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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章永乐,北京大学

20世纪60年代,法兰克福批判理论学派的继承人哈贝马斯与系统论的代表者卢曼曾经有过一场引人瞩目的争论。[1]哈贝马斯致力于探寻促进人的解放的社会秩序,他批判西方工业社会出现了“系统”对“生活世界”进行“殖民”的现象。
  法律原本应当立足于“生活世界”,抵制“系统”的“殖民”,但在现实中却成为“殖民”的工具,而这就带来其自身正当性(legitimacy)的流失。在哈贝马斯看来,从帕森斯到卢曼的系统理论具有很强的保守现状的色彩,缺乏批判的力量。而卢曼则认为,哈贝马斯的批判冲动过于急切,却对高度分化的西方工业社会认识不清,他提出的以商谈为基础重建法律正当性的提议并不具备可行性。在卢曼看来,现代西方工业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已经从功能上分化为诸多子系统,每个子系统承担各自的社会功能,不受其他子系统的支配。卢曼借鉴了生物学领域中的“自创生”(autopoiesis)理论,将法律系统视为一个“自创生”系统,其独特的功能在于稳定“规范性预期”,减少社会运作的不确定性,并维持社会的功能分化状态。
  看似相左的传统,未必不可以相联相通。卢曼系统论的继承者托依布纳试图在两个理论传统之间进行沟通,提出了“反身法”(reflexivelaw)的理念,[2]而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改革现状的主张。而安德烈斯·费舍尔-勒斯卡诺(Andreas Fischer-Lescano)进一步指出,托依布纳开启了一个新的理论传统,即“批判系统论”(critical systems theory)。“批判系统论”一方面借助系统论来认识社会与法律,但另一方面,坚持批判理论对人的解放的承诺,拒绝将既有的社会系统神圣化,而是在更为准确地认识社会系统的基础之上,寻找更为有效的批判与干预的途径。[3]
  为了强调当代德国“规范秩序”学人与以往的学术传统之间的连续性,我们以“重思‘规范’与‘规范性’”为题,设计了这个专题。本专题收入的三篇论文中,“规范秩序”精英集群成员、现任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学研究所所长杜斐(Thomas Duve)的《“复规范性”从何谈起》试图面对全球化带来的知识挑战,以“复规范性”概念来替代“法律多元主义”概念,相信对于国内方兴未艾的“法律多元主义”理论讨论会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泮伟江《超越“错误法社会学”——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贡献与启示》聚焦于早期卢曼的重大理论选择,以“意义”为基本单位与基本范畴,超越“规范”与“事实”两分的逻辑,从而为我们理解卢曼的系统理论法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切入点;高全喜将法兰克福大学的“规范秩序”“精英集群”命名为“规范秩序学派”,对其学术传统与理论主张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探讨了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可能启示。
  由于所处理的主题本身的丰富性,本专题的三篇文章或许尚不足以全面呈现“规范秩序”这一“精英集群”的历史渊源、当下工作与未来发展前景,但相信对于我们理解和借鉴德国学人对于“规范”与“规范性”的多维思考,会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在此,也期待有更多的研究者跟进并思考:处于全球秩序的剧烈变动之中、并且内部发展高度不平衡的中国,可以贡献出何种具有自身特色的“规范秩序”思考。

【注释】

[1]两人的争论被编成以下文集:Jürgen Habermas& Niklas Luhmann,Theorie der 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 Was Leistet die Systemforschung? Frankfurt a/M:Suhrkamp Verlag,1971
[2]Gunther Teubner,Substantive and Reflexive Elements in Modern Law,Florence: 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1982
[3]Andreas Fischer-Lescano,“Critical systems theory,”38(1)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2012,pp.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