要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增速最为为明显,2013年以后,这两类犯罪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历史上发案数一直仅次于财产犯罪的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主要的是交通肇事罪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而经济犯罪从2008年开始,也有明显增长。参见“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统计表”,载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9—2016各卷。
  [53]参见张文:“刑事法人格化——21世纪的抉择”,《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第621页。
  [54]参见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3—2016年各卷。
  [55]Danielle Kaeble & Mary Cowhig, “Correctional Popu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6”,U. S. DepartmentofJusticeOfficeofJusticeProgramsBureauofJusticeStatistics, http://www.bjs.gov/,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1日。
  [56]中间制裁一般被认为是社区矫正发展大一定阶段的产物,包含中途之家、社区服务、住宅监禁、电子监控、短期军事化禁闭等,不同的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既可以适用于非暴力犯罪等较轻的犯罪也可以附加适用于缓刑、假释,具有为刑罚和刑罚执行方法的双重性质。与传统的社区矫正相比,更注重对被矫正人员的惩罚和监管。参见尹露:“美国中间制裁的法律定位与本土化思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116页;姜楠:“美国矫正制度中的中间制裁制度”,《中国司法》2015年第3期,第91页。
  [57]M. D. Harer, Recidivism Among Federal Prisoners Released in 1987, Washington DC: 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 1994, pp.26-28.
  [58]参见(美)路易斯·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59]宣海伦:“中国安装了1.76亿个监控摄像头,这市场还在增长”,http://www.qdaily.com/articles/4743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4月10日。
  [60]通过环境设计的犯罪预防(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简称CPTED,最早由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C. Ray Jeffery教授在70年代提出,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成为了情境预防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方案。参见赵秉志、金翼翔:“CPTED理论的历史梳理及中外对比”,《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3期,第34页。
  [61]Timothy D. Crowe,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Waltham: Butterworth-Heinemann, 2013, pp.3-14.
  [62]参见李鑫:“中外社区治安管理对策的比较——以西方社区邻里守望和中国群防群治为例”,《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89-90页。
  [63]参见高英东,见前注[8],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