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科学认识并合理界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是化解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难点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现行法秩序中,宅基地使用权自诞生之初即为公共财产无偿利用权而非财产权或社会保障权。改革开放后,这种公共财产无偿使用权逐步具有了私法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和部分内涵,但也长期处于权利性质不清且功能紊乱的状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与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化改革同步推进。为此,首先,应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化改革,明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在可分配和已分配宅基地两个领域的权利性质、功能、行使条件以及在公私法上的法律表达方式;其次,应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化改造目标,进而实现宅基地权利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最后,应合理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政府与集体的义务,综合运用土地分配、住房保障、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多种制度保障农民在公法上的户有所居权。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财产权;户有所居;中国式现代化
访问量:26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目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探讨遵循两种路径:一是将人工智能作为具有高级智能的类人“种群”来进行理论预判;一是探讨赋予当前弱人工智能某种法律拟制人格来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对此有必要提出“伦理人格”和“技术人格”的区分理论,来界定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不同理论面向。人格区分现象在传统民法中已然存在,它呈现为以人格抽象程度为标志的人格递进序列,其中存在着两种人格的“渐变”和“断裂”现象。人工智能作为伦理主体遇到了“自我意识”的难题,目前的弱人工智能尚不能获得独立的伦理人格,规制技术开发者的科技伦理起主导作用,同时不排除人机交互伦理可能会赋予机器人某种道德性“权利”。就人工智能的技术性人格而言,如果只是将人工智能作为“个体”进行研究,并无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机制和机器人自身财产的支撑,赋予机器人技术人格便不完全具备条件。未来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将依照两种人格的路径各自发展,以技术人格的探索先行,逐渐进行伦理人格的塑造,人类或机器人的伦理人格最终成为技术人格的依归。
关键词:人工智能;伦理人格;技术人格;法律拟制;人机关系
访问量:21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空间正在逐步“侵蚀”现实空间。刑事证据也因此面临从传统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转移之趋势。传统二元结构下,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二分,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新二元结构下,传统证据与电子数据二分,数字证据成为新的证据之王。证据生成空间的数字化形成了数字证据,证据移送、审查空间的数字化形成了传统证据数字化,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数字化、数字证据并存呈现出新的三元结构,这会对现行证据审查原则、规则等造成颠覆性影响。在此背景下,刑事证据法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构建起稳定的体系框架,并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基础,梳理三元证据审查的共性规则和差异性规则,通过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数字化和数字证据的协调发展来形塑数字时代的刑事证据体系。
关键词:传统证据数字化;数字证据;三元结构;刑事证据法
访问量:9刘泽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立法通常会对特定技术有所偏重。联邦学习属于主流的机器学习技术,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架构设计充分考虑了隐私需求。联邦学习在金融、数据公开等领域的应用已经比较广泛,并对自然人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以隐私保护为目标的联邦学习不断暴露各种隐私揭示了个人数据隐私保护路径的法律缺陷:规范稀疏导致联邦学习缺乏明确隐私需求,“隐私设计”优势很难得到发挥;分布式架构导致联邦学习隐私保护责任难以落实;过度强调保密性和安全性,导致隐私保护的人格性被弱化和转化;技术权衡缺乏规范导致隐私保护缺乏透明性和确定性。这些问题揭示了人工智能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保护在保护对象、保护流程、保护责任、保护框架等方面存在的巨大鸿沟。为了适应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特殊要求,未来可在整合规范依据、调整规范重点、探索归责机制、构建沟通机制等方面对人工智能隐私保护规范进行升级和完善。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联邦学习;隐私设计;差分隐私;隐私计算
访问量:7仲春,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研究员}
摘要:“消费者利益”保护虽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向现代竞争法迈进的标志之一,其在反法体系中“反射式保护”的本质并未改变。基于对司法实践的观察,根据用户意愿的差异可将相关案件细分为“用户欺骗”“用户干扰”“用户无涉”及“用户偏好”四大类型。实证分析表明,尽管用户意愿与原告经营者利益可能一致或背离,法院裁判结果却鲜受影响。基于法院裁量过程中法益权衡、职能分工以及操作可行性的考虑,消费者利益保护应作为反法制度设计的重要底层逻辑之一而非直接作为违法判断标准看待。在此基础上,重视“用户同意”作为消费者利益的直接表达载体,并尝试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推进优化用户意愿的表达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具化现行裁判思维、适度引入消费者集体诉讼以及开展消费者意愿测试等,从而赋能用户意愿的真实表达,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结构的多元平衡。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利益;用户意愿;反射式保护;衡平式保护
访问量:9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但产生的事实上效果可能对私人造成不利,理应接受法的规范。与法律行为不同,行政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并无公定力,要消除其不利后果,不需要藉由撤销诉讼来实现,行政事实行为本身不可撤销,也不必经由拟制为合成性行政决定或者经由结构解释认定为形式性行政决定来撤销。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方法主要涉及救济的时机和有效性问题。针对行政事实行为,可不受行政诉讼一般的起诉期限限制,只要存在确认利益,就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在已有事实行为造成不利影响时,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有时还须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才能有效救济。在行政事实行为尚未作出时,法院可以作出履行判决和给付判决,要求行政机关为或不为某种事实行为,以便满足原告的权利需求或者预防对原告的不利。
关键词:事实行为;容忍义务;公定力;起诉期限;不利后果
访问量:12何庆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归责理论在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发展日益深入,对推动刑法不法内涵的规范化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归责与不法究竟处于怎样的关系,归责引入的规范视角到底是如何注入不法判断的,以及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之下,归责与不法的关系又该如何自处等问题其实仍然有待分析。透过引入源于私法领域的负担与义务之分,可以发现厘清归责与不法关系的蹊径,即负担决定归责,义务决定不法,二者虽处于紧密融合之中,但仍然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不容混淆。区分归责负担与刑法不法,对解决原因自由行为、超越承担过失、防卫挑拨、自陷风险、着手、实行、被害人教义学以及共同犯罪等一系列问题有启发意义。在刑法中引入负担理念与《刑法》第22条预备犯的规定不冲突,也不会导致刑法的私法化,应当在刑法不法的判断中一般性地提倡归责负担理念。
关键词:归责负担;义务违反;刑法不法;例外归责;先前过错
访问量:9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摘要:刑法规范论证中常见的诸如违法性认识、法益标准、违法相对性、解释观念等问题实质上均是立场定位的问题。客观主义立场坚持认为存在超越规范文本的独立性评论依据,这也是法律论证遵循“客观价值秩序”的法哲学根源。刑法规范论证是一个商谈和促进共识的过程,是主体间性的妥协和共认。客观价值贯穿于事实、证据与规范的穿梭中。实证主义支配下的法益论是一种“单向投射”,难以全面打通事实与规范的障碍。刑法父爱主义论力图摆脱自由和工具之争,但其基本立场决定了其无法挣脱“工具”性特征。“自体恶”的非难性是刑法得以保持相对独立性的根基,刑事犯与行政犯的界限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法益”,而是归结为“规范违反”。社会相当性理论的重塑是解决出罪问题的重要路径。现实司法已经在法律的可实现性、责任主义、期待可能、违法阻却、主客体关系重建、家庭伦理的优先性等领域进行阐释,可望理论进行体系化归纳和进一步发掘。
关键词:客观性;法益;父爱主义;单向投射;社会相当性
访问量:6聂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为集思广益解决司法改革中的困难与争议,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先后召集了四次全国性司法会议。将这四次会议记录作为一个连续的整体进行系统研读,可梳理出一些“古今一线牵”的司法现代化问题。其一,是人财物问题,包括统一司法官任命权、统一司法经费、司法官待遇与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前景问题。其二,是刑讯与滥押之“顽疾”及其整治。其三,是检察机关的地位与权限之争,也即中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制度自信问题。其四,是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包括最高法院分院(分庭)的废与设、司法官制服的西化及其争议、司法官任职籍贯回避规定的实施与废止。上述问题有部分在今天已经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但还有一部分至今仍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从历史的视角看,深化司法改革永远是进行时。
关键词:司法现代化;人事;财政;刑讯与滥押;检察机关
访问量:10丁轶,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立法形式规避是一种发生在经济特区立法过程中的现象,通常表现为拥有双重立法权尤其是立法变通权的经济特区立法机关,有意识地在经济特区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作出倾向性选择,通过前者覆盖后者的方式,力图规避某些立法难题。立法形式规避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经济特区的两种立法形式存在制度逻辑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又会被科层制的执行、风险和效率逻辑所放大和利用,最终通过顺从、折中和回避三种应对策略体现出来。立法形式规避体现出了“两个积极性”宪法条款下的差异化纵向治理思路,但同时也容易进一步加剧不同地区间的立法不平等状况、加重立法变通权行使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并增加法院的审判工作量。对该行为的有效应对,既需要从中央专属立法事项的适度共享入手实现经济特区法规的“增量控制”,也需要从现有经济特区法规的有效清理入手实现必要的“存量减负”。
关键词:立法形式规避;双重制度逻辑;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立法变通权
访问量:5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替代交易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首次确立的重要概念。作为减损义务措施的替代交易具有多元正当性,合乎道德、效率、经验、自治等价值。无论是否导致更好的状况,由替代交易产生的成本都是可赔偿的。在替代交易实际发生时,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及其对应的价格或者租金通常可参照原合同计算。在替代交易假设发生时,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及其对应的价格或者租金具体可参照特定交易市场解决,并进行个案判断。然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第1款似乎只是肯定了寻找替代交易之合理期限对应价格的赔偿,未肯定替代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赔偿,虽有简单便捷之优点,但并没有贯彻替代交易的理念,尤其在继续性合同语境下会产生不适当的后果,且不为既有的诸多司法判决所认同,值得反思。为防止投机行为,法律应当将替代交易不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违约方。
关键词:替代交易;减损义务;损害赔偿;违约;差额赔偿
访问量:16王天民,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长期以来,公安撤回案件程序都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第四条道路。特质上,它是一种趋利避害型的隐形规范、互惠协作型的办案模式和政策实施型的诉讼程序。撤回案件程序之所以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因为它在职权视域下展现出来的实践理性,即以非正式沟通提升被层级过滤制约的办案效率,以暂缓式处理促进被正当程序掣肘的真实发现,以非刑罚化过滤恢复被刑事犯罪扰乱的法和平。若以权利思维分析,撤回案件程序正在发生功能异化,即致使公诉决定退变为侦查处置,权力失范转嫁为权利受损,“案结事了”滑落为报复性追诉。从相对合理的未来范式出发,理念上应力图实现撤回案件程序的“回归”,路径上需要构建检察主导的开放性模式,规范公安撤回案件的法定程序以及优化司法绩效考核机制。
关键词:审查起诉;撤回案件程序;实践理性;功能异化
访问量:10刘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经争点整理形成的本案争点在我国实践中表现为“诉讼请求型”“争点扩散型”等六种形态,其中呈现出“整理不足”“整理过度”“整理混乱”三重困境,这说明争点整理实质化的欠缺。实质化的争点整理以筛选待证事实和实现庭审中心为目的,以阐明诉讼关系为基本内容,并止于实体权利的实质判断。争点整理实质化的理论路径分为以下三种:过程性思维区分争点整理对象与本案争点,强调过程性争点到暂定性争点的发展过程;体系化思维要求辨别主要争点和非主要争点,在厘清不同争点权重和相互间关系上架构本案争点体系;技术性思维下的争点整理遵循要件事实论的方向指引,以当事人主体义务为动力来源,并通过法官诉讼指挥完成内容串联。争点整理实质化应围绕诉讼标的的识别与特定、实体权利的有理性审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庭审事项的确定的“四步走”进行,最终在法官和当事人间形成争点共识。
关键词:争点整理实质化;诉讼标的识别;要件事实;事实主张具体化;诉讼指挥
访问量:13李兆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
摘要:技术标准化在推动产业升级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随着各行业对技术标准依赖的加深,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其数量迅速增加,推动了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广泛应用。然而,标准必要专利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问题,尤其是在许可交易中,定价问题成为争议的核心,导致了交易困境。在现有司法逻辑框架下,这一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引发了市场失灵问题,影响了市场效率。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合理的许可费率。然而,费率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价格计算,更涉及市场行为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动态关系。因此,合理的许可费率不仅要在个案中进行精准的评估,也需要从宏观角度综合考虑市场行为与司法判决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这种动态分析,能够更准确地确定费率,从而有效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交易中的难题。
关键词:市场失灵;动态分析;司法干预;劫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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