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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体例

一、中文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每篇稿件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小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第N页”或“第N-N页”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两次引用连续,则直接“同上注,第N页”即可;若两次引用不连续,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原则上不允许转引,若需直接引用非原始出处,注释前加“转引自”。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用“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使用夹注;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若引用网上资料,须标注“最后访问日期”。

(二)范例

1.著作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第65页。

中间有间隔:苏力,见前注〔1〕,第78-80页。

2.论文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155页。

参见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181-185页。

3.文集

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4.译作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5.报纸类

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港台类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第8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258页。

7.网络资料类、微信公号文章

作者、资料名、网站名、直接链接的网址、最后访问日期:****年*月*日。

例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www.cnipa.gov.cn/art/2021/9/23/art_2742_17030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日。

赵耀彤:《一名基层法官眼里好律师的样子》,载微信公号“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12月1日上传。

8.司法案例

例如:王放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1691号。

一次性列举多个案例,或正文中已出现案例名称时,可照此格式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1691号。

9.法条

法律文件条、款、项、目的序数,用阿拉伯数字,并省略括号。例如:《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第2目。

10.文中夹注古籍

例如: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

二、英文引证体例

1.论文

作者(全名)、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卷册号、年份、页码。

例如:James Q. Whitman, “Enforcing Civility and Respect: Three Societies,”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109, No. 6, 2000, p. 1382.

注意:文章名须加引号,所载期刊名须斜体且不得简写,Vol./No./p./pp.后空一格再加页码。

2.专著或教科书

作者(全名)、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

例如:Albert H. Y. Chen (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 39.

3.文集

作者(全名)、论文题目、编者或者编辑机构、文集名称、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

例如:Michel Foucault, “What is an Author?” in Donald F. Bouchard (ed.), 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Selected Essays and Interview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113-118.

4.法典与判例请参考该法域文献注释习惯

5.重复引用可以省略部分信息

见前注例如:See Feeley, supra note 4, pp. 20-29.

同上注例如:Ibid., p. 312.

“supra”“ibid”若位于句首,则首字母大写;否则,小写。supra、ibid、see等均无需斜体。

6.网络文献

作者(全名)、文章名、网址和最后访问日期。

例如:Se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Director-General’s remarks at the media briefing on 2019-nCoV on 11 February 2020,” https://www.who.int/director-general/speeches/detail/who-director-general-s-remarks-at-the-media-briefing-on-2019-ncov-on-11-february-2020, last visited on 1 June 2022.

三、德文引证体例

1.教科书

作者(全名)、书名、版次、出版年份、章名、边码或页码。

例如: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2006, § 15 Rn. 19.

2.专著

作者(全名)、书名、版次、出版年份、页码。

例如:Ralf Dreier/Stanley Paulson (Hrsg.), Rechtsphilosophie Studienausgabe, 2. Aufl., 2003, S. 181.

3.评注

作者(全名)、评注名称、版次、出版年份、条名、边码。

例如:Dieter Schwab, in: MünchKomm BGB, Bd.5, 6. Aufl. 2013, § 816 Rn. 12.

4.论文

作者(全名)、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卷册号、出版年份、所引页码。

例如:Benjamin Vogel, Rechtsgüterschutz und Normgeltung, ZStW 129 (2017), S. 630.

Markus Würdinger, Über Radarwarngeräte und die Zukunft des Europäischen Privatrechts, JuS 2012, S. 238 f.

5.祝贺文集

作者(全名)、论文题目、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

例如:Claus-Wilhelm Canaris, Gesamtunwirksamkeit und Teilgültigkeit rechtsgeschäftlicher Regelungen, FS Steindorff, 1990, S. 524.

6.一般文集

作者(全名)、论文题目、编者、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

例如:Arthur Kaufmann, Bemerkungen zur Reform des § 218 StGB aus rechtsphilosophischer Sicht, in: Jürgen Baumann (Hrsg.), Das Abtreibungsverbot des § 218 StGB, 2. Aufl., 1972, S. 46 ff.

7.判例

判例集名称或者发布判例机构名称、卷册号、首页码、所引页码。

例如:BGHSt 17, 359 (360); BGH NJW 1991, 1543 (1544).

8.见前注

Kindhäuser (Fn. 19), § 19, Rdn. 2.或者Kaser/Hackl, a.a.O., S. 35.

四、其他

1.其他外文引证体例

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2.外文格式

关于文中英文术语,除组织、地点、法律、人名等必须要大写的,其余的一般首字母小写。

关于文中德文,德文名词的首字母需大写;对于“ö”“䔓ü”等字母,上方两点不得遗漏(不得用“oe”“ae”“ue”替代);字母“ß”不得用“β”替代。