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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与本土治理定量研究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利用国家及地区间人员、信息、技术、货物、资金、观念等要素的流动,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强化国际合作,对恐怖主义犯罪展开全球治理,成为共识性话语。但另一方面,现实发生的恐怖活动也呈现出强烈的本土化色彩。[2]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在生成原因、人员构成、政治诉求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譬如,美国面临的恐怖威胁与其中东政策、全球战略密切相关;法国遭受的恐怖袭击更多肇因于本国穆斯林移民的快速增长及其社会融入困境;[3]“伊斯兰国”作为升级版的超级恐怖组织,则利用了美国反恐战争形成的权力真空及“阿拉伯之春”引发的动荡局势,试图建立“纯净的泛伊斯兰教国家”,以抵御西方及世俗文明,实现最原始的伊斯兰教法统治。[4]显然,为因应各国、各地区差异巨大的恐怖主义问题,还须在全球治理的宏大框架外,探寻具象化、本土化的治理路径。
  就我国而言,以下两方面尤需重点关照。一方面,我国面临的现实暴恐威胁主要源于“东突”势力在伊斯兰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支撑下的民族分裂诉求,我国暴恐犯罪治理必须着眼于“三股势力”在新疆地区的实际状况。从定量层面精准把握新疆地区暴力恐怖倾向、民族分裂倾向和宗教极端倾向的生成机理及其相互作用规律,是我国暴恐犯罪治理有效展开的关键与前提。另一方面,新疆地区近年集中开展的“去极端化”工作,“通过严打开路,挤压了宗教极端势力的生存空间”,使得“7.5事件”后急剧恶化的混乱局面得以控制和恢复。[5]围绕该地区“三种倾向”现实促成因素的系统治理,迎来了宝贵的战略机遇期。从诸多可干预因素中筛查出对新疆地区“三种倾向”具有显著促成力的影响因子,实现该地区暴恐犯罪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系统化和高效化,成为从根本上、源头上弱化、消弭我国暴恐犯罪生成条件的关键步骤。
  二、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
  围绕我国(新疆)暴恐犯罪的生成背景、原因、条件或相关促成因素,不同学科从多方面展开了颇具价值的探讨。但从暴恐犯罪治理实践的角度看,这些研究尚存改进的余地。一是某些极具理论价值的原因探讨,因相关因素的现实干预性不足而欠缺实务上的参照性,[6]难以从中直接引申出实用的对策建议;二是大多数研究高度依赖包括媒体报道在内的各种文本材料,基于(新疆地区)一手材料的经验研究较为缺乏,符合学术规范的定量研究极为罕见,相关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无从判断;三是单因性探讨(如文化、心理、宗教等)难以显现我国暴恐犯罪生成机理的复杂性和系统性,[7]而现有的多因性探讨则大多限于各种原因(或条件、相关因素)的罗列,未对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作用机制展开进一步研究,更未在定量层面对这些复杂的作用过程进行检验。[8]这些问题,既是我国暴力恐怖主义犯罪学术研究的瓶颈,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暴恐犯罪治理水平的提高,有必要通过研究范式的转变和研究方法的升级予以解决。
  三、研究设计
  贫困、失业、族际资源配置、相对剥夺感、文化冲突、伊斯兰复兴运动的负面效应等因素,被普遍认为与“三股势力”的促成存在关联。笔者的前期研究也从定量层面证明,汉族居民占据新疆更多资源的心理,对新疆维吾尔居民的民族分裂倾向和宗教极端倾向均发挥了促成作用。[9]然而,暴恐倾向、分裂倾向、极端倾向并非彼此孤立的存在,三种倾向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推动、强化或支撑关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暴力恐怖活动的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的论断,我国(新疆)暴恐倾向的促成模型大体可用图1予以描述。
  简单地说:上述那些纳入该领域通常分析框架的因素,对分裂倾向、极端倾向均可发挥一定促成作用;这些因素在对暴恐倾向发挥直接促成作用的同时,还可通过影响分裂倾向、极端倾向,对暴恐倾向发挥间接促成作用。这种结构复杂的生成机制意味着:本研究不宜像笔者前期研究分裂倾向、极端倾向促成因素那样,使用平面型的有序回归分析法,而须将分裂倾向和极端倾向作为中介变量纳入原因模型,采用立体化的通径分析法(path analysis)展开。
  关于宗教极端倾向的定义,《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第2款仅提示了极端主义“歪曲宗教教义”“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通常表现,而新疆官方为极端主义归纳的政治性、排他(图略)
  图1 我国暴恐倾向促成系统结构示意图
  性和暴力性特征则较为全面。[10]不过,在新疆“三股势力”合流或“三位一体”的特定语境下,[11]唯有排他性特征为宗教极端主义所特有,更能反映新疆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本质。[12](宗教/伊斯兰)极端主义意义上的排他性是一种绝对的、极端的排他性,即“绝对排斥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13]具体到新疆伊斯兰极端主义,“异教徒”观念是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之一。这种观念把人划分为穆斯林和“异教徒”,认为所有“异教徒”都是伊斯兰的敌人,对“异教徒”进行“圣战”是穆斯林的义务,死后可以进天堂。[14]正是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极端分子才不惜以暴力恐怖手段寻求“独立”并建立“哈里发国家”。由此,将“异教徒”观念作为测量新疆维吾尔居民宗教极端倾向的核心变量,是一种合适的概念操作化策略。[15]
  四、调查方法
  为克服语言障碍、文化隔膜等方面的困难,本研究在团队打造上实现了疆内外学者、维汉研究者的优势互补,并通过以下三方面的设计为研究提供了坚实的方法保障。
  一是抽样偏差的控制。本研究以县为初级抽样单位(PSU),在维吾尔居民比例、地理区域两个维度上进行分层,采PPS法在全疆抽取20个社区作为终端调查点。其中,维吾尔居民占当地总人口20-40%的低比社区2个,40-60%的中比社区2个,60%以上的高比社区16个,这20个社区分布在新疆5个地、市、州的8个县(区)。[16]在每个被抽中的社区,依社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名册,按比例计算抽样间距,抽取100名16-60岁维吾尔居民作为备选受访者,实际调查其中50-60名受访者,最终形成有效问卷1206份。其中,男性609人,女性597人,与通常性别比例相当;16-50岁受访者1120人,51-60岁受访者86人,略高于全疆2014年人口统计相应数据88.15:11.85的比值,抽样精度可以接受。
  二是入户及沟通障碍的克服。本调查由社区干部按调查员所抽取的名单通知受访者到社区接受调查,或直接上门入户调查。调查员是具有良好调查技巧和沟通能力的维吾尔族大学生志愿者。所有受访者均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支付了访谈费用。这些措施不仅保证了调查的顺利进行,也极大降低了拒答率(总体拒答率低于2%)。
  三是“社会欲望偏差”的防止。为防止调查对象“顺竿爬”或“担心暴露思想”,本调查在通过社区干部联系到受访者后,由与受访者素不相识的调查员在相对私密的空间采用匿名笔记本电脑调查法进行,任何人(包括调查员)都无法知道受访者填答的内容,最大限度保证了受访者在无顾虑状态下填答问卷。无文字阅读能力的受访者,由调查员阅读问卷并代为填答,这种情况未超过10%。
  五、数据分析
  以经济状况、生存状态、宗教及文化生活、民族交往及干群关系、反恐及去极端化措施的实际效用等变量为“原因变量”,以表征受访者民族分裂倾向和宗教极端倾向的指数[17]为中介变量,以表征暴力恐怖倾向的指数[18]为结果变量构建通径模型。按通径模型的调试规则依次将最不显著的自变量逐一删除后再做回归,最终获得13个对结果变量或中介变量具显著作用的“原因变量”,这些变量之间的具体关系见下表。[19]
  表1各因素对暴恐倾向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结果
┌───────────────┬─────────┬─────────┬─────────┐
│变量                          │直接作用          │间接作用          │总作用            │
│                              │(Beta)            │                  │(Beta)            │
├──────┬────────┤                  │                  │                  │
│因变量      │自变量          │                  │                  │                  │
├──────┼────────┼─────────┼─────────┼─────────┤
│分裂倾向    │区域经济        │ .049*            │——              │ .049*            │
│            ├────────┼─────────┼─────────┼─────────┤
│            │生活状态        │-.138***          │——              │-.138***          │
│            ├────────┼─────────┼─────────┼─────────┤
│            │婚恋状况        │-.096***          │——              │-.096***          │
│            ├────────┼─────────┼─────────┼─────────┤
│            │饮酒态度        │-.060             │——              │-.060             │
│            ├────────┼─────────┼─────────┼─────────┤
│            │国语影视        │-.094***          │——              │-.094***          │
│            ├────────┼─────────┼─────────┼─────────┤
│            │作乃玛孜        │-.003             │——              │-.003             │
│            ├────────┼─────────┼─────────┼─────────┤
│            │暴恐资讯        │.001              │——              │.001              │
│            ├────────┼─────────┼─────────┼─────────┤
│            │汉族交往        │-.095**           │——              │-.095**           │
│            ├────────┼─────────┼─────────┼─────────┤
│            │资源占用        │-.202***          │——              │-.202***          │
│            ├────────┼─────────┼─────────┼─────────┤
│            │维族干部        │-.007             │——              │-.007             │
│            ├────────┼─────────┼─────────┼─────────┤
│            │服饰胡须        │.056*             │——              │.056*             │
│            ├────────┼─────────┼─────────┼─────────┤
│            │拒绝领证        │ .074**           │——              │.074**            │
│            ├────────┼─────────┼─────────┼─────────┤
│            │安全检查        │ .216***          │——              │ .216***          │
├──────┴─┬──────┴─┬───────┼─────────┴─┬───────┤
│极端倾向        │区域经济        │.040*         │——                  │.040*         │
│                ├────────┼───────┼───────────┼───────┤
│                │生活状态        │-.005         │——                  │-.005         │
│                ├────────┼───────┼───────────┼───────┤
│                │婚恋状况        │ .018         │——                  │ .018         │
│                ├────────┼───────┼───────────┼───────┤
│                │饮酒态度        │-.019         │——                  │-.019         │
│                ├────────┼───────┼───────────┼───────┤
│                │国语影视        │ -.111***     │——                  │ -.111***     │
│                ├────────┼───────┼───────────┼───────┤
│                │作乃玛孜        │-.064*        │——                  │-.064*        │
│                ├────────┼───────┼───────────┼───────┤
│                │暴恐资讯        │.103***       │——                  │.103***       │
│                ├────────┼───────┼───────────┼───────┤
│                │汉族交往        │ .087         │——                  │ .087         │
│                ├────────┼───────┼───────────┼───────┤
│                │资源占用        │-.477***      │——                  │-.477***      │
│                ├────────┼───────┼───────────┼───────┤
│                │维族干部        │.043          │——                  │.043          │
│                ├────────┼───────┼───────────┼───────┤
│                │服饰胡须        │-.016         │——                  │-.016         │
│                ├────────┼───────┼───────────┼───────┤
│                │拒绝领证        │-.005         │——                  │-.005         │
│                ├────────┼───────┼───────────┼───────┤
│                │安全检查        │.030          │——                  │.030          │
├────────┼────────┼───────┼───────────┼───────┤
│暴恐倾向        │区域经济        │.068**        │分裂倾向/极端倾向     │.081**        │
│                │                │              │.011/0.002            │              │
│                ├────────┼───────┼───────────┼───────┤
│                │生活状态        │-.088***      │-.031/——            │-.119***      │
│                ├────────┼───────┼───────────┼───────┤
│                │婚恋状况        │-.131***      │-.021/——            │-.152***      │
│                ├────────┼───────┼───────────┼───────┤
│                │饮酒态度        │ .099***      │——/——             │.084**        │
│                ├────────┼───────┼───────────┼───────┤
│                │国语影视        │ .030         │-.021/-.007           │-.028*        │
│                ├────────┼───────┼───────────┼───────┤
│                │作乃玛孜        │.013          │——/-.004            │.009          │
│                ├────────┼───────┼───────────┼───────┤
│                │暴恐资讯        │.171***       │——/.006             │.177***       │
│                ├────────┼───────┼───────────┼───────┤
│                │汉族交往        │ -.115***     │-.021/——            │-.131***      │
│                ├────────┼───────┼───────────┼───────┤
│                │资源占用        │.046          │-.045/-.029           │-.074*        │
│                ├────────┼───────┼───────────┼───────┤
│                │维族干部        │ .054*        │——/——             │.055*         │
│                ├────────┼───────┼───────────┼───────┤
│                │服饰胡须        │.043*         │.012/——             │.055*         │
│                ├────────┼───────┼───────────┼───────┤
│                │拒绝领证        │.341***       │.017/——             │.357***       │
│                ├────────┼───────┼───────────┼───────┤
│                │安全检查        │.154***       │ .048/——            │.204***       │
│                ├────────┼───────┼───────────┼───────┤
│                │分裂倾向        │.223***       │——                  │.223***       │
│                ├────────┼───────┼───────────┼───────┤
│                │极端倾向        │.061*         │——                  │.061*         │
└────────┴────────┴───────┴───────────┴───────┘
   注:1.表中数字为标准化回归系数值Beta;
  2.*表示p≤.05, **表示p≤.01, ***表示p≤.001;
  3.以分裂倾向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R平方为0.165;
  4.极端倾向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R平方为0.310;
  5.暴恐倾向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R平方为0.386。
  (一)地方经济发展与个人经济状况
  本领域通常研究多会触及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落后的经济状况,并将该地区“生活贫困看不到未来出路的下层群众”视为新疆“三股势力”的“滋生土壤”。困苦而没有希望的生活既易让人产生对政府的不满,并继而滋生分裂倾向,也易使人倒向宗教保守主义或极端主义以寻求精神慰藉。许多暴恐案件的实施者来自南疆贫困家庭,正是这一因果逻辑的反映。[20]不过,类似观点也面临诸多质疑。从纵向维度看,改革开放前新疆的经济发展水平更为低下,但当时的民族分裂倾向并不突出,暴力破坏活动的强度和频度也较为有限;[21]从截面视角观察,暴恐犯罪的实行行为虽多由贫穷边缘群体实施,但极端组织的领导者、极端思想的传播者、暴恐案件的组织策划者却往往来自经济条件相对优越的“精英阶层”。与贫困和普通犯罪的复杂关系相似,贫困和极端暴恐犯罪的关系也应作“多维度思考”。[22]
  “区域经济”测量的是受访者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在新疆的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变量值由1到4分别是“很富裕”“比较富裕”“比较贫穷”“很贫穷”。“区域经济”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49,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40。“区域经济”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68,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11,通过“极端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02,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081。这表明,受访者所在社区的经济状况越差,则受访者的分裂倾向、极端倾向和暴恐倾向就越强。“家庭经济”测量的是受访者家庭的经济状况,该变量在回归模型中不具统计意义,在通径模型的调试中被删除。这表明,个体层面的贫困对受访者的分裂、极端、暴恐倾向没有显著促成作用。
  这两组有关经济的变量数据,支持了这样一组研究假设:1.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其它地区)滞后(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贫困”),改革开放后地区间(西部与东部、南疆与北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由此带来的族群间经济收入落差,对新疆暴恐倾向的生成具有实质促成作用;2.暴恐倾向可由受访者所在地区或所属族群[23]整体上相对落后的经济状况促成,但与个体或家庭层面的贫困无关。维吾尔穆斯林中的贫困群体是政府、社会的帮扶对象,而未必是需重点防控的潜在暴恐犯罪嫌疑人;3.暴恐犯罪未必肇因于暴恐分子本人的生活困境,也可基于某种“身份认同的驱动”(维吾尔人、穆斯林), (自认为)为改善所属群体的生存状况,出于某种“利他主义动机”而实施。[24]这一动因机制为暴恐犯罪人合理化其犯罪行为提供了道德制高点和心理支撑,为该领域社会治理的展开增加了难度。
  (二)工作、学业与家庭生活
  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少年陷于犯罪源于其与社会之间“社会键”(socialbonding)的削弱或断裂。这些能够避免犯罪或越轨的“社会键”包括对父母(家庭)、学校的依恋(attachment),以及对工作、学习、体育等传统活动的参与(involvement)。[25]由此推论,那些失业、失学的人,绝对单身的人,就可能因缺少对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的依恋,不参与或极少参与工作、学习等传统活动,而导致“社会键”的削弱或断裂,从而具有更强的暴恐倾向。
  “生活状态”测量的是受访者工作学习方面的情况,变量值1是“正在找工作/想找工作,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变量值2是“照顾家庭/不想工作,玩着”,变量值3是“在固定的单位工作”“在校上学”等情形。“生活状态”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138,对“极端倾向”的作用不显著。“生活状态”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88,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31,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119。
  “婚恋状况”测量受访者的单身程度,变量值1为绝对单身,变量值2包括有恋爱对象但未结婚、结婚但未与配偶共同生活等中间状态,变量值3为结婚且与配偶共同生活。“婚恋状况”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96,对“极端倾向”的作用不显著。“婚恋状况”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131,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21,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152。
  综合这两组数据可见:相对于在业、在学的受访者,失业、失学受访者可能具有更强的分裂倾向和暴恐倾向;相对于在婚、在恋的受访者,(绝对)单身的受访者可能具有更强的分裂倾向和暴恐倾向。失业、失学、婚恋障碍等社会联结弱化可能促成暴恐倾向的研究假设整体获得研究数据支持。不过,这种有关犯罪促成的一般性结论还不是问题的关键,真正值得重视的关键点在于:失业、失学、婚恋障碍并未通过极端倾向,而是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发挥促成作用。正是在这一点上,新疆暴恐倾向促成机制的特别之处得以显现。
  与内地工业化背景下的“农村空壳化”不同,南疆地区生育率较高,劳务输出又受到地理、语言、文化、技能、观念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加之善于耕种的汉族农民到新疆包地,该地区劳动力过剩、土地及水资源短缺极为突出,维吾尔农民的传统生存方式受到极大威胁;[26]另一方面,现代工业发展对新疆传统的手工业造成冲击,更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汉族人,在经商与就业竞争中较维吾尔居民更具优势。[27]这样一种在就业、经济方面由诸多主客观因素复合而成的边缘效应,很容易因民族维度的介入演化为维吾尔居民遭汉族居民“挤压”“剥夺”的心理感受,民族分裂倾向及相应的暴恐倾向由此而生。
  (三)世俗化与现代性
  为应对伊斯兰世界所遭遇的种种危机,作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极端部分,或者作为伊斯兰复兴走入低潮后的“副产品”,以文化保守主义、宗教保守主义为特征伊斯兰极端主义,从一开始就以反现代、反世俗、反全球化、反西方、反非伊斯兰价值的极端姿态,吸引那些排斥现代观念、无法融入当代主流社会的穆斯林采取包括暴力恐怖手段在内的极端方式展开“圣战”。[28]故此,具有世俗化与现代性倾向的穆斯林,应该较少具有伊斯兰极端倾向和暴力恐怖主义倾向。
  “饮酒态度”测量的是受访者对成年人喝酒的态度,在新疆语境中这既不是一个健康问题,也不只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问题,它更是一个与宗教保守主义倾向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变量值1是“可以喝”,变量值2是“有时可以喝”(主要指父母不在场时),变量值3是“不可以喝”。“饮酒态度”对“分裂倾向”和“极端倾向”作用不显著,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和总作用系数值分别为0.099和0.084。该数据提示,日常生活中显现出的宗教保守主义倾向虽与受访者的分离、极端倾向无显著关联,但对受访者暴恐倾向的促成却有显著作用。
  “国语影视”测量的是受访者观看香港、台湾或大陆(内地)电影或电视剧的情况,变量值0是“看得很少或不看”,变量值1是“经常看”。“国语影视”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94,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111。“国语影视”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不显著,但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21,通过“极端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07,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028。将模型中的“国语影视”替换为“西方影视”(受访者观看欧美、日韩电影或电视剧的情况), “西方影视”也具有相似的数据表现。这意味着,接触承载汉文化的文艺作品对受访者的分离倾向固然有显著抑制作用,接触包含现代世俗文化的资讯(包括并不包含汉文化的西方文艺作品)对受访者的分离、极端和暴恐倾向亦具有全面抑制作用。
  两组数据对照不难发现,新疆地区宗教氛围的保守转向,的确是该地区暴恐倾向促成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世俗化生活方式的倡导与现代文化的传播,则能有效抑制分裂、极端及暴恐倾向在新疆维吾尔居民中的滋生。实际上,这应该成为封堵、打击极端暴恐资讯传播等消极防御性“去极端化”策略之外,另一种更为积极、更具治本意义的治理思路。
  (四)宗教信仰与极端化
  当代社会,宗教信仰自由,平等、多元、包容等价值占据着政治正确的地位。加之争取伊斯兰世界支持的现实反恐需要,坚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相区分的立场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选择。在我国主流论述中,宗教极端主义被定义为“披着宗教面纱,歪曲宗教本真,借助宗教特有的社会凝聚力”,以极端行为挑战世俗政权与公民社会的思想体系,是“反宗教”的意识形态。[29]然而,伴随新疆以及与新疆穆斯林群体有关的暴恐袭击频繁发生,将伊斯兰信仰本身视为“问题”,认为伊斯兰教“自带暴恐基因”,从而将暴力恐怖主义问题的解决寄望于“去伊斯兰化”“去绿化”的观点,在民间网络空间逐渐演化为一种强而有力的声音。对此,有必要在定量层面予以检验与澄清。
  “作乃玛孜”变量测量的是受访者作礼拜的情况,该变量对“分裂倾向”“极端倾向”“暴恐倾向”的作用均不显著。这意味着,伊斯兰信仰(的虔诚程度)并不能促成维吾尔居民的分裂、极端和暴恐倾向;有关伊斯兰文明与汉文明(或现代文明)存在“文明冲突”,必然因互不兼容而产生分裂倾向的观点,以及有关伊斯兰教存在固有暴恐倾向的观点,均被证伪。
  “暴恐资讯”测量的是受访者通过网络、手机等渠道观看宣扬“圣战”的视频、音频等暴恐资讯的情况,变量值0是“没看过”,变量值1是“看过”。“暴恐资讯”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不显著,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103。“暴恐资讯”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171,通过“极端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06,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177。这表明,接触宣扬圣战思想的资讯与受访者的分裂倾向无显著关联,但对受访者的极端倾向及暴恐倾向具有显著促成作用。
  另外,“寺外宗教”测量的是受访者生活环境中非法经文学校、地下讲经点的活动情况,该变量在回归模型中不具统计意义,在通径模型的调试中被删除。这表明,在切断“暴恐资讯”影响的情况下,受访者所在社区非法讲经、学经的状况,对受访者极端、暴恐倾向没有显著影响。区分单纯的非法宗教活动与传播极端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应成为政策设计中一个需要审慎拿捏的关键点。
  综合“作乃玛孜”“暴恐资讯”以及“饮酒态度”变量在通径模型中的数据表现可见,伊斯兰信仰本身并不会导致分裂、极端和暴恐倾向的产生,对暴恐倾向发生实质促成作用的,是那些宣扬圣战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以及宗教保守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及其指导下的生活方式。
  (五)民族交往与干群关系
  与主体民族、主流社会的区隔,往往造成穆斯林生活状况的恶化,贫困、失业、犯罪等社会问题也随之在穆斯林社区加重。这种族群整体的边缘化及其引发的“被剥夺感”,很容易导致穆斯林与主体民族、主流社会的疏远与对立,并进而滋生极端倾向。法国穆斯林社区与主体社会的“断裂”以及“平行社区”的形成,正是近年恐怖袭击频发最为重要的背景因素。[30]群际接触理论(intergroup contact theory)认为,群际冲突肇因于不同群体间因信息缺乏或信息错误而产生的刻板印象、偏见与歧视,群际接触可加深相互了解、澄清错误信息从而减少群际冲突。[31]
  “汉族交往”测量的是受访者与汉族人打交道的频度,变量值1是“基本没有”,变量值2是“偶尔”,变量值3是“经常”,变量值4是“几乎每天”。“汉族交往”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95,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不显著。“汉族交往”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115,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21,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131。
  “资源占用”测量的是受访者是否认为“汉族人把好处全占了”(包括就业机会、上大学机会、职务升迁机会、自然资源占有等),变量值1是“完全赞同”,变量值2是“有些赞同”,变量值是“不太赞同”,变量值4是“完全不赞同”。“资源占用”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202,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477。“资源占用”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不显著,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45,通过“极端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29,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074。
  可见,与汉族人交往的确利于分裂倾向及暴恐倾向的抑制,群际接触可减少群际冲突的研究假设获得支持。不过,该数据是在切断“资源占用”等变量作用的情况下取得的。后一数据显示,受访者越是认为汉族人占有了各类资源,分裂、极端及暴恐倾向就越强烈。这意味着,只有在族群间没有重大利益冲突,或者利益大体一致的情况下,群际接触才会减少群际冲突。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如何确保维汉族际交往整体上积极、正面的性质,需进一步探讨。
  与民族交往相关,还有一个颇具中国和新疆特色的问题——干群关系。在新疆,“个别人对政府干部或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不满往往被提升到民族矛盾的高度……干群矛盾如解决不好,就会影响维汉民族关系,”[32]这往往成为维吾尔居民暴恐倾向形成的重要诱因。模型中,“维族干部”测量的是受访者对其接触到的维吾尔干部的感受,变量值1-3分别为“大部分都不错”“有好有坏”“大部分都不怎么样”。“维族干部”对“分裂倾向”“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均不显著,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及总作用系数值分别为0.054、0.055。“汉族干部”测量的是受访者对其接触到的汉族干部的感受,该变量在回归模型中不具统计意义,在通径模型的调试中被删除。可见,受访者对维吾尔干部的负面评价对暴恐倾向具有显著促成作用,但受访者对汉族干部认同与否,反倒与分裂、极端及暴恐倾向没有必然关联,这与通常认识不完全一致。
  对此,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在维吾尔聚居区,维吾尔干部与当地民众打交道的机会较多,他们的言行影响、决定着当地民众对政府、国家的态度与看法;二是民族地区的政策与纪律,使得汉族干部在处理民族关系时更为谨慎,较少与维吾尔群众发生直接冲突;三是民族隔阂使得维吾尔民众对汉族干部缺乏期待,反倒是维吾尔干部的好坏成为他们认同国家与否的重要指标。无论哪种情况,可以肯定的是:和谐维汉关系的营造不仅取决于维汉居民间积极的族际交往,还与干群关系,尤其是维吾尔干部和当地群众的关系密切相关。加强维吾尔干部的培养与管理,维护好维吾尔干部与维吾尔群众的关系,也是抑制当地暴恐倾向滋生的重要环节。
  (六)去极端化与反恐措施
  随着恐怖主义危害的加深以及伊斯兰极端主义的蔓延,一些与暴恐袭击相关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关联行为在刑事实体法上被犯罪化、实行行为化,一些刑事程序法上的预防性监控措施、特殊侦查手段在反恐领域得以强化或扩展适用,一些新的行政措施被用来强化国家对社会的监控、对“推定危险者”自由的限制,反恐刑事及社会政策的严厉化成为全球趋势。[33]在我国,为应对严峻的反恐形势、推进“去极端化”工作的顺利展开,从国家到地方,从制度面到操作面,出台或出现了一些有待检验的新举措。
  “服饰胡须”测量的是受访者对“妇女不能在公共场所穿戴罩袍(如吉里巴甫、里切克)、蒙面纱,年轻人不能留大胡子,禁止穿戴新月服”等禁令的态度。该变量的原始变量值分布依次为:1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可以禁止这些服饰,包括禁止年轻人留大胡须,因为这些都是极端主义的象征,不是维吾尔族的传统”;58.2%的受访者认为“暴恐分子可能穿戴吉里巴甫隐藏武器、作案后也很难辨认其相貌,出于安全考虑,政府可以禁止人们在公共场合穿着这些服饰;但胡须长短和安全没什么关系,不应禁止”;29.8%的受访者认为“政府不应干涉个人的服饰、胡须”。“服饰胡须”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56,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不显著。“服饰胡须”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43,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12,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055。这一数据状况意味着:反对相关禁令,(支持)穿戴非维吾尔传统的罩袍、面纱,未必意味着更强的宗教极端倾向,[34]但在一定程度上征表了受访者更强的分裂倾向和暴恐倾向。不过,若仅以“去极端化”或保护维吾尔文化传统为由对这一现象展开规制,一旦分寸拿捏失度,就可能招致相当部分维吾尔居民的反感和反对,并最终强化这部分群众的分裂倾向和暴恐倾向。
  “拒绝领证”测量的是受访者(将会)选择的结婚方式。变量值0是“不拒绝领取结婚证”,变量值1是“拒绝领取结婚证”。“拒绝领证”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074,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不显著。“拒绝领证”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341,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17,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357。以《婚姻法》在新疆半个多世纪的有效实施为背景,结婚不领取结婚证未必意味着更强的极端倾向,但与受访者和政府对立、对抗的心态,受访者的分裂、暴恐倾向确有一定关联。这表明,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制度实施,在原则上具有犯罪化的正当性,但如何对待拒领者本人则需进一步权衡。
  “安全检查”测量的是受访者对政府(警方)出于反恐需要强化维吾尔居民安检、盘查、管控措施的态度。变量值1是“这都是暴力恐怖分子造成的,为了安全只能如此”(持有此观点者占9.8%,变量值2是“这些措施有点过头了,不是所有维吾尔人都是坏人”(持有此观点者占46.3%),变量值3是“这些措施是对维吾尔人的歧视与控制,是邪恶的”(3.9%)。“安全检查”对“分裂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216,对“极端倾向”的直接作用不显著。“安全检查”对“暴恐倾向”的直接作用系数值为0.154,通过“分裂倾向”对“暴恐倾向”的间接作用系数值为0.048,对“暴恐倾向”的总作用系数值为0.204。这表明,倾向于认为针对维吾尔居民的安检措施过度、不公或不当的受访者未必具有更强的宗教极端倾向,但对相关措施的反感和不满却会增强受访者的分裂与暴恐倾向。如何避免在反恐、防控过程中因工作方式不当加深民族裂痕与矛盾,值得认真对待。
  六、讨论
  第一,我国暴恐倾向的促成有其特有的逻辑结构和作用机理,暴恐治理的中国方案必须围绕民族分裂与宗教极端这两个关键点展开。
  学界一般认为:“三股势力”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融合,在新疆呈现出“三位一体”的态势。[35]这一学术表述符合新疆实际情况,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过两个重要论述。一是“新疆最难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二是“暴力恐怖活动的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36]也就是说,“三股势力”在新疆的存在并不是并列的、平面化的组合,而是具有一定逻辑层次、内在结构和作用重心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民族分裂是根源性的核心问题,宗教极端思想是驱使民族分裂分子走向极端的精神动力,暴恐犯罪是他们为达成民族分裂目标而在宗教极端思想推动下的行为表现。
  在通径模型中,“分裂倾向”和“极端倾向”对“暴恐倾向”均发挥了显著促成力(作用系数分别为0.223和0.061)。同时,“区域经济”“生活状态”“婚恋状况”“国语影视”“汉族交往”“资源占用”“作乃玛孜”“暴恐资讯”“服饰胡须”“拒绝领证”“安全检查”等模型中的“原因变量”,也都通过“分裂倾向”和“极端倾向”对“暴恐倾向”发挥了一定的促成力,这就在定量层面验证了习总书记相关论述的科学性。
  以此为指针,我国暴恐治理就不能仅仅就事论事地围绕暴恐犯罪的打击、防控展开,但也不能等量齐观、平铺直叙、不计效益地从所有可能相关的维度入手全面铺开。我们应紧紧围绕民族分裂这个“根子”,牢牢抓住宗教极端这个关键,在保持适当司法规制和社会控制力度的前提下,有针对、有选择、有重点地围绕那些实质促成我国分裂、极端、暴恐倾向的可干预因素,展开系统治理。
  在暴恐治理中,有一种求全、求稳,但忽略求准、求实的倾向需尽力避免。有学者提出,要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外交、宣传、司法、军事等多领域的全面治理,营造出一个“让恐怖主义威胁及生存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的环境”。[37]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暴恐治理的“新疆模式”,囊括了“去极端化”、思想政治斗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治理、情报收集、民生建设、严打暴恐犯罪、宗教管理、维护边疆和谐稳定等全方位的工作内容。[38]这些源头治理、全面治理的思路无疑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如果缺乏对暴恐倾向生成机制的精确把握,就会因投入与产出不对等,或因无法及时扭转严峻的反恐时局,而被迫放弃。2010年,欧洲多国将此前较为宽泛、通过促进穆斯林社会融入以消除恐怖主义滋生土壤的“反激进化”措施,收缩为打击极端主义、遏制极端化的“反极端化”,该政策变动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反激进化”措施过于宽泛、重点不突出、投入大、产出小、无法应对现实面临的迫切问题。[39]
  第二,暴恐倾向的消弭有赖于一系列实质性促成因素的治理,必须超越以犯罪打击及治安防控为核心手段的通常应对思路。
  尽管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但实践中应对犯罪的主要力量仍然只是专门机关,各时期的工作重心也都只是在犯罪打击(“严打”)和狭义的犯罪防控(人防、物防、技防、法制教育等)之间来回调整。这种以犯罪打击及治安防控为核心手段的应对思路,在暴恐犯罪治理上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延伸。为遏制一度恶化的暴恐犯罪,新疆集中开展了以“严打开路”的“去极端化”工作,该地区自“7.5事件”之后急剧恶化的混乱局面得以控制和恢复,严打、严控、严管、严防的工作思路取得了实效。然而,如不及时抓住这一宝贵的战略机遇期,尽快扩展工作思路,围绕分裂、极端、暴恐倾向的促成展开针对性、系统性的治理,“三股势力”就还有生存空间,暴恐活动就还有恶化的可能。
  前述以暴恐倾向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R平方为0.386,这意味着模型中13个“原因变量”和两个“中介变量”,共计解释了新疆维吾尔居民暴恐倾向38.6%的方差,这在通常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一个较高的数值。它表明:经济状况、就业就学、家庭生活、民族交往、干群关系、宗教文化等大量犯罪以外的因素,对新疆地区分裂、极端、暴恐倾向具有显著促成作用,这些促成因素的消弭无法直接通过犯罪打击的方式实现;同时,围绕这些因素的改善、干预、治理,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狭义犯罪防控的范畴。由此,我国暴恐治理要尽可能避免以下两种倾向:
  一是过高估计动用刑事手段“严打”暴恐犯罪的社会效果(尤其是长期效果),甚至不切实际地寄望动用军事手段消除“三股势力”的影响。事实上,依靠警察和司法力量,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封堵、威慑恐怖主义犯罪,一直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常规做法,这对于维护正常法秩序、保护法益是绝对必须的。只是这种主要聚焦于恐怖犯罪事中及事后处置、追究的应对方式,较少触及暴恐倾向的生成环境和条件,难以避免暴恐分子在遭到强力打击之后的再生。[40]加之刑罚威慑力对这些受宗教极端思想蛊惑的暴恐分子相对有限,刑法手段对此类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相对较弱。
  作为维护国家非传统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习主席的指示把反恐军事斗争准备摆到战略位置抓紧抓好。[41]但我们也应看到,军事打击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由此带来仇恨加剧、“越反越恐”的潜在风险。[42]而且在技术层面,除非形成成建制的打击目标,那些流动、松散、分权、网状、非公开、隐藏于普通民众中的恐怖组织或个体,很难通过军事手段清除。[43]从这个意义上讲,军事打击只能是反恐斗争在特殊情况下的非常规选项,不能用以替代日常的复杂系统的社会治理。
  二是只重视对暴恐犯罪的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以及重点社区、场所、人员、活动的控制、干预、防范,忽视对恐怖主义促成因素的治理。出于对恐怖主义问题复杂性以及治理成本与收益的考量,欧洲各国自2010年开始放弃了对恐怖主义个体成因的探究与治理,转而将反极端化的重点置于恐怖主义“易发场所”及“问题个体”的控制与干预,实行普遍的、暴力式的、“先发制人”的维稳措施。[44]这一功利选择因绕开了问题的源头,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严重暴恐袭击仍时有发生。从本研究相关数据不难看出,我国暴恐倾向的生成机制与欧洲主要源于穆斯林移民融合问题的极端恐怖主义生态相去甚远,但如果忽视相关促成因素的治理,仅依靠强化各种维稳措施推进反恐,同样具有与欧洲相似的治理风险。
  第三,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治理途径不是“去伊斯兰化”,而是推动伊斯兰教的时代化与中国化,促成维吾尔穆斯林的现代化与世俗化。
  在历史层面,伊斯兰世界与基督教欧洲曾长期处于敌对状态,这构成了伊斯兰文明与西方价值观“不兼容”的“史实依据”。在现实层面,最近20年欧洲穆斯林人口急剧增长所引发的“文化冲突”以及对“欧洲伊斯兰化”的焦虑,[45]穆斯林移民因融入困境而与西方主流社会的疏离、隔阂以至对立,尤其是频繁发生的伊斯兰极端暴力恐怖袭击,让西方保守、排外的右翼力量得以“返场”。西方的传统、礼仪、文本、话语、集体记忆被建构为“国家象征性的边界”,穆斯林和伊斯兰则成为西方世界的“他者”“挑战”“社会问题”, [46]“伊斯兰恐惧症”(Islamophobia)的外溢效应开始显现。[47]
  在我国,主体民族/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伊斯兰教民之间也爆发过大规模的冲突(如“同治回乱”/“西北回民大起义”),加之近年来伊斯兰极端分子在我国新疆及内地频繁制造暴恐事件,要求反思相关宗教政策,尤其是对伊斯兰教本身展开批评的观点在舆论和学术空间逐渐显化。如有观点认为,某些时期过于宽松的宗教政策造成了新疆地区清真寺过多、宗教氛围过浓,而宗教虔信必然弱化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为非法宗教活动及极端主义滋生提供条件和土壤。[48]还有观点从伊斯兰教追求以教法全面支配穆斯林共同体为根据,论证在伊斯兰与区分神圣和世俗的基督教文明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并由此得出伊斯兰教与以个体自由为核心的现代(欧洲)文明存在根本性冲突的结论。[49]类似观点将伊斯兰教本身问题化,将伊斯兰视为妨碍现代文明进程以及民族、社会和谐的异质存在,倾向于对伊斯兰教采取严厉抑制、严格限制的治理策略。
  然而,本研究数据并未支持此类观点。从最直观的描述性统计数据看,在几乎全体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受访者中,具有强烈分裂倾向的仅占3.5%,可能具有分裂倾向的占14.4%, 82.1%的受访者完全没有分裂倾向;坚定赞同“异教徒”等极端观念的受访者只占4.1%, 90.3%的受访者对极端思想持反对态度;96.9%的受访者反对暴力恐怖活动,只有3.1%的受访者(可能)具有暴恐倾向。这表明,维吾尔穆斯林有相当程度的多样性,具分裂、极端、暴恐倾向者只是其中的少数或极少数。仅因暴恐袭击者的穆斯林身份,就将该群体或其信仰的宗教问题化、污名化,在分析方法上存在重大缺陷。
  本文通径模型进一步表明,即便对于那些具有分裂、极端和暴恐倾向的维吾尔穆斯林,真正促成这些倾向的因素也不是伊斯兰信仰本身,而是鼓吹“圣战”的极端思想,保守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以及与现代多元文化的隔离。简单地说,伊斯兰信仰本身不是问题,宗教认知与实践的保守化、逆现代化乃至极端化才是问题。
  事实上,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所有宗教,都始终处于建构与再构的动态过程中;包括《古兰经》、“圣训”在内的所有宗教典籍,都可能被不同的宗教势力、政治势力从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目的加以诠释。正如当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只是为了应对当代伊斯兰世界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而产生的当代宗教思潮,伊斯兰极端主义也只是伊斯兰复兴运动陷入低潮后试图通过极端化以求自救的“副产品”。伊斯兰极端主义既不是当代伊斯兰教的主流,也不是伊斯兰教初创时期的宗教思想。[50]仅因伊斯兰经典中存在某些认可暴力的表述,就断言伊斯兰教具有“暴恐基因”,是对宗教的刻板化、本质化、片面化、静态化解读,忽视了伊斯兰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的多样性、建构性、复杂性和流动性。基地组织、“伊斯兰国”“三股势力”能够通过歪曲伊斯兰经典建构一套能够吸引少数教民参与暴恐活动的极端思想体系,占有更多社会资源、得到世俗国家力量支持的温和、主流穆斯林同样也能完成针锋相对的反建构。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伊斯兰极端主义之所以能够在新疆地区以较快速度传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穆斯林群众及合法宗教人士的宗教知识较为匮乏,难以有效辨识、反驳、抵御歪曲伊斯兰教的极端思想。要扭转这一局面,除了强化对极端思想传播行为的封堵与打击,[51]还需加大我国伊斯兰教解经及教职人员培养的力度。通过发掘、宣传伊斯兰教和平顺从的精神内核,澄清长期被极端势力歪曲利用的“吉哈德”“希吉来(Hijrah)”“认主独一”等伊斯兰观念,增强教民抵制、反制极端思想的能力。[52]尤其是要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清晰阐释宗教生活与现代世俗生活、穆斯林身份与公民身份、伊斯兰教法与国家法律、宗教与科学文化、宗教与时代精神及现代文明、信仰真主与尊重其他文明文化、爱国、服从保护宗教自由的世俗执政者、拥护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伊斯兰教的时代化和中国化。这既是对伊斯兰宗教经典的当代解读和“中国解读”,也是帮助伊斯兰教完成宗教改革并适应现代中国的关键步骤,是应对伊斯兰极端主义的釜底抽薪之策。
  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教是集宗教信仰、思维方法、文化精神、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为一体的复合体系,这一体系对教民的影响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通过宗教界的推进还难以顺利达成伊斯兰教时代化与中国化的目标。为此,还必须在相对保守的穆斯林聚居地区大力倡导适应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积极传播现代观念和文化,[53]从宗教实践与生活实践两方面入手,促成维吾尔穆斯林的现代化和世俗化。
  第四,反恐、防恐、治恐的对策、手段和措施应遵循理性、科学、适度、法治、实效的原则,既反对法教条主义,也反对法虚无主义。
  为满足国民安全诉求,各国在“9.11”后普遍加大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力度。不过,这一顺应反恐时局而不得不作出的调整,却因对自由人权等基本价值的潜在威胁、对国家反恐行动合法性的可能侵蚀,而备受质疑。[54]譬如,《刑法修正案(九)》为抑制极端恐怖思想的传播而增设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罪,以及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罪,就被批评为“以引起恐怖行为的不确定危险为规制对象,带有浓厚的社会管理和行为管制色彩”,不应纳入“以司法法为根本属性”的刑法的规制范围。[55]
  就本文相关数据看,安全、秩序与自由、人权在反恐领域的合理平衡,并不能仅仅藉由既存的抽象理论或“政治正确”逻辑地达成,也不能简单地以恐怖主义全球治理及其法律的全球化为由,直接拷贝别国模板。该领域内每一个具体问题,都需要采用科学的经验方法代入到具体的本土情景中才能合理求解。前文数据表明,对伊斯兰教的信仰本身,甚至那些不涉及极端思想传播、仅因欠缺相应资质或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而(形式)违法的宗教活动,并不会促成分裂、极端和暴恐倾向。[56]极端倾向及暴恐倾向的形成,应归咎于极端思想的传播。非但如此,在整个暴恐倾向促成系统中,反映“异教徒”观念的“极端倾向”还作为重要的枢纽变量,“链接”“传递”了诸多因素对暴恐倾向的促成作用。这就从定量层面,证明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在暴恐怖犯罪促成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证明了传播这些思想对公共安全法益所具有的实质威胁,从而也证明了将这种以文字、图像、音视频为载体的恐怖主义“关联行为”,排除在言论自由范围之外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相关数据的真实含义还在于,这些资讯需要让受众接触才会发挥实际的暴恐倾向促成作用,这就要求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解释,将单纯持有相关物品而没有宣扬意图或没有宣扬之虞者排除在犯罪圈外,以免不当扩大打击面。[57]
  对于来自中东等地的穆斯林女性来说,面纱、头巾既承载着宗教意义,也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符号,满足她们的身份认同、安全感和归属感等复杂需求。[58]正如此,当法国推行“罩袍禁令”时,才会在“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世俗主义原则之间,在生活方式自我选择与争取男女平等、“解放”穆斯林妇女之间,引发难以从逻辑上理清的冲突与悖论。[59]我国情况与此不完全相同。前文数据可见,在原本没有相关服饰穿戴传统的维吾尔社区推动女性穿戴罩袍、面纱,[60]除重构宗教生活秩序的动机而外,更与对抗政府、分裂国家的政治诉求以及更强的暴恐倾向相关联,故将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61]不过,宗教意识和宗教感情浓厚,宗教知识匮乏,盲目跟风,迫于社会环境压力,追求“时尚”,也都可能成为维吾尔女性穿戴相关服饰的动因。更为重要的是,单纯以相对抽象的“去极端化”为由采取过于严厉的手段规制相关服饰的穿戴行为,在穆斯林聚居程度极高的维吾尔社区只能取得少数民意支持。在此情况下,贸然借鉴法国的做法,不仅对相关服饰穿戴者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62]更是动用刑罚处罚(非胁迫的)“诱使”他人穿戴的行为(“诱使者”在现实中很可能是穿戴者的亲属), [63]便会出现激化民族矛盾、强化这部分群众分裂、暴恐倾向的巨大风险。在大多数维吾尔居民支持以更为具象的安全理由规制相关服饰穿戴行为的民意态势下,对于那些在涉及公共安全的情景中,[64]穿戴无法识别身份、可能隐藏武器、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罩袍、面纱者,可授权警方动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对其中拒绝检查、祛除的,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进一步作入罪化处理。至于维吾尔年轻人留大胡子的问题,则因与公共安全没有直接关联,且难以与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明确区分,使用过于严厉的处理方式难以获得维吾尔社区的民意支持,只能通过教育、疏导等方式审慎应对。对于类似行为,法国法律对公共场所穿戴面罩者可“强制接受公民培训”的规定,倒是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但也要防止这种教育措施在实践中演变为变相的拘禁和关押。
  与服饰问题相似,拒绝领取结婚证在新疆地区的特殊社会含义,也是为了表达某种与世俗政府对立、对抗的心理态度(占样本总量的2.4%)。简单处罚拒领者本人(非煽动、胁迫者)的治理方式会进一步加深、加剧这种心理上的对立、对抗,不利于对这部分人的争取和转化。将犯罪圈限定在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婚姻法律制度实施的范围之内,对拒领者本人及其亲属采取耐心劝导、说服、感化的方式,是更为适宜的政策选择。
  出于反恐、防控的需要,强化安检、盘查、管控是必须的。重点针对具维吾尔相貌特征的居民(尤其在新疆地区),或持有新疆身份证件的居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检查、盘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能够节省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然而,在机场安检、街头盘查、登记住宿、上网吧、打字复印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到“特别关照”,则可能造成维吾尔居民(以及新疆籍汉族居民)受歧视、被排斥、甚至沦为“二等公民”的主观感受,并进而滋生、强化他们的分裂及暴恐倾向。[65]在此问题上,突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授权警察基于族裔的“选择性执法”,有可能强化维吾尔居民整体上的“嫌疑人化”,导致激化民族矛盾的反效果;而完全无视现实反恐、防恐的技术性需求,将相关法律原则机械化、极端化,则会给暴恐犯罪以可乘之机。更为平衡和务实的做法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宣传,争取包括维吾尔居民在内的所有民众对各种必要的反恐、防恐措施的理解与支持;二是换位思考,通过文明、恰当、人性化、尊重相对人文化传统和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消解执法对象的反感、对立情绪;三是技术升级,依靠警务技术的进步精准识别潜在嫌疑对象,尽可能减少因差别化安检、盘查、管控所引发的负效应。
  第五,解决中国现阶段暴恐问题的根本路径是促进新疆与中东部地区,南疆与北疆,维吾尔族与我国主体民族的平衡发展和充分发展。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基于其全球战略利益)、伊斯兰/突厥语国家(尤其是土耳其基于其地缘政治、宗教民族因素的考量)对新疆分裂势力的支持、纵容、庇护或默许,[66]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主义向新疆的渗透,[67]被多数研究视为诱发我国(新疆)暴恐犯罪最为关键的因素。在本文通径模型中,与境外渗透有关的原因变量是“暴恐资讯”,接触相关资讯(这些资讯中有相当一部分源于境外)能够显著促成受访者的极端及暴恐倾向。不过,从模型中移除该变量后,以暴恐倾向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R平方(0.386)仅仅下降了0.026。这意味着,“境外渗透”的确是我国暴恐倾向促成的重要因素,但向新疆地区输入并传播相关资讯最多只能解释暴恐倾向2.6%的方差。相反,大量内生性因素在暴恐倾向促成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些内生性因素共同指向了新疆地区、维吾尔族的发展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发展问题主要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发展问题,而是相对意义上的发展问题,即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地区发展不平衡原本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之初实施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又使得包括新疆在内的整个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拉大。这一趋势在“西部大开发”(2000年10月)之后,(第一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2010年5月)之前仍在延续,这构成了该时期我国暴恐威胁升级以及2009年“7.5”事件爆发的宏观经济背景。[68]前文数据表明,正是受访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其他地方落后,所属族群(未必是个人)相对其他族群贫困,导致了某种基于族群整体的相对被剥夺感,从而催生了暴恐倾向的生成与强化。在这种心理机制下,单纯针对贫困个体的输血式、救济式扶贫,在反分裂、去极端、防暴恐意义上的效果较为有限。[69]从新疆实际情况出发,整体谋划,发挥各地资源优势,促进新疆,尤其是南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暴恐治理的前提与基础。
  与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关联的,是维吾尔居民的就业困境和相对落后的教育状况。地区经济发展不好,就无法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维吾尔青年在汉语能力、现代观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劣势,又会让他们在就业市场中居于不利位置。[70]在本文建模过程中,受教育水平、汉语掌握程度对受访者暴恐倾向作用不显著,在最终模型中被删除,但相关性分析表明:教育程度高的受访者更可能拥有固定工作,不具备汉语沟通能力的受访者会在就业市场处于劣势。[71]在最终模型中,失业、失学是对分裂及暴恐倾向具显著促成作用的因素,据此反向回溯这条原因链不难发现:除提升新疆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便容纳更多就业人口而外,在新疆地区大力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尤其是强化汉语教育,[72]以增强维吾尔居民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应成为暴恐倾向治理的重要环节。
  维汉融合问题、维吾尔居民融入主流社会的问题,本质上也是发展问题。前文数据可见,更为频繁的维汉交往利于分裂倾向及暴恐倾向的抑制,但前提是族际间不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和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要求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要确保这一政策取得实效,必须保证日益频繁的族际交往成为能够促成双方关系改善的“积极接触”。[73]现在的问题是,“完全赞同”或“有些赞同”汉族人占据了更多就业就学机会、职务升迁机会以及自然资源的维吾尔受访者达到了20.1%,这一认知通过对受访者分裂、极端倾向的促成最终导致了暴恐倾向的强化。为避免类似障碍阻碍维汉和谐交往,政府在教育、就业、扶贫、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等方面给予了新疆维吾尔居民大量政策优惠,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74]这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一旦进入市场化的竞争环境,维吾尔居民在国家通用语言掌握、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尤其是在现代性、世俗化程度等方面与汉族居民的差距,很容易让他们陷入劣势。“与汉族人相比,维吾尔族人性格中有更多的随意、随性、自在而不愿被束缚的特点,农民们更愿意过一种相对闲散和自由的生活,不欣赏规律刻板的作息、严谨节俭的生活。”[75]这种田园牧歌式的前现代性格特征及价值取向,虽然蕴含着某种反思现代性的观念资源,但在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当代社会,尤其是在以脱贫、实现现代化为急迫目标的南疆地区,无疑会带来经济收入和个人发展上的困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汉族居民的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环境中已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
  从这个角度观察,阻碍维汉两族交往、交流、交融,并在部分维吾尔居民中滋生分裂、极端、暴恐倾向的深层原因,并不是维汉两种文化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对抗,而是(尤其在改革开放后)这两个民族在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个方面出现了严重的发展失衡。一方面,要创造条件,通过经商、就学、打工、旅游等多种途径,让更多汉族居民走进新疆,让更多维吾尔居民走出新疆,[76]以便在日益频繁的交往、交流中逐渐实现族际间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促进维吾尔族与主体民族在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层面的均衡发展,才可能通过族际间良性的交往、交流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交融。
  党的十九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论断,也适用于我国(新疆)暴恐问题的社会治理。促进新疆与中东部地区,南疆与北疆,维吾尔族与我国主体民族的平衡发展和充分发展,是解决中国现阶段暴恐问题的根本路径。
 

【注释】

       [1]Andreas Behnke, “TerrorisingthePolitical:9/11withintheContextoftheGlobalizationofViolence”, Mill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33, No.2, 2004, pp.279-312.
  [2]“本土恐怖主义”在2005年伦敦“7·7”爆炸案后受到关注,这些实施恐怖袭击的犯罪分子并不来自“基地”这样的境外恐怖组织,也未接受类似组织的指令,他们只是一些受到极端思想影响的、长期生活甚至出生在西方的、独立行动的个体(或小团伙)。Manni Crone and Martin Harrow, “Homegrown Terrorism in the West”, Terrorism and Political Violence, Vol.23, No.4, 2011, pp.521-536.
  [3]参见陈新丽、冯传禄:“法国‘伊斯兰恐惧症’的症结与出路”, 《欧洲研究》2016年第5期,第111-125页。
  [4]Malcolm Nance, Defeating ISIS: Who They Are, How They Fight, What They Believe, New York: Skyhorse Publishing, 2016, p.305.
  [5]参见陈芳:“新疆去极端化调查”,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jqjdh/,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24日。
  [6]如,殖民时代帝国主义列强角力新疆,19世纪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两个“东突”分裂政权的建立,对该地区民族关系造成了巨大破坏。参见马大正:“论百余年来新疆反分裂的几个问题”,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9-16页。
  [7]参见马媛:“当前伊斯兰国(ISIS)在中亚渗透特点及对新疆安全的影响”, 《新疆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89-95页。
  [8]参见李晓霞:“新疆民族关系走向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40-48页。
  [9]参见赵军、宋红彬:“非主体民族分离倾向相关因素定量研究”,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48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4页;参见赵军:“法治语境下极端主义犯罪治理定量研究”, 《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第278-300页。
  [10]参见中共新疆政法委时任书记熊选国在接受专访时的相关表述。参见陈芳,见前注[5]。
  [11]参见陈联璧:“三个‘极端主义’与中亚安全”, 《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5期,第56-62页。
  [12]事实上,政治目的与暴力性并非(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的必要要件。参见卢有学、吴永辉:“极端主义犯罪辨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34-46页。
  [13]金宜久:“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和特点”, 《中国宗教》2014年第6期,第20-23页。
  [14]参见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 《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63-69页。
  [15]该变量(即下文通径模型中的“极端倾向”)在问卷中被设计为:“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汉族人是异教徒,您怎么看?”选项1-4分别为“坚决反对”“有些反对”“有些赞同”“完全赞同”。社会调查通常使用的李克特量表会提供“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五种回答。但我国调查实践表明,只要列出处于中间状态的选项,大量受访者就会出于不愿思考、怕“选错”或者“中庸之道”等原因而倾向于中间选项,调查结果由此失真。在涉及较为敏感的观念问题时,尤其如此(参见潘绥铭、黄盈盈:《性之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故本研究问卷未提供中间选项。
  [16]维吾尔族居民在当地总人口中比例小于20%的地区,未纳入本研究的调查范围。
  [17]“民族分裂倾向指数”由“独立意愿”变量值的Z值构成。Z值等于一个变量值与变量分布平均值之差除以变量分布的标准差,无论变量值如何分布,Z值都是一个平均值为0、标准差为1的正态分布。在犯罪学研究中,许多变量因性质使然,变量值不可能是连续变量,更不可能满足正态分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之转化为Z值进行统计分析,这显然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参见齐力、董旭英:《台湾青少年偏差行为之剖析》,高雄:复文图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独立意愿”的变量值依次为:1=不同意(新疆独立), 2=无所谓,3=如果能让新疆发展更好就同意独立,4=就算发展不好也同意独立,故“独立意愿”变量值越大,相应Z值越大,受访者的民族分裂倾向就越强。“宗教极端倾向指数”由“异教徒观念”变量值的Z值构成,Z值越大则宗教极端倾向越强。
  [18]“暴力恐怖倾向指数”由“暴恐观念”变量值的Z值构成。“暴恐观念”变量测量的是受访者对2014年昆明火车站“3.1”恐怖袭击者的态度,变量值依次为:1=袭击者应受到最严厉的惩罚,2=应从轻处罚,3=应得到宽恕,4=应得到赞扬,其Z值越大,受访者的暴力恐怖倾向就越强。
  [19]因通径模型所使用的回归方法与有序回归模型不同,加之自变量置入的差异,本研究与笔者前期相关研究的个别数据略有出入,但没有整体性和根本性矛盾。参见赵军等,见前注[9],第564页;赵军,见前注[9],第278-300页。
  [20]参见李皛、赵宇:“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的来源与发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138-144页;参见付玉明:“新疆地区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想根源及对策研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3期,第37-46页。
  [21]参见姚新勇:“‘新疆问题’的复杂面向”, 《文化纵横》2014年第2期,第52-57页。
  [22]参见李琪:“中亚地区安全化矩阵中的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问题”,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49-59页。
  [23]调查发现,维吾尔居民聚居程度较高,即便在维吾尔人口比例相对较低的县(区),他们也倾向于聚居,从而形成维吾尔受访者居住地与维吾尔族群分布高度重合的局面。
  [24]参见汪波:“西欧伊斯兰极端主义形成的根源研究”, 《阿拉伯世界研究》2015年第2期,第38-51页。
  [25]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390页。
  [26]参见李晓霞:“合作与竞争——新疆南部维汉农民的生产交往调查”, 《西北民族研究》2011年第3期,第56-69页。
  [27]Shan Wei and Chen Gang, “The Urumqi Riots and China’s Ethnic Policy in Xinjiang”, East Asian Policy, Vol.1, No.3, 2011, pp.14-22.
  [28]参见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 《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14-20页;参见杨恕、蒋海蛟:“伊斯兰复兴和伊斯兰极端主义”,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59-64页;参见阿不力孜江·沙吾提、古力斯坦·亚生:“当代伊斯兰极端主义兴起的原因及其影响”, 《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第152-157页。
  [29]参见李琪,见前注[22],第49-59页。
  [30]参见刘冬:“法国穆斯林移民问题的原因剖析”, 《阿拉伯世界研究》2016年第1期,第69-82页。
  [31]John F. Dovidio, Samuel L. Gaertner and Kerry Kawakami, “Intergroup Contact: the Past, Present, and the Future”, Group Processes & Intergroup Relations, Vol.6, No.1, 2003, pp.5-21.
  [32]王海霞、杨圣敏:“新疆库车县民族关系调查与试分析”, 《西北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第14-24页。
  [33]参见杜邈:“英国反恐立法的新发展”, 《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106-111页;参见齐文远、魏汉涛:“英美反恐立法的得失及其启示”,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103-115页;参见(德)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页。
  [34]与此相似,那些来自中东地区的欧洲穆斯林移民,也很难通过服饰、胡须等特征来衡量其极端化倾向的有无。Froukje Demant, Willem Wagenaar and Jaap van Donselaar, Monitor Racisme & Extremisme: Deradicalisation in de Praktijk,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2009, p.73.
  [35]参见王娜、戴艳梅:“当前新疆反极端主义的思考”, 《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41-50页。
  [36]曹李海:“博弈情景下新疆社会稳定与治理实践问题探讨”, 《新疆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15-20页。
  [37]参见臧建国:“恐怖主义犯罪应对模式研究”, 《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第9-16页。
  [38]参见王定、山丹:“反恐研究与新疆模式”, 《情报杂志》2016年第11期,第20-26页。
  [39]沈晓晨、史志钦:“反恐怖主义极端化的‘欧洲模式’及其政策困境”,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第163-173页。
  [40]参见臧建国,见前注[37],第9-16页。
  [41]参见秦天:“21世纪前期反恐形势与中国反恐军事力量建设”, 《中国军事科学》2017年第1期,第50-59页。
  [42]在这方面,美国发动的反恐战争,教训尤为深刻。参见池志培:“帝国危途:浅论美国学者对反恐战争的反思”, 《美国研究》2013年第1期,第145-154页。
  [43]周展:《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44]参见沈晓晨等,见前注[39],第163-173页。
  [45]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统计数据,穆斯林在欧洲人口中的比例已从1990年代的4%上升到2010年的6%, 2030年将达到8%。全球范围内的穆斯林人口,也在过去20多年里增长了35%。参见陈新丽等,见前注[3],第111-125页。
  [46]Jocelyne Cesari, Why the West Fears Islam: An Exploration of Muslims in Liberal Democracie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3, p.1.
  [47]参见陈新丽、罗国祥:“欧洲的‘伊斯兰恐惧症’探析”,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95-100页。
  [48]参见段晓华:“试析宗教氛围浓厚对新疆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实事求是》2013年第1期,第82-85页。
  [49]参见崇明:“教法与自由:当代欧洲的伊斯兰教挑战”, 《开放时代》2017年第2期,第132-151页。
  [50]参见杨恕等,见前注[28],第59-64页。
  [51]《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极端主义关联犯罪的罪名群,加大了对宗教极端思想传播行为的封堵、打击力度。
  [52]参见郭承真:“新世纪的硕果:十五年来中国伊斯兰教解经工作成就”, 《中国宗教》2016年第3期,第25-27页。
  [53]关于现代观念、现代文化在南疆地区的传播问题,本文限于篇幅不展开叙述,只特别提示一点:枯燥、抽象、乏味的说教、宣传、灌输,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甚至还可能引发受众的反感和抵触。从本文模型数据及笔者组织参与的试验性公益项目看,具有较高娱乐性、包含现代观念的文化产品,现代艺术及体育活动(如足球,尤其是女子足球),对于促进维吾尔穆斯林的现代及世俗转向效果显著。
  [54]参见(美)奥德丽·库尔思·克罗宁、詹姆斯·M.卢德斯:《反恐大战略:美国如何打击恐怖主义》,胡溦等译,新华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55]何荣功:“‘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思考”, 《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第145-163页。
  [56]《刑法修正案(九)》将没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没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形式上非法的宗教活动,排除在犯罪圈外,是正确的政策选择。
  [57]譬如持有少量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供自己使用的,就应排除在犯罪圈外。只有那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而大量持有相关物品,或持有大量相关物品而明显具有传播、宣扬之虞者,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参见赵军,见前注[9],第278-300页。
  [58]Seikaly, May, “Women and Religion in Bahrain: An Emerging Identity”, Y. Haddad and L. Esposito(ed.), Islam, Gender, and Social Chang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182.
  [59]参见赵军,见前注[9],第278-300页。
  [60]新疆妇女穿戴类似中东、中亚风格的黑色罩袍、黑色面纱,并非维吾尔传统,只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才逐渐增多的社会现象。参见任红、马品彦:“新疆克拉玛依市伊斯兰教信仰现状和妇女戴面纱现象调查”, 《新疆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53-59页。
  [61]更何况强制他人穿戴某种服饰,还侵害了被强制人的意志自由。
  [62]法国2010年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掩藏面部法》,禁止穆斯林女子在公共场所穿戴面罩,违者将受到150欧元罚款,并强制接受公民培训。
  [63]在法国,胁迫或诱使妇女穿戴“布卡”者,将被判处1年监禁和1.5万欧元的罚款;如被强迫者为未成年女性,监禁和处罚将加重一倍。
  [64]涉及公共安全的情境包括:1.特定的时间,如在人员较为密集的时段;2.特定的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影剧院、飞机、火车、地跌、公交车、繁华的街道等易于遭受恐怖袭击的地点或目标;3.特定的活动,如庆典、大型会议、演唱会、体育比赛、展览会等易于遭受恐怖袭击的场合。参见赵军,见前注[9],第278-300页。
  [65]类似问题,在欧洲国家也较为普遍。为避免执法人员因选择性“截停搜身”(stop and search)强化穆斯林群体的“整体嫌疑人化”,英国于2012年废止了之前允许执法人员在挑选截停搜身对象时考虑族裔因素的做法,但仍允许“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之下”实施无嫌疑的搜查和拘禁。参见沈晓晨等,见前注[39],第163-173页。
  [66]参见张培青:“美国对华遏制战略与‘东突’问题研究——以美国《新疆工程》为例”,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3页;参见许建英:“近代土耳其对中国新疆的渗透及影响”, 《西域研究》2010年第4期,第35-45页。
  [67]闫文虎:“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西北大学世界史专业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3页。
  [68]新疆经济发展的实质性提速,发生在第一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之后。参见杜鹰:“对新疆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新疆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1-6页。
  [69]从本研究团队在南疆地区实地收集的材料看,对口援疆对促进新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融合意义重大,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问题。这其中就有因支援方式不对路,实际效果打折扣的问题。
  [70]参见张敏:“新疆少数民族青年就业问题研究”, 《新疆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15-119页。
  [71]参见赵军等,见前注[9],第564页。
  [72]有学者认为,在新疆推行汉语教育是一种文化同化,会引发维吾尔居民对自身文化前景的担忧以及与政府的对立(Kevin Peters, “The Realities of Violence in Xinjiang”, Colorado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1, Issue.1, 2012, pp.78-93.)。但本研究数据显示:基于提升就业竞争力、增强主流社会融入能力、拓展人生发展机遇等现实考虑,91.0%的维吾尔受访者认为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汉语教育。
  [73]依奥尔波特的归纳,“积极接触”之达成需四项“最优条件”:①不同群体在接触过程中需保持地位平等;②为双方设立需共同努力才可达成的共同目标;③共同目标只有通过双方的合作而非竞争才可达成;④群际接触需得到权威、法律等制度层面的支持。参见郝亚明:“西方群际接触理论研究及启示”, 《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第13-24页。
  [74]这些优惠政策因只针对维吾尔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反向引发了无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新疆汉族居民的不满。Shan and Chen, supranote27, pp.14-22.
  [75]李晓霞,见前注[26],第56-69页。
  [76]笔者前期研究数据表明,相对于新疆地区维汉杂居的状态,维吾尔居民到内地与汉族居民接触交往,对抑制极端倾向具有更为显著的作用。参见赵军,见前注[9],第278-3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